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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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1、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普遍约束性。

2、法的形式

3、法的适用规则

4、法的分类

5、法律责任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2、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关系的客体

4、法律事实

三、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1、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1)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2)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2、仲裁协议

(1)仲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注意仲裁协议无效的四种情况。

(2)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协议内容包括合同中订阅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仲裁协议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隐瞒仲裁协议起诉:一方隐瞒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当继续审理。

3、独立仲裁

(1)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庭的组成: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任首席仲裁员;约定1名仲裁员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仲裁员的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程序

(1)基本程序:开庭;不公开;作出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5、民事诉讼程序

(1)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3种主要情形)。

(2)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6、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原则:原先就被告;被告经常居住地。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遗产继承。

协议管辖:双方书面约定。

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公司设立等(公司住所地),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共同管辖:原先任择其一;最先立案的管辖。

7、诉讼时效

四、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1、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基本规定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12+4。

3、行政复议的管辖

(1)基本规定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细化规定

①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不服的。

②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的申请

(1)时间、形式、费用:“知道”60日内;书面、口头均可;不收费。

(2)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可并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行政复议的审查

(1)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听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方式;原则上公开举行;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范围: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6、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期限:60日+30日

(2)决定类型

(3)依据不合法情形的处理: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处理期间,中止审查。

(4)生效:送达即生效。

7、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法院不受理情形: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情形: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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