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热点与难点问题
2023年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近年来法理学旳重点与热点问题1. 规范法理学旳基本问题(1)法旳概念问题包括特性问题,老式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诸多旳描述,我国从国法旳角度理解旳比较旳多。
尚有法旳特性也是频繁旳在考。
多选题考察旳比较旳多。
(2)法旳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旳概念等这些基本旳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旳关系。
这里波及一种理论问题,法律规则旳内涵究竟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旳界线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旳合理性等法理问题旳研究。
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旳比较旳明显。
(3)法律体系旳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既有旳法制体制下怎样建立起一种完备旳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种完备旳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旳也许性旳。
(4)法律关系旳问题,一种是法旳主体与客体旳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旳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旳第七论述)。
(5)法旳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旳作用,我国目前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
(譬如说,法为何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行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旳效力来源于宪法旳规定)(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
法律责任问题波及旳案例也是诸多旳,由于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旳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旳,不过民法中有特殊旳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旳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旳强制性规定,但与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旳问题。
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旳法律制裁大体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
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旳制裁方式非常旳多,最严厉旳就是对生命旳剥夺,并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旳死刑诸多,这就碰到一种问题,与人权旳结合问题,世界上诸多旳国家在质疑我国与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波及到死刑设置旳合理性问题旳研究。
法律热点案例讨论会发言(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们聚集一堂,就近期发生的一起法律热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
这起案例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理解和实践经验,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城市的邻里纠纷。
甲乙两户人家相邻,由于房屋结构问题,甲家房屋的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到乙家屋顶。
近年来,由于雨水较多,甲家房屋的排水管道堵塞,导致雨水倒灌进乙家屋顶,严重影响了乙家的生活。
乙家多次与甲家协商,要求甲家维修排水管道,但甲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承担维修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家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甲家作为排水管道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防止因排水管道问题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
而乙家作为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甲家承担维修责任。
3. 案例评析(1)甲家应承担维修责任。
首先,甲家作为排水管道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
其次,甲家房屋的排水管道堵塞,导致雨水倒灌进乙家屋顶,严重影响了乙家的生活,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
最后,甲家在乙家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存在过错。
(2)法院判决甲家承担维修责任是合理的。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甲家作为排水管道所有人的责任,以及乙家作为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甲家承担维修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工作者应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综述上传时间:2008-3-29内容提要: 2008年3月28日晚7点,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在法学院113教室成功举办,主题为: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引人争议,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就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学界和司法界对此章节的规定存在较大分歧,加之《物权法》并未对其他配套设施的归属做出详细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因此本次沙龙将主题指向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问题,以期让同学们通过探讨与辨析,理清这一问题。
本期沙龙邀请到了刘保玉教授和秦伟副教授,另外还有四位主题发言人,他们分别是: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复旦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满洪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山东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钟淑健;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刘晓蕾。
在主题发言环节,刘艳检察官从分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及内容入手,分两个层面就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做了分析阐述:首先,像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主管线、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等这样的共有部分,是与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行使密不可分的,一般应认定为当然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第二个层面是对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享有共有权。
此外,刘检察官还对楼顶、车位以及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满洪杰法官的发言直接聚焦于小区会所、车库车位的权属确定问题。
关于小区会所的权属确定,满法官认为应以其占用土地和建设成本是否平摊入各专有部分中为依据,如果会所等建筑的占用土地和建设成本已经通过平摊的方式由小区的区分所有人承担,则小区区分所有人应当共同享有该建筑的所有权。
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1、户口迁出村小组如何参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案情】王某原系资溪县某村小组村民,承包4.88亩水田,并于1998年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
1998年,王某一家迁至资溪县鹤城镇居住,未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该村小组未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2008年4月7日,资溪县政府因兴建鹰瑞高速资溪段,征用该村小组部分水田,发布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安置费15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
2008年4月11日,王某一家三人将户口迁回原籍,即该村小组。
2008年5月,该村小组39.948亩水田被征用,王某家的3.38亩水田在征用范围。
2008年12月,该村小组按小组人均10500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暂留32460元,其中未分给王某家补偿款。
现王某一家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村小组按每人10500元标准支付其补偿款共31500元。
【分歧】王某一家如何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已经迁出村小组,转为非农户口,即使之后户口迁回村小组,也是非法迁回,并未经过村小组同意。
