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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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史料8明代的参考资料与案例

中国法制史史料8明代的参考资料与案例

中国法制史史料8——明代的参考资料与案例(一)文献史料1.关于明太祖重典治吏有明一代刑法大概。

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

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

不悛,论如律。

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

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

”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设也。

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

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

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

或以为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

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

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

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之。

二狱所诛杀已过当。

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节选自《明史·志第七十·刑法二》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节选自《大明律·吏律·奸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

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
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本人死后子孙后代 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 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 都以充军发落。 (4)评价 《明史·刑法志》评论说:“明制充军之律严, 犯者亦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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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惩办官吏的廷杖制度 (1)含义 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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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 如此以极其残忍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
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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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明代的匠户制度 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
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 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 中服役者,称为军匠。 1、特点: ①匠户的职业世袭,不得脱籍改业。 ②匠户没有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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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即锦衣卫,原来是皇帝亲军“上十卫” 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 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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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而是在皇 帝的纵容之下,由权倾一时的大宦官如刘 瑾、魏忠贤等操纵,用来迫害异己、制造 白色恐怖的工具。
明从来没有规定过厂卫的职责,但是厂卫 特务从事侦缉、审判等等,涉足司法活动 的各个环节,实际权力远在三法司和其他 中央机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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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军刑的广泛运用 (1)含义 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它是强制
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 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2)背景 宋、元时已经存在。明初由于边境卫所需 要充实士兵,于是将罪人发遣充军,后来 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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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适用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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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朝审 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
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1459)创制。每年霜降之后,

13中国法制史之明朝

13中国法制史之明朝
赎刑
使用比较广泛
三、刑法原则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2)比附原则(唐: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断罪无正条的修订: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由刑部议定奏闻
(3)外国人犯罪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确立了完全的属地管辖权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
遗失物,公告30天(唐:1年;元:10天),原主取回,但拾得人得一半;无人取回归拾得人(唐:归官府)。埋藏物归,掘得人所有。
二、监察制度
(1)都察院(御史台)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监察御史,下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相互纠举。
(2)六科给事中
对应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各科设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
六科给事中直属皇帝,有进谏、封驳和纠弹之权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
二、契约
房地买卖官方只承认红契。白契大量存在,部分承认效力。
三、婚姻
婚姻家庭法
(1)夫权强化
夫殴妻除折伤以下不论
妻有罪,除犯奸、死罪,交夫收管
妻殴夫可以休妻,折伤构成“义绝”——夫殴妻“折伤”,才能提出离婚,夫要同意
(2)平民娶妾
四十以上无子,可以纳妾;不满四十,笞四十,但不强制离异。
(3)规范婚姻制度
定罪量刑: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所谓“轻其所轻”是指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减轻处罚。
(2)《大诰》
由案例、法令、明太祖的训诫组成。

明朝法制史

明朝法制史

明朝法制史1、《大明律》——(朱元璋)开始(洪武)30年颁行。

7篇30卷460条。

结构:改传统刑律体例—>(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2、《明大诰》——(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从洪武18年至洪武20,手订四篇《大诰》236条,法律效力=《大明律》,体现了朱元璋“重点治世”的思想。

3、大诰(特别刑事法规)——渊源: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特点:1.大诰对律中原有罪名—>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2.“重点治吏”(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影响: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家必备,科举必考,(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4、罪名、刑罚——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惩办官吏—危害皇权统治的罪名。

——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的罪名,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别。

——从重从新:《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比唐律重典礼及风俗教化,明律比唐律轻5、明清时的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大理寺—>复核驳正,“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都察院—>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13道监察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省、府(直隶州)、县三级——省级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刑部批准执行。

府、县两级任是司法行政合一,掌管狱讼之事。

明代越讼受重罚。

6、管辖制度——交叉案件管辖—>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被告)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军民分诉分辖制(1).军官、军民有犯,“与民不相干”——>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民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明朝法律案例,以展现明朝法律的特点和风貌。

二、案例一:洪武年间《大明律》颁布案例背景:《大明律》是明朝的第一部法典,于洪武年间(1368年-1398年)颁布。

该法典对明朝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内容: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编纂《大明律》,经过多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

该法典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共计四百六十条。

其中,名例是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案例影响:《大明律》的颁布标志着明朝法律体系的正式确立,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典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法并用,注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三、案例二:胡惟庸案案例背景:胡惟庸案是明朝初年一起重大政治案件,涉及权臣胡惟庸与明太祖朱元璋的矛盾。

