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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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处分原则
(二)处分原则的体现 1、当事人的处分权直接关系民诉程序能否开始。 2、当事人的处分权对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 重要影响。 3、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 消极处分。 (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第六节 检查监督原则
公开审判是对诉讼案件审判的基本制度。它有两
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公开审判形式上要求, 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向 社会公开,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 采访和报道。另一方面,公开审判内容上要求, 案件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 公开进行;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 律公开进行。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便于群 众参加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民事诉讼法规 定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 的时间和地点。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本章重点: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难点: 1.基本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本章
第一节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
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重点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1. 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 : 其一是全部由审 判员组成,其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案件,由第一审法院审结,又由第一审法院再 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第二审法院 审结,又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 组成合议庭;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法院组成 合议庭。
2、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 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首先是法官,包括职业
法官和非职业法官(陪审员)。其次是其他 有关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
3、回避的事由 回避制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1)回 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近亲属。所谓近亲属通常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2)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案 件处理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自身的利益。 (3)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 两种关系之外的社会关系,例如师生、同学、亲 属、朋友关系等。,其他关系并不一定引起回避 后果,只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才构成 回避的理由。
三、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依据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 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包括: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表现为相等或对应。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当事人诉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 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系 本章难点: 1.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案例:
2005年9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向李某的户口所在 地乙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乙区法院受理 案件后,被告李某提出自己的户口虽然在乙区,
但自2003年10月起自己一直居住在丙区,乙区法 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公平和正义起见,法官和其他 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案件的 审理的制度。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排除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 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 的疑虑,维护法院的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该原则的适用: 适用的主体。 适用的人民法院。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 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 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 适用的案件。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无论 是财产权益争议案件,或是身份关系争议案件,都适 用该原则。 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 序外,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 检察监督原则有以下两个含义: 1.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包括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2.检察监督的方式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如 果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 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第六节 检查监督原则
(二)两审终审制的内容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分为司机,即最高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
院。根据需要设置了军事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人 民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级制 度也可以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做 出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判及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
第五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和诉讼权利。 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 体利益的处分。
第二节 回避制度
回避,即不参与审理活动,是为保障司法公正而 设立的制度。 1. 回避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
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2. 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 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1) 是本案当事人或 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 督,监督的方式是依法抗诉。 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3、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
思考:
完善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应注意的问题 1、法律监督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关系。 2、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体系应当是怎样的? 2.谈谈你对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的见解。 3.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4.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为什么?
不准上诉的裁判外,对一般的民事案件、经济纠 纷案件都应实行两审终审制。凡当事人不服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裁判,都可以再上诉期 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 院进行二审。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属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五节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案件
第四节 诚信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 实和善意。 (二)世界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诉讼中的真实义务 。确立 依据: 1、是个人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主义的诉讼观转变的 需要 2、是适应现实诉讼关系多样化与复杂化的需要 3、是该原则在全部法领域中不断得到重视的结果。
3.申请回避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 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应 当在 3 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 申请人对驳 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4. 申请回避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 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停止参与 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 5. 回避的批准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7 条 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 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 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也就是
说,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 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 由当事人等提起上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 做出的裁判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人民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 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思考: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李某管辖权异议权,
这体现了哪一项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立法模式对 诉讼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者对某个重要诉讼阶 段起指导作用。
基础性、导向性和抽象性 我国立法模式:集中规定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弥补法律漏洞
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案件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
审判员
审判员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原来是一审
原来是二审 或上级法院 提审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按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特征: 1、一审合议庭:审判员+陪审员,同等权 利义务 二审合议庭:审判员 2、合议庭成员人数为单数 3、少数服从多数 4、共同参加,共同负责 5、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只能组成合议庭 6、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 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原则贯穿民事审判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和条件。。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 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 判决的依据。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的辩论 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节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 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 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辩论是民事诉讼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第三节
辩论原则
第四节 诚信原则
具体适用: 对当事人 1、排除不正当的诉讼形态——变更义务履行地点以 争取管辖法院 2、诉讼上的禁反言——前后的诉讼行为相互矛盾 3、诉讼权利的失效——逾期行使异议权 4、诉讼权利滥用的禁止——不当地申请回避,提出 新的证人以拖延诉讼 对法院——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裁判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
审判活动的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普通公民能够参与司法过程,可 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独断专行,纠正其不周之处。 同时陪审团的裁决更能反映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因而 陪审制度是使司法走向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这是 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 利后,陪审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并逐渐向全 世界推广。独立后的美国通过宪法及其修正案,牢牢 确立了陪审制度的独特地位。英国的许多殖民地国也 采用了陪审制度,就连司法制度迥异的法国和德国也 借鉴了英国的陪审模式。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
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在封建 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 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 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 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公开审判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 制度。
它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审级制度。由于我国地 域辽阔,人口分布不均,如果审级过多,一个案 件可以多次上诉,既消费人力、财力和时间,也 不利于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实行两审终审有利于 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我国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 还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以弥补审级上的不足,切实保证实事求是,有错 必纠。如果经过二审仍有不正确的裁判,还可以 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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