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费取费标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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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费取费标准
表十四
设工程费用定额》,工程排污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取费标准取定连建综[2009]274号文。
2、点工、包工不包料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已包含在人工工资单价中,不再另计。
3、此四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必须按本费率标准计取。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持有权部门的规定文件和缴纳证明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核定费用。
4、根据连建综[2009]274号文的规定,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
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5、其他详见表十一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