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热点与难点问题
2023年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近年来法理学旳重点与热点问题1. 规范法理学旳基本问题(1)法旳概念问题包括特性问题,老式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诸多旳描述,我国从国法旳角度理解旳比较旳多。
尚有法旳特性也是频繁旳在考。
多选题考察旳比较旳多。
(2)法旳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旳概念等这些基本旳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旳关系。
这里波及一种理论问题,法律规则旳内涵究竟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旳界线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旳合理性等法理问题旳研究。
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旳比较旳明显。
(3)法律体系旳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既有旳法制体制下怎样建立起一种完备旳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种完备旳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旳也许性旳。
(4)法律关系旳问题,一种是法旳主体与客体旳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旳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旳第七论述)。
(5)法旳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旳作用,我国目前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
(譬如说,法为何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行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旳效力来源于宪法旳规定)(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
法律责任问题波及旳案例也是诸多旳,由于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旳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旳,不过民法中有特殊旳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旳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旳强制性规定,但与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旳问题。
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旳法律制裁大体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
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旳制裁方式非常旳多,最严厉旳就是对生命旳剥夺,并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旳死刑诸多,这就碰到一种问题,与人权旳结合问题,世界上诸多旳国家在质疑我国与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波及到死刑设置旳合理性问题旳研究。
法律热点案例讨论会发言(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们聚集一堂,就近期发生的一起法律热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
这起案例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理解和实践经验,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城市的邻里纠纷。
甲乙两户人家相邻,由于房屋结构问题,甲家房屋的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到乙家屋顶。
近年来,由于雨水较多,甲家房屋的排水管道堵塞,导致雨水倒灌进乙家屋顶,严重影响了乙家的生活。
乙家多次与甲家协商,要求甲家维修排水管道,但甲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承担维修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家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甲家作为排水管道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防止因排水管道问题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
而乙家作为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甲家承担维修责任。
3. 案例评析(1)甲家应承担维修责任。
首先,甲家作为排水管道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
其次,甲家房屋的排水管道堵塞,导致雨水倒灌进乙家屋顶,严重影响了乙家的生活,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
最后,甲家在乙家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存在过错。
(2)法院判决甲家承担维修责任是合理的。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甲家作为排水管道所有人的责任,以及乙家作为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甲家承担维修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工作者应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综述上传时间:2008-3-29内容提要: 2008年3月28日晚7点,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在法学院113教室成功举办,主题为: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引人争议,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就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学界和司法界对此章节的规定存在较大分歧,加之《物权法》并未对其他配套设施的归属做出详细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因此本次沙龙将主题指向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问题,以期让同学们通过探讨与辨析,理清这一问题。
本期沙龙邀请到了刘保玉教授和秦伟副教授,另外还有四位主题发言人,他们分别是: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复旦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满洪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山东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钟淑健;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刘晓蕾。
在主题发言环节,刘艳检察官从分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及内容入手,分两个层面就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做了分析阐述:首先,像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主管线、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等这样的共有部分,是与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行使密不可分的,一般应认定为当然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第二个层面是对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享有共有权。
此外,刘检察官还对楼顶、车位以及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满洪杰法官的发言直接聚焦于小区会所、车库车位的权属确定问题。
关于小区会所的权属确定,满法官认为应以其占用土地和建设成本是否平摊入各专有部分中为依据,如果会所等建筑的占用土地和建设成本已经通过平摊的方式由小区的区分所有人承担,则小区区分所有人应当共同享有该建筑的所有权。
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1、户口迁出村小组如何参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案情】王某原系资溪县某村小组村民,承包4.88亩水田,并于1998年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
1998年,王某一家迁至资溪县鹤城镇居住,未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该村小组未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2008年4月7日,资溪县政府因兴建鹰瑞高速资溪段,征用该村小组部分水田,发布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安置费15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
2008年4月11日,王某一家三人将户口迁回原籍,即该村小组。
2008年5月,该村小组39.948亩水田被征用,王某家的3.38亩水田在征用范围。
2008年12月,该村小组按小组人均10500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暂留32460元,其中未分给王某家补偿款。
现王某一家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村小组按每人10500元标准支付其补偿款共31500元。
【分歧】王某一家如何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已经迁出村小组,转为非农户口,即使之后户口迁回村小组,也是非法迁回,并未经过村小组同意。
因而,王某一家不是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应享受土地补偿款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但是迁往小城镇,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王某一家之前是村小组村民,则仍应比照其他村民的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迁往小城镇,已丧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承包土地并未被村小组收回,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部分承包土地被征用,则应根据其征用土地情况以及补偿标准,对王某一家进行酌情补偿。
