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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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加强公司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自救器在矿井火灾、瓦斯及煤尘爆炸等事故中的避灾自救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一律使用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且备用量不少于最大入井人数的10%,携带使用的自救器有效期为3年,闲置存放的有效期为5年。购置计划由安全科负责编制,供应科负责购进,机电队负责日常发放及管理。

2、井下避难硐室、井下急救站等需存放自救器的,按相关规定选配类型、数量,购置计划的编制及存放、使用、管理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

3、井下员工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给予配备自救器;采用一人一台,在充灯房指定专柜存放的方法管理。包括备用自救器的存放、外来人员临时使用自救器等,要建立收发、检测管理台账,由机电队负责管理、日常检测及维修,严防自救器丢失。

4、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佩戴前要认真检查自救器橡胶套、封印条、外壳等是否完好,在井下严禁将自救器乱扔乱放。

5、职工升井要将自救器及时交回充灯房。机电队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铅封,确定完好,方可收回,进行擦洗后及时上架保养、维护。

6、橡胶套破损严重的要立即更换,由机电队负责登记、

发放。封印条断裂或自救器外壳变形严重的不得继续使用,须向安全科提出更换申请,经安全科同意后由机电队负责发放新的自救器并妥善存放损坏自救器。自救器丢失或存在故意损坏行为的要照价赔偿(600元/台)。

7、凡封印条开启过的自救器,一律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8、安全科要建立管理台账,负责对自救器佩戴、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且每旬指定专人对充灯房及其它地点的自救器数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每季度专人负责监督对自救器的外观及气密性进行一次检测,并及时销毁损坏、报废的自救器。

9、对于检验不合格、无修复价值或已到使用寿命的自救器须做报废处理。

10、报废自救器不能随意丢弃,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安全部门审批后,统一交供应科处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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