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影响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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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战略转型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经济结构状况以及资源环境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在我国当前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确立了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行业划分上逐渐突显出一定的缺陷,增值税的征税X围较为狭窄,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没有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的税基应该尽可能的放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劳务. 两套税制并行不利于税收征管,随着多样化的经营,兼营和混合经营行为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商品和服务两者的区别越来越难清晰界定,税种的选择问题也随之产生。而且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均征收营业税,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收,且成本无法抵扣。虽然表面看起来营业税的税率比较低,但商品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就要纳一次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一种税率为5%的商品如果流转4次,其税率至少加到20%,成为重税。

2012年是“营改增”工作的“启动年”,国家先后在XX、XX等9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进行了试点。2013年是“营改增”工作全面提速的“深化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X围内推开,标志着“营改增”扩围工作已迈出实质性步伐。据测算,试点地区扩至全国,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2014年“营改增”扩大到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

行业,企业减负规模超过2000亿元。因此,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在新形势下,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必然选择。将增值税X围扩大为全部商品和劳务,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大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的基本原理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概念及区别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2.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3.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表1: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及原理

1.“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X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XX是首个试点城市,由XX市分批扩大至、XX、XX、XX、XX、XX、XX、XX和XX、XX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扩大至全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X围。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开始第二批的8个省事的试点,2013年8月1日向全国推进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

逐步扩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X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第三步,在全国X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2. “营改增”的主要原理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营改增”对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的影响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相关税负只降不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X围扩大而普遍降低。“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等十一个领域现代服务业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实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这十一个领域数十个行业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进项税。因此普遍减轻税收负担。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影响较大,但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是下降的。在交通运输业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现了税负明显增加的情况,究其原因是交通运输企业需要的一些大型运输工具和大型经营设备,如果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设备是在改革之前购置,就会在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另外过路过桥费还没有纳入“营改增”X围,

而燃油费又经常会遇到没有增值税发票,只有普通发票的加油站,还有的加油站开增值税发票程序复杂困难,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这部分费用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

而交通运输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虽然改革前和改革后的征收率都是3%,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同样是100元的运费,“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少交0.09元税款,税收负担下降3%,如果再考虑随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下降更多。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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