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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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科监发〔2011〕3号

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1年4月13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

2.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3.备案核准制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

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点击下载)

5.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点击下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大项目

的验收工作流程图

附件2

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点项目和

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

附件3

备案核准制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

附件4

计划类别:

项目编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电话:

申请日期: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于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填报。

二、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各栏不够时,可自行加页;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本申请书与附件统一装订,不使用塑料封面。

四、各表中带“()”的内容,为选择性条款,请填入选定条目的代码。可复选。

一、基本情况

二、项目主要参加(合作)单位.

三、验收文件、资料目录

四、申请验收单位意见

五、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5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验收证书编号:计划〔201 〕号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参加(合作)单位:

验收日期:

组织验收单位: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证书是省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证明。

二、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各栏不够时,可自行加页;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完成单位填写本证书相关内容,验收组织单位签署意见后,省科技厅审查并加盖验收专用章。本证书一式6份,待省科技厅审查盖章后,分存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办公室、条件财务处、分管计划处各1份,其余分存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完成单位。

四、各表中带“()”的内容,为选择性条款,请填入选定条目的代码。可复选。

二、项目培养人才情况

三、项目实际到位经费情况

单位:万元

四、效益情况

五、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成效

六、验收专家组意见

七、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八、验收专家组名单

九、委托验收机构意见

计划类别:

项目编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参加(合作)单位:

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电话:

起止年限:年月至年月

填报时间: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报告是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的主要总结材料。

二、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编写;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外来语首次出现应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述;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本报告与附件统一装订,不使用塑料封面。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

二、项目实施完成的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三、项目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四、项目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组成员履职情况

六、项目执行中的人才培养情况

七、项目实施的经验总结、问题分析和相关建议

八、相关附件

项目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

计划类别:

项目编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参加(合作)单位:

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电话: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填报时间: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编制说明

一、本决算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的主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内容及项目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编制。

二、项目经费决算表应按照实际支出数进行填报,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列入决算表。各支出科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

(三)租赁费:指为项目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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