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虚商转正细分市场迎转机
59虚拟运营商和基础运营商是合作伙伴关系,而非对手,二者在合作发展过程中,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通信服务。
虚商转正 细分市场迎转机化部发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启动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所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
目前,参与试点的42家虚拟运营商已经转为商用,已形成了各自专业化优势的虚拟运营商市场竞争局面。
其中,不乏电商巨头阿里、主营游戏的蜗牛移动、具有实体渠道与手机分销优势的爱施德等。
谈及试点期间取得的成绩,王磊透露,“远特通信今年第一季度历史发展用户数累计超过1000万,在网用户接近600万。
通过移动转售业务,已经给中国联通累计贡献了超过4亿元的业务收入。
”对远特通信而言,试点期间取得的成绩不仅如此。
2016年第四季度,做到当季盈利;2017年,实现全年审计盈利;目前依然保持着较好的盈利状态。
随着正式商用的开始,远特通信正在加大投资。
单纯从用户规模来看,远特经过近5年的试点,虚拟运营商正式转为商用。
5月1日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根据通告,“符合条件的民营、国有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从2013年5月以来,试点工作已近5年。
据工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参加试点的42家民营企业在29个省份近200个本地网范围内开展试点,移动转售业务用户总数突破6000万户,占全国移动用户总数的比重超过4%。
“对虚拟运营商而言,转为正式商用是行业发展的里程碑,说明试点工作得到了工信部及社会各方的认可。
转正之后,参与企业会更有信心再投入,未来,还将会有包括外资在内的更多资本进入。
”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远特通信总裁王磊说。
试点2013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 《民生周刊》记者 郑智维通信目前位居国内虚拟运营商中的前三位,蜗牛移动用户规模排名居首。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工信部通信[2018]7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民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民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移
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工信部电管函[2014]591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4.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民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工信部电管函[2014]591号)
民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以及广州1个城市范围内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同意你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范围内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试点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工信部力挺移动转售业务3大运营商态度消极暗中设障
工信部力挺移动转售业务3大运营商态度消极暗中设障移动转售牌照的靴子即将落地。
本刊记者日前获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已经各自召集下游移动转售业务商,专门召开移动转售业务答辩大会。
在这之后,三大运营商将静待工信部审批后的最终名单,结果有望在10月内揭晓。
在此次三大运营商召开移动转售业务答辩大会之前,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
《通告》规定,工信部及发改委对转售企业在试点期间的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转售企业的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限制。
受此政策影响,包括天音控股等手机分销商、263等增值服务商,以及鹏博士等宽带网络运营商立刻成为关注焦点,它们被认为是最优可能获得首批移动转售牌照的幸运儿。
在开放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呼声持续多年之后,今年10月有望成为移动转售业务破冰的重要事件节点。
对三大电信运营商而言,民资的进入将在整个行业掀起怎样的波澜,获得“通行证”的民营企业又将在多大程度上分食电信行业蛋糕,这些都令人期待。
转售业务的坎坷今年5月17日,工信部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对移动转售业务试点政策加以解读。
根据《试点方案》,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
在准入门槛方面,《试点方案》提出了诸多细则:转售企业必须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客服系统,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
除此之外,对虚拟运营商的专业人员数量、提供的网络服务质量以及市场价格等也有具体要求。
工信部方面表示,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并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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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遵循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采用谈判方式,初步建立了多种转售模式,并随市场零售价格变化进行批发价格的调整。
为了更好地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健康发展,鼓励差异化合作创新,现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
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选择资源池转售或套餐转售等模式。
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移动话音、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
相关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按照基础电信企业向资本市场公开的全年财报数据计算(收入/业务量)得出。
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套餐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套餐价格,具体折扣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为了适应电信市场发展变化,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原则上至少每年调整一次,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及时、多次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资本市场公开全年数据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批发价格。
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市场推出新的主流套餐或原套餐降价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新的套餐转售批发价格。
基础电信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批发价格及时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三、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间要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备考2023年江苏省常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江苏省常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工信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虚拟运营商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符合条件的( ),均可申请经营。
