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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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发展,提高专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提高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学术交流能力,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学术委员会下设发明专利专业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专业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法规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诉讼
专业委员会和企业知识产权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常
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和本条例开
展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组织开展与专利代理行业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专业学术水平。
第四条组织专利代理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司法系统、相关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等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开展与国外同行及国际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开展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研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
第三章报名条件
第八条凡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执业5年以上,或在相关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热心专利代理事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专利代理人,
均可报名参加(每人限报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名单由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一届(每届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秘书处与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执行。秘书处承担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并参加各项有关的专业活动;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
委员累计2次不参加相关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可申请重新
加入)
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名单每年确认一次,并上网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本工作条例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