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三大纠纷”的起因、难点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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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三大纠纷”的起因、难点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效益明显增加、水资源日益匮乏,广西的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三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农村“三大纠纷”的增多,已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安全,冲击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及时、妥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农村“三大纠纷”,排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应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侧重点。为此,笔者剖析了农村“三大纠纷”的起因,总结调处存在的困难,并提出一些化解的对策。

一、引发农村“三大纠纷”的原因

(一)土地政策的混乱和多变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原因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处于混乱和多变状态,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林业三定等四次大调整。在此过程中,遗留了大量历史问题没有解决,是造成“三大纠纷”发生的历史性原因,也是根本性原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历次土地调整的对象基本上是少量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农用地(水田、旱地、林地)和宅基地,留下大量的闲置土地(如荒山、荒地)没有调整分配或分配不清,实行“谁先占、谁拥有”的先占制度,造成“无主地”纠纷;(2)在合作化、“农业学大寨”

期间,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界限被打乱,土地权属被混乱;(3)1962年四固定时期,由于当时地籍管理和测量技术的落后,一般由经办人以手指界,面积不准,界址不清,导致相邻间的界址纠纷;(4)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许多地方工作不细致不到位,甚至未完成就收兵,出现不少重发、漏发、错发、不发的现象,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5)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乡、村、生产队的合并、分立,土地权属随之变动,引起了土地所有权争议。

(二)农村土地效益的提升是纠纷增多的现实性原因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了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村土地的收益增加明显,土地利用价值明显提高。同时,我区本来就人多地少,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多,使得土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效益的地提升,不仅使以前被掩盖、被搁置的矛盾纠纷纷纷重新露头;而且大家对大量以前被闲置的土地权属也纷纷主张,而这些土地由于本来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土地界限,争议不断。土地效益的提升,使得新老矛盾交织在一起,不可避免的引发出大量的“三大纠纷”。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纠纷产生的思想性原因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随着农村土地效益不断提升,激发了农民占有更多土地的欲望。一些村民为了利益驱动,不惜无中生有、编造证据,甚至无理取闹,发动起“三大纠纷”。

有的群众纠纷产生后,由于得不到政府的及时调处或调处达不到自己愿望便不断上访,或破坏生产,你种我拔,互相挖墙基、水利、路面,甚至组织集体械斗,不断激化矛盾,引发新的大的矛盾纠纷。

二、“三大纠纷”的调处难点

(一)调查取证难

“三大纠纷”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无论政府还是农民持有的土地权证、登记册等书面材料大多已散落丢失,能保存至今的已少之又少,难以做到“以书为证”。囿于当时地籍管理和测量技术的落后,历次土地调整大多遵循习惯的经营范围和当地习俗,以山岭、分水领、山沟、山坡或小路、大树、某块田地等自然参照物为界址,手指为界,由于时间等因素,这些参照物自然灭失、被毁,或因地名变化,原来的经办人多数去世,或证人不愿作证,给调处确定四至范围造成极大的困难。土地政策的混乱和多变既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本性原因,也造成调处工作的最大难点。

(二)思想工作难

“三大纠纷”大多又发生在集体与集体之间,双方参与的人数众多,具有群体性的特点。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纠纷产生后思想比较偏激,被调处人员苦口婆心说服后,矛盾有所缓和时,又受他人鼓吹反悔,导致调解不下。多数群众抱着“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和“法不责众”

的偏激思想跟着闹纠纷,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调处人员面对的不是一两个而是一大群当事人,说服教育的工作量和困难系数增加很大。

(三)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

现代农村处于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农民对乡村干部的依赖性日益减少,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群众平时很少接触到基层组织,只有发生纠纷的时候才找村委、乡镇政府解决。由于部分乡村干部廉洁自律不够,威望不高,在群众中没有公信力、说服力、影响力,加之不熟悉调解业务,凭经验处理纠纷,结果自然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有的乡村干部政治觉悟不高,不仅不能及时化解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反而基于利益诱因做纠纷的组织者和幕后支持者。反之,近年来农村的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却有所抬头,欺行乡里,群众迫于淫威,不得不听他们的话,与基层组织公然对抗。

三、化解农村“三大纠纷”的对策

(一)创新农村基层调处工作机制。

调处农村“三大纠纷”,重心在基层,重点是调解,一定要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多用调解,少用行政裁决。因此,必须在基层政府创新调处的工作机制。

1、整合工作资源,建立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破解“没人调”的难题。整合基层综治、信访、维稳、司法、公

安、法庭、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资源,组建一个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具体负责包括农村“三大纠纷”在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新格局。一定要贯彻“调解优先”理念,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实行多种力量联动、多种方式并举的方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2、完善村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要巩固和完善村级调解组织,建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为主任,村委干部、专职调解员、村民小组长为成员的村级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可从德高望众、公道正派的村民中推荐聘用,完善调解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村级调解组织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做好一般纠纷的调解工作和重大纠纷的上报工作。

3、加大调处人员的培训力度。县级政府要分期分批对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村级调解组织的成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教员从调处办、法制办、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和律师、乡村优秀调解员中考评产生,重点培训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办案程序、文书写作等方面内容,提高调处人员的素质水平。基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中心学习例会制度,组织调处人员定期不定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评点调解实例、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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