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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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目次目次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总则 (1)5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2)5.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2)5.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2)5.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2)6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3)6.1 共享信息提供 (3)6.2 共享信息使用 (3)6.3 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3)7 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4)7.1 评价办法 (4)7.2 管理制度 (4)7.3 组织保障 (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1 范围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政务部门 government affairs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1.2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 e-Government and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面向公民或企业直接服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17〕53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17〕53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7月1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2日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公开,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

2018年底前,建成覆盖市县乡三级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市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实现部门自建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政务服务事项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形成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

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形成省市政务服务整体联动、部门协同、入口统一、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重点任务(一)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1.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市级“一张网”铺到底的总体设计,各地、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审批服务系统和数据库,统一使用“滁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含后台支撑系统)。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xxx“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xx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

xx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xx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

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xx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

财政部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办 法 》指 出 ,采 购需 求应 当符 合法 律 法规 ,满 足国
家治理 体系 和治 理能 力现代 化 ,推进 公共 资源配 置决 策 、 家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鼓 励 使 用 市 场 自主 制 定 的 团 体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公开 ,扩大 公众 监督 ,增 强公 开 标 准 。专 业性 强 、技 术要 求较高 的政 务信 息系 统 ,可以邀
采购速览 BROW SE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 府信 息公 开的意见 》
财政部印发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日前 ,国务 院办公 厅印发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日前 ,财 政 部 印 发 《政 务 信息 系 统 政 府 采购 管 理 暂
政 府信息公 开的意见 》(以下简 称 《意见 》),对 公共资源 配 行办 法 》(财 库 [201 7]210号 )(以下简 称 《办法 》),
置领 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 出部 署 。
《办 法 》要 求 为社 会 公 众服 务 的政 务 信 息 系统 ,应 当将
《意见 》指 出 ,要全 面贯彻 党的 十九 大精神 ,坚持 以 公众 意见 或者使 用反 馈情 况作为 验收 的重要 参考依 据 。
习近平 新时 代中 国特色社 会主 义思想 为指 导 ,不 断推进 国
置领 域政 府信息 公开 。各地 区 、各 部 门要 根据 区域 、行业 采 购 人 的主 体 责 任 ,要 求 采购 人 应 当按 照 可 行 性研 究 报
特点 ,进一步 明确本地 区、本行业公 其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 告 、初 步设 计 报 告 、预 算 审批 时 核 准 的 内容 和 实 际工 作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X〕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X〕1272号)精神,X年9月1日,省数字办部署要求全省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大普查,按照新的国家规范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登记工作。

为做好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共享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最新的目录编制指南编制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建设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促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互联互通和信息开放,在全国目录编制的考核中力争上游。

二、主要任务分期分批开展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建立信息准确、完整、规范、鲜活、统一的信息目录管理机制,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管理、发布、更新、查询和定位服务,支撑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编制依据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X〕51号);2.《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X〕1272号);3.《X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4.GB/T7027-2002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5.GB/T21063.1-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6.GB/T21063.3-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7.GB/T21063.6-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

四、编制内容及成果1.编制内容:一是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是已经建成的部门应用系统目录和数据库目录;三是数据汇聚目录。

2.编制成果第一阶段成果:1.《X市XXX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2.《X市XXX部门数据库目录》;3.《X市XXX部门应用系统目录》;4.《X市XXX部门数据汇聚目录》。

安徽省数据目录编制指南V2.1

安徽省数据目录编制指南V2.1

安徽省数据目录编制指南2020年8月修订历史引言为规范安徽省数据目录的编制工作,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政务服务数据目录编制指南》和国家相关制度与标准的规定,编制本指南,作为数据目录编制的主要规范。

1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安徽省政务数据目录、社会数据目录、经济数据目录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已经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GB/T 21063.1-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GB/T 21063.3-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GB/T 21063.6-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C0109.1-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第1部分:编码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政务服务数据目录编制指南》《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汇聚地方政务服务数据目录规范》《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V4.0》3 术语和定义3.1 政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3.2 社会数据社会数据归集范围主要包括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社会发展、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等领域采集和产生的数据资源。

3.3 经济数据经济数据归集范围主要包括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推动经济运行、经济发展中采集和产生的数据资源。

3.4 核心元数据核心元数据是描述数据基本属性与特征的最小集合,一般包括数据资源的名称、内容摘要、提供方、发布日期等。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资源目录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要求,分别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者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级共享平台。

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整合到共享平台。

第七条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皖教秘[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秘〔2011〕253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为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系统操作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以下简称委厅)与各市、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之间的电子公文交换和委厅内部电子公文流转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施电子公文交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利用办公软件制作,可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优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实施交换的具有规范格式的非涉密公务文件,包括公文的正文及其具有相同属性的附件材料。

第二章委厅内部电子公文的制作、传输和处理第三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必须使用教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内部公文电子流转,具体流程为:公文起草->部门领导审签->文字审核->委厅领导签发->编号->存电子档。

第四条各处室、单位的电子公文发送、接收和处理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

发送由拟文处室、单位负责,文件经办公室文档科编号后,由拟文处室、单位将文件印制5-10份加盖公章后存档,并送1份到信息中心作为电子文档母版扫描成pdf格式文件,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发送到各主送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皖政办[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服务安徽奋力崛起”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

省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具体承办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省直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各市、县政府的网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

省直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

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要做到专(兼)职人员定岗、定责。

《如何共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如何共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如何共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xx年以来,安徽省电子政务建设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总体框架指导下,按照“数字安徽”建设的战略部署,实施了电子政务一期工程。

