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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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作为银行的个人外汇业务从业人员,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才能够让自己的业绩突出,也能让客户更加满意。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对于“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作为银行员工展业的基本方法,包括:拓展业务范围,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营销。

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展业三原则”的应用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详细解释每个原则在该领域的应用。

一、拓展业务范围拓展业务范围是“展业三原则”的第一条。

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我们需要拓展业务范围,多渠道地寻找和维护客户。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拓展业务范围。

1. 积极参与金融展会:银行可以参加金融展会,向客户展示自己的外汇业务和优势,引起客户的兴趣,从而达到拓展业务范围的目的。

2. 协议签署:与国内外企业签订外汇交易协议,为企业提供外汇交易服务,同时也可通过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向其合法员工提供个人外汇服务。

3. 渠道合作: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个人外汇交易服务。

二、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1. 优化产品设计:将客户的需求贯穿于产品设计全过程中,提供更具吸引力和优势的产品。

2. 推行在线交易:加快交易进程,方便客户操作,提高客户的交易体验。

3. 精准客户营销:针对客户群体的需求,推出相应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增加客户黏性。

三、积极营销1. 加强品牌推广:银行可以加强品牌宣传和推广,增加银行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2. 客户关怀:银行可以加强客户关怀,定期向客户介绍银行的优质外汇业务,并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 建立客户信任:银行需要建立良好的客户信任关系,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 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 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展业三原则是指客户至上、服务至上、创新至上。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领域,其发展离不开以上三个原则的指导。

本文将就“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并分析这些原则对外汇业务的影响。

一、客户至上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的应用客户至上原则要求银行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关注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外汇服务。

在外汇交易中,客户需要及时了解市场行情,进行货币交易。

银行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为客户提供行情资讯,如网银、手机银行、电话交易等。

银行还可以提供即时外汇交易的便捷渠道,让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进行外汇交易,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在客户服务方面,银行应该提供专业的外汇交易顾问,帮助客户制定外汇交易策略,提供外汇风险管理的建议。

银行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外汇实盘交易、模拟交易等服务。

客户至上原则还要求银行提供高效的外汇交易服务。

银行可以通过优化交易系统、提高交易速度,保障客户的交易执行质量。

银行还可以提供外汇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更为灵活、便利的外汇交易体验。

在服务质量方面,银行可以通过提供高品质的客户服务、提高交易执行速度、简化操作流程等方式,提高外汇交易服务的满意度,提升客户的忠诚度。

创新至上原则要求银行在外汇业务中不断创新,推出更加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在外汇交易产品方面,银行可以推出更为灵活的外汇交易方式,如限价交易、追踪止损交易、二元期权交易等,丰富外汇交易产品线,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在服务方面,银行可以推出更便捷的外汇交易工具,如外汇交易App、外汇交易自动化系统等,提高客户的交易体验。

银行还可以通过引入外汇交易社区、举办外汇交易讲座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外汇交易服务。

银行还可以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推出外汇支付、外汇结算、跨境资金管理等创新性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在境内外的资金需求,提高外汇服务的全球化水平。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外汇业务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跨国货币交换、外国汇兑等方面所开展的一种业务。

外汇市场规模庞大,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因此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

展业是指金融机构主动开展业务,促使业务的蓬勃发展。

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重点介绍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

第一、风险可控原则。

外汇业务具有高风险、高报酬的特点,因此风险控制是展业的首要原则。

金融机构在展业之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以制定适合自身的风险控制策略。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外汇市场的基本情况、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特征以及市场的波动性。

其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

最后,金融机构需要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监控和评估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控制策略。

第二、合规经营原则。

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遵循当地的金融法律法规,并遵守国际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包括设立内部合规部门、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等。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汇报业务动态和参与风险管理的情况,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第三、市场化运作原则。

外汇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和风险的市场,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并进行市场化运作。

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灵活开展各类外汇业务,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金融机构应注重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建立合理的定价模型和风险管理措施,准确把握市场趋势和风险变化。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积极借助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所述,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分别是风险可控原则、合规经营原则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以保证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一、前言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是银行在国际贸易领域开展的一项重要外汇业务。

