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派遣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派遣人员的管理,规范派遣人员的日常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银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派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等岗位。
第三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及本制度,服从银行管理,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二、招聘与入职第四条银行根据业务需求,通过合法途径招聘派遣人员,确保派遣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银行应核实派遣人员的身份信息、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派遣人员入职后,银行应组织岗前培训,使其了解银行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工作职责。
三、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银行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
四、日常管理第十一条派遣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应遵守银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银行机密。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爱护办公设施,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应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各项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应参加银行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银行对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派遣人员,银行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派遣人员,银行给予处罚。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银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0.17•【文号】银办发[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0月17日银办发[2008]24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同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是行员制用工的有效补充,为解决分支机构部分操作性、辅助性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合同制用工人员是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合同制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要在依法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用工、优化整合编制内人员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合同制用工。
三、各分支机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建立具有中央银行特点的分支机构员工分类管理制度,为分支机构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用工是指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或以劳务派遣形式形成用工关系的用工形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包括两类人员: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分支机构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是分支机构员工构成的一部分。
劳务派遣人员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用工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仅限于辅助类、操作类岗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商银行业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建立依法合规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派遣员工树立爱岗敬业、忠诚奉献的职业思想,营造个人发展靠能力,薪酬收入凭贡献的竞争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员工是指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与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派遣公司向本行输出劳动者从事个人业务(窗口个人存款类业务)的一线员工。
第三条派遣手续(一)本行确定派遣员工的人选后,应于每月10日前向派遣公司发出《派遣员工通知书》(涉及派遣员工的续聘或终止聘用应发出《派遣员工续聘/终止聘用通知书》。
(二)派遣员工被告知录用后(派遣日期以本行出具的《派遣员工通知书》为准)每月10日前到派遣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入职体检、接转人事、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三)派遣公司接到本行的《派遣员工通知书》后,应依据其内容为本行确定的派遣员工人选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手续及派遣手续。
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时,对派遣员工进行遵守双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二章派遣员工守则第四条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
第五条发扬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把自身价值与本行发展紧密相连,积极为本行发展献计献策。
第六条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保守职业秘密,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加强学习,不断进取,刻苦钻研金融业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八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遇事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持本行信誉,不讲任何有损本行信誉的话,不作任何有损本行信誉的行为。
第九条文明礼貌,服务周到,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注意自身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第十条倡导团结互助、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的良好风尚,齐心协力,互信互勉。
营造祥和、融洽的工作氛围。
第三章职业道德纪律规范第十一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我行使用的派遣人员的管理,理顺工资薪酬关系,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分配办法,激励派遣人员在岗位工作的积极性,实行责、权、利结合的薪酬考核管理方式,真正达到“用好人、管好人”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遣人员薪酬管理(一)派遣工应具备的条件。
初次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28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特长和工作经历的优先。
(二)聘用程序。
经总行考察报省总行安康办事处同意后,应聘人员与安康市技人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工勤岗位劳动用工合同,并于总行签订岗位合同予以聘用。
(三)工资待遇。
派遣人员的待遇组成为:工资、岗位补贴、工作奖励三部分。
工资依据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上划安康技人劳务派遣中心按月发放。
岗位补贴、工作奖励与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岗位业绩挂钩,由总行按月考核后兑现。
(四)其它。
差旅费标准比照正式工标准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岗位考核管理(一)月度考核:月度末依据行政综合部的派车单或考勤结算差旅费。
工资由财务会计部上划派遣中心按月发放。
岗位补贴、月工作奖励考核方式:当月安全驾驶、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无损伤,无事故,无迟到、早退、脱岗,服从管理,达到要求出勤天数,积极完成岗位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的返还月全部考核款。
出勤未达到要求天数,缺1天扣日均工资[(工资+岗位补贴)/],迟到早退每次扣50元,3次为1天旷工,旷工1天扣日均工资3倍。
未按要求完成领导分配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0元。
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损失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取消当月差旅费。
(二)年度考核:本年度安全驾驶无事故,平常工作积极、按要求出勤、表现良好的适当给予奖励。
三、人事劳动管理(一)派遣工请休假的管理,请假1天由主管部门审批,请假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正常休假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银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方案
