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精选文档】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精选文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因为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高速行驶所可能导致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次事故损失惨重,尽管高速公路加强了维护管理,并注意应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仍然无法完全杜绝管理上的瑕疵,往往被法院判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应该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案例1《儿童穿越高速公路被撞》 2003年8月22日下午1点左右,未満六岁的儿童刘某与另两名幼童一起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玩耍。
他们发现路旁隔离栅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轿车驶过,将刘某撞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有全部责任。
后刘某父母向法院起诉,把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时,法院认为除男童家长负主要责任外,判决路政部门赔偿其医疗费的10%,即2600余元,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责任。
原告和路政部门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设置隔离网实行封闭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进入,隔离网的管理企业负责对该隔离网进行维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保障隔离网的防护功能。
案发当时,刘某等人进入高速公路时,隔离网破损,已经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说明管理人有过错。
改判涉案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上述赔偿。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以此为由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此举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了个醒,隔离网破损一定要及时修复,切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2《少年进入遇车祸》 2006年5月28日22时许,14岁的小伟随同学离开学校去西庄屯村,当他穿过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网,踏入某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过去的时候,一辆“别克” 轿车刹车不及,小伟倒在车轮之下,不幸死亡。
2020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20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交警提示: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案例分析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交警提示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交警提示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确保行车安全.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交警提示: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切记不可将道路当做“修理厂”,就地修车,应将车靠边停放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立即放置警告标志、打开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车上的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车行道和事故车辆,拨打报警电话请求救援.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交警提示岁末将至,驾驶人朋友出门在外切忌长时间连续驾驶,只有保障自身安全,才能与家人亲友幸福团聚.长途驾驶的,应配备2—3名驾驶人,每名驾驶人连续驾驶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且均应保持良好的休息和睡眠.6、客车未避让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就是以人为本、保护弱者,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因此,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即便在没有斑马线的路口和路段,行人横过马路也拥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让.同时,为了保护自己,行人在横过马路时,除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外,还要注意细心观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二、私家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1、小客车驶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23日00时20分,封某驾驶山东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桥路段时,驶入逆道与对行姚某驾驶的运载危化品的辽宁省牌照“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桥墩及路灯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封某及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封车乘车人张某及姚车乘车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9年1月11日15时30分,张某驾驶天津牌照明锐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处驶入逆行,与对行王某驾驶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16时30分死亡.2009年5月15日6时55分,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凤酒店对面时驶入对行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2009年11月23日16时00分许,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号牌长城吉普车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超车驶入公路西侧对行车道,车前部右侧与对向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夏利轿车右侧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轿车侧滑进入公路东侧车道时与一辆河北省号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车上乘车人王某及其2岁女儿当成死亡,乘车人冯某、王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付某及齐某车上乘车人石某受伤.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交警提示车辆逆向行驶,势必造成两车迎面相遇,有一方需要让路,轻则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重则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还有很多道路都是未设立中心隔离设施,特别是在一些国道、省道道上,由于路况较好,车速一般都会比较快,特别是当经过弯道时如果碰上逆行的车辆,往往在拐角处双方是很难提前发现对方的,因此造成车祸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还有的司机是为了图方便、抄近道而违章行驶,若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不要为了贪小便宜,图方便省事就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当儿戏.2、小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5月15日,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酒店对面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2009年2月21日15时25分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接近民权门桥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在其左前方骑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汤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自身防护能力较低,且非机动车车道通行情况较为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容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较大伤害.