为了规范和促进该业务的顺利开展,保护客户利益,降低银行风险,制定本规范方案。

方案包括了业务展业原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业务展业原则1.合理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2.费用公正合理:银行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保证公正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4.严禁违规行为: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任何违规行为,如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坚决不容忍。

5.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在处理客户相关信息时,要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操作流程2.业务申请:客户根据需求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4.业务批准: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业务,并通知客户是否获批。

5.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6.资金划拨:当客户获批业务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拨,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7.还款管理: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银行进行还款管理,确保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

2.汇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如使用远期汇率合约等进行风险对冲。

3.利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制定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利率风险对冲机制。

4.流动性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确保按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个人对外汇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银行是外汇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外汇交易领域,银行依靠着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庞大的客户群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成为外汇交易的主要平台。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展开个人外汇业务,是银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

一、“展业三原则”概述“展业三原则”是银行业展业的重要原则之一,包括“保持稳定”、“适度扩张”、“尊重市场”。

保持稳定是指银行在展业过程中,要保持其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信誉度,不冒犯法律法规,不披露客户信息,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适度扩张是指在保持稳定前提下,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有所扩张,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尊重市场是指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尊重市场经济原则和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透明,不采取恶意竞争行为,不误导消费者。

二、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现状随着我国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宽,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得以快速发展。

尤其是近年来,个人跨境消费和投资需求不断增长,进一步推动了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发展。

根据业内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4月,我国银行个人外汇结售汇余额已超过1.6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超过20%。

(一)保持稳定银行在展开个人外汇业务时,首先要保持其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信誉度。

银行要牢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优质高效、创新担当”的服务理念,坚守合规经营的底线,不冒犯法律法规,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不披露客户信息,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二)适度扩张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适度扩张,是指在稳健的经营状况下,针对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能的外汇服务。

银行可以通过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渠道网络等方式,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扩大市场份额。

例如,银行可开展个性化的外汇产品和服务,提供外汇实时行情和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更全面、专业的投资建议。

(三)尊重市场银行在展开个人外汇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经济原则和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透明,不采取恶意竞争行为,不误导消费者。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展业三原则是指提高银行的业务能力,提升客户体验和增加营销渠道的三大原则。

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展业三原则的应用十分重要,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服务客户,提高经营效益。

本文将围绕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的应用展开探讨。

一、提高业务能力提高业务能力是展业三原则的首要任务,对于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提高业务能力包括拓展外汇产品线、提升交易效率、优化风险控制等方面。

银行需要不断拓展外汇产品线,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外汇需求。

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银行可以推出不同种类的外汇产品,例如符合个人客户短期投机需求的外汇期货产品、符合长期投资理财需求的外汇基金产品等。

通过多样化的外汇产品线,可以吸引更多客户,提高业务额和盈利水平。

提升交易效率也是提高业务能力的关键。

对于外汇交易客户来说,快速、方便的交易流程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银行需要不断优化交易系统和技术,提高外汇交易的效率和便利性。

可以引入智能化的外汇交易系统,支持在线交易、手机交易等方式,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交易需求。

优化风险控制也是提高业务能力的重要一环。

外汇市场波动大,风险较大,因此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在外汇交易中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可以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团队、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教育等方式,提升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提升客户体验银行需要提供优质的外汇服务,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外汇服务团队、提供外汇交易咨询、定期发布外汇市场分析报告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外汇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也是提升客户体验的重要手段。

银行可以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多种渠道与客户保持联系,提高客户忠诚度和满意度。