银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方案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唠唠银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方案。
咱先想想,银行那可是个重要的地儿,就像一个大机器,每个零部件都得好好运转才行。
那劳务派遣人员呢,就是这机器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呀!对于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咱得像对待宝贝一样。
首先呢,招聘的时候就得瞪大眼,找那些真正合适的人。
不能随随便便就拉个人进来,那可不行!得找有责任心、有能力的。
招进来了,培训可不能马虎。
就好比新兵入伍,得好好练练才能上战场嘛。
给他们讲讲银行的各种规矩、业务流程,让他们心里有数,知道自己该干啥,不该干啥。
工作安排上呢,得合理。
不能一股脑儿地把难事儿都丢给他们,也得给他们一些能发挥特长的任务。
就像做饭一样,得荤素搭配,这样大家干起活来才带劲。
待遇也很重要啊!可不能让人家觉得干了活还委屈。
该给的福利得给,该有的奖励也不能少。
不然人家凭啥给咱好好干呀,对不对?管理上呢,要有张有弛。
不能管得太死,把人都吓跑了;也不能太松,那不乱套啦!得时不时地关心关心他们,问问工作咋样啊,生活上有没有困难啊。
再说说考核,这可得严格点。
就像老师给学生打分一样,得公平公正。
干得好的就得表扬,干得不好的也得指出来,让他们知道努力的方向。
咱想想,要是没有一套好的管理方案,那不就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吗?银行的工作还能顺利进行吗?那肯定不行呀!所以呀,对待银行劳务派遣人员,咱就得用心、细心、贴心。
让他们感受到咱的重视,他们才会更努力地工作,为银行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这就像盖房子,一砖一瓦都得稳稳当当的,这房子才能坚固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咱可不能小瞧了这些劳务派遣人员,他们也是银行的重要一份子呀!咱得和他们一起努力,让银行越来越好!。
某银行劳务派遣实施管理办法
**银行劳务派遣实施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优化**银行的人力资源结构,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机制,规范非业务岗位临时用工人员管理,以满足我行向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对**银行总行及各支行(营业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二)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非业务岗位、后勤辅助岗位和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作。
三、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定义(一)劳务派遣: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人员:本文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往我行以提供派遣劳务的自然人。
(三)劳务使用单位:指我行总行及各支行(营业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各个单位。
五、管理原则(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我行岗位缺员或出现临时性岗位需要用工时,应优先从我行现有人力资源中进行调配。
当我行内部人力资源不足或确实无法满足需要时,才能考虑使用劳务派遣。
(二)计划原则:即根据我行发展战略,结合人员岗位管理情况,有计划地确定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和数量,同时根据计划使用和控制劳务派遣。
(三)规范原则:即劳务派遣的接受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1.人力资源部是**银行使用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从规划、接收、使用直至清退等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2.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签订劳务合同,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
3.负责有计划地从劳务派遣员工中录用优秀人员,录用人员可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务使用单位1.根据经营的需要,准确预测本单位年度所需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2.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后,负责对其具体工作项目的安排,工作项目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操作(技术)规范、工作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3.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授权委托,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如考勤、业绩考核等)。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银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村镇银行营业部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营业部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全行二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对人力资源的招聘、录用、优化、组合等人力使用管理以及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明确劳动者和本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劳动用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效益用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员工指所有本行内部在岗员工,包括在编正式工、劳务派遣工和临时工。
第二章员工招聘、录用第五条本行员工的招聘、录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年减员数(辞职+除名),结合业务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有计划、有适度地招收录用新员工。
第六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思想道德好,遵纪守法,热爱农村金融事业;3.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的毕业生。
4.从本行以外招聘的特定人才,须具备全日制教育大专以上学历且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5.身体健康。
第八条招聘方式1. 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视、网络)发布招聘信息;2. 高等院校毕业生自荐。
第九条招聘新员工应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被招聘录用人员需经过一定的考试、考核程序,择优录用。
第十条招聘录用程序:1.组织报名并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2.组织审查合格人员参加考试、面试;3.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4.确定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定岗、定编、定员第十一条为改善和加强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实现劳动用工制度管理上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本行内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三定)管理。
第十二条“定岗、定编、定员”坚持以下原则:1.“精简、效能”的原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1 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格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劳务派遣人员。
3 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到本行从事一般操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3.2缩写无3.3分类无4 职责权限5 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原则本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本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依法合规、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
5.2 基本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本行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
6 管理要求阶段管理/操作要求风险提示6.1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程序及条件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提交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计划,报经省联社批准后实施;2)本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3)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期限一般为2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对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2)踏实肯干,爱岗敬业,进取心强;3)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4)年龄在25周岁以下;5)学历必须为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专业必须为经济金融、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政会计、国际贸易、计算机、法学、文秘专业。
