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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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十号令的解决方法
1、10号令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称“资产并购”),以上的内容主要是以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审批的部门为:国家商务部。
第二部分指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主要的审批部门:国家商务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0号令对海外上市的“不利”影响:
一是在监管的层次上,由原来的地方管理部门提升到中央部门,审批的周期及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是在审批的部门上,由原来的无需审批,到后来的外汇局备案,再到现在的证监会与商务部双重审批;证监会已将红筹上市纳入其行政许可的范围,公布了多达26项的申报材料目录。
三是在外资的认定上,明确规定“假外资”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且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也不改变公司的性质。
四是在并购价格上,10号令明文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产”,这就使以一美元象征价格“自买自卖”式的资产并购成为历史。
五是在上市的期限上,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而且启用了自动恢复程序,企业没有按照要求顺利完成下一个程序时,已经获得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将自动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六是在税务成本上,由于10号令对红筹上市实行从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到股权变动以及境外融资等全过程的监控,企业在资产并购、股权变动过程中均需按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企业的税务成本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3、对于10号令有合法的解决方案?
如果企业想采用其它的方法合法变通避开10号令,我们可以采用其它的方式进行操作:外资直接用现金收购注册资本金的方式给予解决。(10号令中只涉及到使用股权交换的形式进行海外上市,没有规定以现金收购的方法)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在海外设立与企业不相关的公司(防范关联交易的嫌疑,并且是真正的海外公司),我们协助引入战略投资家或提供相应的过桥资金,将资金注入这家公司,由这家公司做为投资主体,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合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合资工作,国外公司所占现有国内公司的股权在50%以上,使现行的公司变为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建立境内独资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对原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工作。
通过合资后国内公司是海外公司的子公司(没有关联交易),由海外公司进行上市工作,由于海外公司所涉及的法律主体受所在国的保护,从而不受中国政府的监管。
对与海外公司资金退出的问题:在国内合资企业设立完毕后,国外资本退出,以保证公司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