提高交易透明度也是提升客户体验的有效途径。

外汇交易市场复杂多变,客户往往对外汇交易流程和费用不够了解,因此银行需要加强对客户的交易解释和费用披露,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增强客户信任感。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4)一、客户识别 (4)二、客户分类 (4)三、业务审核 (4)四、风险提示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一、运输服务 (7)二、旅行支出 (10)三、旅行收入 (13)四、建设—境外建设 (15)五、建设—境内建设 (17)六、保险服务 (18)七、金融服务 (20)八、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 (21)九、其他商业服务 (24)十、文化与娱乐服务 (29)十一、别处未涵盖的保护与维修服务 (31)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3)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与服务 (34)十四、职工报酬 (36)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7)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0)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1)十八、捐赠与无偿援助支出 (42)十九、捐赠与无偿援助收入 (44)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6)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48)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48)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1)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推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者以有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关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与下列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有关资料备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1一、客户准入1二、业务审核2三、风险提示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5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6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10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12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1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二>生产经营正常.<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1.真实性.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一致性.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3.合理性.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三>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坚持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基础,了解客户对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品种、融资币种等的实际需求,使贸易融资各项要素与实体经济需求合理匹配.客户从各家银行所获取的贸易融资总额应与客户海关进出口总量或实体经济交易总额匹配;对确属必要的接续型、组合型融资,进出口贸易融资总额原则上分别不应超过其海关进口业务量、出口业务量的两倍.企业贸易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匹配,对于客户明显超额、超限、异常融资需求,银行应对客户的融资情况进一步深入调查.<四>贸易融资业务中若存在代理同业业务的情况,如代理同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等,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及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责任应归属于实际承担业务风险的银行.<五>本规范提倡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并要求银行无论有无风险敞口,均应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遵守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经营要求,禁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本规范提倡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产品创新等多种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六>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还应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注意单证审核要求、时间限制、业务类型限制.对于受限制或应不予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均应按规定进行有条件办理或不予办理.三、风险提示对具有以下异常特征的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一>客户所申请的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明显超出实际需求,融资币种与实际经营需求明显不匹配.<二>基础交易涉及大额、频繁的关联交易或疑似构造交易.如离岸转手买卖,关联企业间将大额提单、仓单等货权单证频繁转手买卖.<三>注册时间短或属辅导期企业,但进出口量或结算量急剧膨胀.<四>企业账户开立、购汇申请等日常业务办理均由招商人员或代账会计等代理人代办.<五>企业注册资本较小、但账户往来资金量特别巨大和频繁、且账户日均余额极小、无沉淀资金.<六>企业短期内大量、集中、频繁购汇、且交易对手较为单一;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来源可疑,如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多是通过网银转账.<七>交易标的物属于体积小、运输成本低、价值高的敏感商品,如贵金属、集成电路芯片等电子产品、矿砂等大宗商品.<八>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一、进口信用证开证<一>定义进口信用证开证是指银行凭客户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为其办理对外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业务.<二>客户准入已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企业.<三>审核材料1.开证申请书2.进口合同3.《登记表》<B类企业1;C类企业必须提供><四>审核要点1.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两者金额、货物、收付款人等关键信息应一致.2.开证申请人与进口合同约定进口单位.代理进口业务按"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由代理方负责进口、开证、付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得购汇.3.在进口合同上签注开证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留存正本的无需>.4.B类企业在开证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开证金额<按照溢装后的最大金额>与相应币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系1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5.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6.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7.深入了解基础交易背景情况,开证需求真实合理,基础交易符合货物贸易业务规定,交易商品应属于客户正常经营范围.<五>风险提示对以下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1.开证金额、付款期限明显超出客户实际经营需要,开证币种与客户实际经营需要明显不匹配.2.开证的交易标的物涉及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大等大宗敏感商品.3.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4.对货权归属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一>业务定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在收到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或汇出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由银行自身或联合境内外机构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进口货款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业务品种.<二>客户准入货物贸易A类和B类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的贸易融资业务.<三>审核材料1.信用证项下进口贸易融资单据要求<1>信用证及修改正本;<2>贸易合同;<3>商业发票;<4>正本运输单据;<5>如已提货应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2.进口代收项下进口贸易融资单据要求<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4>如已提货应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3.汇款项下进口贸易融资单据要求<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如有>/副本运输单据;<4>如已提货应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5>对于预付货款项下汇出汇款融资,要求客户承诺货到时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核实报关单等单据与申请时提交的合同、发票是否匹配,如不相符应要求客户提前偿还融资.<四>审核要点1.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1>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审核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3>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4>对于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的,参考市场价格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通过监控资金流向、查验交易单据等方式核实合同执行的真实性.2.合理性审核<1>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贸易惯例,是否与历史交易记录匹配.<2>融资金额应遵循实需原则且与客户应付款金额相匹配,与客户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3>融资期限应与贸易周期匹配.应防止进口贸易融资期限过长,导致客户销售回款后不及时归还贷款或挪作他用.<4>客户进口贸易的单据要求及单据交递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与以往历史单据流相吻合,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惯例.3.其他要求<1>可在客户提交的正本运输单据上签注融资信息<含融资期限、金额、融资日期>,并留存相关单据正本或复印件,防范重复融资.<2>对于在融资申请时确实无法提供报关单的,须在融资后合理期限内提交,如不能及时提交,应要求客户提前偿还融资.