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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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年月日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规约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订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婚育行为准则。

第二条在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广大村民特别是育龄群众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和《县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向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规约生育与节育第三条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富裕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村民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依法登记,提倡婚前检查,建立健康婚姻家庭,优生优育,生殖健康。

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六条新婚一孩生育,根据新婚夫妇自己生育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生育时间(即最佳时间)怀孕,但怀孕3个月内应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以及生殖保健。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自己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经镇政府审核,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持有《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

生育一胎的妇女,产后42天自愿采取放环措施手术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300元补贴费。

按政策规定照顾生育二胎的,产后30天内自愿做好结扎手续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500元补贴费。

计划外怀孕必须做好人流引产措施;均按省条例予以处罚;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在该户调整承包田、地、山林和安排宅基地等等,五年内均不计人口数。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内所有居民, 包括农民、异地迁入人员、流动人口等。

第三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积极配合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共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新生儿出生登记1.村民应当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将新生儿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村民应当如实提供新生儿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户口迁入迁出1.村民迁入他处或从他处迁入本村的,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实提供迁移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及时处理迁入或迁出的居民户口。

第六条死亡登记1.村民家属应当在亲人死亡后及时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提供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做好死亡登记信息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生育登记和婚育档案管理1.成年适婚青年应当按时、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并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建立婚育档案。

2.村民配偶间的生育登记也应当提前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1.怀孕的准妈妈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孕前保健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提供妇科检查、孕期保健等服务,鼓励孕前检查和健康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1.怀孕的准妈妈应当在怀孕早期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孕期保健登记, 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孕期保健宣传,引导准妈妈科学调理身体。

第十条优生优育服务1.村民在怀孕早期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优生优育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村民提供妊娠风险评估、遗传咨询等优生优育服务。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规民约:2024年计划生育尊敬的村民:大家好!近年来,我村经济发展迅速,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合理结构调整,提高人口素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我村决定于2024年开始实行新一轮的计划生育措施。

现将有关村规民约范文向大家提出,请广大村民共同遵守,并支持、配合以实现村庄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一条: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帮助村民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村民也应互相宣传,帮助那些不了解政策的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条:遵守生育限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每户家庭拥有一个到两个子女为宜,不得超生。

明确规定,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再生育第三个子女,违者将按照国家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避免生育行为与工作计划冲突村民在生育规划时应合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空间、子女教育等问题,避免生育行为与自身工作计划相冲突。

尤其是在关键时期,如重要工作、重要会议等,应积极配合,杜绝“大肚婆出镇”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加强节育手段普及和科学用药为了有效避孕,村委会将引导和推广各种节育手段,包括避孕套、口服避孕药、避孕环、结扎手术等。

同时,也会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开展避孕知识讲座,提供科学用药的指导,帮助村民正确使用和选择节育措施。

第五条:严禁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行为根据国家政策,计划生育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充分知情和人道原则,任何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村委会将依法处理,并帮助受到侵权的村民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并重,形成长效机制为了鼓励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设立奖励制度,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如举办颁奖仪式,发放奖金等。

同时,也将对违反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罚款、公示等。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约章。

第二条本约章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有村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三条村民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自觉维护家庭计划生育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约章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计划生育,提高生育意识,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村民有权利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第六条村委会是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村民有权知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计划生育的各项权益。

第八条村民有权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待遇。

第九条村民有义务支持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村民有义务履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认真接受避孕措施。

第十一条村民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育。

2.强制或变相强制妇女流产、绝育。

3.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遗传咨询。

4.进行侵犯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任何行为。

第三章村庄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村委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当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并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当及时处理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村民有权向村委会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村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涉及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争议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新井村2024年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平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井村依法制定本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将通过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新井村将加强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观念,引导夫妻进行科学生育规划,延缓生育年龄,避免晚婚晚育、高龄产妇等问题的出现。

第四条新井村将改善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优质的孕前、孕中、孕后各阶段的医疗服务,确保每个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新井村还将建立儿童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儿童健康服务,保障每个孩子的权益。

第五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违规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家庭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对奉献生育的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村民自觉遵守生育政策。

第六条新井村将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力度,对继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家庭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提供教育资助、就业机会等,鼓励村民自觉履行生育责任。

第七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外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免费的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八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内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大对孩子的培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为新井村的未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第九条新井村将建立完善的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让每个老年人都能过上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第十条新井村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新井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为新井村的人口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生育村规民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新井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报新井村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机制,调动全体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社会主义婚育新风,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靠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努力实现“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条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生育、节育,少生、优生,做到不计划外生育,不非法收养,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三会(支委会、村委会、计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如本人或子女出现计划外生育,成员本人应主动辞职,并按本村规民约第六条规定主动接受处理。

