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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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云科基发【2009】12号
2009-07-30
昆明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
重新修订的《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理事会章程》、第一届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理事会成员名单已经2009年7月2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7月发布的《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2. 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理事会章程
3. 第一届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联合专项科技文件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
省科技厅办公室(共印20份)2009年7月30日印发
打印:尤泽恩校对:高阳一
附件1
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
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云南省科技厅和昆明医学院共同协商,决定设立“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联合专项)。为规范和加强联合专项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科技厅和昆明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对联合专项的投资比例原则为1:4,云南省科技厅每年的出资额不少于200万元,昆明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每年筹集资金不低于800万元。
第三条联合专项主要支持昆明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开展临床医学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加强学科建设。
第四条联合专项项目等同于云南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应用基础研究面上项目,并纳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单项项目资助强度为10万元—20万元/项,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五条联合专项在云南省科技厅的领导下,由昆明医学院负责具体运行和管理。联合专项的日常管理由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设在昆明医学院科研处。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昆明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的科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联合专项项目。
第七条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每年拟投入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申请者同一年度只能向联合专项申请一项项目,连同在研的云南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应用基础研究面上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含作为项目参与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同一年度参与申请的联合专项项目数也不得超过两项。第八条联合专项项目(包括云南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应用基础研究面上项目)未按期结题验收(包括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请新的联合专项项目。
第九条作为联合专项项目的第一申请者,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以当年联合专项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限,逐年逐月计算)。已主持过2项以上(含2项) 联合专项项目的人员,不得以第一申请者的身份再申请联合专项项目。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在读学生;
——已退休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三章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联合专项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选出最优的项目申请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联合专项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申请的方式,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昆明医学院发布通知。
第十三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撰写《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面上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须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和冒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在《申请书》上盖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公章。
第十四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核对填写内容与简表录入内容的一致性,并完备所有签字、签章手续后,报送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书》撰写不合格或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提交评议专家组进行评议。形式审查结果应报送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针对申报项目实际情况,由昆明医学院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议专家组,分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评议专家组名单须报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每个评议专家组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中三分之一的专家将聘请联合专项理事会成员单位外的专家参与,坚持回避制度。同行评议专家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敏锐、知识面广、学风严谨、办事公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对口,知识结构合理,兼顾不同学术观点。
(三)必须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对提交评审的项目逐项独立提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审意见,并明确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统计结果当场向评审专家宣布,并将拟推荐的项目提交联合专项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各单位张榜公示7天,公示栏内标注省科技厅与昆明医学
院纪检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应邀请省科技厅和昆明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拟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将拟推荐立项的项目上报省科技厅备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应用基础项目管理部门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省科技厅及省财政厅批准下达实施。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昆明医学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昆明医学院负责资助项目的组织协调、跟踪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及项目的后评估,并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联合专项项目列入本单位科技计划,指定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确保项目计划实施、条件落实,并做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成果管理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联合专项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阶段进展情况的报告、结题总结及提交有关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15日内,按通知要求,根据原《申请书》和专家评议意见,填写《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面上项目研究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研究计划》)一式六份,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送昆明医学院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研究计划》分存省科技厅二份,昆明医学院二份、所在单位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凡涉及降低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延长研究期限、提前结题等变动,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昆明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并送省科技厅备案。
项目延期经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最多可延期一年,项目只能延期一次。超过一年的按终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备案或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进单位协商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若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不包含省外单位),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联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送省科技厅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可从项目组成员中安排合适人员代理,并报昆明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将附有替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材料的报告送昆明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若无合适人选更换,按终止计划实施办理。
(三)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中途退出。若确因出国、调离、病休等离岗一年以上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相应人员,并报昆明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期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经检查评估后,提出建议予以终止的书面报告,报昆明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并送省科技厅备案。第二十九条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