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2)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县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医院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提高医院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规范医院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三、组织架构1.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产科、新生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2.救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救治流程1.初步识别(1)产科接诊时,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初步判断是否存在高危因素。
(2)对于初步识别为危重孕产妇的患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紧急救治(1)产科医生迅速评估孕产妇病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
(2)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专家会诊,共同制定救治方案。
3.病情监测(1)严密监测孕产妇的生命体征,包括心率、血压、呼吸、体温等。
(2)监测胎儿情况,如胎儿心率、胎动等。
4.转运(1)对于需要转入上级医院救治的危重孕产妇,按照医院转运流程进行。
(2)确保转运途中孕产妇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
5.后续治疗(1)对于转出的危重孕产妇,医院要跟踪病情变化,及时反馈。
(2)对于留在医院救治的危重孕产妇,要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密切关注病情变化。
五、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1.定期对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救治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加强对医护人员危重孕产妇救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救治水平。
3.完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救治工作规范、有序。
4.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管理系统,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六、附则1.本制度由医院救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提高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
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为加强我市危重孕产妇的管理,总结和推广危重孕产妇救治经验,提高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省卫生厅《广东省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建立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义与标准(一)定义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在产后42天内患有任何一种按WHO 定义威胁其生命的病情并存活下来的孕产妇。
(二)标准采用WHO危重孕产妇的定义标准,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治疗措施等4个方面的内容,参见附件1。
二、范围与对象台山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包括引产、异位妊娠、流产及分娩等,经抢救存活出院的均列入报告和评审的范畴。
三、工作要求(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危重孕产妇经抢救存活出院3天内由经治医师填写《江门市危重孕产妇病例报告卡》,在出院后7天内组织专家评审,将评审情况填入《江门市危重孕产妇评审表》“医院评审”栏目后上报给孕妇户籍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市外流动人口孕产妇上报暂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二)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一次组织专家组对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病例进行评审,将评审情况填入《江门市危重孕产妇评审表》“县级评审”栏目后于每年4月25日、10月25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三)市妇幼保健院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地上报的《危重孕产妇报告卡》,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典型病例进行进一步评审与点评,总结危重孕产妇管理和抢救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与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局。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网络建设,加大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强化模拟演练,提高危重孕产妇应急救治能力与抢救的成功率,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目录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 (3)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3)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 (4)孕产妇重症监护制度 (4)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 (5)急危重病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5)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报告制度 (6)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7)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制度 (8)临床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8)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10)业务培训制度 (11)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1)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11)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制度 (12)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1、各科室医务人员应按各科室工作制度及各班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工作。
2、对妇产科(危、急、重、抢救)病人建立登记并进行随访。
3、及时了解妇产科(危、急、重、抢救)病人的住院治疗情况。
4、对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人,要尽早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制定进一步有效的治疗措施。
5、对治疗效果不满意的患者,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会诊、抢救。
6、督促检查会诊治疗方案的落实情况。
7、对疑难病例治疗效果仍不满意,需外院会诊者,及时联系外院会诊或转院事宜。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1、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接诊原则上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2、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应转往上级医院。
3、转院前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4、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5、本县医疗单位间的会诊转诊按本制度执行。
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1、孕妇早孕建卡时,应对孕妇进行高危评分及初筛。
2、高危孕产妇要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健康手册上作好记录,加盖高危标志,实行专案管理。
3、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
4、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5、对筛出的高危产妇按其严重程度转到相应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死亡评审
注意:孕产妇死亡评审不作为医疗事故鉴 定的依据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部分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 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 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评审
优点 • 是唯一能够了解院外死亡原因的方法; • 可找出医源与非医源性死因和影响因素; • 是唯一能够获得死者所在家庭和社区对卫生 服务意见的机会,从而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 质量; • 可为社区领导和孕产期保健倡导者提供信息, 促使妊娠更安全。
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评审
缺点
不知道转 不愿意转 诊 诊
没有落实相关 政策 没有规范病历 记录制度 没有危重症抢 救制度 抢救设备没有 及时维修,不能 正常运转 没有建立转诊 缺乏交通工 制度 具
3.社会其他相关部门
知识技能 态度 资源 管理系统 缺乏相应的 政策 部门之间缺 乏合作
对于围产保 不愿意(认识) 没有相关人 健重要性缺 提供相关的帮 员提供帮助 乏认识 助 缺乏健康教 育宣传材料和 技能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 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所在地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按照《**省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要求,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五、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六、回避原则:省级、地市级死亡发生医院的专家组成员在评审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七、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
八、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九、每年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发现一例、上报一例、评审一例。
1。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了做好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要求,特制定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院内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指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