案例内容: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将胡惟庸处死,并牵连到其他官员。

此案涉及人数众多,被史称“胡惟庸案”。

案例影响:胡惟庸案使得明太祖朱元璋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提高了中央集权。

同时,此案也暴露了明朝初年政治腐败的问题,促使明太祖加强廉政建设。

四、案例三:郑和下西洋案案例背景:郑和下西洋是明朝初年的一项重大外交活动,但在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法律案件。

案例内容:明成祖朱棣在位期间,派遣郑和七下西洋,促进了中外交流。

然而,在第六次下西洋时,郑和因船队遭遇风浪,导致部分船只损失。

船队负责人被指控失职,案件上报朝廷。

案例影响:此案反映了明朝对外交活动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外交关系中的作用。

最终,朝廷依法处理了此案,维护了国家形象。

五、案例四:海瑞罢官案案例背景:海瑞是明朝中期一位著名的清官,因直言进谏而得罪权贵,被罢官。

明朝法律史案例(3篇)

明朝法律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朝(1368-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明朝法律史上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从朱元璋《大明律》到清代《大清律》的演变过程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朱元璋《大明律》的制定与实施1. 制定背景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为了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加强中央集权,开始着手制定法律。

当时,元朝的法律制度已经腐朽不堪,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因此,朱元璋决心废除元朝法律,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体系。

2. 制定过程朱元璋亲自主持《大明律》的制定工作,历时多年,终于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布。

《大明律》共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共计30卷,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全面反映封建法制特点的综合性法典。

3. 实施效果《大明律》颁布后,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强化了中央集权,规范了官吏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它严格惩治了贪官污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朱元璋惩治贪官案例在《大明律》实施过程中,朱元璋多次以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

其中,最为著名的案例是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蓝玉案。

蓝玉是朱元璋的亲信,曾为明朝立下赫赫战功。

然而,他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最终被朱元璋处死。

此案震慑了贪官污吏,使社会风气为之一变。

2. 明朝反贪案例明朝反贪法律制度严密,反贪力度大。

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朝颁布《条例》规定:“凡官吏贪污赃银六十两以上,皆斩首示众。

”这一规定极大地打击了贪官污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明朝刑法案例《大明律》对刑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死刑、流刑、徒刑等。

其中,最为著名的案例是明成祖朱棣时期的海瑞案。

海瑞因弹劾权贵,触怒了皇帝,被判处死刑。

然而,海瑞坚贞不屈,最终感动了皇帝,免其一死。

四、从《大明律》到《大清律》的演变1. 清朝《大清律》的制定清朝建立后,为了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继续沿用明朝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初期——两税法。 明朝中期——一条鞭法。 • 加强对商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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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一条鞭法
第一,简化征税手续, 将过去征发的所有项目 合并为一条
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 合一,统一征收银两, 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 徭役归于田亩
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 役制,每年征缴一次代 征银,各州县所需力役, 由官府出钱雇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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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问刑条例》
• 孝宗弘治年间
• 世宗嘉靖年间
• 神宗万历年间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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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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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2.刑罚体系的变化
• 五刑制度——徒刑五 等分别附加杖六十
至一百,流刑三等 分别附加杖一百。
• 凌迟
• 充军
• 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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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重典整饬吏治
1.严禁奸党交结 • 《铁榜》 • 《大明律· 吏律一·职制》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二)明礼导民
朱 元

明刑弼教
(三)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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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 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 主要变化和特点: 一是简明扼要: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 二是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

法制史9 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9 明朝法律制度

(3)在法律使用效力上,在明太祖时期,明《大
诰》优于《明律》。明《大诰》是朱元璋推行“重 典”政策的重要产物,在《明律》近三十余年的制 定过程中,“重典”政策实际上使明《大诰》在社 会上的使用和影响远高于《明律》。但到明成祖以 后,《大诰》则不再使用。 (4)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明太祖时期要求每户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将 《大诰》的内容加以列入。为鼓励普及《大诰》, 凡是能背诵《大诰》、家中藏有《大诰》的,犯流 罪以下,可以减刑一等
(四)《大明会典》的编纂 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 (所谓“祖宗旧制”)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 “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
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朱元璋裁撤中书省,废宰相,中央的府、部、院、 寺,分理庶务,各不统属,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 设立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 的公文奏章。后来内阁大学士却是事实上的宰相。 司礼太监 :厂卫统治,内相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 廷议制度 :“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 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结果须上奏皇帝 。还有 “朝议”和“部议”制度。前者指皇帝亲自参加的 朝堂集议,后者指皇帝交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
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 “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 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 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 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 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 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 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降(元代 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 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 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 147条附于律后。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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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制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宋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汉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司考法制史要点:英国法(一)明代立法【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1/18)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选项B错误。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在法典体例(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如“重罪十条”等)上均有重大发展变化,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选项C错误。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具体编纂上,其以传统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法律敎育网选项D错误。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后为《大清会典》所仿效。

