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06.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的特别民事法律。
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出口货物的85-90%是依靠海上运输完成的。
制定海商法,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建国之初,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着手研究并推动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海商法。
自1952年起,交通部为起草海商法做了大量工作,1963年完成了海商法草案第九稿。
此后,起草工作中断了近20年。
1982年,交通部牵头,有关部门、院校参加,组成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恢复起草工作,于1985年1月将草案上报国务院。
鉴于这部法律牵涉范围很广,除交通部门外,还直接涉及经贸、保险、仲裁和法院等方面,于是1989年初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邀请有关部门分别以不同形式参加研究,对原草案进行修改。
由于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内容相当复杂,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三年多来,对国内外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邀请专家座谈、论证和咨询,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并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对原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最后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共十五章,二百八十八条。
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海商法的法律属性按照草案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突出表现为:(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1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
我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总体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率先实现了城乡规划全覆盖,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乡规划更加突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对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政府的依法行政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省现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结合新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
因此,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规定。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9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 (5)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23)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说明 (24)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24)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24)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25)八、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25)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25)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25)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25)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6)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开展<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1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审查的函》(交办科技函〔2019〕337号)的要求,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委托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标准计划编号为20183404-Q-348,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承担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2007年颁布施行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对于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十年来,《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继进行了制修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需要做好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衔接。
装卸工艺技术的创新,科技装备的提高,以及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所暴露出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也迫切需要对现有《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修改,补充完善安全要求,并形成国家标准以替代现有的交通行业标准,从而进一步提升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水平,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8月17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吸入吸烟者喷吐的烟草烟雾称为被动吸烟。
被动吸烟对公众的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
在烟草烟雾中约有4000种已知化学品,烟草烟雾可在成人中造成心脏病以及许多严重呼吸疾病和心血管疾病,并可导致死亡。
同时,烟草烟雾可在儿童中造成许多严重疾病,并使哮喘等病症变得更加严重。
世界卫生组织也表示,“存在着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孕妇接触烟草烟雾是儿童健康和发育的不利条件”。
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审议报告中建议,先由市政府制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由市政府作为法规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1994年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十多年来,随着《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有序推进,7类17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现象明显减少。
《暂行规定》对本市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为:《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且效力偏低;对烟草危害宣传教育不够,市民仍存在观念上的误区;执法力量较弱,处罚威慑力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等。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工程管理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9月24日附件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码头及配套堆场、仓库、客运站、储罐、港池、护岸等经营设施以及公用的防波堤、锚地、航道等设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维护单位】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航道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维护。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
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0.2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9号
•【施行日期】202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9号
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的公告现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328—2024,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答复。
《规程》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
(/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JTS-T 328-2024。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特种行业发展较快,目前,登记在册的旅馆、旧货、刻字、印刷等传统的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已发展到5.3万家,与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治安稳定密切相关的行业发展最为迅速,有的成倍增长;行业的经营格局逐渐转变,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上升到93.3%;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在一些地区无证无照经营占了半数左右。
行业的快速发展引发恶性竞争加剧,经营格局的转变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增多降低了市场自我约束机能,导致治安问题日渐突出,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一)制定《条例》是维护特种行业经营秩序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特种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特种行业的数量急剧膨胀。
不断增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相互之间恶性竞争,非法招揽生意,导致经营秩序混乱。
