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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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调整本行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指本行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以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的非合同制工作人员。主要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强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分为两类,即业务类和非业务类。业务类岗位指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营销、运营类岗位,主要包括经办助理(柜员)、大堂助理、座席员(客服)、事后监督扫描员、存款客户经理助理、现金复点员等;非业务类岗位包括驾驶员、清交员、保管员、网络维护员、监控员、保安员、押运员、保洁员、厨师等。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坚持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总行负责控制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将其纳入全行用工总量。各分行、总行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对劳务派遣人员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确保人员能进能出。
(二)依法合规,逐步规范。总行应结合岗位性质,将适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岗位逐步实行劳务派遣制。
(三)形式多样,灵活高效。各机构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作用。
(四)按需使用,坚持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岗位设置等应符合实际需要,并坚持一定的聘用条件。在使用中,各机构应加强考核,树立成本意识,强化管理。
第五条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劳务派遣劳动用工管理的制度制定、指导、检查与监督。各机构负责本机构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退出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择
第六条本行与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关系,应委托当地有关中介机构办理,通过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各机构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对其资质和法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七条本行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档案托管、劳动报酬划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历审核认定、各项保险缴纳、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及出具相关证明等人事综合事务。
第八条各机构应与中介依法签订规范的用工协议,提出用工条件和要求。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项目及内容、工作要求、用工数量与条件、用工协议期限、有关费用支付标准与方式(包括费用标准、支付时间、用工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的办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工协议变更条件、保密义务等。
第九条中介机构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工行为,各机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纠正,否则应依法解除用工协议。
第十条各机构在用工协议履行期届满前2个月,应根据用工需求及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情况,确定是否续签。不再续签的,应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重新选定中介机构。
第三章人员选用
第十一条总行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核定各机构劳务派遣用工总人数。各机构应根据总行核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编制,制定用工方案,包括用工岗位、人员数量、用工形式、用工条件、用工程序等,报总行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各机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拟定、条件标准、用工方案制订及实施、协议订立、人员统计和工资福利等,由各机构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实际用工部门予以协助;用工需求、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工部门负责,各机构人力资源部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根据用工条件和要求推荐人选后,各机构应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业务类人员年龄为18—35周岁,其他非业务类人员年龄为20—45周岁。
(二)任职条件
1、用工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应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2、具有1年以上与用工岗位相关的工作经历。
3、业务类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特别优秀或资源型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非业务类人员学历不限。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根据岗位性质与任职要求进行选用,一般应经过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业务类岗位人员还要经过业务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十六条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各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机构应根据需要制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可与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正式员工一致,也可另行制定,但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本行在政策及制度范围内对劳务派遣人员作出奖励、惩罚等人事方面决定时,应及时通知中介机构。
第五章薪酬福利标准
第二十条各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薪酬费用、服务费用、社保费用等,纳入所在机构的薪酬总额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执行统一标准(具体见附件)。总行将根据用工机构所在地区的薪酬水平、物价水平、最低薪酬标准水平,确定固定薪酬地区差异系数。
其中长沙地区差异系数为1.0,株洲、湘潭地区差异系数为0.9,衡阳、岳阳、邵阳及省内其他地区差异系数为0.8。
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月固定薪酬=月固定薪酬标准×地区差异系数
第二十二条业务类劳务派遣人员固定薪酬的增长,原则上参照合同制员工增长标准执行;非业务类岗位固定薪酬的增长标准,可由各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业务类劳务派遣人员绩效薪酬比照同类岗位正式员工标准,依据业务量或计价标准计算。
第二十四条非业务类劳务派遣人员月度绩效薪酬经季度考核后发放,并可按照考核结果上下浮动50%。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享受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按照合同制人员相同标准享受物资福利,其他非物资福利按照合同制人员的50%标准发放。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固定薪酬、绩效薪酬、社保福利等待遇应在用工协议中予以明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费用,应在统一的会计科目中列支,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固定薪酬按月计发。涉及绩效薪酬的,应根据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考勤和考核后发放。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社保等费用,由各机构根据协议划拨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负责办理发放、缴纳等事宜。
第六章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各机构不得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各类补贴、津贴、劳保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各机构不得直接与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