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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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操纵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六章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范例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办事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实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畴2.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的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法院指定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治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小我私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指派的治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治理人职责时,卖力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当治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罗但不限于:治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卖力制度、治理人业务培训制度、治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陈诉制度、治理人业务操纵流程制度、治理人事情稿本和档案治理制度、治理人报酬分派与风险包袱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系统人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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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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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21-08-1915:03:09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摘要:为了引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法律作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了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规范律师职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职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指引,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作用。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成员律师事务所或者个人律师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经理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该律师事务所担任经理的有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经理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经理业务培训制度、经理负面资格审查及报告制度、经理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手册手稿及文件管理制度、经理薪酬分配及风险承担制度、,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经理名单的个人律师,不仅应当配合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有关制度,还应当配合律师事务所制定个人律师担任经理的有关制度。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 (4)第一节破产申请 (4)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6)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的律师法律业务 (33)第四节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的律师法律业务 (35)第三章破产企业整顿期间公司治理律师法律业务 (39)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43)第五章附则 (44)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 (3)第一节破产申请 (3)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4)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的律师法律业务 (20)第四节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的律师法律业务 (22)第三章破产企业整顿期间公司治理律师法律业务 (25)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28)第五章附则 (28)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引导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理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布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停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 1 条主旨和效劳1.1 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足发挥律师在公司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及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说的规定,拟定本引导。

1.2 本引导为律师担当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建议。

本引导与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及司法解说有反抗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及司法解说的规定为准。

第 2条合用范围2.1 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当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执行管理人职责的,合用本引导。

2.2 人民法院指定清理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理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执行管理人职责的,合用本引导。

2.3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许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不论其能否为律师,在其执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许律师个人能够要求其参照本引导执行。

第 3 条有关制度制定3.1 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联合本律师事务所的本质状况,拟定本律师事务所担当管理人的有关制度。

有关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悲观资格审察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稿本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酬劳分派与风险肩负制度等。

3.2 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拟定前款规定的有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拟定律师个人担当管理人业务的有关制度。

3.3 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登记、保管、清算和分配,同时负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操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

该指引以规范律师破产管理人工作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审慎接受任职。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前,应详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情况,包括其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并评估自身能否胜任该项工作。

此外,律师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能够正确履行。

二、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后,应认真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等。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律师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与相关方沟通。

四、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合理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够公平、公正进行。

对于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或虚假债权等情况,律师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五、适时报告程序进展情况。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同时,律师还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资产清单、账务报表等信息,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度。

六、遵守法律道德规范。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破产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慎重处理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信息。

同时,律师还应遵守破产程序的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律师应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同时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业务办理流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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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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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条宗旨和效力第1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经管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经管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经管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经管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经管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经管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经管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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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破产事务。

2. 专业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相关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熟悉破产法律规定,并依照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业。

3. 盈利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报酬,但不得从破产债务人收取费用。

4. 诚信原则: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法规,确保公正、诚实和透明的执业。

三、业务流程1. 接受委任:律师应当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接受委任为破产管理人,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2. 了解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充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3. 编制破产清算方案: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并提交给破产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议。

清算方案应包括资产处置、债务清理、债权认定、优先受偿、费用支出等内容。

4. 资产处置和债权认定: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债权进行认定和排优先次序。

5. 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破产进展情况,并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6. 破产清算分配: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次序获得应得的清偿。

7. 交付案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完成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并交付破产案件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 保密: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破产案件涉及的各类文件和信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隐私。

2. 合作:破产管理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

3. 信托:破产管理人应以诚信为基础,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将破产进展情况向债权人报告。

4. 报酬: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律规定,依法收取合理的报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制人业务指引1.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制人业务指引1.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1.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经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于2008年**月**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4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业务办理流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业务办理流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业务办理流程
嘿,大家知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业务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吗?咱就拿开公司来类比一下吧。

你想想,开公司就像盖房子,得一砖一瓦慢慢地搭建起来,而处理破产业务就像是给这个房子做一次全面的“体检”和“整改”。

首先,得有人提出破产申请吧。

这就好比房子出问题了,得有人站出来说“咱们得看看咋回事”。

然后呢,律师们就开始行动啦!他们就像一群经验丰富的医生,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这是多重要的一环呀!比如说,要查看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不是像房子的根基一样,是不是牢固。

接下来,律师还要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哎呀呀,这就像是要把房子里的东西整理清楚,该留的留,该卖的卖。

你说要是没管好,那不就乱套了嘛!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也不是干等着呀!他们就像关心房子状况的邻居们,时刻关注着事情的进展,也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呢。

律师就得在中间协调好各方关系,让整个过程顺顺利利的,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呢,真得有两把刷子才行!
然后还要开债权人会议,这就像大家坐在一起商量怎么解决房子的问题一样。