交警提示各行其道是道路交通通行规则中的一个基本原则,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由于行驶速度、防护能力不同,因此,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在划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应严格按照规定各行其道.3、机动车闯停止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7月22日05时20分许,河北省驾驶员曹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客车,沿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交口时遇红灯未停,因躲闪不及将正在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自行车人郑某撞倒,造成郑某当场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曹某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是红灯本应停止等候,但曹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造成发现骑车人时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警提示机动车闯红灯,既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员朋友,让我们消除侥幸心理,让“红灯停、绿灯行”成为我们自觉的习惯.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遇到红灯,请等一等.4、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2月1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桥西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2009年5月7日00时30分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2009年9月5日14时30分,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警提示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数万起,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广大的市民朋友,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请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不仅自己不酒后驾驶,也要劝戒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酒后驾驶.5、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要及时办理登记上牌、车辆检验手续.同时,无牌无证车辆往往存在机件不合格、安全性能差等安全隐患,请市民不要驾驶和乘坐此类车辆.发现此类车辆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三、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1、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宝坻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交通事故一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2023年依然是如此。
不论是车祸还是行人误伤,每一个交通事故背后都有着深刻的教训和历史沉淀。
本文将以多个案例为例,分析交通事故背后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伤亡严重2023年的某个夜晚,一名醉酒司机驾驶着汽车猛烈撞向了一群人,并导致多人受伤甚至身亡。
然而,这名司机却选择了逃逸。
当地警方通过调查和监控录像,最终将这名司机抓获。
这次事件让人们看到,肇事逃逸已经成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针对肇事逃逸现象,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攻击肇事逃逸的行为,增加了破事件难度,同时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保护公众安全。
案例二:行人过马路不遵守规则,致死2023年的某个清晨,一名行人正在过马路,却没有注意到红灯提示,导致被一辆汽车撞倒。
最终,这名行人不幸去世。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在交通安全问题上,不仅仅是驾驶员需要理智,行人同样重要。
应对措施:加强对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对行人过马路规则的严格执行,同时还需加强对驾驶员与行人之间交流的沟通,提高相互尊重与安全防范。
同时,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考虑到行人于交通流量的比重,合理配置交通系统和设施,增强行人通行的安全性。
案例三:驾驶员疲劳驾驶2023年的某个下午,一名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失去控制,撞毁了一辆公共汽车,并造成多人受伤。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驾驶员的疲劳状况已经成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对措施:针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问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警示,同时规定最长的连续驾驶时间,并加强交通警察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查处力度。
结语:以上案例中,每一个事故都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每一位驾驶员和行人都能够坚守交通法规,保持冷静,做好预防措施,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
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
36mg/ml),且超速行驶。
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
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
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
我们除了期望这些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目录刹车失灵酿事故 (2)飞石砸死十七乘客赔偿官司打了三年 (2)飞来的横祸 (3)一个小螺母和六十一条生命 (5)违章操作引发爆炸起火 (8)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特点及原因 (9)达州市万源市“2002.5.28”特大交通事故 (11)车祸猛于虎降虎路漫漫—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透析 (12)阿坝州马尔康县“2002.6.8”特大交通事故 (16)34条生命的祭奠--盘县“1.30”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探析 (17)32起典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原因汇总分析 (20)对一起惨重的翻车事故分析 (24)刹车失灵酿事故案件经过:2005年2月25日,贵州省威宁县郑廷福在县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马”牌农用三轮运输车,该车生产厂家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
4月9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失灵问题,经厂家维修部检查,车的左面刹车鼓损坏,因在包修期内,厂家维修部对该车进行换件处理。
4月21日,郑廷福驾车出行,因该车右面刹车鼓爆裂,致货厢与底盘分离,继而发生交通事故,郑廷福在事故中死亡,有两人受伤。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该农用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向威宁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2005年5月9日,经县消协组织县农机公司、生产厂家及死者家属三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由生产厂家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家属有关费用共计4.6万元,三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点评:在全国的交通事故中,因农用车的质量、驾驶员的素质以及违章驾驶而引发的事故占有较大的比例。
这个案件经过县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农用三轮运输车被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据报道,因为一些农用车(包括一些农用机械)存在质量问题,各地产生的纠纷不少。
但由于种种原因,买车或买农用机械的农民大都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很难实现。
