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山东专利条例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自主研发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运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促进专利运用、专利资助奖励、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保护等相关工作。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991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 9月 6日国务院第 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3.04•【文号】国务院令第7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1年3月4日专利代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
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代理师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二章专利代理师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七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三)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述核发资格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1.报名时间:2012年6月4日0时至6月18日24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进行网上报名。
3.考点:在全国20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景德镇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1。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 最新(2019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已经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1月6日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新版】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冠有“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和协调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管理各个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联系开展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按照《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规定和授权开展活动,业务范围包括:(一)配合协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二)开展与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政策及课题研究;(三)承担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推动完善本行业的标准体系建设;(四)组织开展专业化的培训、讲座、讲学,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五)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技术的顾问、咨询工作;(六)向协会推荐会员;(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职务及人数根据开展工作需要确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下设分委会等分支机构。
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但不属下一级组织。
第四章设立、变更、撤并和注销第八条设立程序(一)专业委员会成立发起人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研究讨论是否同意设立;(三)协会批复同意成立后,由发起人牵头负责筹备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逾期自动取消组建资格;(四)协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后,将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全体会员单位。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标准化促进专利代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研究
摘 要:专利代理服务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研究了我国专利代理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了专利代理服务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建立健全专利代理服务标准体系、开展专利代理服务评价标准研制、加强专利代理服务标准实施与应用的对策和建议,以进一步促进专利代理服务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标准化,专利代理服务,高质量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3.10.009Research on Standardization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Patent Agency ServicesHE Li-juan ZHANG Bin SHENG Li-xin ZENG Xiao-jun(Hunan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Abstract: Patent agency services are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industry.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tus and trends of China’s patent agency service industry, analyzes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tu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patent agency service standardization, and propose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how to establish a sound patent agency service standards system, develop standards for patent agency service evalu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patent agency service standards, in order to further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patent agency services.Keywords: standardization, patent agency services, high-quality标准化促进专利代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研究何丽娟 张 斌 盛立新 曾小军(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基金项目: 本文受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项目“专利代理机构评价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2F017K)资助。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1998年4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人的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保障全国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三)制定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四)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开拓专利代理业务领域;(五)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法制建设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问题和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七)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做好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职称评审工作;(八)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九)调解本会认为需要由其调解的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十一)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专利代理人,为本会个人会员。
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欢迎于2015年5月3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专利促进、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保障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二章专利保护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处理、销毁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六条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可以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标识的标注形式,应当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会展期间,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认定专利违法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参展商撤出其参展产品或者技术。
关于遴选专利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保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专利代理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遴选目的本次遴选旨在选拔一批具备较高专业水平、良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的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专利代理服务,促进我国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遴选范围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2.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专利代理人;3.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遴选条件1. 专利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3)拥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专利代理人;(4)具备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能力;(5)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 专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3)熟悉专利法律法规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遴选程序1. 报名:有意向的专利代理机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遴选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专利代理机构简介;(4)专利代理人个人简历;(5)近三年业务成果报告;(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评审:遴选委员会将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评审。
3. 公示:评审结果将在遴选委员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确定入选机构:公示期满后,遴选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选专利代理机构。
五、遴选时间1.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 评审时间:自报名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3. 公示时间: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 确定入选机构时间:公示期满后,根据评审结果确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日期 : 2021.02.24实施日期 : 2021.02.24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专利代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各专利代理机构:为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行业纪律,促进行业行稳致远,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协会《章程》,以及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应性修改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2021年2月24日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年2月3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代理师职业道德第三章专利代理师执业纪律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活动,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和相关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五条专利代理师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5年4月30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名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的专利代理人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1.29
•【文号】法〔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1.2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
代理人名单的通知
法〔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
代理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保障专利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17号)第二条的精神,现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首批专利代理人名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共计1030人(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在专利案件审理中,各有关人民法
院应结合上述名单,根据法〔2012〕317号通知第二条的精神对专利代理人资格予以审查。
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定期对推荐名单进行增加、删除和变更调整,届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确认后另行通知。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名单(第一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印)。
专利代理人报考条件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人报考条件是怎样的专利的申请不仅仅可以专利的拥有者本人去申请,还可以委托他人去代理申请。
但是,专利的代理人并不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的,是需要有知识才可以代理专利申请的。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专利代理人报考条件是怎样的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专利代理人报考条件是怎样的专利代理人往往是通晓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1)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其中,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
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考核,合格者才予以登记注册。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规定:有中国专利局与司法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组成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在业务上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工作。
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经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由中国专利局登记为专利代理人,并且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即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
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如下:(1)为申请专利学习;(2)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3)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学习;(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学习;(5)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三、什么是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工作规程(试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工作规程(试行)正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工作规程(试行)(2010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纪律处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负责对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对会员违反本规程第一条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三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本规程处分的性质属于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劝戒、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本规程对会员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违反第一条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投诉受理工作,并将有关投诉文件送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
第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的调查工作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秘书处负责协助实施;开展调查时,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书面材料、书面陈述意见,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质询。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在京举办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研讨交流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在京举办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研讨交流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11.06.07•【文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在京举办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研讨交流会的通知协会定于2011年7月8日在京举办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研讨交流会,特邀法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电学领域、化学领域审查专家,全球品牌保护基金会有限公司的资深知识产权专家以及资深专利代理人就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讲解与交流。
会议议程:上午8∶00~9∶00交流会报到以及会议资料发放9∶00~9∶40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审查(电学领域审查员)9∶40~10∶10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无效宣告判例剖析(复审委审查员)10∶10~10∶40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司法判例剖析(法官)10∶40~11∶00茶歇11∶00~11∶30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的实践(品保委会员)11∶30~12∶00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实践(专利代理人)中午12∶00~13∶30午餐下午13∶30~14∶00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实践(品保委会员)14∶00~14∶30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审查(化学领域审查员)14∶30~15∶00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实践(专利代理人)15∶00~15∶10茶歇15∶10~16∶00“充分公开”相关的讨论16∶00~16∶50“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相关的讨论16∶50~17∶00大会总结具体安排如下:1.研讨交流会地点:丽景湾国际酒店(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联系电话:010-85858888)2.研讨交流会时间:2011年7月8日9:00-17:003.研讨交流会参会人员:全球品牌保护基金会有限公司会员、专利代理人和企业专利工作人员4.报名方式:请登录协会网站/list_zxbm.asp在线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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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发展,提高专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提高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学术交流能力,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学术委员会下设发明专利专业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专业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法规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诉讼
专业委员会和企业知识产权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常
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和本条例开
展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组织开展与专利代理行业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专业学术水平。
第四条组织专利代理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司法系统、相关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等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开展与国外同行及国际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开展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研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
第三章报名条件
第八条凡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执业5年以上,或在相关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热心专利代理事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专利代理人,
均可报名参加(每人限报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名单由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一届(每届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秘书处与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执行。
秘书处承担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并参加各项有关的专业活动;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
委员累计2次不参加相关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可申请重新
加入)
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名单每年确认一次,并上网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本工作条例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