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办幼儿园教育设置基本标准.docx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中国的教育体制逐渐多元化,民办学校作为公立学校的补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民办学校的质量,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一、教职员工要求1. 教师资质要求: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且主要负责教学的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的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
2. 管理人员要求:民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教育管理相关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学校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3. 配备比例要求:民办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师生人数,合理配置教职员工,确保学校的教学与管理需求得到满足。
二、场地设施要求1. 教学场所:民办学校的教学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
教室应宽敞明亮,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工具。
2. 实验设施:对于需要开展实验教学的民办学校,应配置相应的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以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 运动场地:民办学校应有足够的运动场地,满足学生们进行体育活动的需求。
运动场所应平整、安全,并配备必要的运动设备。
4. 图书馆和多媒体设备:民办学校应提供图书馆,并配备多媒体设备,以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和提升教学质量。
三、学生管理要求1. 招生政策: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应公开透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不得以与招生无关的因素作为录取标准。
2. 学生权益保障:民办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包括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们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
3. 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民办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们规划未来的职业和教育路径。
结语民办学校作为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质量和发展,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一步,对于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安徽省也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徽省幼儿园的办园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场地设施要求。
1. 幼儿园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面积应当满足每个幼儿的活动和休息需要,保证室内外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
2.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手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3. 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休息室等场所应当明亮通风,设施设备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保证孩子们的安全和舒适。
二、教育教学要求。
1. 幼儿园应当有一支具有专业资质的教师队伍,教师要具备相应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组织开展幼儿教育教学活动。
2. 幼儿园要制定和实施符合幼儿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教育教学计划,保障幼儿的全面发展。
3. 幼儿园要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制定健康保健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安全隐患排查。
三、管理服务要求。
1.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2. 幼儿园要建立家园联系机制,积极与家长沟通,促进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3. 幼儿园要加强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四、安全保障要求。
1. 幼儿园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场地设施、食品饮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监管,确保幼儿的安全。
2. 幼儿园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幼儿园要建立幼儿保健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
总之,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管理和服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希望广大幼儿园能够认真落实这些标准,为幼儿的美好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设区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地制定的具体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三)民办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学前生源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四)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五)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民个人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的住所。
三、办园条件与教育设施(六)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
(七)民办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生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八)民办幼儿园园舍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
应有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生均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九)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相对独立。
利用平房举办的,应当有独立院落。
利用多层民用建筑举办的,必须设置在首层。
利用商业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第三层。
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
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安全、消防等鉴定材料。
(十)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提供安全、健康、适宜的环境和设施,规范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标准。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的第一所学校,其建设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成长和教育质量。
因此,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幼儿园的场地和建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
证宽敞、明亮、通风和安全。
场地内应有适宜的活动空间和绿化环境,建筑物应保证结构牢固、安全无隐患。
其次,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也要符合标准,包括教室、活动室、图书室、游戏室等,以及桌椅、玩具、教具等,要求安全、卫生、适用。
再次,幼儿园的卫生设施和用品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包括厕所、洗手间、饮用水设施等,要求干净、整洁、方便孩子使用。
最后,幼儿园的管理和服务也应符合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安全防范、急救设施等方面,要求健全、完善、有效。
在实际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严格
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标准得到落实。
同时,幼儿园管理者和教职工也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标准,不断提升幼儿园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总之,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不断完善和提升建设标准,才能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为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相关部门、幼儿园管理者和教职工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执行,为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
规模在3 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 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
(条例)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幼儿园规模:一)3 班(1 轨),90 人;二)6 班(2 轨),180人;三)9 班(3 轨),270人;四)12 班(4 轨),360 人二、班级规模:(一)小班(3-4 周岁)20-25 人;(二)中班(4-5 周岁)26-30 人,(三)大班(5-6 周岁)31-35 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安徽省民办学校(高中、初中、小学)设置基本实用标准
实用标准文档安徽省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一、办学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4、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5、纳入省及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高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2、聘任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之比不应小于2:1。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3、教职工人数按每个教学班3-4人配备。
四、办学经费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 500万元。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有不少于10亩土地的独立的校园。
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应相应增加校园面积,以保证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城市高中应达到14平方米以上,县镇及以下高中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
2、学校有总体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比例适当。
3、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办公用房。
有住宿学生的学校,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
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实验室标准,城市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
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
(条例)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规模:(一)3班(1轨),90人;(二)6班(2轨),180人;(三)9班(3轨),270人;(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一)小班(3-4周岁)20-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一)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编制标准根据XX市编制委员会、XX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教,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
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
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2、XX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声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
(完整word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分类服务人口(人)3班(90人)30006班(180人)3001~60009班(270人)6001~900012班(360人)9001~12000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合肥民办学校的创立要求
第一部份民办学校的设立一、民办教育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 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格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
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2024年3月
一、教学设施与环境幼儿园应有舒适、安全的教学场所,包括教室、活动室、操场等。
教室应配备充足的桌椅,保证每个幼儿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座位。
幼儿园应定期检查维修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教室内应有丰富的教学设备和教具,如黑板、投影仪、玩具等。
活动室应配备各类玩具和游戏设备,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
操场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幼儿的运动和游戏活动。
教学环境应安全、卫生,让幼儿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幼儿园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幼儿在火灾等突发状况下的安全。
二、师资力量幼儿园应拥有合格的教职员工队伍,教师持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素养和专业知识。
教师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
幼儿园应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能够满足幼儿的入园需求。
教师要关注每个幼儿的发展需求,采用个别化的教育策略,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三、教学内容和方法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
教学内容要关注幼儿的智育、德育、体育和美育等多方面的发展。
教师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游戏、实践等,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教学要结合幼儿的实际情况,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幼儿的全面发展。