而由此而带来的事故后果也大都由使用农用车的农民承担,一些应该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承担的责任反而被忽视了,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由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之间发生的、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导致的交通事故。
下面将详细介绍10个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醉酒驾驶人在喝酒之后驾车返回家中,在行驶途中突然失去控制,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并导致双方受伤。
经查,该驾驶员酒后驾车,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被判处刑事处罚。
2.超速行驶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不及时减速导致与前方车辆追尾,造成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不仅危险,还容易引发连环事故,需要严厉打击。
3.机动车违规变道一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打灯,违规变道,导致与旁边车辆相撞。
机动车违规变道是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引发事故。
4.行人闯红灯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闯过马路,被一辆行驶中的车辆撞倒,造成自己受伤。
行人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险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5.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追尾一辆汽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与一辆骑自行车的人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自行车骑手受伤。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需要保持安全距离,追尾事故是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
6.盲区事故一辆卡车在右转弯时未及时观察盲区,撞上一辆正驶过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骑手重伤。
卡车司机未及时观察盲区是常见的交通事故原因。
7.驶入逆行车道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因操作失误驶入逆行车道,导致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
驶入逆行车道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
8.停车位停车时相撞在停车场内,一辆车在不注意观察情况下倒车,与另一辆正在后退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伤。
停车时注意观察是防止停车事故的重要因素。
9.疲劳驾驶一辆卡车司机由于连续驾驶时间过长,车辆在行驶途中出现偏离车道并与前方车辆相撞。
疲劳驾驶容易导致驾驶员失去反应能力,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10.路口违规行驶一辆车在路口违规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路口违规行驶是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结: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有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机动车违规变道、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追尾、盲区事故、驶入逆行车道、停车位停车时相撞、疲劳驾驶以及路口违规行驶等。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总结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总结一、引言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可能遭遇的悲剧,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来总结经验教训,以期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悲剧的发生。
二、情景再现1.高速公路追尾案例事故发生在一个雨天的早晨,A先生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车停在道路上,A先生紧急刹车,但还是撞上了前方的车辆,造成两车严重受损,A先生受了轻伤。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前方的车辆熄火了,且未及时开启危险警示灯。
同时,A 先生因为速度过快,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无法避免追尾。
分析:此案例中,前方车辆的熄火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A先生驾驶车辆行驶速度过快且距离过近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提醒驾驶者,要时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别是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要减速慢行,提前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案例一天傍晚,B女士正骑着自行车沿着人行道行驶,突然一辆摩托车驶入人行道并与B女士相撞。
B女士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调查发现,摩托车司机因分神而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的非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
分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摩托车司机的分神驾驶,违反了交通规则,进入了专门给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使用的人行道。
车辆驾驶者应该加强对自己的专注力,时刻关注道路情况,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保持距离,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防范措施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加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和社区也应加入宣传教育,通过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向大家普及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知识,提高驾驶员的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
2.完善交通管理措施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驾驶人的考核和监督,在路面上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提高交通的秩序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强调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和注意道路安全。
3.加强交通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应适当增加交通设施的建设投入,改善道路状况和交通设施的配套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行人、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碰撞、侧翻、失火等意外事件。
这些事故往往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巨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案例一,车辆追尾事故。
2019年,某市一辆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由于驾驶员分神操作手机,未能及时注意前方车辆减速,导致与前车追尾。
事故造成驾驶员和乘客受伤,车辆受损严重。
经过调查,事故责任主要在于驾驶员的驾驶不慎和分神驾驶。
案例二,行人闯红灯被撞事故。
一名行人在市区十字路口闯红灯,不慎被一辆车撞倒,造成严重头部受伤。
经过医院抢救,行人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终身残疾。
事故调查显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三,醉酒驾驶引发车祸。
某市一名男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因驾驶失误导致车辆失控翻车,造成自己和同车乘客受伤。
