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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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与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了分类,并根据其危险性级别确立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这一做法有助于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进行合理的分类储存和管理,有益于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细则中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一制度有利于完善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安全管理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对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具体内容,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提高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现场风险评估与控制实施细则中要求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一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救援措施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并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和设施。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进行事故处置,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

六、监督和执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监督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力度,强化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处效果。

总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促进了企事业单位对危险物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同时,实施细则还推动了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提高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培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1. 化学危险物品根据其危害性质和特性,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容器上进行明确标识。

2. 化学危险物品应该按照其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分区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物品的储存1.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储存区域,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和可控。

2. 储存区域应当设置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必要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有效性。

3. 储存区域应当划定禁止吸烟、禁止明火和禁止电动车辆进入的区域,并安装明显的安全标识。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1.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危险物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证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五、危险物品的运输1.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2. 运输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监控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的安全状况,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处置与监测1. 化学危险物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提前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相关单位应建立事故监测系统,定期对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地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9月28日化学工业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发布)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化劳发[1992] 677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劳发[1992] 677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 企业,必须经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 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 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 改建
第十条 凡距离下列地区 1000 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 1000 米)
第二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 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 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销毁 处理有燃烧 爆炸 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 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征得当 地公安 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 地下及任何水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 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 细则 外 还必须符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则 等有关规定
(4)有 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 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 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 环 保部门参加
4
(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 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 有关表格见附表)
第十三条 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 范 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 如不符合要 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 全 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 否则 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 投产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 公安 卫生 环保 铁路 交通 劳动 工 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等有关规范的要 求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细则。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

1.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明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性类别、危险性标识、警示语、危险品编号等信息。

2.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识应当清晰、醒目,不得涂改、遮挡或损坏。

3. 进口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进口前进行审批和登记。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与使用。

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2.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 禁止私自调配、混合化学危险物品,严禁超范围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应急处理。

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2. 一旦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2. 对于严重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前言化学危险物品在生产和生活中普遍存在,因其危险性质,可能对人体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还提出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管理条例的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本文将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管理机构和任务1.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当是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或者由安全生产机构牵头的专门协调机构,具体实施细则应当规定。

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任务包括:制定和完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监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等。

二、管理措施和要求1.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鼓励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化学品标识方法,确保化学危险物品得到正确的标识和分类。

这有助于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据危险性进行等级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高度毒性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最高级别的安全管理。

3.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场所和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危险事故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有力的应急措施。

4.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常规环境中危险化学品的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对常规环境中危险化学品浓度的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三、法律责任1.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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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20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不断完善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和主要内容。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出台的用来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法律文件。

化学危险物品具有燃烧性、易爆性、毒性、腐蚀性等特点,一旦不当存储、携带、使用,就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的管理要求。

包括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设施,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使用单位必须在符合条件的设施中进行操作,运输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运输。

第三,建立了化学危险物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

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责任和措施,包括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和事故后的监督等方面。

第五,强化了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要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我国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等环节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了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足够的监督和执法力度、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够等。

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宣传、督导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活动,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当注重防范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前,应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设备设施的检测报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采取必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保障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并组织调查,总结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在申请储存许可前,应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许可申请材料,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安全设备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平面布置和消防安全方案等。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储存责任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储存设施和场所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泄漏、泄露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泄漏、泄露应急处置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

2023年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

2023年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

2023年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二章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与管理第五条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根据其物性和危险等级进行分类,依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类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详细信息应当在相关产品上标注清晰,并在相关产品的使用说明中提醒使用者注意事项。

第七条生产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危险性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储存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同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九条运输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驾驶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关驾驶证。

第十条使用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储存化学物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管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生产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调查。

第四章监管措施及应急救援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第十六条发生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事故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5篇)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5篇)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一、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二、储存化学物品、剧毒物品的仓库,应当配备消防设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四、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五、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

六、进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

七、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不得超量储存。

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2)化学物品是指具有化学性质的各种物质。

由于一些化学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管理细则,以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下面是关于化学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总计____字。

第一章概述1.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化学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管理细则。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化学物品及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工厂、仓库和运输等环节。

1.2 术语和定义1) 化学物品:具有化学性质的各种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等。