【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问题一、物权法概述1.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始于1993年,出炉了官方稿(梁、王)和地方稿,并全国征求意见。
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代表大会对物权法草案历经7次审议之后做最后的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吴邦国委员长一声“通过”,标志着物权法尘埃落定。
2.物权法调整什么?1)物(第2条):动产、不动产?有体物?三性:可直接支配、特定、有价值种类:有体财产: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耕地、建设用地)、房屋、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生活资料。
权利性财产:票据、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基金股份、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应收帐款。
无体财产权: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人力可控制的电气虚拟财产:数字资源(数字号牌)、无线电频道、网络产品、特许权利(排污许可)。
未来财产:生命物化和物化的生命,对物权法的挑战。
结论:最终会越来越广。
2)物权: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3)物权法:归属与利用地主的生活VS现代人生活(社会分工、用益至上)不使用他人财产,地球将停止转动!(基民)利用:自用——所有权(世上最圆满的权利);他用:利用物之功能——用益物权;利用物之价值——担保物权。
3.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1)框架五编+附则——总则、所有权(3种?)、用益物权(4种)、担保物权(3种)、占有、附则;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专业术语物、物权、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上请求权、物权变动、交付、所有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浮动担保、占有4.物权法的评价1)现代:私法文明、平等保护、现代生产方式、先进经验2)国情:体制特点、公有财产保护、物权分类、农村物权、城市住宅和小区物权3)粗糙:未来配套较多、衔接不明(物权保护和民法通则134条)、逻辑不严(农村承包经营权确认)、浮动担保仅限动产、动产抵押的种类。
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五,当局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产业的所有
权,假如对工资造成天然资本、根底举措
措施伤害的动作,当局的有关部分及其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作人员不作为,造成国有产业损失落的,
就背
背了《物权法》的划定,要承
当响应的
功令责任。
第六,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 界定什么是公共优点的时刻, 当局会晤临被提起行政诉讼, 有被司法机关裁判败诉的可能。
·《物权法》第42条第3款划定: “征收单位、小我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理当依法给予拆迁抵偿,保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小我 室庐的,还理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 住前提。”
·《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还划定: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贪污、挪用、 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抵偿费等费 用。”
4、严厉限制农用地转为建立用地
·地役权,指在功令划定的相邻 关系之外依照合同使用他人的 不动产,以提高本身不动产效 益的权利。 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功令规那 么。
1、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剂物权关系的功令, 它重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物的主人是谁? ②他有哪些权利义务? ③假设何回护这些权利?
2、物权法的地位 3、物权法的传染感动:
事故与侥幸相伴,平安与谨慎相随。2021年7月3日 星期六9时23分 10秒09:23:103 July 2021
小问题、要重视,老毛病、要根治。 上午9时 23分10秒上午 9时23分09:23:1021.7.3
安全纺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 的苦酒 。21.7.321.7.309:2309:23:1009:23:10Jul-21
·《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划定:“不 动产挂号簿记录的权利人不合意更正 的,短长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挂号。 挂号机构予以异议挂号的,申请人在 异议挂号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告状,异 议挂号失落效。异议挂号不妥,造成 权利人伤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要求伤害补偿。 ”
对当前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几点思考(精)
对当前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几点思考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就业问题、上学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住房问题、环保问题、医疗问题、社保问题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党和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十七大报告里明确提出要从以下几个发面保障和改善民生:(1)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2)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5)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6)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在这些基本方针的指导下,仅就2007年,我们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举措,如农村孩子学杂费免除、城镇居民受惠医保和农村低保的实施,《物权法》的出台、“财产性收入”进入党代会报告、政府廉租房的推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两型”社会的建构、居民休假制度的调整等。
从以上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落实来看我们党和政府的确是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
特别是四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们党和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抗震救灾举措,更深刻地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人为本的高度责任感和博大情怀。
首先,“就业是民生之本”。
就是说“就业”是人民生存和生活的根本。
就是要实行有利于就业的财政、税务、金融政策,千方百计创造就业机会,着力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抓好高校毕业生、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使人人有活干,有饭吃。
其次,“教育是民生之基”。
知识就是财富,科教兴国,百年大计。
就是要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国民素质,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强义务教育,完善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信政[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信政〔2008〕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与质量的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要以广大市民满意为出发点,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为核心,努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维护物业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领导,健全体制,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一)市政府成立信阳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房管、规划、建设、物价、公安、民政、文明办、环保、信访、工商、电业、公用、行政执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物业服务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活动,指导各县、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要成立由主管县(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县(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机构参照市领导小组成立。
法学院 - 清华大学 - Tsinghua University
法学院00660122 知识产权法2学分48学时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本课程所指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课程理论联系实际,首先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作简要介绍,然后分别介绍各类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立法目的、获取程序、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内容、权利的行使、侵权的认定、侵权的法律后果等基本内容。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们将具备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获得初步的实际应用能力。
