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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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3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3

: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31、【单选题】涉外收付款的基础信息不包括O∙(D)A收/付(汇)款人名称B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C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D交易编码和交易2、【单选题】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O原则。

(A)A实需交易B审慎C真实性D合规性3、【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C)A1OB20C30D604、【单选题】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内机构应在每月初几个工作日内如实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服务贸易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A)B10C15D205、【单选题】下列哪项业务不能在银行办理?(D)A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B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C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D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6、【单选题】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其他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

(B)A外币现钞B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C人民币现钞购汇D保证金账户7、【单选题】以下有关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二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x境外贷款杠杆率X宏观审慎调节参数B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C境内银行可在部分时点贷款余额超过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但需确保月末不超过上限D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8、【单选题】深加工结转项下是否允许外币划转?(A)A是B否9、【单选题】外债本息偿清后,银行应提示债务人及时办理外债账户关闭手续,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目前,对外债注销登记的时限为偿清后()个工作日内;(D)A30B15C5D无时间限制10、【单选题】个人系统恢复正常后()小时之内,银行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应完成应急期间业务数据补录。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外管局37号文是个啥?

外管局37号文是个啥?

外管局37号⽂是个啥?国内企业以红筹⽅式(含VIE结构)在境外上市过程中,外汇问题是最为棘⼿的问题之⼀。

想去上市的公司,应该都听说过⼀个名词--外管局37号⽂。

那么外管局37号⽂到底是什么呢,它的作⽤⼜是什么?“外管局37号⽂”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境内居民通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主要规定的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应应向商业银⾏申请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

过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般情况下,商业银⾏审核37号⽂登记申请的主要⽬的在于境内运营公司(OPCO)有能⼒从海外获得融资,并且完成37号⽂登记后运营公司也确有返程投资的意愿和计划。

1、商业银⾏对于申请37号⽂登记的企业是否有开户要求?开户要求因银⾏⽽异,有些商业银⾏要求公司在该登记⾏开基本户,有些银⾏要求公司开⼀般户即可。

2、对于可以做37号⽂登记的企业,商业银⾏尽职调查的要求、范围和标准是什么?由于各商业银⾏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商业银⾏在尽职调查的标准上也不⼀样。

⼀般⽽⾔,主具体如下:要审查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具体如下:(1)37号⽂登记地点:主要资产所在地/公司注册地(⼀般为公司注册地)(2)37号⽂登记对象的要求为:a、有真实的返程投资的需求,证明材料⼀般可能包括:财务报表,产品资质证明⽂件,专利等;b、信⽤记录良好。

(3)要求资⾦⼀年内返程,如为红筹上市企业,通常还需审查境外上市是否已经实际启动,有⽆明确递表时间。

(4)对于境外融资的企业,通常还需审查公司和投资⼈之间的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以及投资⼈的详细背景情况。

(5)运营实体设⽴未满⼀年,⽆实际经营,银⾏⼀般不接受37号⽂登记。

(6)⽆论该公司有多少股东,都需要⼀起做37号⽂登记,否则需要出具承诺函表⽰现在及将来都不会就同样事项申请37号⽂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37号文备案

37号文备案

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9)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0)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4)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6)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7)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9)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0)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1)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2)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3)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4)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25)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本业务办事指南及业务表格仅在深圳适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内容会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不定期进行更新,请以最新公布材料为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下面清单所列直接投资业务外,其余的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下放到银行办理,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直接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由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为企业办理,无需再向外汇局申请。

各类业务操作指引可参照2015年汇发13号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2)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业务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币种变更 (2)二、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4)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业务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5)业务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6)业务四: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7)业务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8)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示:1、前期费用登记金额不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其他相关法规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最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最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

外汇局在本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给申请人,并留存复印件。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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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最新版).doc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最新版).doc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填表说明: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

外汇局在本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给申请人,并留存复印件。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中方持股比例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篇一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投资主体名称:投资主体代码:境外投资企业注册币填表说明: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关于外管局37号文的详解

关于外管局37号文的详解

外管局“37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关于定义的重大调整(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调整37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75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的内容;二是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

(二)“返程投资”的定义调整37号文第一条第2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75号文第一条第2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据此,3 7号文对于“返程投资”的定义,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外管局37号文件解读

外管局37号文件解读

外管局37号文件:VIE结构以及返程投资的重要改变37号文关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规定,极大地突破了75号的限制,有效地简化了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程序,具有重大意义。

37号文及其《操作指引》对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及其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根据37号文,对境内企业通过VIE架构进行境外融资及上市产生重要影响的75号文同时废止,59号文中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操作规程》也相应被《操作指引》取代。

37号文开篇即提出“为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的目的。

37号文与75号文相比,有诸多较大的调整,有望为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打开多扇窗口,其积极意义与实践效果,值得期待。

相比于75号文,37号文在定义、特殊目的公司范围、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融资以及返程投资、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各项登记程序、处罚依据与措施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定义的重大调整根据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及“境内居民”的定义都做了较大的调整。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相比于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1)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2)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外汇管理局37全文

外汇管理局37全文

外汇管理局37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资料。

外汇管理局 37号文汇发[2014]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2014-7-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汇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外资并购中“返程投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外资并购中“返程投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外资并购中“返程投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近年来,返程投资现象不断攀升并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大量出现的返程投资中出于不同的动机与目的,存在各种各样的做法。

2006年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对这种新的投资方式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使用了较大的篇幅进行规范。

一、返程投资的概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定义为: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

这些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置换企业中方股权;2.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者协议控制境内资产;3.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向境内企业增资。

二、返程投资的动机分析1.境外融资需要。

实际上很多境内企业为了以“红筹”模式在境外融资,需要以返程投资的方式把境内企业的权益转由境外的壳公司持有。

2.国际化公司的跨境重组。

如,某网络公司在全球平台整合收购境外的网络公司。

3.规避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审查政策。

如,个别国企的管理层试图以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名义对境内企业进行所谓的外资并购。

4.政策寻租。

寻租境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及资本汇出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5.个人财产转移。

6.增加境内资产的流动性。

三、国内与返程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1.《公司法》。

从立法技术上,《公司法》对与返程投资密切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用语进行了界定。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规定的要点有三:第一明确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融资的审核登记程序。

其“设壳”和“注资”两步,需要分别履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后的资金调回的问题。

充分尊重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三明确了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之间有关资本利得的跨境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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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

外汇局在本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给申请人,并留存复印件。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中方持股比例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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