第五条上级对本村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如不达标,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应按各人年工资总额的10-15%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有关责任人应在村民代表会上说明原因。

每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除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该驻片包组的村干部或计生干部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30元。

村干部、村民组长如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知情不报的,经查实,分别每例150元、50元缴纳违约金。

第六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一)婴儿出生或死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事发3日内向乡计生办或村委会报告,如不按规定定期限如实申报婴儿出生或婴儿死亡的,按每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计划外生育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每逾期一天8元缴纳违约金。

(二)应上环对象实际上环时间超过其产后90天的,按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直到上环为止;应结扎对象实际结扎时间超过期产后60天的,按每逾期一天10元缴纳违约金,直到结扎为止。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了更好地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和谐发展,我们村决定在2023年制定并执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该民约将对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进行规范,并倡导每个家庭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建设和谐幸福的村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村民约。

第二村干部要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条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夫妇,对未婚夫妇及其他特殊情况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四条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要全面、及时、有效,通过多种形式向村民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科学的生育观念。

第五条宣传材料要简明扼要,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提高受众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第六条组织各类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和培训班,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增强家庭计划生育能力。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第七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体系,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村委会要组织计划生育服务队伍,提供相关服务,解答村民疑问,妥善处理计划生育问题。

同时,积极引导村民接受计划生育健康体检。

第九条各村委会要做好计划生育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记录和维护每个家庭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第十条对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一条对因计划生育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补助减少的村民,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助,帮助他们渡过困难。

第十二条鼓励计划生育家庭与三个及以上子女家庭之间的互帮互助,加强社区的团结和融洽,提高家庭幸福感和社区凝聚力。

第五章:计划生育监督与维权第十三条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有异议或者遭遇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与维权机制,及时处理村民的投诉和举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二篇)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二篇)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按照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村(居)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为有效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主动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转变婚育观念,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____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依法依规可享受以下权益。

1、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简称“二户”)依法获得____元和____元法定奖励费。

同时分配村____经济收入,享受____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2、符合条件的计生户得到相应的奖励扶助,分别是每人每月____元“奖励扶助”、____元“贡献奖”、免费参加“新农合”和“新农保”每人每年财政补贴____元。

3、享受____市和____镇规定各种优待与奖励。

具体是农村夫妻生育第二个女孩且在住院分娩期间主动落实施绝育手术,享受____市住院费补贴____元和____镇住院费补贴____元,共计住院费补贴____元。

4、村的优待与奖励。

一是未违反计划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依法已处理到位的村民,村委会及时出具各种证明,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群众代办有关证件;二是为计生“二户”发展生产提供贷款贴息等服务。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生育。

育龄群众必须依法领取结婚证后,再按规定领取一孩生育证方可生育。

符合条件需要再生育的群众,必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再生育。

否则将由人口计生部门给予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违法生育前已获得奖励由相关部门收回奖励金。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按照有关规定,已婚育妇女应采取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节育措施。

并于每年____月、____月、____月三次参加,查环、查孕(简称“双查”),没有按规定落实相应节育措施或不按时参加“双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接受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处罚的同时,暂缓发放种粮直补和村各种福利。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村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法律框架1. 本村规民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村民应当遵守。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政策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应当向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一对夫妻应当自愿决定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孩子数目,以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3. 女方应当参加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服务,确保健康怀孕。

4.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行为。

5. 政府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村民权益保护1.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受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的限制。

2. 村民享有生育假和哺乳假的权益,村委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 村民享有生育保险和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政府应当合理制定政策,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村领导责任1.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推动政策的贯彻执行。

2.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3. 村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章条款解释1. 对于违反本村规民约内容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 对于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第七章附则1. 本村规民约自2023年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大会通过,并报送上级政府备案。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到此结束。

(____字)。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的健康发展和幸福生活,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下,根据本村情况制定和完善的,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无论是农民、农村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应遵守。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内容,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九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持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台账,记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奖惩制度,激励和奖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章计划生育户口和家庭结构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核查村民的计划生育户口,及时更新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档案,记录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的统计、统筹和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合规化和规范化,特制定了村规民约范本,以指导2024年村民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民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参照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村民的行为举止,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有逃避、拖延、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地执行。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享有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和优待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有进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检查和手术的义务,同时有配合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信息登记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应当自觉抵制虐待和歧视女性的行为,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

