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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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矿通评报字[2009]第017号

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甲26号华云酒店写字楼D座408室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010)68365519、68331878 传真:(010)68331879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摘要

矿通评报字[2009]第017号

评估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评估机构: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出让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该矿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受让人需交纳采矿权价款。因此,为掌握“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的出让价值,需进行采矿权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方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价值公平、合理的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09年2月28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主要参数:保有资源储量为19.54万吨;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11.26万吨;矿山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4.17年,净矿不含税销售价格384.62元/吨;折现率取8%,采矿权权益系数为2.7%。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评估基准日的采矿权(评估计算年限 4.17年,拟动用可采储量11.26万吨)价值为40.54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伍仟肆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签名):童海方

项目负责人(签名):张国华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吴家齐、张国华

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目录

1、矿业权评估机构 (4)

2、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申请人 (4)

3、评估目的 (4)

4、评估对象和范围 (5)

5、评估基准日 (5)

6、评估依据 (5)

7、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7)

8、评估实施过程 (15)

9、评估方法 (17)

10、评估参数的确定 (17)

11、评估假设 (21)

12、评估结论 (22)

13、特别事项说明 (22)

14、矿业权评估使用限制 (23)

15、评估责任人员 (24)

16、评估报告报告日 (24)

17、附表

附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附表2、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评估资源储量估算表。

18、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矿通评报字[2009]第017号

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进行了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在2009年2月28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甲26号D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童海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23446526(1-1)(见附件2);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01号(见附件3)。

2、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申请人

评估委托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10号。

3、评估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出让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该矿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受让人需交纳采矿权价款。因此,为掌握“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的出让价值,需进行采矿权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方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价值公平、合理的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采矿权。

评估范围为广西国土资源厅“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中所委托评估的矿区范围。

根据评估合同书,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

采矿证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编号X Y

142576521.0036413052.00

152576828.0036413177.00

192576950.0036413000.00

202576930.0036412510.00

212576900.0036412000.00

222576939.0036411313.00

232576986.0036411078.00

282576933.0036410852.00

292576591.0036410698.00

372576475.0036411000.00

382576400.0036412000.00

开采标高:+450米至+793米,矿区面积为0.976平方公里。

经核实,本次评估范围内采矿权权属无争议,评估范围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锰矿开采设计》设计利用的矿区范围相一致。

5、评估基准日

本次采矿权评估的基准日确定为2009年2月28日。评估报告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评估值为评估基准日时点有效价值。

选取2009年2月28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而且考虑到该日期为月末时点且距离评估日期较近,便于评估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及评估机构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测算。

6、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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