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础教育类重点项目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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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础教育类重点项目管理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类重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包括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学前教育工程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建设工程、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等基础教育类项目。

第二章原则与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主要原则:

(一)客观真实。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项目实施结果为依据,客观评价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和实施效果。

(二)分级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统筹组织,各市县(区)具体实施。

(三)分类实施。根据不同项目要求和资金使用的规模、性质分类制定实施细则,开展不同方式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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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重实绩。重点考核项目建设取得的实际成果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

第四条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学、教学点、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项目工程规划;项目规划编制质量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市县(区)绩效自查报告等。

第三章内容与目的

第五条绩效考核的主要目标可分为:直接目标,即建设项目数量、面积,购置实施设备数量、种类、金额,中小学宽带接入率、校园网建有率、班级多媒体配备学校覆盖率、计算机配备生机比和师机比等;效益目标,即项目建成后对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内涵建设、校园文化所发挥的影响或效果,受益对象对项目实施成效的综合评价等。

第六条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可分为:项目实施的政策要求、实施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及使用、工作机制落实、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七条绩效考核是教育项目管理方式的创新,进度与质量并重,职责履行与工作努力程度并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并重,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及群众满意度,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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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落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相关

项目实施的政策要求,落实项目建设等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规划执行。严格执行项目规划,项目变更严格实行报批制度。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确定项目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重点突出,并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梯次推进。

(三)资金使用。规范资金使用,项目资金严格用于规定的项目实施、必要的设施设备购置和教育信息化建设,坚持向农村学校倾斜,向薄弱学校倾斜。地方资金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综合效益。项目建设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提升,对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对当地教育均衡发展的贡献率。切实解决和满足群众对教育资源的需求。群众满意度高。

第四章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教育项目由省级统筹组织,市级指导协调,县(区)级具体实施,省对市、县(区)实行绩效目标考核。

第九条省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省教育项目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制定本省校舍、设施、设备及教育资源配备标准;指导市、县(区)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合理确定项目县(区)资金额度,并及时足额下达,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指导督促市、县(区)项目实施;定期通报项目实施情况;制订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市、县(区)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和问题频发市、县

(区)实行重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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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市负责指导、协调、督查所辖县(区)项目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指导、审核、汇总各县(区)项目规划;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各县(区)坚持以县为主的“五统一”管理模式,负责本县(区)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编制规划。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现状和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分项目编制本县(区)项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二)统一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加强对学校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三)统一档案管理。严格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档案,纸质档案按要求存档。相关信息按要求同步录入中小学校舍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校舍电子档案。

(四)统一设备及资源购置。合理确定项目学校各类设备及资源采购数量;组织开展设备及资源采购、质检、验收工作;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与使用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目。

(五)统一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

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加强项目施工期间安全教育,保证师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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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详细记录校方施工现场日志;参与设施设备的收货验收、资产入账,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和实行定期通报、项目公示、监督检查、项目评估、奖惩机制、责任追究、主动宣传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严格资金管理,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进度直接拨付至建筑企业或供应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一律用于批复的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和冲抵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各项目县(区)应对照我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和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结合当地教育资源现状,科学合理安排教育项目,确保发挥项目效益。同时,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不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第十六条各项目县(区)应对照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本标准,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学校公用经费中用于信息技术的支出不低于10%,确保中小学校通过网络获取优质资源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其中,省薄改“班班通”项目学校的覆盖率达100%,使用数字教育资源的课时占全部课时比例达50%。同时,依托安徽基础教育资源应用平台,组织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开通个人学习空间;依托安徽教育管理公共平台,重点做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中小学校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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