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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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

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

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

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

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

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

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

务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日常结算业务账户流水,证明企业的大额资金来源。(四)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除申请书、登记表等须留存原件外,其他相关材料应查验、审核原件,并留存经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或其他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经境内居民个人本人签名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按外汇局文件规定的年限保留相关业务资料备查。(五)境内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

办理外汇登记后,应在境外投资项目具有真实、合规、明确的实际资金用途时,汇出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提前(购汇)汇出。未经批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渠道开展QDLP业务。(六)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原则,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不得为管控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七)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包括前期费用汇出)应按照支付使用原则,审核并确认客户资金使用具有真实用途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境外并购股权的应审核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四风险提示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

办理相关业务:(一)以境外直接投资为渠道,实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或投资移民的。(二)交易目的不合理的。(三)资金来源不合理的。(四)资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确说明资金最终去向、用途的)。(五)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办理业务的。五持续监测(一)银行应事后跟踪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信息。对于异常客户,银行应保持警觉,从办理登记到资金对外支付,应全程对资金来源与应用进行全面审核,审慎办理。业务登记环节应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汇出环节应收取客户资金来源相关证明;资金汇出境外后,应要求客户提供境外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及对账单等材料,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如银行发现资金使用用途和业务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外汇局和牵头银行上报异常信息。(二)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大额、可疑交易及行为,要求客户履行声明及告知程序。对于客户故意使用虚假资料行为,银行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客户档案,对虚假资料妥善保管后报告外汇局。外汇局确认情况属实的,由公约工作组对成员银行进行情况通报或风险提示。(三)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和留存业务资料。对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0年备查。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一)业务定义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

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2.在境外项目招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购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二)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业务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3)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4)已向境外直接投资机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5)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资

金汇出登记业务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对此表应审核表格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2)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关注客户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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