第三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讲座等,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数据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数据,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追究权利第十三条对于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委会有权利予以劝导,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二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二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新井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的生育权益,提高全民族素质,制定本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新井村人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村规民约。

第三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适用于新井村所有村民,并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互补充。

第四条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主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宗旨是:依法普遍推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科学合理的人口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合法、负责。

第七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内容由村民代表大会依据具体情况订立,包括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服务、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八条一对夫妻应依法享有两个子女的生育权,同时应主动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村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独生子女家庭可申请享受一定的政策扶助,如教育优惠、养老保险等。

第十条政府将鼓励生育优质、健康的子女,提供相关健康服务和指导。

第十一条对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二条新井村将在村级卫生院设立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如妇女保健、儿童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进行生育档案管理,提供生育档案查询和保密服务。

第十五条村级计生志愿者将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为村民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新井村将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知识。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将覆盖全村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政策、避孕知识、优生优育等内容的宣传。

第十八条学校将加强家庭教育和性教育,提高学生的性别意识和生育观念。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范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范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范本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

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____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____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____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____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____元。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篇)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篇)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级计划生育制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的生育自主权,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在本村注册户籍的村民。

第三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村民享有平等参与计划生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第五条设立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妇委会主任、卫生院院长、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委员会承担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是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计划生育信息登记、民主和法治教育、奖励与惩罚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村级计划生育制度第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制度包括婚前咨询、婚前医学检查、生育间隔、优生遗传咨询与服务、晚育、二孩政策等。

第九条村民应当履行婚前咨询与医学检查的义务,了解婚姻生育基本知识,明确婚后生育决策。

第十条村民应当遵守生育间隔规定,合理安排生育时间,保障母婴健康。

第十一条村民应当履行优生遗传咨询与服务的义务,提前咨询,了解遗传疾病风险,保障后代健康。

第十二条村民应当遵守晚育规定,合理安排晚年生育,保障母婴健康。

第十三条村民应当遵守二孩政策,合理安排生育,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第四章村级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四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广泛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五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村民计划生育信息的真实、准确、保密。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积极倡导民主和法治教育,引导村民依法参与计划生育活动。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建立奖励与惩罚制度,对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给予适当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村级计划生育监督第十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工作进展和信息。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为了促进我国人口发展的良好方向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村决定在2024年制定并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旨在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提倡科学、健康的生育观念,实行有计划、有政策、有利益的生育管理。

以下是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宣传教育1. 村委会将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活动,向村民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优势和科学生育知识。

2. 鼓励在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中,加强对男性的教育和关注,提高男性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责任感。

二、婚育登记1. 注重提高婚姻登记的率,确保每对夫妇在结婚后及时进行婚姻登记。

2. 提供婚前婚后医学检查,引导夫妇科学评估生育风险,合理安排生育。

三、优生宣传1. 发放和普及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和信息,提高村民对优生优育的认识和重视。

2. 每年开展一次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引导村民选择健康、优质、优生的生育方式。

四、奖励政策1. 村委会将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基金,对村民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2. 鼓励计划内生育的夫妇享受优先安排子女入园、就学和就业等相关权益。

五、服务保障1. 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确保村民有充分、方便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

2. 提供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夫妇的心理辅导和生育技术支持,为他们解决生育问题提供相关帮助。

六、积极支持和引导计划外人口合法化1.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村里居住的计划外人口提供合法化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2. 鼓励计划外人口积极参与农村建设和发展,为村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七、监督和执法1. 将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2. 设立计划生育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解决违规行为和问题。

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我们将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效果,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口和谐发展目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4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4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引言:近年来,随着人口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各地纷纷提出了相关计划生育政策,以合理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作为我国农村地区的一份子,新井村有着深厚的农业资源,但也面临着人口过剩、资源匮乏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展新井村,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了《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旨在引导村民理性生育,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一、总则1.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新井村制定了本村规民约,以引导村民自觉遵守。

2.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村民,无论性别、年龄、职业。

3. 所有村民有义务遵守本村规民约,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生育宣传与教育1. 新井村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村民了解国家的政策,明白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2. 开展生育知识教育活动,向村民普及相关知识,培养正确的生育观念。