得有人主持大局,让大家都能发表意见,最后达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最后,破产程序终结啦!就好像房子的问题都解决了,一切都恢复了平静。

总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业务办理流程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需要律师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需要各方的配合。

这就像是一场大战役,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呀!我觉得这个过程真的非常有意思,也非常有挑战,能让律师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也能为企业和债权人解决大问题呢!你们说是不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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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置好职工,注意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条管理人团队的组成4.1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立即按照本所的管理规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和特点,确定管理人团队的人数、成员。

管理人成员应包括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财会、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或有关经验的人员。

4.2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团队内部设立财务审计评估组、财产清收组、债权申报登记组、职工工作组、综合后勤组、安全保卫组或其它职能小组。

各工作小组应协调配合地进行工作。

第5条组长负责制5.1管理人团队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管理人团队的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5.2组长履行以下职责:5.2.1 根据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团队内部的分工,掌握工作进度,随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协调程序中各环节的关系;5.2.2 确定管理人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管理人内部分工,各项工作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等;计划要做到全面、完整、分清轻重缓急、切实可行;5.2.3 负责与人民法院联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5.2.4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授权相关人员代表管理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5.2.5 以管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各类报告,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5.2.6 掌管管理人印章;5.2.7 审批破产费用支出;5.2.8 召集和主持管理人工作会议,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5.2.9 其他应当由组长完成的工作。

第6条管理人印章6.1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破产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本案破产事务。

6.2管理人印章由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负责保管。

6.3管理人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管理人各工作小组需要使用管理人印章时,应向组长提出申请,经组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对于所有用章事项应进行登记,并保存所有加盖管理人印章档案副本。

第7条管理人工作会议为掌握管理人工作进度、处理随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管理效率,由组长召集管理人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通知承办法官参加。

第8条管理人会计事务管理人团队中应有专人或者在必要时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负责管理人会计事务,对担任管理人期间的收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录,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保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第9条管理人的工作原则9.1 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全面履行职责,保护债务人企业的财产,防止财产的流失、损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

9.2 公平和效率原则在程序和实体上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

9.3 审慎原则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时,应以审慎原则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对于被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中显示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

9.4接受监督原则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务,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会议对有关问题的质询或询问。

第10条聘请专业人员10.1 管理人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会计、审计、评估等事务,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后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

10.2 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10.3 管理人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合理确定报酬。

第11条管理障碍的排除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管理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2条程序的区别与转换12.1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分清在清算、重整、和解中作为管理人职责的区别和工作的重点。

12.2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或重整,由和解转入清算或重整,由重整转入清算的,管理人应根据管理人在转换后的程序中的职责履行职务。

需要办理财产和营业管理权移交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第13条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收取13.1律师事务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管理人报酬方案由人民法院确定。

13.2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13.3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申请法院进行调整。

13.4管理人收取报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13.5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14条保密对于管理人工作中暂时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团队各成员应注意保密。

第15条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15.1管理人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可以向债权人主席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15.2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的内容应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15.3管理人应保留相关的会议通知记录。

第16条管理人工作底稿管理人成员履行各项职责应制作并保留必要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6.1管理人与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交接的有关情况及证据;16.2有关本指引第22条第1款企业状况调查的情况,包括与被调查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记录调查过程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调查结果的报告;16.3有关债务人企业的审计、评估材料;16.4清收债务人企业的债权的情况;16.5有关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担保物权的情况;16、6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情况;16、7 法院有关的裁定、决定、命令等;16、8对保留意见、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16、9其他有关履行职责的重要资料。

第17条管理人辞职17.1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17.1.1 发现与本案存在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有利害关系的;17.1.2 案件特别复杂,管理人的能力难以保障业务质量的;17.1.3 有其他客观原因不适合担任管理人情形的。

17.2管理人的辞职申请被法院批准,原管理人应与法院新指定的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在与新管理人办妥交接手续前,原管理人仍应依法履行职责。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17.3管理人的辞职申请不被法院批准,管理人应继续依法履行职务。

管理人仍坚持辞职,并对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18条律师为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在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可以参考本章的具体内容,具体职责范围由与管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确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19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接管债务人企业,专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法院的指定作为破产管理人,指派律师接收债务人企业,全面控制债务人企业财产和经营管理权的行为。

第20条接管前的准备20.1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立即安排律师到法院阅卷,了解破产案件基本情况。

阅卷范围包括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其他卷宗材料。

20.2在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根据现时掌握的企业的情况,确定接收企业时管理人成员的分工,制定接收企业的方案。

20.3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交接的内容和范围,要求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0.4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向企业内部员工和与企业外部的有关人员通知和公告企业接管的有关事项。

第21条接管手续21.1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通过阅卷初步了解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接管债务人企业,凭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同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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