<3>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应在申请时将客户提交的单据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受托行,供受托行审核.在双方的委托或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责任划分.<4>货权质押项下的融资金额还应根据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可参考现货和期货市场的价格评估质押货物价值.4.关注客户不得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融资.5.信用证、代收、汇款项下融资及海外代付融资资金原则上用于支付货款,不得挪作他用.<五>风险提示对以下进口融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1.融资金额、期限、币种等明显与客户实际经营不匹配.2.融资的交易标的物涉及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大等大宗敏感商品.3.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4.对货权归属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5.预付货款项下融资业务.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一>业务定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或合同<订单>,向银行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业务品种.<二>客户准入货物贸易A类和B类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的业务.<三>审核材料1.信用证项下出口出货前融资单据要求.<1>信用证及修改正本;<2>贸易合同;<3>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2.托收及汇款项下出口出货前融资单据要求.<1>贸易合同;<2>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四>审核要点1.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1>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审核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3>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4>出口商品是否属于客户经营范围,商品定价是否合理,能否按质、按量、按期交货.2.合理性审核<1>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贸易惯例,是否与历史交易记录匹配.<2>融资金额应遵循实需原则且与客户信用证/订单金额相匹配,与客户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3>融资期限应与生产经营及备货周期匹配.3.其他要求<1>在客户提交的正本信用证/合同/订单上签注融资信息<含融资期限、金额、融资日期>,并留存相关单据正本或复印件,防范重复融资.<2>出口商品数量及价格是否稳定.审慎为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季节性较强的出口商品办理融资.<3>企业历史有无逾期收汇、未收汇情况.<4>通过同业代付办理出口出货前融资时,委托行应在申请时将客户提交的单据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受托行,供受托行审核.在双方的委托或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责任划分.4.对关注客户,应要求企业出口后补交报关单/出境货物备案清单.5.企业可根据分批采购需求在一笔订单项下分次进行订单融资.对于关联交易项下订单融资,应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五>风险提示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备货情况,监督融资款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办理融资:1.经常取消订单,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2.未按合同期限交货;3.出口商品质量不稳定或价格出现较大波动.4. 根据现行法规,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一>业务定义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押汇、出口商票融资、福费廷及出口信保融资等业务品种.<二>客户准入货物贸易A类和B类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的业务.<三>审核材料1.信用证项下出口出货后融资单据<1>信用证及修改正本;<2>贸易合同;<3>信用证项下全套正本单据<或复印件>;<4>报关单;<5>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2.托收项下出口出货后融资单据<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如有/副本>;<4>报关单;<5>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3.汇款项下出口出货后融资单据<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如有/副本>;<4>报关单;<5>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四>审核要点1.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1>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审核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3>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4>应收账款应无任何瑕疵,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客户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抵消、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2.合理性审核<1>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贸易惯例,是否与历史交易记录匹配.<2>融资金额应遵循实需原则且与客户应收款金额相匹配,与客户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3>融资期限应与贸易周期匹配.<4>客户出口贸易的单据要求及单据交递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与以往历史单据流相吻合,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惯例.3.其他要求<1>可在客户提交的正本运输单据上签注融资信息<含融资期限、金额、融资日期>,并留存相关单据正本或复印件,防范重复融资.<2>对于在融资申请时确实无法提供报关单的,须在融资后合理期限内提交,如不能及时提交,应要求客户提前偿还融资.<3>通过同业代付办理出口出货后融资时,委托行应在申请时将客户提交的单据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受托行,供受托行审核.在双方的委托或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责任划分.<4>对于福费廷业务,由于银行无追索权的买入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已由金融机构承兑/保付的未到期债权,严格审核单据时,必须确保债权转让条款或背书清楚、完整、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五>风险提示1.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查询企业海关出口量、企业财务报表等信息,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重复融资、过渡融资等情况.2.关注企业历史应收账款、逾期收汇等信息,了解企业历史资金回笼周期与融资期限是否匹配.3.审慎为异地企业、辅导期企业、出口量与注册资本严重背离等异常企业办理融资.4.根据现行法规,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一>业务定义转口贸易融资业务指银行为转口贸易客户<包含离岸转手买卖及收支申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在进出口环节办理的各类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开立信用证、提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境内仓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其中:提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是指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购货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提单所有权,在未实施进口报关或进境备案前向其他境外或境内买家背书转让提单的转口贸易结构中,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境内仓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是指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购货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境外企业存放在境内保税仓库的货物所有权后,向其他买家转让仓单的转口贸易结构中,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二>客户准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客户:货物贸易A类企业;应有1年<含>以上的转口贸易经营历史记录,主营产品、交易对手稳定、明确;近1年内未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列入负面监管对象.<三>审核材料1.信用证开证<1>开证申请书;<2>同一货物项下购销合同.2.提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1>正本购/销合同;<2>买/卖发票;<3>全套正本提单.3.境内仓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1>正本购/销合同;<2>买/卖发票;<3>正本仓单;<4>进/出境备案清单/保税间货物报关单;<5>正本仓储协议.<四>审核要点1.贸易背景真实性:业务人员应重点审核提单/仓单真实性,可通过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网站、仓储公司或实地走访仓储公司等方式查询验证提单的真实性,以及提单背书的连续性〕非指定性抬头提单除外〔及提单所有人,并审核原产地证明、保险单据等单据<如有>的一致性.比对海事查询服务查询船舶动态与提单的各项要素,审核是否相符,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2.融资合理性:重点审核转口收支账期与融资期限是否匹配,商品购销价格是否背离市场趋势,提单或仓单是否已被签注过融资信息,背书是否连续,只要背书连续且清晰表明融资信息<包括融资主体,融资时间,金额以及融资银行的信息>的可予以办理.3.关联交易应重点关注融资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内在关联关系,并利用循环交易项下多次融资,一经发现应审慎办理融资.4.开立信用证时,应按照国际惯例审核开证申请书和合同,两者金额、货物、收付款人等关键信息应一致.信用证单证条款应包括物权凭证<全套正本运输单据或仓单>,不接受已经签注的提单或仓单.在同一货物项下购销合同上签注开证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留存正本的无需>.。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7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1)三、业务审核 (2)四、风险提示 (4)五、持续监控 (5)六、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5)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一、银行贷款发放签约 (7)二、借款人开立贷转存账户 (12)三、贷款发放及支付 (13)四、贷款本息回收 (14)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需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与国内司法涉案客户无重大业务往来或重大关系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1.借款人资信情况较差,或在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中等以下。