(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四)明代的司法管辖制度(五)明代的廷杖与厂卫(六)明代的诉讼制度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国法制史11明朝

中国法制史11明朝

中国法制史11明朝中国法制史——明朝在中国法制史中,明朝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延续时间最长的一个朝代,自1368年-1644年间,历经16位皇帝统治。

明朝法制的发展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一、朝廷法制明朝时期,朝廷法制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大明律》和《大明宪章》。

《大明律》是当时最主要的刑法典,内容详细全面,它的制定不仅规范了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标准,也明确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大明宪章》则规定了朝廷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确立了朝廷中央集权的原则,为国家的稳定和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地方法制明朝时期,地方法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设置了地方行政区域,分为直隶、陕西、云贵等行省,通过行省、郡县等地方政权进行统治。

这些地方政权通过制定本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地方政府还设立了各级法院,以审判和处理各种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

三、社会法制明朝时期,社会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封建社会中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明朝通过一系列法令来规范土地和人口的流动,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同时,明朝还加强了对商业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商业领域的法律,促进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

四、文化法制明朝时期,文化法制也有了明显的发展。

明朝实行科举制度,科举考试作为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对于培养人才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代还设立了文渊阁,以收集、整理和保护各种文化遗产,并制定了相关法规,加强对于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为中国的文化传承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制发展对于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影响。

朝廷法制的完善,地方法制的建立和社会法制的规范,都为明朝时期的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同时,文化法制的发展也为明朝以后的中国文化发展提供了推动力。

明朝法制的特点和成就,不仅影响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为后来的历史时期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明法制史

明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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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经济的法律控制 颁行《茶法》《盐法》 》《盐法 (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法规 严行《钞法》 (二)严行《钞法》禁私铸币 (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 四、民事法律 土地所有权——鱼鳞图册与垦荒 (一)土地所有权 鱼鳞图册与垦荒 同时也是增加税赋的手段 (二)土地买卖和租佃制 1.土地买卖:活契、找贴契、绝卖契 土地买卖: 土地买卖 活契、找贴契、 2.租佃制:佃仆制、分成租制、定额租制、 租佃制: 租佃制 佃仆制、分成租制、定额租制、 官田地租之重
明代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 • • • • 第一节、 第一节、明代立法 第二节、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行政法律、刑事法律、 行政法律、刑事法律、 经济法律、 经济法律、民事法律 第三节、 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
第一节、立法思想及概况
• • • • • 一、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一)“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重典治国” (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原则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的制定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 《大明律》 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大明律》30卷460 (公元 年 颁行天下。 大明律》 卷 它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 条,它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 工等七篇的格局。用以适应强化六部, 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用以适应强化六部, 取消宰相制度,集权皇帝的需要。 大明律》 取消宰相制度,集权皇帝的需要。《大明律》其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 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 承。
• (二)从严治吏 • 1.贪墨罪 贪墨罪 • 其一,处罚从重。《大明律·吏律》规定:官吏监 吏律》 其一,处罚从重。 大明律 吏律 规定: 守自盗仓库钱粮,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守自盗仓库钱粮,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 下杖八十,四十贯处斩。 下杖八十,四十贯处斩。而元律规定三百贯才处 明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 斩。明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 八十贯处绞刑。而元律一百贯以上杖一百零七。 八十贯处绞刑。而元律一百贯以上杖一百零七。 其二,实行常赦不原的原则。 其二,实行常赦不原的原则。朱元璋洪武四年 公元1371年)下令:凡官吏犯赃罪不赦。这成 (公元 年 下令:凡官吏犯赃罪不赦。 为明代定制。其三,用刑残酷。 明大诰》规定: 为明代定制。其三,用刑残酷。《明大诰》规定: 官吏贪污,轻者罚苦役,戍守边缰, 官吏贪污,轻者罚苦役,戍守边缰,赃满六十两 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以示警告。 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以示警告。重典 治赃吏虽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 治赃吏虽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但不可能根除官 吏贪赃犯罪。 吏贪赃犯罪。