6)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6.2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及时建立和更新劳务派遣人员信息台账,掌握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
2)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商业秘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机制,维护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三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法律的规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负责派遣人员的管理并督促派遣人员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派遣任务。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期间的劳务费用;对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进行管理。
派遣人员岗位所在的我公司部门为劳务派遣使用部门,简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对派遣人员的提供的劳务活动进行管理,并根据派遣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表现等通过我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相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直至要求更换派遣人员。
派遣人员应该自觉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我公司和使用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制度,办理接收和退回派遣人员手续、做好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联络,衔接协调、费用支付,指导使用部门对派遣人员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派遣人员的选派和选派期限第六条派遣人员的选用由劳务派遣单位应我公司要求、根据我公司工作需要进行派遣。
第七条派遣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同时还必须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从事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规定职业的派遣人员,须持有相应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劳动关系,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动的规范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派遣工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护,确保其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致的待遇和权益。
第五条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派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和备案派遣劳动者的情况。
第八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履行对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派遣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派遣期限;2.工作地点;3.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4.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5.工作时间和休息方式;6.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7.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及解除程序;8.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劳动者提供关于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内容的说明,并明确告知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致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一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并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派遣单位不得向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章派遣劳动的保障和待遇第十三条派遣劳动者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致的待遇和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四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并及时按时支付。
第十五条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应当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
第十六条派遣劳动者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包括工作环境、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1.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产业健康发展。
2.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登记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3.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克扣。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工作条件和安全。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劳务派遣员工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其工作能力。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问题。
1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障制度。
1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进行缴纳,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
1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调解和处理机制。
1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制止职务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1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
15.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携带的技术资料以及公司机密要进行保密管理。
1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危机管理工作,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安全。
1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其努力工作。
1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18条规定是对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守,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劳务派遣管理环境。
银行支行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支行派遣员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由于派遣员工不参与每月正常百分考核测评,为有效加强派遣员工自主学习能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ⅩⅩ支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相关责任人认定一、本办法适用于ⅩⅩ支行未转正派遣员工的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约束。
二、派遣员工薪酬待遇方面与正式员工有较大差别,ⅩⅩ支行对派遣员工设立了更适合规范派遣员工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罚内容及标准第二条事后监督及二级勾挑员发现,罚款的差错类型。
(一)调(缴)款业务未按规定出具现金调令。
(二)预留印鉴不清晰。
(三)开户姓名与留存身份证姓名不符。
(四)传票装订顺序有误(责任人为二级勾挑员)。
(五)开户时存款期限填写与机打不符(六)使用重要凭证未在系统内做销号和销号不正确。
(七)重要凭证日期、金额填写不规范。
(八)重要凭证大(小)写金额不规范(九)客户留存信息填制不全(十)对公账户销户时未按规定使用凭证。
(十一)未盖业务清讫章、名章。
(十二)未及时留存印模及印模更新不及时。
(十三)客户签字与户名不符时未填写代理人。
(十四)大额存、取款凭条和定期提前支取凭条未填写客户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填写有误。
(十五)农信银业务未按规定填写客户信息。
(十六)勾挑业务时发现的其他二、三级一般差错。
一至十六按每笔20元,超过三笔按30元。
(十七)ATM机清机金额不符时账务处理不合规。
(十八)柜员涂改原始凭证(刀刮、挖补、涂改)。
