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档案资料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第四条档案资料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验收文件等。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收集第五条收集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收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条收集责任: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整理第七条整理要求: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项目、时间等顺序进行整理。
第八条整理方法:采用电子化和纸质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易用性。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九条保管场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的环境中。
第十条保管期限: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利用第十一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保密、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程序:档案资料的利用应经过审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三条保密要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保密措施:采取物理和电子双重保密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移交第十五条移交条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单位或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移交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九章档案资料的销毁第十七条销毁条件: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可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档案资料的销毁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检查机制:定期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8)(1).doc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一般可根据本规定附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特殊专业的建设项目可参照附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6、设备测绘、验收记录长期
7、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长期
九、涉外文件
1、询价、报价、投标文件短期
2、合同、合同附件*长期永久保管期限主管建设施工设计序号归档文件机关单位
3、谈判协议、议定书*长期永久
4、谈判记录长期
5、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短期
6、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短期
7、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永久
2、设备及管线安装施
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短期短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长期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短期
(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长期短期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长期长期
(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长期短期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安监局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最新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含新建、更新改造、大修理)项目档案管理。
3 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档案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项目文件。
项目文件本规定所称项目文件指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项目前期文件本规定所称项目前期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项目竣工文件本规定所称项目竣工文件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监理文件组成。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本规定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指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
4 职责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4.1.1负责执行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4.1.2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4.1.3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4.1.4 负责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4.1.5 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档案业务交流与培训工作;4.1.6 负责接收保管专业分公司级及以上审批管理项目的档案实体。
工程处是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目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生产处、管道处是公司更改大修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4.4.1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文件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负责;负责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5•【文号】银办发[2005]209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银办发[2005]2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基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的规范化,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包括购房)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基本建设工作和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解决产权纠纷、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也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档案是指人民银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型维修工程项目或购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项目从酝酿、审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法律文书、计算材料、图纸、图表以及照片、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一、基建文件材料(一)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1.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前期调研材料,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商、接触材料,与地方相关机构、人员的往来信函等,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的内部报批材料(包括签报);2.向当地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报建资料;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4.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5.基建计划任务书等重要文件;6.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文件、合同材料、法律文书;7.工程招标投标资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8.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9.工程竣工总结材料;10.原址照片,工程开工(奠基)、竣工照片;新建、改扩建项目模型照片;11.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办法理
1、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既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三章 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短期短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长期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短期
(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长期短期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长期长期
(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长期短期
4、工程现场声像材料பைடு நூலகம்久
5、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短期永久
七、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
1、技术准备计划短期
2、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短期
3、开停车方案短期
4、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长期
5、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短期保管期限
主管建设施工设计
序号归档文件机关单位单位单位
6、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长期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长期永久长期
2、可行性研究报告长期永久长期
3、项目评估长期永久长期
4、环境预测、调查报告长期永久长期
5、设计任务书、计划
任务书长期永久永久
二、设计基础材料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永久*永久
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永久长期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3、主要材料消耗、器材管理短期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是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操作:1.集中管理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2.完整记录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投产等各个环节的资料。
3.准确性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的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篡改。
4.及时性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证项目的实时记录和档案资料的及时调阅。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档案按照以下分类进行:1.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2.基本建设项目设计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
3.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资料。
4.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质量报告、工程验收等资料。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等资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归档程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归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档案资料的收集:按照规定,收集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
2.档案资料的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
3.档案资料的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分类和编号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划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对于违反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档案》
【年(卷),期】1988(000)005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
【总页数】7页(P10-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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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J], 无
5.国家计委制定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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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湖,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励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出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出、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虽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全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发挥城建档案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2、城建档案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
3、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都要把它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4、城建档案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有效利用。