2.可能存在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存疑,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等情况。

3.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较高。

4.融资项目涉嫌存在法律风险,或与国家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本行信贷政策不符。

5.担保或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疑。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尽职调查,结合客户征信、本行授信、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银行应严格按照人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国内外相关国家法律等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及其背景是否真实正常,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法人/股东的身份进行识别,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境外贷款客户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在后续业务中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3一、客户识别3二、客户分类3三、业务审核4四、风险提示6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7一、运输服务7二、旅行支出9三、旅行收入13四、建设—境外建设14五、建设—境内建设16六、保险服务17七、金融服务19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0九、其他商业服务23十、文化和娱乐服务28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30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32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34十四、职工报酬35十五、投资收益支出36十六、投资收益收入39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41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42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44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46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47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48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51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规范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规范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经管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规范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3.《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工程一致、《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以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外汇业务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银行来说,展开外汇业务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

然而,外汇业务的风险也是相对较高的。

为了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银行需要遵循三个原则:合规性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和创新发展原则。

合规性原则是指银行在展开外汇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外汇市场具有全球化特点,各国的监管机构对外汇业务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

银行在开展外汇业务前,需要对外汇市场的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了解,并制定符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此外,银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外汇业务的操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风险控制原则是指银行在开展外汇业务时要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外汇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等环节。

此外,银行还需要合理控制外汇交易的规模和频次,避免过度投机和过度杠杆,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创新发展原则是指银行在开展外汇业务时要积极创新,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

外汇市场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较大的市场规模,为银行提供了丰富的业务机会。

银行可以通过开展新的外汇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

创新发展原则要求银行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不断改进和创新自身的外汇业务模式,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合规性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和创新发展原则,是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基本要求。