经检测,男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该男子不仅面临治疗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以上案例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多种形式和危害。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首先,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无论是驾驶员、行人还是骑车者,都应该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了解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其次,严格执法。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此外,加强交通设施建设。
对于交通拥堵严重的地区,应该加强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提倡文明出行。
每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教育、执法、建设和文明出行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路漫漫 其“修”远 ——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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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 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 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 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 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 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 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 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 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二、教训与启示 澳大利亚曾经对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三者在导致道路交 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果显示,机动车、驾 驶人和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别占4%、67%、24%。近年来, 各地大力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由于我国公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现象比较普遍, 安全设施欠账遗留问题较多,道路安全基础条件尚未得到根本 改善。路漫漫,其“修”远兮。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和《公路交 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高速公路中 央分隔带开口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开口处必须设置插拔式 或充填式活动护栏。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济青段全线318公里,共 有中央分隔带开口237处,平均1.34公里一处,其中202处中央 分隔带开口设置了同事故路段相同的推拉式活动护栏,间距设 置和护栏类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此次事故中,因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的活动护 栏基本起不到防撞作用,鲁A96925大客车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 况冲入对向车道与鲁A18526大客车左侧前部相撞,导致其侧翻, 致14人死亡。
【新整理】道路交通事故典型典型案例评析
以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影响驾驶人 观察、判断的准确性;减 少了驾驶人的反应时间; 使驾驶人的空间认知能力 减退;使驾驶人对空间距 离的判断产生误差;使驾 驶人对速度判断产生误差 ;使驾驶人容易疲劳等。 车辆超速,一旦肇事,往 往加大交通事故损害后果 。因为超速在发生碰撞时 ,速度越快,撞击力越大 ,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就 越高
的悲剧。
三、疲劳驾驶
长时间驾驶机动车、长途行车前睡眠不好或患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 的疾病时开车易引发疲劳,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 疼、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 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
如果仍勉强驾驶车 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 故的发生。因此,当驾 驶员感到疲劳时就应及 时驶离道路,停到安全 地带休息,适时的减轻 疲劳程度,恢复清醒。
2、沈海高速一辆大巴车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7人死 亡
2012年6月2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沈海高速A道1908(宁德市福鼎县至福 州方向,距宁德市霞浦县三沙互通口2公里)处,一辆无锡开往厦门的大巴车发 生翻车事故,造成17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
凌晨,消防人员在车祸现场救援
救援人员将一名车祸中 受伤的孩子转移出现场
侧翻 9%
雨雪 13%
爆胎 2%
失控 11%
追尾 11%
今年1月1日至10月8日以来,全国发生的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 重特大交通事故因素分析
200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 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与 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1%、7.8%、9.8%和10.7%。其 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同比 减少5起。全国万车死亡率为3.6,同比减少0.7。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原因及责任: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 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 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 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 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
安全提示:市公安交警部门 早就发出相关“禁令”:超 速50%以上的车辆将一律依 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禁止 上路。
案例二:高速路口倒车引发连环追尾
▪ 2007年10月1日假期,一辆小轿车在广深 高速一处路口的最左侧车道停了下来,随 后司机开始倒车准备倒回去右转。后面行 驶的一辆轿车发现后立即紧急刹车,但接 下来另一辆尾随在后面的车却让不及, 一头撞上了前面的车辆。追尾发生后,后 面又有两辆车因避让不及发生了连环追尾。
行;”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1.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 口时,要随时注意其他非机动车和行 人的行驶情况,并控制好车辆行驶的 速度;2.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时,要 按规定领取号牌和操作证, 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时,要 按规定避让直行的车辆。
案例五:无号牌三轮碰上无号牌两轮 同 属无证驾驶一并接受处罚
错过交通路口你会怎么做???
▪ 安全提示:许多司机在路上行驶时不 注意看指示牌,因此错过了路口。遇 到这种情况,很多司机第一反应是倒 车,实际上这种做法十分危险。宁迟 一分钟,不抢一秒钟,遇到这种情况, 完全可以到下一个收费站进行掉头。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 ——2011.11.16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教训与启示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
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 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 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 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前言: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全社会每一个人,每一起交通事故对受害家庭来说都 是天大的事。
全国平均每天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有232人!