A.民营企业B.国有企业C.外资企业D.个体工商户2.按照()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A.人人参与B.人人尽力C.人人维护D.人人享有3. 关于我国的兵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B.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可以服兵役C.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服现役的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D.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征集4.2016年10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启动了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改革。
提出要通过“三个强化”、“三个平台”、“三个监督局”以及“四个进一步”来强化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中“三个平台”指的是建立()三大监督平台。
A.监督报告B.协调处置C.领导决策D.在线监察5.WTO的基本原则是()。
A.无歧视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贸易自由化原则D.国民待遇原则6.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提出要按照建设()的要求来优化服务流程,推行公开透明服务。
A.法治型政府B.创新型政府C.廉洁型政府D.服务型政府7.根据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工信部通[2013]191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民营企业,应尽快按照《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附件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商谈,准备申请材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
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我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附件:1、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2、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5月17日附件1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展以来,在各方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推动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移动转售号码实名登记工作落实不到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工作,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一)转售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依法保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二)转售企业应加强对实体、网络代理渠道的监督管理,严格代理渠道的准入条件,为代理渠道配发统一标识,禁止签约代理渠道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三)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身份证信息。
通过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四)转售企业应建立实名登记定期自查制度,加大对自有营销和委托代理渠道的检查力度。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转售企业要严肃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商,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理,不得委托不符合实名登记规定有关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手续。
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2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一、资质要求申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发布)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发布)中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
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二、地域要求申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以地级市及以上地域范围为单位申请,且申请的地域范围符合与基础运营商签署的商业合同中所限定的合作范围。
申请跨地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试点申请;申请省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试点申请。
三、人员要求(一)同等专业水平对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可按照下列条件,提供国家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审查合格后,可视同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相应职称:1、初级职称:中专毕业7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硕士以上学位毕业;2、中级职称:大专毕业7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3年;博士学位毕业。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3、高级职称:本科毕业12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6年;博士学位毕业3年。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4、技术员按初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按中级职称考核。
(二)相关专业1、信息技术和通信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专业;2、管理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电子商务类专业。
移动通信转售正式商用物联网产业迎来新蓝海
移动通信转售正式商用物联网产业迎来新蓝海作者:丁弋弋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8年第6期根据工信部近日发布的《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通告》不仅取消了经营主体资本属性限制,而且丰富了转售业务范围,并首次提出鼓励转售企业拓展物联网行业应用。
正式商用牌照为虚拟运营商业务拓展及变现方式带来了巨大想象空间,移动通信产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虚拟运营商的市场前景将时间回溯至2013年12月,首批虚拟运营商拿到移动转售业务试点资格。
四年多以来,虚拟运营商从高调入局到品牌危机,从卧薪尝胆到励精图治,如今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等到了正式商用的冲锋号。
最新发布的《通告》公布了正式商用牌照的申请机制,同时对厂商最为关注的批发价格、码号资源配置、物联网发展、退出机制等焦点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就虚拟运营商而言,可谓久旱逢甘霖。
众所周知,虚拟运营商自进入通信领域以来,对自身定位十分清晰——尽量不与三大运营商在公众通信市场直面竞争,而是立足渠道资源、用户资源、业务资源、技术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将自家业务与移动通信业务捆绑销售,为细分市场提供从健康服务、娱乐服务、购物特权到企业办公等多方位特权服务。
在此过程中,虚拟运营商要么以搭配外接设备、销售国外本地SIM卡或通过虚拟SIM卡技术手段开展业务;要么将移动通信业务与可穿戴设备等智能终端捆绑,开辟儿童、健康、游戏等热门细分市场;要么创新销售模式,通过一次投入、永久分成模式刺激渠道商发展维系用户;要么整合自有资源,依托通信服务来探索与其他企业跨界合作。
简言之,在业务领域备显其能的虚拟运营商,有效扩大了市场创新的广度和深度。
特别在业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方面,虚拟运营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如紧密契合移动宽带时代客户需求,突破基础运营商的传统资费模式,依托IT支撑系统建设的后发优势,在个性化定制、多用户共享套餐、话音流量互转、流量不清零等方面不断展开“微创新”,推动行业整体资费设计思路变化创新,发展至今,个性化定制、流量不清零、流量结转与分享已成为电信行业的标配。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法规类别】通信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12
【实施日期】2013.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
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于2013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试点工作。