因而,王某一家不是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应享受土地补偿款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但是迁往小城镇,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王某一家之前是村小组村民,则仍应比照其他村民的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迁往小城镇,已丧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承包土地并未被村小组收回,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部分承包土地被征用,则应根据其征用土地情况以及补偿标准,对王某一家进行酌情补偿。
【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问题一、物权法概述1.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始于1993年,出炉了官方稿(梁、王)和地方稿,并全国征求意见。
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代表大会对物权法草案历经7次审议之后做最后的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吴邦国委员长一声“通过”,标志着物权法尘埃落定。
2.物权法调整什么?1)物(第2条):动产、不动产?有体物?三性:可直接支配、特定、有价值种类:有体财产: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耕地、建设用地)、房屋、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生活资料。
权利性财产:票据、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基金股份、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应收帐款。
无体财产权: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人力可控制的电气虚拟财产:数字资源(数字号牌)、无线电频道、网络产品、特许权利(排污许可)。
未来财产:生命物化和物化的生命,对物权法的挑战。
结论:最终会越来越广。
2)物权: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3)物权法:归属与利用地主的生活VS现代人生活(社会分工、用益至上)不使用他人财产,地球将停止转动!(基民)利用:自用——所有权(世上最圆满的权利);他用:利用物之功能——用益物权;利用物之价值——担保物权。
3.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1)框架五编+附则——总则、所有权(3种?)、用益物权(4种)、担保物权(3种)、占有、附则;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专业术语物、物权、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上请求权、物权变动、交付、所有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浮动担保、占有4.物权法的评价1)现代:私法文明、平等保护、现代生产方式、先进经验2)国情:体制特点、公有财产保护、物权分类、农村物权、城市住宅和小区物权3)粗糙:未来配套较多、衔接不明(物权保护和民法通则134条)、逻辑不严(农村承包经营权确认)、浮动担保仅限动产、动产抵押的种类。
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五,当局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产业的所有
权,假如对工资造成天然资本、根底举措
措施伤害的动作,当局的有关部分及其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作人员不作为,造成国有产业损失落的,
就背
背了《物权法》的划定,要承
当响应的
功令责任。
第六,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 界定什么是公共优点的时刻, 当局会晤临被提起行政诉讼, 有被司法机关裁判败诉的可能。
·《物权法》第42条第3款划定: “征收单位、小我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理当依法给予拆迁抵偿,保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小我 室庐的,还理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 住前提。”
·《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还划定: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贪污、挪用、 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抵偿费等费 用。”
4、严厉限制农用地转为建立用地
·地役权,指在功令划定的相邻 关系之外依照合同使用他人的 不动产,以提高本身不动产效 益的权利。 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功令规那 么。
1、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剂物权关系的功令, 它重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物的主人是谁? ②他有哪些权利义务? ③假设何回护这些权利?
2、物权法的地位 3、物权法的传染感动:
事故与侥幸相伴,平安与谨慎相随。2021年7月3日 星期六9时23分 10秒09:23:103 July 2021
小问题、要重视,老毛病、要根治。 上午9时 23分10秒上午 9时23分09:23:1021.7.3
安全纺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 的苦酒 。21.7.321.7.309:2309:23:1009:23:10Jul-21
·《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划定:“不 动产挂号簿记录的权利人不合意更正 的,短长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挂号。 挂号机构予以异议挂号的,申请人在 异议挂号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告状,异 议挂号失落效。异议挂号不妥,造成 权利人伤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要求伤害补偿。 ”
对当前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几点思考(精)

对当前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几点思考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就业问题、上学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住房问题、环保问题、医疗问题、社保问题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党和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十七大报告里明确提出要从以下几个发面保障和改善民生:(1)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2)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5)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6)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在这些基本方针的指导下,仅就2007年,我们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举措,如农村孩子学杂费免除、城镇居民受惠医保和农村低保的实施,《物权法》的出台、“财产性收入”进入党代会报告、政府廉租房的推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两型”社会的建构、居民休假制度的调整等。
从以上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落实来看我们党和政府的确是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
特别是四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们党和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抗震救灾举措,更深刻地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人为本的高度责任感和博大情怀。
首先,“就业是民生之本”。
就是说“就业”是人民生存和生活的根本。
就是要实行有利于就业的财政、税务、金融政策,千方百计创造就业机会,着力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抓好高校毕业生、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使人人有活干,有饭吃。
其次,“教育是民生之基”。
知识就是财富,科教兴国,百年大计。
就是要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国民素质,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强义务教育,完善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信政[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信政〔2008〕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与质量的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要以广大市民满意为出发点,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为核心,努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维护物业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领导,健全体制,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一)市政府成立信阳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房管、规划、建设、物价、公安、民政、文明办、环保、信访、工商、电业、公用、行政执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物业服务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活动,指导各县、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要成立由主管县(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县(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机构参照市领导小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