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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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3)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二)实际含量的要求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4.2.1“单件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中明确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表3
续表3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 n≤1kg(L)时,T值的(L)位修约至(mL)位;当Q n>1kg(L)时,T值的(mL)位修约至g(mL)位;
例如:Q n=45g,T=45g×9%=,可修约。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理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小数。
例如:某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为120件。Q n=120>50,120×1%= 则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为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