明清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明清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明清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制演进为中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下是明清时期中国法制史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制理念转变:1.明代法制理念:明代法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德治,尊儒抑法。

2.清代法制理念:清代法制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清廉治国、法治兴国的理念开始盛行。

二、明代法律体系:1.太宗时期的《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早的法典,总结了南宋法统和明太祖太宗时期的法律成果。

2.成化年间的《大明律》:在太宗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使法律更完善。

3.正德年间的《大明律》:再次进行了修订,修正了前两个版本的不足,是明代法律的巅峰之作。

三、清代法律体系:1.清初的法律整顿:清初的顺治、康熙年间,通过整顿法律、修订法令,奠定了清代法制的基础。

2.雍正年间的法令整顿:雍正帝对清朝法律进行了整顿和修改,主要修订了《大清律例》和《大清辽东边防巡抚律》等法律。

3.乾隆年间的法统整理:乾隆帝通过修订《大清律例》、《大清御定国朝正统万国宪统》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清代法律体系。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1.明代刑罚制度:明代刑罚较为严厉,包括杖刑、罚金、死刑等,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典籍是《大明律》。

2.清代刑罚制度:清代刑罚相对宽松,康熙年间实行了“忍辱负重”,雍正年间废除了“忍辱负重”政策,并对刑罚进行了修改。

乾隆年间则进一步完善了刑罚制度。

五、社会管理与法律制度:2.清代户籍管理:清代实行的户籍制度规定了人员的身份和待遇,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纳税有重要作用。

3.私法制度:明清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私法制度,如婚姻家庭法律、民事纠纷处理等,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手段。

六、明清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1.明代的科举制度:明代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法官、仕进法庭等法律人才。

2.清代的乡试、会试和殿试等考试制度:清代依然保留了科举考试,但对考试内容和要求进行了一些调整和。

七、对外法律关系:1.明代边境法律:明代边境地区实行边防法,加强对边境地区的控制和管理。

司法考试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司法考试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明代的⽴法思想——明刑弼教 1.“明刑弼教”⼀词,最早见于《尚书·⼤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德⼩刑”和“先教后刑”。

2.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有意提⾼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只是刑罚的⽬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可以“先刑后教”⾏事。

3.这⼀变通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了⼀个新的阶段。

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严苛,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

⽽经朱熹阐发,朱元璋⾝体⼒⾏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实,为推⾏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明律、明⼤诰与会典 1.《⼤明律》 《⼤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年完成并颁⾏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七篇格局,⽤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关键词记忆:朱元璋;七篇) 2.《明⼤诰》 朱元璋在修订《⼤明律》的同时,为防⽌“法外遗*”,⼜在洪武⼗⼋年(公元1385年)⾄洪武⼆⼗年(公元1387年)间,⼿订四编《⼤浩》,共236条,具有与《⼤明律》相同的法律效⼒。

《明⼤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诰是明初的⼀种特别刑事法规。

⼤诰之名来⾃儒家经典《尚书·⼤诰》。

⼤诰的特征: (1)⼤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般都加重处罚。

(2)⼤诰的另⼀特点是滥⽤法外之刑,四编⼤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断⼿、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3)“重典治吏”是⼤诰的⼜⼀特点,其中⼤多数条⽂专为惩治贪官污吏⽽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4)⼤诰也是中国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家必须有⼀本⼤诰,科举考试中也列⼊⼤诰的内容。