现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资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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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商大门向民资、外资打开
46《中国外资》 2018年第6期观 察BSERVATION■ 文/ 吴雨欣虚商大门向民资、外资打开对外资开放移动转售业务属于我国WTO开放承诺之一,对现有试点企业而言,融资范围扩大了,引入外资股东后也可按照规定和流程申请。
5月起移动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物联网成新契机。
2018年4月28日,工信部正式发布《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这个时间节点距离2013年12月首批企业拿到移动转售业务运营试点资格已过去四年多。
随着正式商用的启动,移动转售业务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不仅取消了经营主体资本属性的限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转售业务,还丰富了转售业务范围,首次提出鼓励转售企业发展物联网行业应用等新技术新应用。
业内专家表示,正式商用的牌照意味着企业业务拓展的更多可能性及新变现方式的想象空间。
此外,申请经营移动转售业务需要提交与基础运营商签订的商业合同,如今每家基础运营商都有十几个合作伙伴,新的企业进入意味着商业合同的签订会更加严格。
外资可以申请牌照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运营商处承包部分通信网络使用权,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自己组合套餐并销售给最终用户。
这部分企业又被称为虚拟运营商,简称虚商。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今后虽然会引入更多的新企业参与竞争,但正式商用牌照意味着企业可以丰富原有的生态系统,结合自身原有业务,给用户提供更有黏性的服务,实现用户间的相互转化。
正因为有如此含金量,即使此前有的试点企业发展不佳,但应该也会坚持申请运营。
此前,阿里巴巴、京东、小米、苏宁云商都获得试点牌照,并开展相关业务。
最近几年,也有国外运营商抛来“绣球”,希望在中国开展通信业务。
2015年,免费Wi-Fi运营商Scratch Wireless曾想进军中国市场,选择合作伙伴的条件之一便是拥有虚商牌照。
“暂时还没有外资企业找到我们,政策出来后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政策解读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政策解读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政策解读移动通信转售业务(MVNO)是指非运营商开办网络运营商业务,而是一种基于已有电信网络资源,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自身品牌运营等服务的电信业务。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已经逐渐兴起,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其发展具有一定的挑战和机遇。
在此背景下,我国相关部门批准了一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政策,旨在推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发展和提升电信业务的创新水平。
本文就将对此政策进行解读。
一、主要内容该政策主要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以下方面:1、MVNO资格条件MVNO在我国获得合法经营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MVNO客户均为上市公司、国企或外资企业中的一种;(2)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能提供标准、规范的移动网络服务;(4)具有固定的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撑机构;(5)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可持续的发展能力。
2、MVNO经营范围MVNO可经营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提供移动电话通话、短信及其数据业务;(2)在现有移动通信网络上提供企业通讯服务;(3)提供增值业务,如流媒体视频、音乐下载、虚拟支付等。
3、MVNO的定价策略及资费管理MVNO定价策略需要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且不得危害用户权益。
同时,需要按照要求,加强资费管理,并保证合法合规性。
二、意义及影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政策的推出,对于电信行业具有较大的意义和影响:1、推动移动通信市场竞争,促进行业创新。
当前在中国电信市场中,市场份额较大的三家运营商一直承担着市场垄断的地位。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推出,将为其他运营商提供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机遇。
这将有助于促进行业自由竞争,推动行业技术和管理上的创新。
2、丰富用户选择,保证市场公平性。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兴起将丰富用户选项,提高电信服务市场的公平性。
通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用户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电信服务提供者,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用户的选择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六)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经营范围的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经营范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8.19•【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6]344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经营范围的批复工信部信管函[2016]344号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变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批复同意你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信部信管函〔2015〕544号),且你公司已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现同意你公司变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经营范围。
自发文之日起,你公司可以在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原批复文件工信部信管函〔2015〕544号同时收回注销。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通告发布后,你公司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经营许可变更等相关工作。
二、同意你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5个省(直辖市)以及太原、大同、长治、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邯郸、邢台、张家口、呼和浩特、包头、沈阳、大连、鞍山、抚顺、长春、吉林、哈尔滨、大庆、佳木斯、南京、常州、淮安、连云港、南通、苏州、泰州、无锡、徐州、盐城、扬州、镇江、宿迁、杭州、宁波、温州、舟山、衢州、丽水、绍兴、湖州、金华、嘉兴、台州、合肥、亳州、阜阳、六安、芜湖、安庆、蚌埠、黄山、马鞍山、铜陵、厦门、莆田、龙岩、南平、宁德、三明、抚州、赣州、吉安、景德、九江、南昌、萍乡、上饶、新余、宜春、鹰潭、郑州、安阳、鹤壁、济源、焦作、开封、洛阳、南阳、平顶山、漯河、濮阳、三门峡、商丘、新乡、周口、驻马店、信阳、许昌、武汉、荆门、咸宁、孝感、黄石、荆州、宜昌、长沙、衡阳、邵阳、岳阳、常德、郴州、湘潭、株洲、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惠州、中山、汕头、江门、茂名、韶关、湛江、肇庆、潮州、梅州、清远、南宁、桂林、白色、北海、防城港、柳州、玉林、成都、乐山、德阳、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资阳、贵阳、安顺、毕节、铜仁、遵义、昆明、保山、版纳、楚雄、大理、德宏、红河、丽江、临沧、怒江、普洱、曲靖、文山、玉溪、昭通、西安、榆林、安康、宝鸡、汉中、咸阳、延安、兰州、酒泉、天水、庆阳、白银、银川、固原、石嘴山、吴忠、中卫162个城市范围内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
意见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工信部通信[2015]479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1.06
