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费取费标准14
【2016】154号文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规费取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13.规费取费标准
费率(%)
金额(元)
1
规费
1.1
安全文明施工费
1.1.1
安全施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2.34
1.1.2
环境保护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0.56
1.1.3
文明施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0.65
0.27
1.5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0.105
1.6
优质优价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0
2
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设备费-不取税金_合计-甲供材料费-甲供主材费-甲供设备费
9
合 计
1.1.4
临时设施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0.92
1.2
社会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1.52
1.3
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0.21
1.4
环境保护税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0.1
1.1.4
临时设施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规费_合计
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简称规费)。
一、规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交
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
、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一)建筑工程:单位(%)
(二)安装工程:单位(%)
(三)装饰装修工程
单位
(%)
(四)有关说明
1、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中的工程排污费内容,只包括施工现象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的费用。
2、安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
计、零星工作项目费计价合计均不含设备费。
3、税前工程造价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
合计+其他项目费合计+规费(不含工程定额测定费)。
各省规费费率
规费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养老:20%医疗:7%(生育:1%)工伤:1%失业:2%住房公积金:5%合计:35%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项目组成费率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工伤保险 1.50%失业保险 2.00%住房公积金8%合计38%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规费。
规费取费标准
规费取费标准一、规费标准。
规费是指依法规定由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收取的费用。
规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透明、便民的原则,确保规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1. 行政许可类规费。
行政许可类规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审批、登记、备案等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行政许可类规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和服务水平确定,不得超过成本费用和服务水平的合理范围。
2. 行政服务类规费。
行政服务类规费是指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咨询、鉴定、检验、评估等服务费用。
行政服务类规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不得超过合理的市场价格。
3. 行政处罚类规费。
行政处罚类规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收取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费用。
行政处罚类规费的标准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取费标准。
取费是指依法规定由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取得的收入。
取费的方式和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确保取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 行政许可类取费。
行政许可类取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行政许可类取费的方式应当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费,取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2. 行政服务类取费。
行政服务类取费是指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行政服务类取费的方式应当规范,不得变相取费,取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3. 行政处罚类取费。
行政处罚类取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收取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收入。
行政处罚类取费的方式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取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三、监督管理。
为了保障规费取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加强对规费取费的监督管理。
1. 加强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规费取费的标准、依据、用途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规费取费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规费取费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规费费率
规费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养老:20%医疗:7%(生育:1%)工伤:1%失业:2%住房公积金:5%合计:35%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项目组成费率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工伤保险 1.50%失业保险 2.00%住房公积金8%合计38%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规费。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一、引言。
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建设工程业发展迅速,施工企业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规费计取标准作为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因此,明确规费计取标准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需要缴纳相关规费。
2. 地方政府文件。
黑龙江省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费计取标准。
三、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1. 基本规费。
(1)土地使用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规划许可证费,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3)施工许可证费,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2. 安全生产费。
(1)安全生产管理费,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2)安全生产检测费,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3. 环保费。
(1)环境影响评价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排污许可证费,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4. 其他费用。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四、规费计取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1. 执行。
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规费计取标准,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监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规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结语。
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与执行,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
希望黑龙江省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与监督,为施工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墶。
同时,希望施工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规费计取标准,增强自身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做好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简称规费)。
一、规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1. 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2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交
纳的失业保险费
3 .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
害保险费
二、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一)建筑工程:单位(%)
(二)安装工程:单位(%)
(三)装饰装修工程
单位(%)
(四)有关说明
1、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中的工程排污费内容,只包括施工现象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的费用。
2、安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
计、零星工作项目费计价合计均不含设备费。
3、税前工程造价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其他项目费合计+规费(不含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筑规费取费标准及费率
建筑规费取费标准及费率建筑规费取费标准及费率是指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性质、用途等因素确定的收取费用的标准和费率。
建筑规费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规划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规划、设计、监理等方面的费用,是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费用。
一、建筑规费的收费依据及标准:建筑规费的收费依据一般以建筑工程总投资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一般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由设计单位进行核定,最后由建设单位进行缴纳。
建筑规费标准一般包括几个方面的费用:1.规划费:规划费是指规划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编制、评审等所需的费用。
2.设计费:设计费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规模、用途等因素进行的设计工作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监理费:监理费是指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4.测绘费:测绘费是指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测量、勘察等所收取的费用。
二、建筑规费的费率:建筑规费的费率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用途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建筑规费费率一般为建筑工程总投资的一定比例。
具体的费率可以根据国家、地区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例如,我国规定的建筑规费费率为4%,即建筑工程总投资的4%作为建筑规费。
三、建筑规费的作用及意义:建筑规费作为建筑工程的必要费用之一,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规范有序进行而设立的。
它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支持规划、设计、监理等方面的工作:建筑规费的收取可以为规划、设计、监理等单位提供资金支持,保证他们能够高质量地完成工作。
2.维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建筑规费的收取,可以减少不合格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减少建筑质量问题,从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3.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建筑规费的收取可以用于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建筑安全。
四、建筑规费的管理与监督:建筑规费的管理与监督是确保建筑规费能够合理使用的重要环节。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费用核定审批: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建筑规费的收取标准和费率,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山西省建设工程取费标准
山西省建设工程(定额)取费标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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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费率标准
4.冬季施工增加费中不包括蒸汽养护法、电加热法及暖棚法施工所增加的设施及费用。