5、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由国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各级城建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建档案城市规划、建设基础材料;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市政、公用方面的档案;交通运输设施建设方面的档案;工业、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方面的档案;城市防洪方面的档案;人防设施和抗震方面的档案;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等。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7、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按照本规定管理好各单位的城建档案。
8、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必须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的各项工作。
9、凡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一予以验收。
10、因不按照规定编报竣工图或竣工图编报不准确、不及时造成的事故、损失由本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主要负责人责任。
11、各城市已建的重要建筑物,凡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应限期进行补测、补绘。
12、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单位在对建筑物等各种管线进行改建、扩建等后如有变更,都要及时对有关档案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可靠、便捷使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种类型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档案保管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成立档案保管机构。
本机构应当具有保密、专业、安全、稳定的特点。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档案的分类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按项目组织管理原则进行分类,分为项目管理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竣工验收档案、运行使用档案、变更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参考资料档案等多个类别。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确保准确、完整、原始在内的原则。
各阶段档案的及时汇总,交由档案保管机构归档,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收集记录表,明确归档档案的类型、数量、文件编码、保存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汇总收集的档案需要进行整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归档规范和统一化。
档案管理员应当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并填写目录,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修复、翻新。
第七条档案的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应当按照编制目录进行归档。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规范档案归档,规定每卷档案的标识和命名方式,并归档到安全、稳定、易于查阅、保密性好的位置。
第三章档案的审核和利用第八条档案审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审核项目档案的整理质量,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收集到的相同类别的档案进行汇总比对,如发现记录错误、漏标签、重复、同一档案有两个以上版本,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第九条档案借阅和利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办事、责任到人、面向社会、服务第一的原则。
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暂行规定》2008-9-24 15:45:04中国大学生网我要评论( 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及有效利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计算书、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
它是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抗灾和战备等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依据,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载,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各方面的工作服务。
市属各单位和驻厦门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各地驻厦单位、部队及群众团体等,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按照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城建档案的管理要求,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多套分存,分级管理。
不许任何部门和个人把城建档案据为私有。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领导。
市成立“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管。
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职能部门的性质,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办公室代管,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督促与检查,其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它的主要任务是:一、收集和保管关系到全市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型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逐步把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三、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汇编整理有关资料;四、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概述二、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档案整理方法一、概述(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定义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根据国家标准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规定,科学技术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科技档案的一种门类。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特点1、专业技术性;(按专业特点整理)2、成套性;(文字材料和图纸不分开)3、现实性;(边形成边利用,准确性)4、复用性;(重复利用)5、多样性和数量大(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作用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项目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项目建设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建设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高速公路的档案管理不仅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在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竣工文件的整理和工程外业一样,都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竣工文件的整理常常落后于主体工程的进展,因此各参建单位在工程一开始就应重视档案的收集、整理。
基建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基建档案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基建档案管理,促进基建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基建档案材料齐全、真实,根据国家有关基建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施工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竣工、审计、保修、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例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2、基建部负责全处基建档案管理工作,基建部设立档案管理员岗位。
各部室对业务范围内所形成的各类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均应作出明确要求,落实到相关人员,同时要做好基建档案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档案管理员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根据企业档案管理的要求,以基建项目为单位进行预立卷和归档工作。
3、基建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进程同步。
项目建设过程中,现场代表应要求各参建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
在签订基建项目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基建档案资料归档和工程款支付相挂钩。
每月工程资料经监理和现场代表检查认可后方能支付工程款。
4、基建项目档案资料分四个节点进行收集整理:项目前期工作开始至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止;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审计结束;保修结束。
相关节点责任人应将原件交给档案管理员存档,今后工作中需要使用该材料,需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档案管理员对接收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资料应做好清点、签字等书面交接手续,并做好目录清单,同时负责审核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归档相关标准和规定,基建处其他相关人员应负责审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
5、档案管理员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两个月内完成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将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材料一套按项目做好内部存档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概述1.1 背景和目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强化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基本建设单位和相关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2.1 遵循法律法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2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3 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机密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中涉及机密信息的部分应当得到妥善保护,避免泄露和不当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不仅应当用于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还应当发挥其在后续工作中的利用价值,促进知识的积累和传承。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3.1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建立和整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在项目开始阶段建立,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2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和存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进行分类存储,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程度进行合理的存储安排,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检索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及时查阅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4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审批和借阅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审批和借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各级基本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2 评估标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评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结语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各级基本建设单位和相关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和可靠性,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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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湖,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励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出范围
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出、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虽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
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
册后方可处理。
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
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一般可根据本规定附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
行。
特殊专业的建设项目可参照附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保管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