【实施日期】2016.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通信〔2015〕479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遵循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采用谈判方式,初步建立了多种转售模式,并随市场零售价格变化进行批发价格的调整。
为了更好地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健康发展,鼓励差异化合作创新,现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动通信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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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工信部电管函[2013]548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
批复
(工信部电管函[2013]548号)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河南、云南、辽宁、黑龙江、湖南、安徽、山东、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西、甘
肃、山西、内蒙古、陕西、吉林、福建、贵州、广东、青海、四川、宁夏、海南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不包含预付费业务)。
试点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北京青牛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北京青牛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
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工信部电管函[2014]525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11.19
【实施日期】2014.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北京青牛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工信部电管函[2014]525号)
北京青牛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范围内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试点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工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移动转售正式商用在即
工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移动转售正式商用在即
舒文琼
【期刊名称】《通信世界》
【年(卷),期】2018(0)4
【摘要】《通告(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企业均可以依法申请经营,市场将出现更多新的选手。
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这意味着未来移动通信转售。
【总页数】1页(P10)
【作者】舒文琼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开启中国电信业改革新征程国内移动转售业务正式商用 [J], 郄勇志
2.工信部:移动转售吸引民资31亿正式牌照适时发放 [J], 通信产业报
3.移动通信转售正式商用物联网产业迎来新蓝海 [J], 丁弋弋
4.工信部将明确移动转售商用政策 [J], ;
5.虚拟运营商2018移动转售业务正式商用 [J], 郄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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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尊敬的用户:
我们很高兴地宣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
这一商业模式的推
出将进一步拓展移动通信市场,为广大用户带来更加便利的通信服务,也将推动整个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和升级。
以下是有关移动通信转售
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一、业务说明:
1.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其他运营商通过购物本公司的通信资源和网
络服务能力,开展移动通信服务并面向终端用户提供业务的一项业务
模式。
转售业务包括语音通信、短信业务、数据业务等,将为用户带
来更加多样化的通信选择。
2.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规范转售业务的运营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
3. 用户可以通过各类销售渠道、全球信息站商城等途径获取转售业务
相关产品和服务,并享受与本公司直接用户相同的服务体验。
二、服务特点:
1. 多样选择:转售业务将为用户提供更加丰富的通信产品和服务选择,
满足不同用户裙体的需求。
2. 服务质量保障:本公司将严格监督和管理转售业务的运营,确保服
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3. 价格优势:转售业务将竞争性定价,为用户提供更具价格优势的通
信产品和服务。
三、注意事项:
1. 用户在使用转售业务时,应遵守相关使用规定和服务条款,不得利
用移动通信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2. 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掌柜交流寻求帮助解决。
3. 对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将持续关注用户需求和
市场变化,不断优化服务和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通信体验。
感谢各位用户长期以来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我们将秉承“用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创新,为广大用户提供
更具价值和便捷的移动通信产品和服务。
特此通告!
此致
敬礼尊敬的用户:
对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我们将继续为用户提供更多的详细信息,以确保用户全面了解这项新的通信服务模式。
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规范转售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以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
我们将全力打造一个安全、高效、便捷的通信环境,使用户能够尽情享受移动通信服务带来的便利和乐趣。
一、业务说明:
1.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标志着移动通信市场竞争进入新的阶段。
作为移动通信行业的新生力量,转售业务将为用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通信选择,提升市场的竞争激烈度,促进通信服务的不断完善。
2. 在转售业务的框架下,用户可以期待更多的通信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推出,包括语音通信、短信业务、数据业务等,将为用户带来更加多样化的使用体验。
二、服务特点:
1. 多样选择:转售业务将为用户提供更加丰富的通信产品和服务选择,不仅包括基础的通话和短信服务,还将推出更多的增值服务,如国际
漫游、流量套餐等,从而满足不同用户裙体的需求。
2. 服务质量保障:我们将严格监督和管理转售业务的运营,通过技术
更新和设备维护等手段,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3. 价格优势:转售业务将竞争性定价,将积极推出各类优惠活动和套餐,让用户享受更具价格优势的通信产品和服务。
三、注意事项:
1. 用户在使用转售业务时,应遵守相关使用规定和服务条款,不得利
用移动通信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可拨
打掌柜交流寻求帮助解决。
2. 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我们将提供更加便捷的上线服务渠道和
客户支持,包括全球信息站购卡、自助充值、上线投诉等,从而更好
地为用户提供完善的服务体验。
3. 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将持续关注用户需求和
市场变化,不断优化服务和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通信体验。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持续创新,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具价值和便捷的移动通信产品和服务。
我们热切期待与用户携手共进,共同见证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在市场上的进一步发展,并在其中获得更多的体验和惊喜。
特此通告!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