四、卫生与安全幼儿园应根据卫生与安全的要求,定期检查和清洁教育场所,保证幼儿园的卫生环境。
幼儿园应有专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检查,确保幼儿食品的安全。
幼儿园要定期进行安全演习和灾难应急预案的训练,提高教师和幼儿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五、家园合作幼儿园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家长会和主题家长讲座,向家长传递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情况。
六、评估与监督幼儿园应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幼儿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评估结果应用于改进幼儿园的教育教学。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幼儿园的标准化建设。
幼儿园应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改进不足,提高教育质量。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接受政府管理监督的幼儿园。
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幼儿健康成长,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介绍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幼儿园场地面积应满足每个幼儿的活动和生活需要,室内活动场地应不少于3平方米/人,室外活动场地应不少于4平方米/人。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饮水设施、安全出口等基本设施,保障幼儿的生活和安全需求。
其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队伍应符合相关要求。
园长及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持有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职工人数应与幼儿数量相适应,保证每个班级都有足够的老师进行教学和照顾工作。
此外,教职工应定期接受幼儿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再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内容,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养和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资源,如玩具、图书、游戏设施等,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最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运营应规范高效。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明确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要求,确保园所的正常运转和秩序井然。
同时,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共同关心和教育幼儿。
综上所述,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质量,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让民办幼儿园发挥应有的教育功能,为幼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规范办园,为幼儿的成长保驾护航。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8-02-2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教基〔2006〕3号(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物价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幼儿园教室配备要求标准
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一级幼儿园标准一、办园条件(一)园舍场地 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
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
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齐全。
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二)设施设备5.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
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能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玩教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高。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
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
(条例)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规模:(一)3班(1轨),90人;(二)6班(2轨),180人;(三)9班(3轨),270人;(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一)小班(3-4周岁)20-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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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一 )办学指导思想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 )领导机构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 )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 )师资队伍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
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 2 名教师、 1 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 1 名保育员。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 )办学经费1、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
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 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 2 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 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 5 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 万(流动资金不少于10 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 )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得少于 2 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运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有儿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 3 地面积的30% 。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
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
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 、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
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
幼儿桌椅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 6 种和15 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 4 种和8 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 4 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
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用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
城市、县城及具备 3 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称、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学校章程(正本)举办者:制订日期:审批机关:备案日期:章程编号:公示日期:金寨县教育局监制学校章程(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校举办者是等。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为教育局。
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与地址第六条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学校 (中心、部)。
第七条本校地址:金寨县乡、镇居委会(村)路号。
邮政编码:23;电话:。
第三章办学内容第八条本校办学宗旨:。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 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 :(一)办学类型:;(二)办学层次:;(三)办学形式:;(四)办学范围:;(五)招生对象:。
第十条本校计划办学规模:(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月。
(二)年度在校生数:人。
(三)年度班级数:个班。
(四)班级学额:每班人。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验资,并于年月日出具了编号为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下( 一 ) 办学投入部分 ( 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数额出资形式占总资产出资人名称备注(单位 : 万元 )的百分比( 二) 国家资助部分 ( 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数额出资形式占总资产出资机构名称备注(单位 : 万元 )的百分比( 三) 社会捐赠部分 ( 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数额出资形式占总资产捐赠人名称备注(单位 : 万元 )的百分比第十二条本校依法制定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负责人,设臵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由担任财务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第项所列途径。
( 一) 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第十三条( 二) 社会捐助;( 三) 学校经费存款利息;( 四) 银行贷款;(五)。
第十四条本校经费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如下:开支范围与项目比例简要说明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业务费公务费助学金修缮费设备购臵费第十五条本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标准如下,并逐年略有提高。
(一) 月工资平均标准为人民币最高月工资为人民币元,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元,(二)职工福利标准月平均为人民币元。
(三)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其它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本校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所有支付项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报销项目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提取的百分之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臵、更新;第十八条提取的百分之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均按照财务制度具实制定财务会计报表,并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按照财务公示制度公示学校主要财务收支数据,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管理机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校设立董 ( 理) 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 理) 事会领导下的校( 园)长负责制。
学校董 ( 理) 事会由名董(理)事组成(其中名是学校教职工) ,董 ( 理)事由依法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 理) 事会在职人数少于二分之一时,即宣布解散,并按照程序组建新一届机构。
首届董 ( 理) 事分别是等同志。
学校董 ( 理)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 八 )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学校董 ( 理) 事会设董 ( 理 ) 事长一名,主持董( 理) 事会日常工作。
设副董( 理)事长名,协助董 ( 理) 事长开展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 理 ) 事长指定的副 ( 理) 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首届董( 理 ) 事会董 ( 理 ) 事长、副董 ( 理) 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由担任,副董( 理 ) 事长由担任。
今后各届董( 理 ) 事长、副董( 理 ) 事长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 理)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 ( 理) 事会;( 二) 检查董 ( 理) 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董 ( 理) 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董( 理) 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在董(理)事长认为必要召开或者三分之一的董( 理) 事提议的情况下也均应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董 ( 理) 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理) 事。
董 ( 理) 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 理) 事代为出席表决,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董( 理) 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 理) 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 时方可召开董 ( 理) 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超过 1/2 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但学校董 ( 理 ) 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第二十八条本校首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学校今后新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校聘请担任首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依法履行校长职责:(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七);(八)。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第三十条本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