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内所有居民, 包括农民、异地迁入人员、流动人口等。
第三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积极配合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共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新生儿出生登记1.村民应当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将新生儿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村民应当如实提供新生儿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户口迁入迁出1.村民迁入他处或从他处迁入本村的,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实提供迁移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及时处理迁入或迁出的居民户口。
第六条死亡登记1.村民家属应当在亲人死亡后及时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提供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做好死亡登记信息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生育登记和婚育档案管理1.成年适婚青年应当按时、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并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建立婚育档案。
2.村民配偶间的生育登记也应当提前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1.怀孕的准妈妈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孕前保健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提供妇科检查、孕期保健等服务,鼓励孕前检查和健康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1.怀孕的准妈妈应当在怀孕早期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孕期保健登记, 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孕期保健宣传,引导准妈妈科学调理身体。
第十条优生优育服务1.村民在怀孕早期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优生优育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村民提供妊娠风险评估、遗传咨询等优生优育服务。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规民约:2024年计划生育尊敬的村民:大家好!近年来,我村经济发展迅速,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合理结构调整,提高人口素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我村决定于2024年开始实行新一轮的计划生育措施。
现将有关村规民约范文向大家提出,请广大村民共同遵守,并支持、配合以实现村庄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一条: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帮助村民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村民也应互相宣传,帮助那些不了解政策的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条:遵守生育限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每户家庭拥有一个到两个子女为宜,不得超生。
明确规定,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再生育第三个子女,违者将按照国家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避免生育行为与工作计划冲突村民在生育规划时应合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空间、子女教育等问题,避免生育行为与自身工作计划相冲突。
尤其是在关键时期,如重要工作、重要会议等,应积极配合,杜绝“大肚婆出镇”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加强节育手段普及和科学用药为了有效避孕,村委会将引导和推广各种节育手段,包括避孕套、口服避孕药、避孕环、结扎手术等。
同时,也会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开展避孕知识讲座,提供科学用药的指导,帮助村民正确使用和选择节育措施。
第五条:严禁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行为根据国家政策,计划生育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充分知情和人道原则,任何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村委会将依法处理,并帮助受到侵权的村民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并重,形成长效机制为了鼓励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设立奖励制度,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如举办颁奖仪式,发放奖金等。
同时,也将对违反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罚款、公示等。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新井村2024年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平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井村依法制定本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将通过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新井村将加强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观念,引导夫妻进行科学生育规划,延缓生育年龄,避免晚婚晚育、高龄产妇等问题的出现。
第四条新井村将改善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优质的孕前、孕中、孕后各阶段的医疗服务,确保每个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新井村还将建立儿童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儿童健康服务,保障每个孩子的权益。
第五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违规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家庭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对奉献生育的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村民自觉遵守生育政策。
第六条新井村将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力度,对继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家庭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提供教育资助、就业机会等,鼓励村民自觉履行生育责任。
第七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外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免费的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八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内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大对孩子的培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为新井村的未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第九条新井村将建立完善的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让每个老年人都能过上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第十条新井村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新井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为新井村的人口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生育村规民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新井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报新井村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了更好地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和谐发展,我们村决定在2023年制定并执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该民约将对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进行规范,并倡导每个家庭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建设和谐幸福的村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村民约。
第二村干部要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条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夫妇,对未婚夫妇及其他特殊情况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四条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要全面、及时、有效,通过多种形式向村民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科学的生育观念。
第五条宣传材料要简明扼要,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提高受众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第六条组织各类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和培训班,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增强家庭计划生育能力。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第七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体系,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村委会要组织计划生育服务队伍,提供相关服务,解答村民疑问,妥善处理计划生育问题。
同时,积极引导村民接受计划生育健康体检。
第九条各村委会要做好计划生育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记录和维护每个家庭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第十条对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一条对因计划生育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补助减少的村民,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助,帮助他们渡过困难。
第十二条鼓励计划生育家庭与三个及以上子女家庭之间的互帮互助,加强社区的团结和融洽,提高家庭幸福感和社区凝聚力。
第五章:计划生育监督与维权第十三条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有异议或者遭遇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与维权机制,及时处理村民的投诉和举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的健康发展和幸福生活,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下,根据本村情况制定和完善的,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无论是农民、农村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应遵守。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内容,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九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持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台账,记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奖惩制度,激励和奖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章计划生育户口和家庭结构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核查村民的计划生育户口,及时更新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档案,记录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的统计、统筹和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为了促进我国人口发展的良好方向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村决定在2024年制定并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旨在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 提倡科学、健康的生育观念, 实行有计划、有政策、有利益的生育管理。