“带”血的教训 ——2013.2.1 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石彦飞驾驶冀A70380号货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
高速不是公交站 下客命丧为哪般 ——2011.7.4湖北随岳高速公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
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东 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 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 29人受伤。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 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 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 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 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近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9.7 米,当
以 90 公里 / 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 58.6 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
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 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
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
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
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
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
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
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 其中最明显的是
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遇行人横过
道路, 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
防止因疏忽大
意而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 以上几起事故案例, 当事驾驶人驾
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 年 8 月 10 日 0:40 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
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 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
苏某驾
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 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 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
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现场照片
2. ①
事故原豫Q52298”,曾于2018年1月30日、4月
28日,先后两次,被微博认证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管 部门@平舆交警,以“疲劳驾驶”进行通报批评,要求所属公司对该车进行重罚, 对驾驶人和车辆承包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虽然交通部门并未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通报,考虑到驾驶员以前的驾驶 习惯,初步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巴司机的疲劳驾驶。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企业第一责任人、相关安全管理
人员、车主)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 理。
4. 经验教训和启示 ① 驾驶员应提升自我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 及时意识到自身的不安全驾驶行为(本案例中的疲
劳驾驶和超速驾驶)并采取措施(停站休息、更换
外停车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
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 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 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 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 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3. 事故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 规定,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 给予党政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 政记大过处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1人。
交通事故安全经验分享案例(通用28篇)
交通事故安全经验分享案例(通用28篇)交通事故安全经验分享案例篇1为了让我们的孩子能够:“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幼儿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结合我园特点,创造性地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一、全方位加强管理,完善幼儿接送安全制度。
切实加强幼儿接送安全,认真执行幼儿接送制度,由行政人员进行监督执行。
接送高峰期,行政值班人员在门口进行巡视,严防幼儿冒领或走失;严禁无牌无证的车辆来接送幼儿,确保幼儿接送途中安全。
二、多渠道宣传,提高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都说“孩子是看着父母的后背成长的”,父母如果严格遵守规则,那么孩子亦然。
我园积极利用宣传窗,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家长推广交通法规常识,利用家园栏和“告家长书”这些宣传载体,让家长明确自己具有教育职责、管理职责、自觉遵守的职责等等。
从而不断提高家长的道德法制意识,使其从自身出发,在路上时,常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诫,为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
三、浓厚的教育氛围,增强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
当幼儿坐在家长驾驶的车内或父母骑的自行车上时,家长应因势利导让孩子明白怎么乘车,安全带怎么系,乘车应注意的事项等交通安全知识。
幼儿园则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形式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在社会区域游戏中设立交通指挥岗、斑马线、“小小交通警察”运用简单的交通手势,指挥交通,通过游戏活动使幼儿对交通规则有一个初浅的印象,增强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了解交通法律知识,知道违反交通规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班级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幼儿,如设立交通安全角,张贴有关交通安全标志的图片等,提高幼儿对交通标识的识别。
交通事故安全经验分享案例篇2研读着安徽电力修造厂7.30交通事故、8.16太和特大交通事故等几个事故情况报告,我深深被震撼了。
薄薄的几张纸能够承载多少曾经鲜活的生命?我陷入了深思。
纸上记录的几起车祸,让我感慨生命的脆弱,作为驾驶员的我,更感觉自身的责任重大。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事件时间:2007年3月15日事件概述:2007年3月15日上午8点,A先生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当他驶近一个交叉口时,突然有一辆出租车B从转弯道冲出,并与A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A先生的车辆受损,并造成A 先生的左腿骨折。
A先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司机B的过失造成的,他决定起诉出租车公司C,要求赔偿所有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
C公司辩称:C公司驾驶员B是C公司的雇员,但这起事故并非司机B的过错,而是A先生自己驾驶不慎导致的。
C公司坚称司机B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且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该案于2008年7月10日在地方法院开庭审理。
A先生提供了保险公司的报告,其中显示司机B是在不当的转弯方式下进入主干道,从而引发该交通事故。
A先生的辩护律师还提供了目击证人和交通警方的证词,证明司机B的过失导致了该事故。
C公司方面否认司机B的过错,并提供了一份专家鉴定报告,根据该报告认为司机B的行驶方式并无过错。
法院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报告、目击证人和交通警方的证词、以及专家鉴定报告,可以确定司机B的过错造成了该交通事故。
最终,地方法院判决C公司赔偿A先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交通事故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C公司与司机B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A先生成功通过提供保险公司报告、目击证人证词和交通警方证词来证明司机B的过失,从而赢得了案件。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错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证据可以是相关报告、证人证词或专家鉴定报告。