近年来,废旧金属收购、旧货交易、寄卖、典当等行业收销赃问题,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收购赃车、倒卖报废整车和“五大总成”问题,刻字业伪造、私刻公章问题,印刷业承印非法印刷品问题等均呈上升趋势。
通过立法,可以有效规制行业经营活动,合理约束行业经营行为,并通过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保障和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条例》是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需要。
实践证明,特种行业的违规经营往往诱发大量案件的发生,违规经营问题越突出,治安问题就越严重。
以收销赃为例,收销赃风险越低,发生盗窃案件的可能性就越高,而每一起收销赃案件都对应着一起甚至数起盗窃案件,对应着国家、集体、单位或者个人的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立法工作,两次作出重要指示;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重大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战略部署,将长江保护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
栗战书委员长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长江保护法起草工作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环资委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相关各方广泛参与,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计九章八十四条,2019年10月26日,经环资委第2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制定长江保护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原则、作出了定位;关于“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统领长江流域各项保护与利用活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指示和要求,明确了法律所应设置的关键制度、采取的重要措施;关于“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要求,指明了立法应当解决和处理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做出了总体部署,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长江问题的重要文件。
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最有效措施。
(二)制定长江保护法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与未来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
河北地方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黑龙港及运东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编制组二О一七年十月目录1 项目背景 01.1 任务来源 01.2 工作过程 02 水系概况 (1)2.1 水系基本情况 (1)2.1.1 水系特征 (2)2.1.2 水文气象状况 (2)2.1.3 土地土质情况 (2)2.1.4 水质状况 (3)2.2 水系经济现状及发展规划 (3)2.2.1 水系开发区分布 (3)2.2.2 水系相关发展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水系污染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标准制定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河北省水环境总体状况堪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水资源匮乏和水污染严重...........................................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面临突出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标准制定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原则与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指导思想与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主要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修正)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施行日期】1997.10.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有限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批准的重点流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体功能区划,保证地表水体的水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关于《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5月1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省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张同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我省位于东部沿海中心、长江下游,东濒黄海,跨江滨海,水网密布,湖泊众多。
拥有海岸线954公里,长江横穿东西425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718公里;有淮、沂、沭、泗、秦淮河、苏北灌溉总渠等大小河流2900多条。
此外,还有大小湖泊290多个。
全省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1.6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6%,航运资源十分丰富。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长三角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我省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长江江苏段、江苏沿海水域和京杭大运河等水域作为重要航运通道的地位日益显现。
据统计,2008年,全省港口进出船舶达87.69万艘次,载货总量达6.64亿吨,其中长江江苏段港口船舶载货量5.78亿吨,长江干线日最高断面流量达4000余艘次,日平均船舶流量约为2500艘次。
随着船舶数量的增多以及船舶客货运量的迅速增长,各种水上险情也逐年增加,我省承担的水上搜寻救助责任和工作日益繁重。
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自2003年9月成立至2008年12月,共组织水上搜救行动595次,有效救助遇险人员7966人,其中包括外籍人员241人;救助遇险船舶1037艘,其中救助遇险外轮22艘,获救财产总价值几十亿元,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体现了负责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但是,在水上搜救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专业救助力量薄弱,社会救助力量未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水上搜救力量的建设和发展与港口和航运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5.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八十四条有关要求,拟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6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5月7日附件: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0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9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黄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为了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本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形成了系统的法律制度。
从国家层面看,199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建筑法》,形成了我国建筑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安全生产法》,明确适用于包括建设工程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这两部行政法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部法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构建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活动及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从上海地方层面看,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2月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实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具体化,形成了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
与此同时,199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当时上海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199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建筑材料使用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采建议稿 )编制说明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 年 4 月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目录1项目背景 (1)1.1项目本源 (1)1.2主要工作过程 (1)2标准拟定的必要性、拟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2.1标准拟定的必要性 (2)2.2标准拟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3)3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6)3.1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情况 (6)3.2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解析 (6)3.3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 (9)3.4污染物排放情况 (9)3.5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解析 (12)3.6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2)3.6.1外国相关标准 (12)3.6.2国内相关标准 (14)4污染控制技术解析 (16)4.1颗粒物 (17)4.2氮氧化物 (17)4.3二氧化碳 ....................................................................................................错误 !不决义书签。