(十九)机打凭条、储蓄凭条客户未签字。
(二十)对于能够整改的差错,自事后监督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能整改的。
(二十一)业务留存缺少凭条、凭证及制度要求的其他客户相关资料。
(二十二)无折(卡)存款业务时客户填写账号、户名、金额与机打不符。
(二十三)登记簿要素不全或未填写,挂失业务时挂失申请书内容填写有误。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银行 转正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银行转正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扩张和服务提升过程中,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灵活应对业务波动和提高雇员满意度,银行普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引入外部劳动力。
然而,如何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在派遣员工转正方面,成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转正条件与程序1. 转正条件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的转正条件应当明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完成规定的派遣期限;•工作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情况;•具备银行规定的转正条件,如相关证书资格等。
2. 转正程序(1)提前沟通在派遣员工即将到达转正时,银行应当与员工进行提前沟通,明确转正标准、程序和时间点,以避免信息不畅通引发矛盾。
(2)评定及决策银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转正员工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专业技能等,决策是否予以录用。
(3)正式通知经过评定并决定录用的员工,银行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正式转正通知,明确新的岗位、薪资待遇等。
三、权益保障与责任义务1. 权益保障银行在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转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按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工作休假等。
2. 责任义务转正后的员工与银行之间建立了正式的雇佣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员工要遵守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而银行则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四、监管及违规处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对于在转正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银行的正常秩序。
五、总结银行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机构,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尤为重要。
合理规范的转正管理办法,不仅有助于优化银行人才结构,提高员工忠诚度,也有助于银行稳步发展。
希望本文所述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对于银行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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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word资料8页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建立依法合规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派遣员工树立爱岗敬业、忠诚奉献的职业思想,营造个人发展靠能力,薪酬收入凭贡献的竞争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员工是指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与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派遣公司向本行输出劳动者从事个人业务(窗口个人存款类业务)的一线员工。
第三条派遣手续(一)本行确定派遣员工的人选后,应于每月10日前向派遣公司发出《派遣员工通知书》(涉及派遣员工的续聘或终止聘用应发出《派遣员工续聘/终止聘用通知书》。
(二)派遣员工被告知录用后(派遣日期以本行出具的《派遣员工通知书》为准)每月10日前到派遣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入职体检、接转人事、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三)派遣公司接到本行的《派遣员工通知书》后,应依据其内容为本行确定的派遣员工人选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手续及派遣手续。
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时,对派遣员工进行遵守双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二章派遣员工守则第四条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
第五条发扬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把自身价值与本行发展紧密相连,积极为本行发展献计献策。
第六条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保守职业秘密,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加强学习,不断进取,刻苦钻研金融业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八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遇事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持本行信誉,不讲任何有损本行信誉的话,不作任何有损本行信誉的行为。
第九条文明礼貌,服务周到,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注意自身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第十条倡导团结互助、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的良好风尚,齐心协力,互信互勉。
营造祥和、融洽的工作氛围。
第三章职业道德纪律规范第十一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银行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派遣人员管理第四条派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 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招聘与选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行需求,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笔试、面试等程序选拔派遣人员。
2. 合同签订:与派遣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 培训与考核:对新入职的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4. 工作安排:根据派遣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表现,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5. 薪酬福利: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行薪酬制度,给予派遣人员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6. 劳动保护:保障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派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2. 参加本行组织的培训和考核;3.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 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5.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派遣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2. 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3. 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传播;4. 维护本行形象,不得损害本行利益;5. 服从管理,接受考核。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派遣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 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记过、降职、撤职等;3.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制度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一、前言农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员工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更是需要进行专门的管理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和银行的正常运营。
二、劳务派遣员工入职管理1. 招聘流程: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合作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和录用工作,确保候选人的资质符合银行的要求。