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
二、报告流程: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病房护士长保管。
2.孕产妇死亡,主治医生6小时内报医务科(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并填写“孕产妇
死亡书面报告”、“上海市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医务科或总值班在一小时内报区妇保所。
3.病史室收到死亡病史后,由专人立即根据医生工作站内填报内容进行网络直报,3天
内完成。
4.医务科负责监督、协调工作,每月检查病史室死亡报告情况,若发现错报漏报,积极
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整改。
三、院级评审:
1、时间要求:在一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特殊病历除外。
2、人员要求:由医务科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尤其是该病例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病例讨论应有B超、病理等医技人员一起参加。
3、表单填写要求:评审后填写“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将电子版文档上交区妇幼保健所。
4、评审要求:明确死亡诊断,书写院级评审意见、改进措施及院级评审结果: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n类(不可避免)。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1. 评审组织(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3. 评审内容(1)评审委员会应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方。
(2)评审委员会应对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诊断、治疗、抢救等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评审委员会应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较齐全)
XX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孕产妇危重症是严重威胁孕产妇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服务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补充,有助于将预防孕产妇死亡的关口前移,有效保障母婴安全。
一、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一)定义与标准.1.定义: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产后42天内患有任何一种按WHO定义威胁其生命的病情并存活下来的孕产妇。
2。
标准:采用WHO危重孕产妇的定义标准,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治疗措施等4个方面的内容(见附件1)(二)范围与对象.XX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包括引产、异位妊娠、流产及分娩等,经抢救存活出院的均列入报告和评审的范畴。
(三)上报要求.1。
基础信息登记上报。
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本医疗机构符合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的病例及时填报《XX市危重孕产妇报告卡》(见附件2),并在次季度首月日前上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分别于1月、10月10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2。
质量控制要求。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危重孕产妇个案报告质控,漏报率≤1,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相关原始登记资料与报表将列入辖区信息质控内容。
二、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一)评审目的。
1.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早期识别、干预和救治能力.2。
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产科质量管理的认识与重视,加大投入与管理力度。
3.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经验。
4。
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辖区内妇幼卫生管理,为改进整体产科质量、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评审分级和时限。
院级及县级评审:由县人民医院牵头县卫生计生局针对本县危重症孕产妇抢救情况组织县专家组按照“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流程”,每年组织1—2个典型病例进行评审。
(三)评审原则。
1。
遵循保密原则.参加评审人员不能将评审过程、内容、结论对外披露、传播。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是指针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评估和分析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查明死亡原因、找出问题所在,进而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以下将对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孕产妇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和人口基础,她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直接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死亡事件的评估,可以发现医疗服务的不足之处,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彻底解决问题的根源,有效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其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评审工作应由专业的组织或机构进行,而不应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来进行,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审组织可以由医疗专家、公共卫生专家、法律人士等组成,形成多学科的合作机制,从各个角度全面评估。
此外,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应形成闭环机制。
评审应该及时进行,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和管理层,以便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评审结果应被各医疗机构作为一个重要参考,用于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
同时,评审结果的公开和透明也可以形成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机制,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最后,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评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并将评审结果用于自身的改善和提升;社会各界应关注并参与评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总之,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是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机制。
通过评估和分析,可以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孕产妇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为孕产妇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就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与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与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与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与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与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与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
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一、医疗服务基本要素的审评1.入院●当妇女到达医院时,她当时的状况是否符合“危重孕产妇病例筛选标准”?●到达医院后,在医生/护士首诊之前,是否有延误情况?为什么?●从到达医院后至收住院期间有无延误?为什么?2.诊断●首诊时对病人状况的了解是否正确、充分和全面?包括:①病人病史、症状、体格检查是否全面?②入院时为危重症者,其以往相关就医情况(当时就医有无延误?诊断是否正确?是否给予相关处理?治疗是否正确?是否有延误?)●相关辅助检查是否全面?包括:①是否对所有必要的辅助检查开了医嘱?(如实验室检查,B超、心电图等)②是否做了所有必要的辅助检查?为什么?③是否所做的辅助检查是必须的?为什么?④做辅助检查和出结果报告时有无延误?为什么?●做诊断的过程中有无延误?为什么?●是否对需要鉴别的问题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为什么?●诊断是否正确?如不正确,为什么??3.医疗/管理/监测●治疗原则是什么?是否符合医疗常规?为什么?●最初采取了哪些处理?这些处理是否恰当(如建立静脉通道并且保证了足够的静脉补液量?首次负荷剂量的硫酸镁应用等)?为什么?●其后的处理是否恰当(可能包括手术前、中、后准备与应对措施、对并发症或感染的药物治疗、输血等)为什么?●是否密切观察病情,及时发现病情的变化?为什么?●在病情发生变化或由非危重症转变为危重症:①原因是什么?是否适时评估?②是否进行危重症病例讨论?③是否调整治疗方案?④调整治疗方案后的处理是否适宜?为什么?●对必要的处理开医嘱时有无延误?(包括等上级查看病人的延误或对治疗措施必要性认识上的延误)●在执行医嘱时有无延误?(如以剖宫产为例,可将这个处理分为多个步骤:通知手术医生、通知麻醉师等其它人员、手术室接病人、术前准备、麻醉、手术等)为什么?●血制品应用有无延误?为什么?(配血、取血、输血的过程)●麻醉处理是否正确?(麻醉方式、麻醉药应用和计量、术中情况监测与处理等)●医务人员之间的病情交流有无延误?(如医生与护士或上级医生与下级医生或值班人员之间),为什么?●在病情危重或发生变化时,是否有良好的医患沟通?4.护理、监测和随后的处理●对病人所开的医嘱是否恰当、充分?(如护理级别、脉搏、血压、失血量、液体出入量等)●对病人的监测、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护理常规?●是否按医嘱执行了监测?●执行医嘱是否及时、准确?5.出院●出院诊断是否正确?●出入院诊断是否符合?为什么?●出院时间是否恰当?为什么?●出院后的随访事宜是否充分和清楚地向病人交代?6.病历记录的信息●病历记录中的信息是否充分?是否准确?是否及时?●病历设置的项目是否完整?●病历记录是否完整?(请列出记录中遗漏的项目)●是否有各级医师的诊疗意见(包括查房、会诊记录、抢救记录等)7.其他情况(1)下级医院转诊病人的转诊情况(通过接诊医生/护士回忆和病例记录了解):●转诊指征是否适当?为什么?●转诊时机是否及时、恰当?为什么?●转诊时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是否有转诊记录?转诊记录包括哪些内容?●在上转的途中,有无医务人员陪同?●转诊前是否通知上级医院?为什么?●转诊交通工具是什么?●如果是急救车,车上急救设备配置?是否专科人员接或送病人?●转诊路途是否有延误?为什么?(2)可能还有些因素没有在以上内容中列出,将其列在“其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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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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