00660132 合同法2学分32学时Contract Law合同法是人们法律生活中最直观的法律规则体系,也是法学家加工最多的领域,如何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则区分开是本课程的主要任务,同时掌握合同法的基本规则,与民法总则基础知识引证在一起,循序渐进,掌握民事法律行为之精神。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各种类型的合同等。
00660202 法律与文学2学分32学时Law and Literature本课程包括经典阅读和小班讨论两个环节。
我们通过阅读若干部西方文学经典,深入考察西方人对人与世界以及法律在其间所起的作用的看法。
每个单元,选课学生须在仔细阅读文本的基础上,写出书面发言稿(每次不超过1500字)参加小组讨论(至少四次),课堂还有提问,平时成绩占70%,期末作业只占30%。
00660221 中国习惯法导论1学分16学时Introduction the Chinese Customary Law社会是依靠规则而构成的有机体,规则唯有与社会相联系才有意义,故须从社会现实生活中理解法,认识真实的法,探讨中国社会秩序维持机制,关注秩序维持中的中国因素,思考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的发展。
习惯法为最早的法,在现代社会也有重要影响。
理解习惯法,有助于全面认识中国文化和中国社会。
课程主要在讨论习惯法概念的基础上,介绍中国习惯法的基本内容、作用与特点。
聚焦物权法六大热点
的 用地 建成 住 宅进行 销 售 的项 目又 该何 去何从 ?征 地拆 迁如 何 才能 确保 合理 补偿 到 位 ……
为此 , 本 刊编 辑 了此专题 , 意在 与 读 者共 同探 寻《 物 权 法》 之精 深 博 大 , 达到 维护 及 运 用好 该 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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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的。 自动续 期 。非 住 宅建设 用 地使 用权 期 间届
对于 房 地产 行 业来 说 ,物 权法 出 台 的意义 似
乎来 得更 深 刻 一些 。面对 近年 来 由 于房 地 产行 业 快 速 发 展 引 发 纠 纷 不 断 且 有 日益 严 重 趋 势 的 问 题 .物权 法 越来 越 被 视 为保 护 购 房者 合 法 权益 不
府 之 审慎 。 《 物权 法》 是 确认 财 产 、 利 用财 产 、 保 护 财产 的基 本 法 。 它是 具有 非 常鲜 明 的 中国特 色 , 其 主要 针 对 的是我 们 现在特 有 的 、 由计 划 经济 向 市场 经济 转轨 过程 中的 时代 背 景 。在 这种 转轨 的过程 中, 出现
维普资讯
年 限较短 . 而 目前又 是 商业 地 产 、 工业 地 产 等非 住
宅 类 产 品开 发 的高 峰阶 段 . 因此 物 权 法 的“ 避 而 不
由不动 产所 在 地 的登 记 机 构办 理 ,国家 对不 动产 实行 统 一登 记制 度 。统一 登记 的范 围 、 登记 机 构和 登记 办法 。 由法律 、 行 政法 规规 定 。这 表明 . 我 国实
解读物权法
解读物权法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第63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
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他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学生能够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2. 学生能够掌握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3. 学生能够了解物权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
技能目标:1. 学生能够运用物权法的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2. 学生能够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学生能够认识到物权法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2. 学生能够树立法治观念,尊重他人的物权,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3. 学生能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物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课程性质分析:本课程为经济法物权法部分,旨在让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学生特点分析:高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兴趣,但可能对物权法的具体内容了解有限。
教学要求:1. 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定;2. 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用能力,提高课堂互动性;3. 强调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性质与功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及原因3.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保护- 共有、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4. 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效力- 用益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5.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在债权保障中的作用6. 物权法案例分析-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物权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学生动手分析案例,提高应用能力教学大纲安排:第一课时:物权法概述、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第二课时:所有权制度第三课时: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课时:担保物权制度第五课时:物权法案例分析及总结教学内容进度:1-2课时: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及物权变动3-4课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体规定5课时:案例分析及课程总结教材章节关联:本教学内容与教材中物权法部分相关章节紧密关联,涵盖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及案例分析,确保学生全面掌握物权法知识。
物权法涉及物业管理部分的热点问题讲座
《物权法》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解释物业服务工作涉及《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第70条——83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阐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与共有物的管理具体内容:建筑物区分区分所有权一、术语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与非专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成员权是否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与学理上存在的争议。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所谓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学理上的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物的所有权与人的共同关系相结合的复合性权利。
不过,这种成员权以业主大会的成立为前提。
*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为建筑物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独立性的功能部分。
所谓构造上的独立性,即在建筑构造上与其他建筑物部分有隔离的设备二构成独立的空间部分。
所谓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其具有满足业主生活需求并在社会观念上具有独立性。
具体而言,是否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就区分的明确性、间隔性、通行直接性等为判断。
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并非截然区分而是相互结合的判断标准。
按照《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的使用和处分,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权利的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的行使受到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特有的限制。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是专有部分以外的电梯、楼梯、基地等非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等可以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例如物业服务用房。
共有部分可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权利归属关系。
按照《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共有部分具有权利义务的依附性,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同时,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为结合的关系,专有部分转让,共有部分和成员权一并转让。
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
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小区业主有什么权利与义务?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对小区业主的权利确实有相当全面的规定。
概括说来,小区业主基于购买住房而享有了该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人类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