遵循这三个原则,可以帮助银行提高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开展外汇业务时,银行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市场的变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同时注重创新和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外汇产品和服务。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也日益频繁。

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前景。

为了规范银行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需要制定相关的展业规范。

本文将围绕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展开阐述。

首先,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银行在开展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规性要求,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银行应对参与业务的客户进行必要的合规性审查,核实其身份、资质和信用状况,杜绝潜在的风险。

同时,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次,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注重业务的风险管理。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有着较高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

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和评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银行可以通过设立合适的准备金、建立交易限额和敞口限制、利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管理风险。

此外,银行还可以与相关的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来降低风险。

再次,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重视业务的效率与便捷性。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特点是交易金额较小、交易频率较高。

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提供高效便捷的交易渠道和工具,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银行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先进技术手段,提供在线交易平台和手机银行等服务。

银行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快业务的办理速度。

最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加强业务的监管和审核。

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银行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业务符合规范和要求。

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纠正。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的自查与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业务的质量和信誉。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在银行的个人外汇业务中,展业三原则是指“选择适当的案例,将汇率风险与资金的
保值增值相结合,同时注重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

在应用上,展业三原则可以帮
助银行更好地开展个人外汇业务,并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个性化的服务。

展业三原则强调选择适当的案例。

在个人外汇业务中,客户的资金规模、投资偏好和
风险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因此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个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外汇业务案例。


行可以通过客户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然后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限制
推荐适合的外汇投资产品。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可以选择低风险的外汇保值产品;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可以选择更加灵活和有潜力的外汇增值产品。

展业三原则强调将汇率风险与资金的保值增值相结合。

外汇市场的波动会带来汇率风险,客户在进行个人外汇业务时需要考虑如何管理这种风险。

银行可以结合客户的需求和
市场情况,提供一系列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如远期外汇交易、期权等。

客户可以利用这
些工具来锁定汇率、规避风险,保护资金的安全性。

与此银行还可以提供丰富的投资产品,帮助客户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银行可以推出定期外汇存款、外汇基金等产品,为客户提
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帮助客户获得更好的收益。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近年来我国个人可支配收入大幅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改善,出境旅游、留学等境外消费需求不断走强。

在此背景下,我国个人外汇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也使得外汇监管部门对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面临较大压力。

2020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微观监管立足对外汇市场各类主体及其交易行为实施真实性审核、行为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而当前我国奉行的“展业三原则”是我国外汇管理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

随着经济交易行为的复杂程度提升,个人外汇业务项下屡屡出现违规分拆购付汇、借道转移资产甚至参与地下钱庄等问题,为外汇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落实“展业三原则”、强化个人外汇项下风险防范能力成为外汇监管部门落实原则监管、夯实微观监管能力的重要任务。

一、“展业三原则”在我国外汇领域实施情况2013 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 号),首次提出“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提出“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的甄别,主动报告可疑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同年,增加了“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两项概念,并陆续出现在外汇管理各项政策法规中。

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5号)规定,允许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9 号)中规定,银行对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可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7号)指出,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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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是否真实,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的身份进行识别。

第十一条【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可调查的客户背景信息包括:在管理机构和银行的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客户经营状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外部评级、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行为和外汇收支行为等。

第十二条【客户分类管理】银行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可在总则基础上,根据具体外汇业务特点补充适用于该项业务的客户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的识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应列为关注客户:(一)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 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的等;(二)近一年内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外汇监管案例、企业信用报告存在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等;(三)被公安、司法、审计、纪检等部门调查的;(四)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在异地的客户、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客户等;(五)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六)生产经营不正常或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七)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八)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九)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资金流动、外汇收支存在明显异常的;(十)银行有权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变化,将外汇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客户;(十二)银行认为应被列为关注客户的。

除关注客户外,其他客户均为可信客户。

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满足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时,银行应及时将其转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外汇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客户】客户不配合银行进行身份识别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资料的,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五条【客户背景信息记录与保存】银行应以书面、电子等形式留存客户身份识别、背景信息调查、客户分类情况等信息,相关客户资料应归档并长期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客户信息更新】客户背景调查结果可用于一段时期内多笔业务的审核。