2.专业承包单位:%
3
3.劳务分包单位:%
4
5
二、规费(一)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单位:%
(二)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单位:%
三、企业管理费(一)总承包单位:%
(二)专业承包单位:%
(三)劳务分包按直接费中人工费的11%计取。
四、利润(一)总承包单位:%
(二)专业承包单位:%
(三)劳务分包按直接费中人工费的10%计取。
五、税金单位:%
第三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程序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一)基本单位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注:1.“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是指组成清单项目的各个分项工程内容的综合单价。
2.“相应费率”、“相应利润率”是指计价(或报价)所执行的定额相应费率和利润率。
(二)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是按单位工程考虑的,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每一单项组织措施费可按人工费占20%,材料费占70%,机械费占10%计算;投标报价时,每一单项组织措施费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可参照本比例或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三、计日工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四、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第三节定额计价的计价程序
二、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
11
山西省建筑工程2011年定额取费标准
12
13
14。
各省规费费率
各省规费费率规费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部门规定施⼯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简称规费)。
包括:1、养⽼保险费:系指施⼯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系指施⼯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住房公积⾦。
5、⼯伤保险费:系指施⼯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程的⼈⼯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育保险1%),住房公积⾦5%,⼯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下养⽼:20%医疗:7%(⽣育:1%)⼯伤:1%失业:2%住房公积⾦:5%合计:35%此外,⼈⼯43.89元/⼯⽇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7%,⼯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企业实际交纳费⽤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保险、医疗保险(含⽣育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育保险费)、住房公积⾦和⼯伤保险费,均以各类⼯程的⼈⼯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企业实际交纳费⽤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湖北省公路⼯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项⽬组成费率养⽼保险20%医疗保险(含⽣育保险) 6.50%⼯伤保险 1.50%失业保险 2.00%住房公积⾦8%合计38%⼴东省执⾏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规费。
重庆公路规费取费标准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过渡期,在该期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可采用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也可采用“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交局〔1996〕1025号)同时废止。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最新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4〕29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现予颁发。
本定额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18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目录一、 总则二、 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三、 工程类别的划分(一)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二) 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三)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四)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五)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六) 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八) 各专业工程交叉时的类别划分及说明四、 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一) 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及规定(二) 措施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三) 其他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四) 规费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五) 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五、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一、总 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一、14费用定额
包工包料:
工程排污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 ×工程排污费的费率
社会保障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 ×社会保障费的费率
住房公积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 ×住房公积金的费率
规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程设备费)
X费率
二、建筑工程费的组成
建筑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性项
目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 管理费和利润构成。 包工包料:
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量×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管理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费率 利润=(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利润率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前 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
程实体项目费用。 措施项目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中有一部分是按计价表的定额子目套用计算的, 还有一部分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对应措施项目费的费率 (包工包料)。
(3)多层建筑设计上一般是不考虑地下室的,若设计有地下 室时,工程类别可以考虑调整,高层建筑设计上一般是考虑有 地下室的,所以工程类别不因此而作调整。
(4)电力、冶金、交通、水利、人防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一 般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不应简单的套用建筑及装饰工程计价 表。
辽宁省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 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做了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6]30 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我们对规费计取标准做了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见表)规费标准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费率按综合系数1.80 %计取。
四、外埠企业规费核定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 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2. 拟建工程的工期;3. 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五、为更好的服务外埠企业,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在外埠企业资料提交完备的基础上,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成提交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 2009 年规费核定的时间仍然是 2 月至 4 月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
在核定期以内没有取得新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仍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九年三月十日。
2014年工程费用取费定额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一、总则(一)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和《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与江苏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执行。
(四)本定额费用内容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五)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点工说明1、包工包料: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材料、机械的方式。
2、包工不包料:指只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
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标准执行。
3、点工: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用工。
4、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
(六)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2)奖金(3)津贴补贴(4)加班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
各省规费费率
规 费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 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 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7%住房公积金9%规费(40.2%)工伤保险费0.5%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养老:20%医疗:7%(生育:1%)工伤:1%失业:2%住房公积金:5%合计:35%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取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二、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规费标准序号规费名称计费基础规费费率1养老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8~14%2失业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1~2%3医疗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4~6%4住房公积金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3~6%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0.5%6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工程造价成都市1.3‰ ,中等城市1.4‰ ,县级城市1.5‰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随之调整。
三、规费标准在工程招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规费标准计取。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规费计取标准暂按其费率的上限计取。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应按规费标准核定的费率计取相关费用并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出具。
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经核对后办理结算。
四、规费标准的办理1、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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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费取费标准
表十四
设工程费用定额》,工程排污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取费标准取定连建综[2009]274号文。
2、点工、包工不包料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已包含在人工工资单价中,不再另计。
3、此四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必须按本费率标准计取。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持有权部门的规定文件和缴纳证明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核定费用。
4、根据连建综[2009]274号文的规定,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
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5、其他详见表十一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