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丨法规出处
在进出口实操过程中,生产型企业有时需要外购原材或是成品直接与自产货物出口,可以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对政策适用性的法律出处进行了归纳学习指导性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而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首要条件就是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对于持续时间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类、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高规模企业,外购的出口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项或具有相关性即可视同自产货物。
对于其他企业,出口外购货物、配套出口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核查确认,方可视同自产货物出口。
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非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第一篇)目录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3.合同签订到退税结束有哪些流程?NEXT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涉及部门新企业成立时涉及内容企业日常涉及业务工商局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加工能力证明海关部门办理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名录登记外汇监测系统登陆:国际收支申报,贸易信贷报告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办理电子口岸系统电子口岸系统登录:出口结关数据查询与下载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出口退税系统登录:日常退税申报1.1 中国电子口岸的数据中心数据实时査询状态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局接收成功,国税局接收集装箱成功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局接收成功,国税局接收集装箱成功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局接收成功,国税局接收集装箱成功1.2 外汇管理局*工作目的:接受海关的出口信息和银行的收汇信息,比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匹配。
1.3 国税局的退税申报系统*工作目的:将企业出口信息及其各项数据进行录入。
分为外贸和生产企业两大系统,操作步骤不同。
1.4 国税局的远程预审报系统*工作目的:将企业在出口退税系统录入的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比对预审,通过之后根据当地情况进行正式申报。
加微信:202239029 每天分享免费会计实操课程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公司内部部门日常工作内容向财务反馈要素贸易部招揽客户、开拓市场、签订进出口合同,确定合同内容。
签订合同前反馈信息,签订后提供合同复印件生产部门(生产企业)跟单部门(外贸企业)生产成品、采购成品、保证货物质量、完成货物工艺。
生产企业反馈生产安排,外贸公司反馈供货企业信息,产品深加工信息。
报关部负责货物进出口海关的报关、报检。
提供每月报关信息及其资料货运代理部负责办理货物进出口空运、海运、陆路运输。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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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ZC-06 STZC-07 STZC-08 STZC-09 STZC-10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 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 标识作废。
附件3: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1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 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 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 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 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 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 收购的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 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 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 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退(免)税业务 类型代码 STZC-01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明细表2013
本通知单一式三份:主管退税部门留存一份,主管征税机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合计:
我企业持续经营以来无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除外)等行为;且此表各栏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 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兹声明是真实的。否则,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次申报:单证收齐视同自产出口小计 人民币元;单证收齐出口合计 人民币元;单证收齐视同自产出口占单证收齐出口 %
出口金额人民币我企业持续经营以来无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除外等行为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明细表
海关代码:
出口货物品名 报关单号码
所属年月:
视同自产产品类型 供货、加工企业名称 供货、加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数量 出口金额(原币)出口金额(人民币) 备 注
பைடு நூலகம்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公 年 章) 月 日
备注: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四,“视同自产产品类型”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告的附件3选择以下 类型填列:1、STZC-01; 2、STZC-02;3、STZC-03;4、STZC-04;5、STZC-05;6、STZC-06;7、STZC-07;8、STZC-08;9、STZC-09;10、STZC-10。
财税实务: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可享退税
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可享退税
一出口企业的办税人员询问:最近公司购买的一批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工具、配件,这些产品能否给予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产品外商的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配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套产品的。
(三)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税: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等三个文件,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以及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等五种情形的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为了引导企业正确调整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确保其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现将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规范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二、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应填写《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式三份,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据以向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进项税额抵扣调整及纳税申报手续。
上述资料作为征税部门年终清理出口不退税货物征税情况的重要依据。
根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各种具体情况,实际征管中对其纳税申报期限以及填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应附送的资料具体要求如下:(一)对于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即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出口企业应直接在货物报关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手续。
出口退税领域关乎出口企业权益的七大“视同”,你认得几项
出口退税领域关乎出口企业权益的七大“视同”,你认得几项说起“视同销售”,财税圈内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而在出口退税领域,有七大“视同”,却养在深闺不为……所识。
这七大“视同”分别是:视同出口货物、视同自产货物、视同收汇、视同内销货物劳务、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视同生产企业和视同偷税行为。
其中的前四项,出口退税圈内多数业人士耳熟能详,“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视同生产企业”就不见得人人皆知,而“视同偷税行为”知之者可谓凤毛麟角。
学好用足“视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出口企业自身的权益,规避相关出口退税风险,显得非常重要。
什么是“视同”?顾名思义,视同就是把……看作与……一样。
一、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除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视同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三、视同收汇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四、视同内销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本来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由于发生了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形,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五、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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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ZC-06 STZC-07 STZC-08 STZC-09 STZC-10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 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 标识作废。
