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继续教育建筑工程00(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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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
0.1.3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体系 4.课程安排的编制和报备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
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
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汇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
费或变相摊派; 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
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 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 式;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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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我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
1、培训地点的选择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 育。 个别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 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学时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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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2、组织分工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
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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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3、培训单位确认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
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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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职责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职责包括:
1、培训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培训单位应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
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 ,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2、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的条件
(1)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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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我国建造师继续教育体系概述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 号),住建部于2010年11月15日出台了《注册建 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包括总则、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继续 教育的教育体系、培训单位的职责、继续教育的 方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 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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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目的
1、通过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使其能及时掌握工 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 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 执业能力,不断促进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和能力不 断提高,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 培训单位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 量应基本平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 布培训单位名单。 4、教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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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体系 根据暂行办法,我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教育体 系包括: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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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结构工程技术
建
筑
2 建筑材料
工 程
3 建筑施工技术
4 建筑工程项目进度控制
5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6 建筑施工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
7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建
筑
8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工 程
9 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管理
10 建筑工程法规
11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及现场管理法规
2、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整个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之一,与建造师 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确 保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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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目的
3、使整个建造师执业制度纳入规范化的管理,从而 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教育的效果,促进整个注 册建造师诚信体系的建设。
4、充分体现了注册建造师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 致性。在知识更新速度极快的现代,如果注册建 造师不接受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是无法适 应其执业活动的。另外,《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五) 款也明确规定了接受继续教育一方面是注册建造 师应享受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是注册建造师应尽
0.1.5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方式 3、继续教育的学时抵充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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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我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 管理包括:
1、监督管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
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
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
1. 继续教育大纲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 制定或修订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大纲。
2. 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 期组织制定或修订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3. 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各专业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
和一级注册建造师工作的需要,负责本部门、本行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教材编写;
(2)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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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职责 3、培训单位的职责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 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 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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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体系设计概述 0.1.1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目的 0.1.2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0.1.3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体系 0.1.4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职责 0.1.5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方式 0.1.6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