明朝法制史思维导图

明朝法制史思维导图

明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重典治民明刑弼教法《大明律》7篇30卷名例律冠于篇首六律分篇:吏、户、礼、兵、刑、工律首附《服制图》《六赃图》《大明令》六部分篇,条文简略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大诰》4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空前普及,主要指向贪官污吏列入科举考试朱元璋死后,束之高阁《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编先例,影响清朝《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仿《唐六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刑事罪名奸党罪在朝官员结交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刑罚充军六等类型终身:本人身死永远:子孙继续充军廷杖司礼监监行,锦衣卫施刑定罪量刑的原则断罪无正条比附原则与唐“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相比,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助长司法弊端涉外案件:属地原则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绝大多数重)重:强盗、盗窃等财产性犯罪,谋大逆、贪污等政治性犯罪轻:不孝子孙别籍异财子孙违反教令民事财产所有权无主物:先占原则遗失物30日公告内认领,拾得人获一半无人认领归拾得者埋藏物归发现人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婚姻成婚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书+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男女婚姻,各有其时解除七出义绝: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而非家族家庭教令权主婚权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制户绝财产由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奸生子地位上升经济一条鞭法赋税统一征收白银官收官解制海外贸易海禁:片板不许下海市舶提举司行政行政机构中央明太祖废丞相,直接控制六部军事指挥权分为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握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九卿六部尚书通政使通政使司:收发各部门与皇帝间的奏章文件左都御史大理卿殿阁大学士草拟诏谕,皇帝顾问,但不得平章国事(明太祖时)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员入文渊阁,称内阁并参与机要(明成祖时)地方省三司布政使司行政按察使司司法+监察指挥使司军事府知府行政司法合一县知县行政司法合一官吏管理科举选官官学学生才可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监生地方设官学生员(秀才)考试初试生员(秀才)乡试(三年一次)举人解元会试(三年一次)贡士会元殿试一甲(进士及第)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进士出身)三甲(同进士出身)题目四书五经命题程朱理学答题,不得言及时事八股(明宪宗)任官三年轮换籍贯回避北人官南、南人官北60致仕监察中央都察院风宪衙门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六部各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与都察院并列地方十三道监察御史,称巡按御史尚书、侍郎一级官员巡抚各省后成惯例,巡抚统管一省行政司法司法机关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下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上诉案件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定罪后须送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复核后奏请皇帝批准大理寺主复核都察院主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三司会审地方省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都指挥使司断事司:军人诉讼承宣布政司理问所民事诉讼府知府县知县厂卫锦衣卫以兵兼刑缉捕、刑狱之权北镇府司专管昭狱,称锦衣卫狱长东厂、西厂、内行厂申明亭地方基层司法组织受理和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婚姻、田土、斗殴等不经申明亭调解,不可向官府起诉《教民榜文》(明太祖、明成祖时)诉讼制度特点严厉制裁诬告行为诬告加等反坐严禁越诉军人诉讼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地域管辖原则强调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审判制度(会审制度)圆审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继承唐“三司推事”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朝审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对已决在押囚犯的审理大审5年一次,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主持京师:大理寺地方:布政使+巡按御史全面的狱案清理工作,明朝独有热审每年热暑来临前决遣和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对先监囚犯减等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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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制史
1、《大明律》
——(朱元璋)开始(洪武)30年颁行。

7篇30卷460条。

结构:改传统刑律体例—>(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2、《明大诰》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从洪武18年至洪武20,手订四篇《大诰》236条,法律效力=《大明律》,体现了朱元璋“重点治世”的思想。

3、大诰(特别刑事法规)
——渊源:儒家经典《尚书*大诰》
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特点:1.大诰对律中原有罪名—>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
2.“重点治吏”(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
影响: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家必备,科举必考,(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4、罪名、刑罚
——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惩办官吏—危害皇权统治的罪名。

——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的罪名,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别。

——从重从新:《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比唐律重
典礼及风俗教化,明律比唐律轻
5、明清时的司法机关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大理寺—>复核驳正,“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都察院—>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13道监察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省级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刑部批准执行。

府、县两级任是司法行政合一,掌管狱讼之事。

明代越讼受重罚。

6、管辖制度
——交叉案件管辖—>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被告)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
——军民分诉分辖制
(1).军官、军民有犯,“与民不相干”——>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

(2).“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可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

(3).军案与民相干者——>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
7、廷杖(杖责大臣的制度)
——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明太祖)死后越演越烈
8、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皇帝亲军12卫中的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按旨行事,并设有法庭监狱。


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太祖)【1、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2、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明成祖)“恐外官徇情”设“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权利超过锦衣卫。

(明宪宗)为监督厂卫又设立“西厂”
(明武宗)为监督东西长又设“内行厂”
9、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圆审)【1、皇帝交付的案件,2、已判决但囚犯翻供不服案件】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通政史+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朝审(明英宗)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大审(明宪宗)每五年一次
尚书各官列居左右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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