3. 鼓励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和家庭发展技能培训,提高生育管理的能力。

三、生育类别与配套优惠政策1. 根据村民的生育情况,将生育人口划分为一孩、二孩、多胞胎(含三胞胎及以上)三个类别。

2. 一孩家庭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配套政策。

3. 二孩家庭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配套政策,并提供适当的奖励或福利。

4. 多胞胎家庭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配套政策,并提供更为丰厚的奖励或福利。

四、计划生育宣传与监督1. 新井村将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向村民普及相关政策和知识。

2.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测试,对合格者予以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教育与指导。

3. 对于强制绝育、强制堕胎、重婚与重生育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责任。

五、生育补贴与奖励1. 新井村将根据生育情况,为村民提供适当的生育补贴,用于孩子的教育与成长。

2. 对于主动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给予合理的奖励,例如婚礼补贴、子女入学优惠等。

3. 针对特殊情况,如因意外孕育或特殊需要,村民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进行个案审批。

2023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前言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一项重要国策,对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村决定制定本村规民约,明确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人口合理增长和村民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第一条:村民享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二条:村民享有平等接受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

第三条:村民享有合法申请生育证明和相关手续的权利。

第四条:村民享有平等受教育、工作的权利,不因孩子数量受到歧视或限制。

第五条:村民享有平等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三章村民的计划生育义务第六条:村民应积极配合国家、村委会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村民应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八条:村民应安排好自己的生育计划,实施合理生育,不超生、早生早育。

第九条:村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到和办理生育证明手续。

第十条:村民应参加妇女保健和孕期检查,保障母婴健康。

第四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和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及时核对和更新村民的计划生育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章村规民约的宣传和实施第十六条:村委会应通过张贴、宣传栏、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向村民宣传村规民约,并解答村民的疑问和质疑。

第十七条:村委会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方法。

第十八条:村委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档案,记录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第六章村规民约的遵守和违约处理第十九条:村民应严格遵守村规民约的规定,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模板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模板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我村人口合理控制和优生优育工作,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规民约是我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文件,适用于全村所有居民。

所有居民都有义务遵守并积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村规民约的宗旨是:合理控制人口数量,提倡合理生育;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民众计划生育意识;改善民族素质和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四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我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组织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村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本村的计划生育措施;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和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第六条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我村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第七条所有居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擅自违反。

第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包括:擅自晚婚晚育、超生、非法终止妊娠、强迫堕胎和强制绝育等。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九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遵守。

第十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生育知识的普及、生育风险的告知、优生优育的推广等。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如会议、讲座、宣传栏、信息发布等,以满足村民的听觉和视觉需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生育保健的咨询、避孕方法的指导、生殖健康问题的解答等。

第五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劝导和教育:对于初犯的行为,委员会将进行劝导和教育,帮助其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和风险,并引导其改正错误行为。

2023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

2023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

2023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保障新井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倡晚婚、晚育,鼓励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的生育政策。

第三条新井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服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应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指标和期限完成育龄妇女节育手术或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并按期进行复查。

第四条计划生育家庭应确保计划生育手术的质量、安全和效果。

各村小组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的宣传、筛查、预约、手术和复查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计划生育家庭应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本人及亲属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信息,如户口迁移、结婚、离婚、节育手术等情况。

第六条各村小组及时收集、整理计划生育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归档保存,保证计划生育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或销毁计划生育相关资料。

第七条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国家和村委会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每月统计并及时核发月奖,每年核发年奖,并享受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第八条计划生育家庭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推进和计划生育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有义务积极参与。

对于个别计划生育家庭存在弄虚作假、逃避检查、不配合工作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村委会、村小组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及时解答计划生育家庭的疑问,并做好计划生育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家庭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村规民约,提高生育观念和文明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和家庭观念,切实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一条本村规民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须重新制定。

第十二条本村规民约解释权归新井村委会所有。

以上为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供参考。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和落实效果,特制定本规民约。

第二条本规民约适用于2024年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适用于村民、计划生育员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是国家最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是实现国家人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本规民约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妇女权益和家庭幸福,推动人口结构优化。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五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六条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普及、性别平等教育以及家庭和谐等。

第七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包括宣传册发放、宣传标语设置、宣传片播放、宣传讲座等。

第八条在学校、村委会、农村文化广场等地设立宣传点,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使计划生育政策常态化宣传。

第三章服务体系第九条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第十条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孕前、孕产、产后的全程保健服务,做好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与服务指导,提供合理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支持,确保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增加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加大计划生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力度,发挥其在宣传教育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十五条完善计划生育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员的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章法律保障第十八条村民有权选择计划生育的方式和时间,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和避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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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
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
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
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
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
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

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
规定进行处罚。

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
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

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
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

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

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
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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