2. 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银行将安排必要的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制度培训等,以便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3. 入职登记:员工入职后,需按照银行规定进行人事档案登记和相关手续办理,确保员工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务派遣员工工作管理1. 岗位分配:农村商业银行将根据员工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合理分配岗位和任务,确保员工发挥所长。
2. 绩效考核:银行将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员工持续提高工作表现。
3. 工作纪律:员工需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安全保障。
四、劳务派遣员工福利待遇1. 薪酬福利:银行将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岗位,给予相应的薪酬和福利,确保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2. 休假制度:员工享有正常的带薪休假和法定节假日,银行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表现进行休假安排。
3. 健康保障:银行将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相关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
五、劳务派遣员工离职管理1. 辞职手续:员工如需离职,需提前向银行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银行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 离职结算:银行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离职结算,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3. 人事档案处理:员工离职后,银行将对其人事档案进行妥善处理,保护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六、总结农村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对员工的管理、培训、福利和离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员工的权益和银行的正常运营。
XX银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调整本行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指本行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以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的非合同制工作人员。
主要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强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分为两类,即业务类和非业务类。
业务类岗位指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营销、运营类岗位,主要包括经办助理(柜员)、大堂助理、座席员(客服)、事后监督扫描员、存款客户经理助理、现金复点员等;非业务类岗位包括驾驶员、清交员、保管员、网络维护员、监控员、保安员、押运员、保洁员、厨师等。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坚持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总行负责控制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将其纳入全行用工总量。
各分行、总行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对劳务派遣人员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确保人员能进能出。
(二)依法合规,逐步规范。
总行应结合岗位性质,将适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岗位逐步实行劳务派遣制。
(三)形式多样,灵活高效。
各机构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作用。
(四)按需使用,坚持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岗位设置等应符合实际需要,并坚持一定的聘用条件。
在使用中,各机构应加强考核,树立成本意识,强化管理。
第五条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劳务派遣劳动用工管理的制度制定、指导、检查与监督。
各机构负责本机构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退出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择第六条本行与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关系,应委托当地有关中介机构办理,通过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各机构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对其资质和法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七条本行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档案托管、劳动报酬划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历审核认定、各项保险缴纳、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及出具相关证明等人事综合事务。
银行外聘员工管理办法模版
外聘员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日常管理 (3)第一节培训管理 (3)第二节用工管理 (3)第三节考核管理 (4)第四节薪酬福利 (4)第五节离职管理 (5)第四章附则 (5)附件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使用的外聘员工行为,充分调动外聘员工在本行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有关制度及与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员工是指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聘用并派遣到本行工作的员工。
外聘员工与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等);外聘员工与本行只存在工作管理关系,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使用的外聘员工的管理(不含安保岗位外聘人员,该岗位外聘人员的管理由安全保卫部负责)。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行领导负责审批外聘员工招聘计划。
第五条负责制定外聘员工的招聘计划并具体实施,组织外聘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第六条相关部门负责提出部门外聘员工需求计划。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外聘员工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一节培训管理第八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外聘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根据岗位要求,外聘员工需取得相应的上岗证方能上岗。
第九条外聘员工需按规定参加本行举办的相关培训,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节用工管理第十条本行依据相关制度对外聘员工的岗位安排、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与工作相关的各项事项进行管理。
外聘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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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调整本行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指本行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以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的非合同制工作人员。
主要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强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分为两类,即业务类和非业务类。
业务类岗位指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营销、运营类岗位,主要包括经办助理(柜员)、大堂助理、座席员(客服)、事后监督扫描员、存款客户经理助理、现金复点员等;非业务类岗位包括驾驶员、清交员、保管员、网络维护员、监控员、保安员、押运员、保洁员、厨师等。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坚持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总行负责控制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将其纳入全行用工总量。
各分行、总行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对劳务派遣人员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确保人员能进能出。
(二)依法合规,逐步规范。
总行应结合岗位性质,将适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岗位逐步实行劳务派遣制。
(三)形式多样,灵活高效。
各机构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作用。
(四)按需使用,坚持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岗位设置等应符合实际需要,并坚持一定的聘用条件。
在使用中,各机构应加强考核,树立成本意识,强化管理。
第五条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劳务派遣劳动用工管理的制度制定、指导、检查与监督。
