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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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夯实管理基础,充分发挥管理体系运行的作用,促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结合我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监督检查、内部审核的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检查与内部审核由总工办归口管理,落实本办法的奖惩事宜。
第四条各单位严格按照体系文件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内部审核
第五条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方案由总工办负责制定,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需要时由管理者代表决定增加审核次数。
第六条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由管理者代表领导,总工办根据年度审核方案结合上次审核结果和体系运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内部审核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审核人员,确保审核满足计划要求,达到深化体系运行的目的。
第七条内部审核报告由审核组长编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分发至有关单位或个人。第八条对内部审核发现的问题,由总工办依据职责范围,落实到相关单位或部门,责任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进行整改,总工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第九条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资料的保存执行《内审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第四章运行控制
第十条各单位每年应针对体系运行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所辖范围内管理体系运行主要责任人,应指定/设置体系管理员,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相关信息有效沟通。
第十二条各单位的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控制,确保体系运行的实效性。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宣贯、学习、培训,做到每个岗位人员能够理解文件内容,熟悉本岗位相关要求,掌握操作方法和应急救援知识,了解管理方针的含义和目标的内容。
第十四条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关注各类文件(含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充分性,收集相关信息,为完善体系文件提供依据;妥善保存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作为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和持续改进的证据。
第十五条各单位树立遵守法规意识及严格执行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意识,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带领本单位全体员工不断提高管理体系业绩,持续满足管理体系运行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单位根据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自检自查活动,不断提高本单位的体系运行质量。
第十七条总工办不定期组织对管理体系运行质量及运行绩效的综合检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并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情况,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六章不符合项的判定
第十九条内部审核、滚动审核或专项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判为严重不符合项: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2.造成系统性或区域性严重失控;
3.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4.重复出现同类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项。
第二十条内部审核、滚动审核或专项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判为一般不符合项:
1.文件要求遵守不严格,或偶尔不遵守;
2.偶尔的人为失误;
3.不会造成严重影响;
4.粗心或笔误;
5.理解不当而发生的情况;
6.不按时传递有关的信息或资料;
7.不按时参加有关的会议、学习等活动;
8.记录与实际不符等。
第七章内部审核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内部审核员的聘任由总工办提出,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最高管理者批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核员应具备的条件:
1.经培训取得质量/环境/计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证书;
2.能够正确执行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有关规定:
3.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能力;
4.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5.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6.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核员应履行的职责:
1.指导和帮助相关单位的体系运行管理工作;
2.按照内部审核计划安排,按时参加内审工作;
3.遵守审核有关的要求;
4.有效策划并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
5.尊重客观事实,态度公平、公正;
6.如实填写审核记录;
7.按要求报告审核结果;
8.验证相关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9.配合和支持审核组长的工作;
10.妥善保存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审核员所在单位应支持内审员的工作,保证审核员按时参加审核。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内审/检查每发现一个不符合,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对发现的不符合、不纠正或纠正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每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外审发现的一般不符合项,每个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每出现一个严重不符合,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七条对外部审核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对其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对一般不符合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导致停止使用体系证书或吊销认证资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追究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