银行应当定期更新客户信息,关注客户信息的更新频率一般应高于可信客户信息的更新频率。

第三章业务审核要求第十七条【业务审核目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切实履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慎性审查职责。

建立完整、有效的业务审核制度和操作流程,有效识别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审查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支持具有实体经济背景、符合政策导向的外汇需求,防止虚构交易背景开展跨境、跨币种、跨市场的投机套利活动。

第十八条【业务审核原则】银行审核客户申请的外汇业务,应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应认真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之间应能相互印证、共同构成逻辑合理的证据链以证明业务背景的真实性;掌握客户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了解交易资金的来源、用途;综合评估外汇业务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综合判断业务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审查客户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业务的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业务的时间需求与客户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账务周期是否相符;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业务审查方法】根据客户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等级的尽职审查措施。

(一)对可信客户实施一般审查措施,便利其贸易投资活动。

(二)对关注客户实施强化审查措施,审慎为其办理业务。

(三)可信客户,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外汇局、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提示的异常行为特征或风险,或者银行自行判断存在异常行为特征或风险,应比照关注客户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条【直接证明材料】直接证明材料指能直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来源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真实性证明资料。

直接证明材料能够直接证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或需求,且客户合法拥有办理外汇业务所必需的相关权利,如货物所有权、应收账款债权等。

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行业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核准、备案、登记、许可、配额等文件。

如业务核准件、外汇业务登记表、配额证、备案登记信息表等;(二)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三)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税务证明、税务备案表等;(四)审计机构出具的全面或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五)保险机构出具的针对基础交易的相关保险单据;(六)可信仓储公司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等货权证明文件;(七)可信船运公司等运输物流企业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海运提单、空运单据、陆运单据等;(八)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检报告、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与基础交易相关的保函或现场勘查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间接证明材料】间接证明材料指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证据链,侧面间接证明业务背景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证明材料可来源于客户自身、客户的交易对手方、经办银行、管理机构、其他可信第三方等。

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客户自身或其关联方、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交易合同、交易意向书、交易证明、发票、付款通知、董事会决议、业务申请、业务说明等;(二)客户自身或其关联方、交易对手方的财务报表、业务记录、会计记录等;(三)银行采集的与客户及其交易有关的、确可佐证业务真实性的数据、资料、现场勘查报告等;(四)管理部门出具的辅助资料,如资本项下业务登记凭证、额度管控信息表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信息等,可信第三方出具的辅助物流单证如装箱单、运输保险单据等,或者征信资料,或者与客户及其交易有关的、确可佐证业务真实性的相关单证、资料、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证明材料的使用】银行可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和客户风险等级,要求客户提供或主动收集证明材料。

银行应按以下方法使用证明材料判断交易真实性:(一)首选直接证明材料,辅以间接证明材料;(二)证明材料来源广泛,包括来自独立第三方、管理部门、客户自身等;(三)证明材料自身内部要素之间、证明材料之间、证明材料与客户背景之间不存在矛盾;(四)证明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第二十三条【一般审查措施】对于无风险提示特征的可信客户,银行可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及银行自身内控规定,审查客户准入资格和业务背景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强化审查措施】对于有风险提示特征的可信客户、关注客户以及银行自行判断具有违法违规、规避外汇监管、虚构交易背景实施投机套利等行为特征的客户。

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强化审查措施:(一)要求客户提供或主动收集更多的直接证明材料;(二)通过自行查证、工作组内部共享信息、第三方查证等方法,查证客户提供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本身是否真实、是否被伪造变造、是否未被违规重复使用;(三)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工商登记系统、征信系统、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和背景信息;(四)深入了解客户的背景信息,如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上下游合作伙伴、母公司和关联企业、业务历史记录、资信评级记录、其他通过公共数据库或互联网渠道能获取的信息等;(五)全面分析客户申请办理业务信息,如业务需求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对手方、交易受益人等;(六)现场实地查访自然人客户住所或单位所在地,机构客户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七)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审查措施。

第二十五条【后续处理(一)】客户无法通过真实性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业务,并主动收集或要求客户提供更充分的真实性证明资料,直至确认交易真实、业务合规。

银行采取强化审查措施仍未能排除风险提示特征的,应审慎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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