以下是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宣传教育1.村委会将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活动, 向村民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优势和科学生育知识。
2.鼓励在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中,加强对男性的教育和关注,提高男性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责任感。
二、婚育登记1.注重提高婚姻登记的率, 确保每对夫妇在结婚后及时进行婚姻登记。
2.提供婚前婚后医学检查,引导夫妇科学评估生育风险,合理安排生育。
三、优生宣传1.发放和普及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和信息, 提高村民对优生优育的认识和重视。
2.每年开展一次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引导村民选择健康、优质、优生的生育方式。
四、奖励政策1.村委会将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基金, 对村民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 按规定给予奖励。
2.鼓励计划内生育的夫妇享受优先安排子女入园、就学和就业等相关权益。
五、服务保障1.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 确保村民有充分、方便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
2.提供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夫妇的心理辅导和生育技术支持,为他们解决生育问题提供相关帮助。
六、积极支持和引导计划外人口合法化1.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对村里居住的计划外人口提供合法化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2.鼓励计划外人口积极参与农村建设和发展,为村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七、监督和执法1.将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2.设立计划生育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解决违规行为和问题。
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我们将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 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效果, 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人口和谐发展目标。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合规化和规范化,特制定了村规民约范本,以指导2024年村民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民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参照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村民的行为举止,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有逃避、拖延、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地执行。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享有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和优待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有进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检查和手术的义务,同时有配合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信息登记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应当自觉抵制虐待和歧视女性的行为,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
第三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讲座等,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数据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数据,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追究权利第十三条对于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委会有权利予以劝导,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范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范本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
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____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____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____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____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____元。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四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中,村民及村民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现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村民权利:一、参与计划生育相关学习,并享有督促其他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
二、有权申请并办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各类证明及证件。
三、依法收取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产生的履约金及违约金。
村民委员会义务:一、必须定期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及避孕节育知识。
二、为育龄妇女提供每年单月的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确保避孕节育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负责避孕药具的发放、使用指导及随访工作。
三、积极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公开透明地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确保内容公正公平,接受村民监督。
五、对于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应及时退还其履约责任金。
村民权利(续):一、享有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的权利。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及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有权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及随访服务。
三、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的讨论,并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
四、对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村委会其他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于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履约责任金。
村民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严禁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或探亲访友超过一定期限(具体时长待定)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生育、节育情况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相应履约责任金。
外出后需按季度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篇)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级计划生育制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的生育自主权,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在本村注册户籍的村民。
第三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村民享有平等参与计划生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第五条设立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妇委会主任、卫生院院长、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委员会承担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是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计划生育信息登记、民主和法治教育、奖励与惩罚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村级计划生育制度第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制度包括婚前咨询、婚前医学检查、生育间隔、优生遗传咨询与服务、晚育、二孩政策等。
第九条村民应当履行婚前咨询与医学检查的义务,了解婚姻生育基本知识,明确婚后生育决策。
第十条村民应当遵守生育间隔规定,合理安排生育时间,保障母婴健康。
第十一条村民应当履行优生遗传咨询与服务的义务,提前咨询,了解遗传疾病风险,保障后代健康。
第十二条村民应当遵守晚育规定,合理安排晚年生育,保障母婴健康。
第十三条村民应当遵守二孩政策,合理安排生育,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第四章村级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四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广泛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五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村民计划生育信息的真实、准确、保密。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积极倡导民主和法治教育,引导村民依法参与计划生育活动。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建立奖励与惩罚制度,对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给予适当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村级计划生育监督第十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工作进展和信息。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2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新井村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是为了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保障村民的健康和利益,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新井村的所有村民。
第三条村民应当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村庄各级组织和广大村民都要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出一份力。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五条根据新井村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生育政策,村庄将推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第六条遵循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将享受到丰厚的生育福利和优质的生育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将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改善村民的生育和育儿条件。
第三章生育奖励与补贴第八条对于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并按时接受生育检查的村民,将给予一定的生育奖励。
第九条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按时前往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服务的村民,将给予生育补贴。
第十条对于生育多个子女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将优先享受补贴和福利。