各机构负责本机构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退出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择
第六条本行与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关系,应委托当地有关中介机构办理,通过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各机构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对其资质和法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七条本行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档案托管、劳动报酬划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历审核认定、各项保险缴纳、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及出具相关证明等人事综合事务。
第八条各机构应与中介依法签订规范的用工协议,提出用工条件和要求。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项目及内容、工作要求、用工数量与条件、用工协议期限、有关费用支付标准与方式(包括费用标准、支付时间、用工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的办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工协议变更条件、保密义务等。
第九条中介机构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工行为,各机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纠正,否则应依法解除用工协议。
第十条各机构在用工协议履行期届满前2个月,应根据用工需求及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情况,确定是否续签。
不再续签的,应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重新选定中介机构。
第三章人员选用
第十一条总行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核定各机构劳务派遣用工总人数。
各机构应根据总行核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编制,制定用工方案,包括用工岗位、人员数量、用工形式、用工条件、用工程序等,报总行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各机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拟定、条件标准、用工方案制订及实施、协议订立、人员统计和工资福利等,由各机构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实际用工部门予以协助;用工需求、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工部门负责,各机构人力资源部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根据用工条件和要求推荐人选后,各机构应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业务类人员年龄为18—35周岁,其他非业务类人员年龄为20—45周岁。
(二)任职条件
1、用工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应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2、具有1年以上与用工岗位相关的工作经历。
3、业务类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特别优秀或资源型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
非业务类人员学历不限。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根据岗位性质与任职要求进行选用,一般应经过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
业务类岗位人员还要经过业务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十六条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各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机构应根据需要制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可与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正式员工一致,也可另行制定,但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本行在政策及制度范围内对劳务派遣人员作出奖励、惩罚等人事方面决定时,应及时通知中介机构。
第五章薪酬福利标准
第二十条各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薪酬费用、服务费用、社保费用等,纳入所在机构的薪酬总额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执行统一标准(具体见附件)。
总行将根据用工机构所在地区的薪酬水平、物价水平、最低薪酬标准水平,确定固定薪酬地区差异系数。
其中长沙地区差异系数为1.0,株洲、湘潭地区差异系数为0.9,衡阳、岳阳、邵阳及省内其他地区差异系数为0.8。
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月固定薪酬=月固定薪酬标准×地区差异系数
第二十二条业务类劳务派遣人员固定薪酬的增长,原则上参照合同制员工增长标准执行;非业务类岗位固定薪酬的增长标准,可由各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业务类劳务派遣人员绩效薪酬比照同类岗位正式员工标准,依据业务量或计价标准计算。
第二十四条非业务类劳务派遣人员月度绩效薪酬经季度考核后发放,并可按照考核结果上下浮动50%。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享受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按照合同制人员相同标准享受物资福利,其他非物资福利按照合同制人员的50%标准发放。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固定薪酬、绩效薪酬、社保福利等待遇应在用工协议中予以明确。
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费用,应在统一的会计科目中列支,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固定薪酬按月计发。
涉及绩效薪酬的,应根据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考勤和考核后发放。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社保等费用,由各机构根据协议划拨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负责办理发放、缴纳等事宜。
第六章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各机构不得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各类补贴、津贴、劳保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各机构不得直接与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各机构应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部门及岗位、用工起止时间、考核记录、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各机构应在劳务派遣人员正式上岗前,要求中
介机构与其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要求,并将岗位操作流程、薪酬考核、考勤休假、劳动纪律及违规处罚等有关规章制度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由劳务派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可参与本行组织的评先、竞赛、文体等各类活动。
第三十五条各机构对特别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报总行审批后,每年可按一定比例转为正式编内人员。
转为正式编内人员的劳务派遣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本行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三)客户评价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业绩较突出,年度考评连续为优秀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六条临柜类劳务派遣人员,在参加以下任一范围内的项目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可直接转为正式编内人员:参加本行组织的全行范围内临柜业务技能比赛;
参加地级市及以上机构或金融同业组织的临柜业务
技能比赛。
第七章人员退出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可将其退回中介机构: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上岗考试或工作考核不合格,经培训仍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影响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行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遵守职业道德,泄漏本行商业秘密,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七)未经允许与除中介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八)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操守或社会公德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被退回后,各机构因工作需要再次补充劳务派遣人员时,可要求中介机构按照任职条件,重新招聘推荐人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劳动用工风险。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