2) 易燃物品:在常温下易于燃烧的物质,可分为易燃固体、液体和气体。

3) 易爆物品: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发生爆炸的物质,可分为易爆固体、液体和气体。

4) 安全数据表(SDS):化学品厂商或供应商提供的包含有关化学物品安全信息的文档。

第二章化学物品管理2.1 采购和存储2.1.1 采购1) 采购前必须对所需化学物品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性能。

2) 优先选择无危险性或低危险性的化学物品,减少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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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确保员工掌握应急处理知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储存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制定火灾防控和泄漏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并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量。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确保使用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并按计划进行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并明确各操作步骤。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对使用过的容器进行安全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按规定配置专业人员,制定运输方案,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并保证其经过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并保持其完好。

第六章销售管理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资质,并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身份验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科学使用能力。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2篇)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2篇)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一、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二、储存化学物品、剧毒物品的仓库,应当配备消防设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四、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五、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

六、进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

七、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不得超量储存。

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2)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专门设计的储存区域,禁止与其他物品混放存储。

存储区域应保持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热源和静电产生的地方。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防火、防爆设施完善的仓库或储存柜中,确保其安全性。

2. 标识标识: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应明确标识其危险性,包括物品名称、危险性质、警示标志、存储要求等信息。

容器应有防漏、密封性良好的设计,以防止泄漏和挥发。

3. 控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购买、领取和使用应有专门的权限控制,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操作。

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产生火花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行为。

4. 废弃物处理: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禁止将废弃物丢弃在普通垃圾桶中,应按照环保规定交由专门的废物处理公司处置。

5. 应急措施: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扑火器具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6. 人员培训:所有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都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并且定期进行防火、防爆知识的教育培训。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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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9月28日,化工部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管,确保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第四条进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评估,确定各种化学危险物品的危险性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并依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应当依据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危险性等级以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核和批准,并发放许可证书。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应当对已批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许可持有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排放和处理等方面。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安全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二)采购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和器材;(三)建立和维护化学危险物品的台账,做好安全信息的记录和反馈;(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五)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化学危险物品的泄漏、泄露和扩散等事故的快速控制和处理;(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七)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化学危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2篇)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2篇)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一、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二、储存化学物品、剧毒物品的仓库,应当配备消防设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四、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五、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

六、进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

七、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不得超量储存。

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2)化学物品是指具有化学性质的各种物质。

由于一些化学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管理细则,以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下面是关于化学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总计____字。

第一章概述1.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化学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管理细则。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化学物品及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工厂、仓库和运输等环节。

1.2 术语和定义1) 化学物品:具有化学性质的各种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等。

2) 易燃物品:在常温下易于燃烧的物质,可分为易燃固体、液体和气体。

3) 易爆物品: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发生爆炸的物质,可分为易爆固体、液体和气体。

4) 安全数据表(SDS):化学品厂商或供应商提供的包含有关化学物品安全信息的文档。

第二章化学物品管理2.1 采购和存储2.1.1 采购1) 采购前必须对所需化学物品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性能。

2) 优先选择无危险性或低危险性的化学物品,减少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等活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能力。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等活动中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风险。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区域和非生产区域,采取隔离措施确保生产区域的安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事前风险评估制度,对生产环节中的危险因素进行排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存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存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存储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存储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和划定存储区域,禁止非生产经营区域存储危险化学品。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点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储存管理第四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安全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

第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第七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严格遵守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危险物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物品的合法来源和流向。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器材。

第六章应急救援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化学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职责、程序和资源保障。

第十七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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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9月28日化学工业部、国务院经贸办以化劳发(1992)第677号文发布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

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一)居民区;(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四)自然保护区;(五)畜牧区;(六)风景名胜旅游区;(七)军事设施。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第十一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

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

第十二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一)设计任务书(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

(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工艺部分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

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

(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四)消防专篇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五)运输专篇(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

(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

(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

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

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

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

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

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

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

第十六条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

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

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

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

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

第十八条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一)安全记登的必备条件(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

(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

(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

(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

(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岗人员必须人手一册。

(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

(4)有《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

(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

(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记登,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

(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

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

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

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

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

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

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

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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