第四章生育服务第十一条村庄将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村民提供优质的生育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村庄将加强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村民的生育意识和生育健康素养。
第十三条村庄将组织定期的生育健康培训,提升村民的生育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村庄将加强生育技术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村民的生育成功率。
第五章家庭计划生育责任第十五条村庄将加强家庭计划生育责任的宣传和教育,培养村民的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村庄将积极推动村民晚婚晚育,延迟婚龄和生育年龄,提高村民的家庭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村庄将鼓励村民采取合理的节育措施,保证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村庄将建立家庭计划生育终身责任制度,对于不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村民,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六章惩罚和纠正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将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二十条对于不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村民,将进行相应的纠正和教育。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
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
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村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
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和落实效果,特制定本规民约。
第二条本规民约适用于2024年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适用于村民、计划生育员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是国家最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是实现国家人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本规民约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妇女权益和家庭幸福,推动人口结构优化。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五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六条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普及、性别平等教育以及家庭和谐等。
第七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包括宣传册发放、宣传标语设置、宣传片播放、宣传讲座等。
第八条在学校、村委会、农村文化广场等地设立宣传点,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使计划生育政策常态化宣传。
第三章服务体系第九条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第十条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孕前、孕产、产后的全程保健服务,做好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与服务指导,提供合理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支持,确保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增加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加大计划生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力度,发挥其在宣传教育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十五条完善计划生育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员的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章法律保障第十八条村民有权选择计划生育的方式和时间,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和避孕权。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4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井村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生育率,合理控制人口增长,保障每位村民的生活品质与健康,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本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落实与监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为村民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章条例内容第五条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是促进人口合理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第六条村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计划生育法律的权威性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
第七条村民应当珍惜和保护生命,合理安排生育,不得超生,不得进行人工流产、绑扎输精管、扎避孕环等非法或非正当的生育行为。
第八条新井村将积极推广科学的生育知识和技术,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倡优生优育,增加村民的生育意识和生育素质。
第九条村民应当遵守生育咨询、技术服务和辅导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并配合进行生育检查和调查。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育登记制度,确保生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三章福利保障第十一条新井村将完善计划生育福利制度,提供相应的生育奖励和福利保障。
第十二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和照顾,提高养老金标准,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第十三条新井村将加强对儿童的关爱和教育,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新井村将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保护,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和医疗帮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村民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村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经济处罚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XX村村规民约范本
XX村村规民约范本xx村村规民约(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为了发挥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参与本村事务处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村风民俗1、倡导团圆崭新办,后事从俭,扫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2、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邪教组织。
3、创建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出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二、计划生育1、推行优生优育、晚婚晚育;倡导每对夫妇养大一个孩子;协调政府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2、计划外生育人口,不享受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三、户籍管理1.凡属公务员、国家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属本村村民的,需入户我村的只能作为挂靠户处理,不享受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2.外地人购房、地入户只并作本村下属单位户排序,不享用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3、如遇其它无具体说明的情况,一律按照xx村户籍管理制度执行。
四、社会治安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当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得羞辱、毁谤他人,不得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破坏公共秩序,不制约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交易核爆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核准。
严禁私藏枪支弹药,拂尘枪支弹药、核爆物品,必须及时上交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五、消防安全1、不得野外用火,防范火灾出现。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每户村民必须定期检查户内电线,损毁的林道干电工及时维修、更新,不得乱扎乱直奔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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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婚姻家庭
第四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第七条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八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九条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邻里关系
第十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一条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第十二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四章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共同维护村庄整治,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增加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禁止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秸秆。
第十七条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十八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十九条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二十条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二十一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五章平安建设
第二十二条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三条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四条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社会治安
第二十七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二十九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三十一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三十四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第七章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第三十六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十七条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三十八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九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八章民主参与
第四十条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做决策、选干部。
第四十一条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四十二条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法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法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九章奖惩措施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