同时,选择一个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能够为你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并确保你的权益得到保护。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追尾事故
案例描述:甲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疏忽未保持车距,不慎追尾了乙车。
乙车受损,甲车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
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甲车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因此在追尾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对策建议: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时刻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闯红灯事故
案例描述:乙车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信号灯,闯红灯后与丙车相撞。
乙车和丙车均受损,乙车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
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乙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引发事故,因此负有主要责任。
对策建议:驾驶人应时刻注意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合理规划行驶时间,避免闯红灯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交叉路口事故
案例描述:甲车在行驶至交叉路口时,未遵守先行车辆规定,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左转弯,与乙车相撞。
甲车和乙车均受损,甲车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
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应先让未转弯车辆先行。
甲车未遵守先行车辆规定,违反交通规则,因此负有主要责任。
对策建议:驾驶人在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尤其在交叉路口转弯时要给予其他车辆足够的让行空间和时间。
以上是三个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从而引起驾驶人的注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案例:常用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用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小明驾驶车辆撞倒行人事实经过:小明是一名上班族,某天早上他开车去上班的途中,因没有注意到红灯,导致他的车辆迎面撞倒了一位正在过马路的行人。
律师解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采取措施避让正在通行的行人。
而小明在此事故中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导致造成了交通事故,并对行人造成了损伤。
根据现行法律,小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事实经过和律师解读的分析,小明作为车辆驾驶人,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并直接导致了行人的伤害事故,因此他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在开车过程中要始终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是要注意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确保行车安全。
案例二:王某醉驾致人死伤事实经过:王某在喝酒后驾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在醉驾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和受伤,因此他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事实经过和律师解读的分析,王某醉驾导致一人死亡和两人受伤,是一起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要遵守交通法规,绝不酒后驾车,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责任。
案例三:李某追尾肇事逃逸事实经过:李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
律师解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依法处置。
李某在此事故中不仅未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还逃逸现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
案例分析:根据事实经过和律师解读的分析,李某在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
他应该及时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并履行报警和赔偿义务。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违法行为。
案例四:张某驾驶时分心导致交通事故事实经过:张某在驾驶车辆时,分心操作手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和两人受伤。
交通安全事例
交通安全事例篇一: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时刻提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总量仍然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违法导致。
“全国交通安全日”(2022年12月2日)来临之际,陕西省公安厅交管局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022.10.7青银高速山东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202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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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
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6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案情概要】2016年4月18日11时许,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6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
经鉴定,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
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
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16)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案情概要】2016年3月22日19时许,东海县房山镇库北村东西水泥路库北村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
在该事故发生时间段,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经过事故发生地。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
另查明,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该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案情概要】2016年8月13日14时许,相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伤,二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
相某治疗花费医疗费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
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作。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相某于2016年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有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
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的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
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口回迁却未落户的情况。
如果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赔?【案情概要】2016年10月25日,被告贾某(系某医院司机)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236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的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7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
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
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上述见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案情概要】2016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车的卧铺位置休息。
当车行驶至323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侧的护栏上。
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
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
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致死。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