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曾旭成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曾旭成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曾旭成任职资格的批复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曾旭成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泰康晋发〔2006〕第053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对拟任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方面审查,现批复如下:核准曾旭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意曾旭成出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二○○六年七月十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2001年3月27日)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一: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
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友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38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12.13【实施日期】1999.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1999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MortalityTable(1990-1993)》,简称:《CL(1990-1993)》。
其中非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见附表),分别是:1.非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1(1990-1993)》2.非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2(1990-1993)》3.非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3(1990-1993)》4.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4(1990-1993)》5.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5(1990-1993)》6.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6(1990-1993)》二、非养老金业务表适用于不含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普通寿险,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养老金保险,包含养老金和普通寿险给付责任的综合保险,养老金保险责任使用养老金业务用表,其他保险责任使用非养老金业务用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东源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寿险[2007]23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东
源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7]238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申请设立东源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泰康穗字发[2007]第09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东源营销服务部,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详见附件)。
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业务范围为:(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
相关单证;(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五)经公司核保,可以打印保单;(六)经公司授权,可以从事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查勘理赔。
你分公司应于收到本文后5个工作日内持本文到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9号)
山东鲁能英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使用资本金对外投资参股的请示》(鲁能英大保发〔2002〕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对外投资参股。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资金运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代收保费,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四、保险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减去对外累计投资额的余额不得低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2003年1月29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保监发[2001]83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保监发[2001]83号2001年3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及时掌握人身保险市场运行动态,我会决定自2001年起启动相关统计和分析,具体要求为:一、自2001年起,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向财务会计部报送有关统计住处的基础上,将相关材料抄送人身保险监管部。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0日内,将2001年3月修改后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2表)传真至我会财务会计部和人身保险监管部;季后15日内按我会有关保险监管报表的内容及报送方式的要求,向我会报送完整的保险监管季度报表。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季度末10日内向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并抄送财务会计部,分析报告的指标应包含规模、速度、同比和环比等分析内容,分析范围主要包括:(一)保费收入,含毛保费和(或)标准保费情况(二)保费收入结构情况1.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长短期)、人寿保险、年金业务情况2.团体业务、个险业务、银行代理业务情况3.新单业务、续期业务情况4.趸缴业务、期缴业务情况5.传统业务和非传统业务情况,其中含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和万能寿险产品情况6.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产品,如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或企业年金产品情况(三)满期给付、理赔和退保,续保率和退保率情况(四)佣金、手续费和管理费情况(五)人身保险业务地区结构分析(六)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特点和原因分析(七)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例(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在第四季度分析报告中,应提供公司全年运行情况的初步分析,待决算财务数据出来后,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年度分析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保监发[2000]5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保监发〔2000〕50号)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健康险业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健康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受人,系指中国再保险公司,分出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分出人将承保的每笔长期健康险业务毛保费的20%分出给接受人。
法定分保业务各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应为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分出人应将条款和精算假设报接受人。
第五条接受人承担的责任与分出人出具的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同时开始及终止。
第六条接受人同意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文件下发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中第四、第五部分关于健康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规定的20%作为摊回费用。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8.09
•【文号】保监许可〔2016〕781号
•【施行日期】2016.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781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股东并修改章程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将股东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变更为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后,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648,832,257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3.77374%。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6年8月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销售人员从业年限条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销售人员从业
年限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2.06
•【文号】保监发[2000]252号
•【施行日期】2000.1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
保险销售人员从业年限条件的通知
(保监发[2000]252号2000年12月6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推动分红保险市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取消《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关于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的规定。
各公司应加强对分红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销售人员的素质达到销售分红产品的条件。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牟文帅任职资格的批复-内保监许可〔2018〕85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牟文帅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关于牟文帅任职资格的批复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牟文帅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泰康蒙办发〔2018〕40)收悉。
经审查,牟文帅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8年10月22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赣保监寿险[2008]7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3.21
【实施日期】200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
干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赣保监寿险〔2008〕78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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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分红险文件客户如果对分红险不信任可以把文件打印给客户看5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村前营销服务部等设立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赣保监寿险[2008]20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7.04
【实施日期】200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宜春中
心支公司村前营销服务部等设立的批复
(赣保监寿险〔2008〕200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村前、潭口、洽湾、鄱阳等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泰康赣发〔2008〕52号)、《关于申请设立宜黄、黎川、永丰等三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泰康赣发〔2008〕62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村前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高安市村前镇农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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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新平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寿险[2007]1361号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7.10.26
施行日期
2007.10.26
文号
保监寿险[2007]1361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新平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7〕1361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黄新平、傅杰、贾莉萍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泰康发〔2007〕135-137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黄新平、傅杰、贾莉萍担任你公司助理总裁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