附件3: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1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 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 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 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 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 收购的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 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 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 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退(免)税业务类 型代码 STZC-01
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备案表
出口企业申明
我公司报送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无欺诈行为,特此申明。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公章)
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四条之规定,该企业上述出口货物符合视同自产条件。
经办人: 科所长: 局长: 年 月 日(公章)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备案表
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 号 企业名称 相应自产货物出口日期
视同自产货物拟出口情况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出口数量 计量 单位 美元离岸价 人民币离岸价 视同自产类型
境外客户名 称
出口国别地区
备案时应附送外购视同货物:1、纳税信用登记评定证书;2、上年度利润表;3、书面情况说明。 外购与自产产品名称性能相同的产品: 1、与境外客商签订的出口合同;2、产品及注册商标影印件;3、书面情况说明 。 外购用于与自产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1、与境外客商签订的出口合同;2、产品配套情况书面说明。 外购用于维修自产产品的配件工具:1、原出口自产产品的合同;2、原出口自产产品的报关单;3、出口维修用配件、工 具的合同;4、出口维修配件工具的书面说明。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1、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表》复印件;2、书面情况说明。 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出口:1、与境外客商签订的出口合同;2、与境内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3、委托加工业务核算凭 证;4、外购主要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购用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原材料:1、原材料入账记账凭证复印件;2、原材料用于生产自产货物的书面情况说明。 外购用于生产自产货物的设备:1、固定资产入账记账凭证;2、外购设备用于生产自产货物的书面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2年12月05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2]152号时效性已被修订生效日期2002-01-01所属分类税收优惠 ( 税法->税收优惠 ) ,进出口 ( 贸易法->进出口 )[ 律商网注 ]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第二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2002年12月5日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明细表
金额
合计 公司声明此次申报资料真实(签章): 主管县区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签章): 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意见(签章):
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进货方式:分外购、配套、收购成员企业、委托加工四类; 2、本《明细表》作为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当月免抵退申报表的胡烈资料; 3、企业应如实申报,如申报不实,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明细表
出口企业名称: 视同自产产品进货情况 进货 序号 记账 凭证 号码 进货 销货 专用 (加工) 开票 发票 单位名 日期 号码 称 商品 名称 计量 单位 所属期 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情况 销货记账凭证 数量 金额 出口日期 出口数量 号码 本月自产 产品出口 金额 本月视同 自产占自 进货方式 产出口金 额比例 备注 单位(人民币):元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
办税员:薛磊法人代表:铃木贤填表日期
说明:
1、对视同自产货物,应在出口当月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备注栏中注明当月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人民币金额,并在合计栏处进行汇总(等于本表第2栏金额);
2、当月收齐视同自产货物单证申报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单证收齐)》及《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备注栏后注明视同自产人民币金额,并在合计栏填写视同自产产品人民币总金额(等于本表第9栏金额);
3、本表应每月与退税单证装订申报,若当期无单证齐全申报的,待下期报送单证齐全资料时按月一并补报。
4、对视同自产产品占自产产品比例50%以上的,应在当月申报期内填写《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上报并进行审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视同自产
序号
专用税票号码 (13位)
1
2
税票开票 日期
3
货物名称
4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00501
所属期: 20050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计量 单位
数量
进货(或加工费)金额
视同自 产产品
类型
供货(受托加工)企业名称
对应出口报关单号码(12位)
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额(美元)
当月自产产品出 口额(美元)
当月视同自产 产品占自产产
品比例(%)
备注
5
6
7
89Biblioteka 101112
13
14
合计
出口企业
退税部门意见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经办人:
企业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说明:纳税人须在每页表头加盖公章,意见栏只需在最后一页打印并签章。
(公章)
年
月日
退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
(公章)
年
月日
第1页/共1页
2014视同自产业务类型对照表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 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标识作废。
退(免)税 业务类型代 码 STZCSTZC-03
4
STZC-04
5
STZ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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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 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标识作废。
附件 3: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1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 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 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 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 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 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出口企业自产(视同自产)产品证明》
企业负责人:
五、审批情况
经实地审查,以上情况属!
经办人:(公章)年月日
负责人:
县市局退税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其中:(1)外购同类产品报关出口额
美元
人民币
二、当月出口自产、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与纳税情况(该栏由基层税务部门审核情况填制)
(2)外购配套产品报关出口额
美元
1、主要货物源地
人民币
马来西亚
(3)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报关出口额
美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认证情况
人民币
(4)委托加工回收产品报关出口额
美元
附件 2
出口企业自产(视同自产)产品证明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三、当月自产、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情况
企业代码
3713960848
1、本月全部报关出口额
美元
1137.6
人民币
7313.52
企业名称
宁津百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本月视同自产货物报关出口额
美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塑料.橡胶原料及制品制造销售级进出口
3、出口专用税票开具情况
人民币
3、视同自产货物报关出口额占本月自产货物报关出口额的比例(2/(1-2))
%
100
4、货物名称
商品编码
征税率
退税率
加工工艺流程
是否自产
是否视同自产
塑料软管
3917320000
17%
13%
原料干燥-加热
挤压-成型-弯曲
是
四、企业签注意见:
以上货物所述工艺流程属实,本批出口货物确系我公司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6]102号)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由于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不同,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应税年度做好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一、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科目对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四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收入,冲减所对应的出口外销收入。
二是“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成本,冲减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
三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减。
四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减。
除以上四项科目以外,大型的出口企业最好能够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因为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建议增设此两项科目,主要是为了便于大型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较多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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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标识作废。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标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