它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权利,是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的结合。
一、专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即权利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它是指单个的权利人对于一个特定的建筑空间单位的所有权。
专有权的标的物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独立建筑空间。
它与普通所有权不同的是,它不是对有物体加以管领支配,而是对由建筑材料所组成的“空间”加以管领支配。
但在所有包含的权能范围上,它与普通的所有权又是完全相同的。
都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也就是说,区分所有权人既可以对专有部分予以直接占有、使用,以实现其居住、营业及其他目的,也可以将专有部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者在专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等,还可以将专有部分让与他人等。
二、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几点对策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几点对策引言: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是公民或单位为保护其不动产权属和相关权益而进行的登记,它体现着国家的职能,因此在物权纠纷的法律诉讼、国家税收政策制定及个人征信管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维护不动产市场健康运营、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以及交易安全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2]。
近年来,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因原房屋、土地分散登记时政策适用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完善、开发企业履责不到位等原因,遗留下来大量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广大购房群众交房入住后长期拿不到不动产权证书,这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3][4]。
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关方在协调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法律依据和有效措施缺乏,这也导致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这一矛盾更加突出,“登记难”成为民生一大“痛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政府相关部门的难题。
不动产牵扯千家万户的利益,是广大群众的重要财产,有效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改善民生,改善营商环境,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1.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特点1.1 问题的紧迫性不动产是我国群众的重要财产,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不动产查询、交易、抵押等行为频繁,群众在保护自身财产的安全性方面需求迫切,而在《民法典》公布实施后,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也成为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事关政府形象,同时关系到营商环境的好坏和社会的稳定,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因此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化解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一项民生工程,聚焦职能职责,全力化解遗留问题。
1.2 问题的多样性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与实施,由于原先房屋、土地分散登记造成的不衔接问题逐渐暴露。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 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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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物 权给予平等保护,无论其所有
制性质、经济实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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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物权时,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 行。
拆迁补偿中的争议解决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应建立 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 式,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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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
车位、车库的产权归 属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 套设施,其产权归属应根据规划批准 文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等确定。如果车 位、车库计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 全体业主共有;如果车位、车库未计 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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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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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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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定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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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 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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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的方式和程序
《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修改与评析
上矗为也《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修玫与评析文/孙铭成[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各大城市聚居密度逐渐增大,居民需求的无限性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
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对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内容作了较多修改,旨在强化业主权利。
《民法典》规定居委会有指导业主团体成立的义务,从而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民法典》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议标准,在符合业主大会法定召开标准的情况下,专有面积与人数占比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可通过其他事项,这有利于维修资金的使用;《民法典》明确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这有效地解决了电梯广告收益问题;《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这消弭了合同约束力软化而导致的业主主体地位缺失的困境。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决议;共有部分收益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在明确物的所有权、稳定用益物权的利用关系、实现担保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先行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口增多、城市聚居密度增大,人地矛盾、社区矛盾激增,确实产生了修改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民法典》物权编回应时代需求,深入考察民生民情,对攸关国计民生的小区治理问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作了较多修改。
《民法典》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团体设立有进行指导的义务,厘清了业主共有部分所产收益的归属问题,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要求,完善了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矫正了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法律关系,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
本文依照立法背景、条文解释、完善建议的写作思路,拟对上述修改作出评析。
一、《民法典》物权编推动业主团体及时成立(-)立法背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在法学硏究的视野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容易令人联想到物业管理纠纷。
在分析物业管理纠纷时,多数学者会把业主团体未能及时成立或成立后难以发挥作用列为其成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