目前,安徽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基本架构初步搭建,电子政务整体应用水平位居全国中上水平,中西部领先。

建立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组织管理体系xx年3月,为加强全省政府网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决定成立安徽省政府网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领导下,按照目标规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政府网的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同年11月,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安徽省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和电子政务专家组,办公室与省政府网建设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成立了安徽省电子政务专家组,建立了电子政务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对电子政务发展战略研究和科学决策。

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管理体制逐步健全,全省已有50个省直单位和17个市总计建立了243个信息服务机构,形成约1800多人的从事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骨干队伍。

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部分系统已发挥效用(一)政府办公业务系统建设取得实质进展。

省政府办公厅已开通运行网上公文传输系统和办公业务系统,公文、简报、信息、值班等已上网运行,优化了办公程序,提高了办公质量和效率;17个市政府办公室和省直厅局全部实现了网上报送,通过电子政务专网与省政府办公厅互联,实现通过专网网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件和信息。

(二)部分市政府和省直单位的办公业务系统建设在全省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合肥市新建的政务综合办公业务系统在全国处于领先行列,投入运行以来实现了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功能,引起省内外的高度关注,多家单位前往学习。

省地税局开通运行网上纳税系统,既方便了纳税户,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纳税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安徽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出炉

《安徽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出炉

《安徽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出炉从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更好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解决安徽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2017年12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基本完成省政府各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初步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一些涉及面宽、应用广泛、有关联需求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018年6月底前,实现省政府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设区市政府结合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初步实现省政府部门和国家及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建立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审计、监督和评价,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方案》指出要重点抓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十件大事”:(一)“审”“清”结合,加快消除“僵尸”信息系统。

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检查,全面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情况。

2017年9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审计调查,掌握各部门信息系统数量、名称、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频度、审批部门、审批时间、经费来源等。

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对系统使用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系统的清理工作。

(二)推进整合,加快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推动分散隔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加快进行整合。

整合后按要求分别接入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皖政办秘〔2016〕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皖政办秘〔2016〕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皖政办秘〔2016〕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各信息报送单位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密切跟踪贯彻落实情况,注重经济运行态势分析和研判,及时反映社会热点和民众诉求,为科学民主决策、推动政策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单位2015年度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经综合考评,决定对合肥市政府办公厅等54个先进集体、李琳等63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信息报送单位以先进为榜样,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积极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等重点内容,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的准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推动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努力实现信息工作提质增效,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5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5日附件2015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共54个)合肥市政府办公厅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芜湖市政府办公室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六安市政府办公室宿州市政府办公室安庆市政府办公室淮南市政府办公室亳州市政府办公室黄山市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政策研究室省商务厅综合调研宣传处省统计局综合处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国税局办公室省国资委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综合处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合肥海关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省地税局办公室省科技厅办公室省农委办公室省审计厅办公室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省司法厅办公室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安徽银监局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粮食局办公室省工商局办公室省法制办秘书行政处省环保厅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省文化厅办公室省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涡阳县政府办公室岳西县政府办公室广德县政府办公室黄山区委区政府信息办公室明光市政府办公室舒城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繁昌县政府办公室临泉县政府办公室巢湖市政府办公室二、先进个人(共63名)李琳合肥市政府办公厅曹欢欢淮北市政府办公室梁勇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冉现在宿州市政府办公室张学年蚌埠市政府办公室陈进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孙道军淮南市政府办公室王鹏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张成伟六安市政府办公室尹红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陶智芜湖市政府办公室李浩宣城市政府办公室江晨虹铜陵市政府办公室许翔池州市青阳县政府办公室吴晓莉安庆市政府办公室江国斌黄山市政府办公厅孟一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政策研究室杨万兵省商务厅综合调研宣传处王三龙省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孙菲菲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牛阵省财政厅办公室许蒙亚省国税局办公室葛志勇省国资委办公室赵剑涛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郭玲玲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综合处董磊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汤琪合肥海关办公室夏则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夏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王林省地税局办公室徐洲炉省科技厅办公室方文红省农委办公室张劲东省审计厅办公室姜嵩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侯家胤省司法厅办公室梁丰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邓鹏安徽银监局办公室高原省教育厅办公室李中厚省民政厅办公室王礼正省粮食局办公室徐凤林省工商局办公室徐春节省法制办秘书行政处XXX 省环保厅办公室胡锋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姚静松省文化厅办公室江越省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邢俊荣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舒笑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张建成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杨荞熙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皮长海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张畅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袁昕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苏志杰涡阳县政府办公室徐义玲岳西县政府办公室吴宗芳广德县政府办公室方春艳黄山区委区政府信息办公室刘吉贤明光市政府办公室张卫舒城县政府办公室曹勇和县政府办公室王鹏繁昌县政府办公室马同付临泉县政府办公室刘睿巢湖市政府办公室——结束——。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

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二)专题数据库。

指由行政机关建设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遥感、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信用、市政设施等数据库。

(三)业务数据库。

指行政机关建设管理与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政府招标采购系统、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等。

第三条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采集。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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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省电子政务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按需共享,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健全机制,安全可控。

领导小组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大数据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七条各政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第九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省级共享平台及全省共享平台体系建设。

各地方政府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共享平台建设。

省级共享平台是管理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省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省级共享平台。

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凡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必要时应按照省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开发文档。

为方便信息共享,各政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共享信息资源库托管在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

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省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条省质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省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省级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等部门参加,建立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和运维协商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稽查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确目标和任务、责任和实施机构。

第二十五条省政府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三)无故不受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申请的;(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六)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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