4.4其他污染物 (19)4.5无组织排放控制 (19)5排放限值的确定 (20)5.1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0)5.2污染物控制项目 (20)5.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拟定依照 (20)5.4技术与管理要求 (22)6逼迫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3)7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3)8标准推行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4)9对推行本标准的建议 (24)1项目背景1.1 项目本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8年第 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 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发散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治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进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加强标准倒逼体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7-2018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
DB13/ 2797—2018
A.1 表A.1 规定了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
表 A.1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
控制区 分类
重 点 控 制 区
一 般 控 制 区
排放 标准
控制区域
重点控制区 排放限值
邯郸市:邱县、曲周县(侯村镇、依庄乡)、广平县(东张孟乡) 衡水市:枣强县、桃城区(彭杜村乡、郑家河沿镇)、阜城县(阜城镇、漫河乡)、 故城县(建国镇、军屯镇、饶阳店镇、三朗乡、武官寨镇、西半屯镇)、景县(广川镇、 后留名府乡、龙华镇)、武邑县(大紫塔乡、清凉店镇、审坡镇、肖桥头镇)、冀州区(冀 州镇、魏家屯镇、小寨乡、徐家庄乡、周村镇、北漳淮乡、南午村镇) 邢台市:威县、临西县(吕寨乡、下堡寺镇、摇鞍镇乡)、南宫市(北胡街道、垂杨 镇、大高村镇、大屯乡、段芦头镇、凤岗街道、明化镇、南杜街道、王道寨乡、薛吴村 乡、紫冢镇)、清河县(坝营镇、葛仙庄镇、连庄镇、王官庄镇、谢炉镇)
般控制区,详见附录A。 4.2 控制要求 4.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当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且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表 1 规定:
2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13/ 2797—2018
单位为毫克每升
控制项目名称
重点控制区 排放限值
一般控制区 排放限值
化学需氧量(COD)
40
5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氨氮(NH3-N)① 总氮(以 N 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 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2016年12月、2017年1月和5月国务院公布的取消职业资格事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精神,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拟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海关法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公路法第六十一条,港口法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设定了地方实施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批,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和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7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主任周厚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
口岸工作在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十一五”期间,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总额累计达到3.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16.1%,占全国进出口货物总额的比重保持在30%以上,兄弟省市经上海口岸进出口占比接近2/3;出入境旅客吞吐量累计8838.2万人次,年均增长89%。
2010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6.5亿吨,连续六年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2905万标准箱,首次跃居世界第一;浦东机场货邮吞吐量连续三年排名全球第三。
上海口岸作为我国最大的口岸,有力地推动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它也是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重要载体。
在当前形势下,开展口岸地方立法,主要有三方面的必要性:第一,制定《条例(草案)》,是上海认真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明确要求上海“营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和现代国际航运服务环境”。
随后出台的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研究制定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
因此,尽快出台一部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相衔接的口岸地方法规,是上海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1【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
推进油气质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微生物抑尘剂》
《微生物抑尘剂》编制说明二零二一年三月目录1 标准编制工作简况 (2)1.1 任务来源 (2)1.2 起草单位 (2)1.3 标准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2)1.4 主要工作过程 (3)2 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 (5)2.1 标准制定原则 (5)2.2 标准制定依据 (5)3 标准主要内容和试验方法说明 (6)3.1 标准适用范围 (6)3.2 术语和定义 (6)3.3 产品分类 (6)3.4 测试方法及指标确定 (7)4 技术指标确定 (9)5 标准主要试验项目验证情况分析 (9)5.1 试验样品 (9)5.2 验证试验结果 (10)6 标准中涉及专利情况说明 (11)7 产业化情况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11)8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11)9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11)10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1)11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12)12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2)13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2)14 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12)T/CBMF XXXX-202X《微生物抑尘剂》中国建材联合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1 标准编制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依据中建材联标发[2020]49号《关于下达2020年第六批协会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文件,批准《微生物抑尘剂》团体标准(计划号:2020-62-xbjh)立项。
1.2 起草单位本标准由东南大学、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科技大学、江苏大学共同起草,形成《微生物抑尘剂》标准的编制组。
其中东南大学负责标准编制、会议组织、标准申报等工作,东南大学、江苏科技大学、江苏大学负责标准验证试验等工作,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材料应用案例,协助进行行业调研。
1.3 标准编制背景及必要性1.3.1 编制背景扬尘对空气中颗粒物的年分担率为20%左右,是构成空气污染极其重要的因素之一。
扬尘的危害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危害人类健康,扬尘颗粒随着空气流动而移动,易被人吸食,为细菌、病毒传播提供通道;影响空气质量,加剧区域大气层热效应,增加极端气候事件,引起雾霾、酸雨、光化学烟雾现象,导致能见度降低;影响城市景观和植物生长,建筑物和植物表面沾满扬尘,视觉感官不佳,同时会阻碍植物光合作用,导致植物枯死,破坏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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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我省坚持以打造环渤海港口群和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为重点,全面提升沿海经济带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水平,有利于开创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新局面。
但港口虽然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是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大户”。
随着港口规模和吞吐量的快速增长,我省港口及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在建设绿色港口,着力践行“构筑绿色枢纽、共享碧海蓝天”的环保理念背景下,确保港湾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提高港口污染治理法治化水平已迫在眉睫。
(一)全力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需要港口是水陆交通的枢纽,是水运客货轮的始发和终止站,又是水陆联运中铁路、公路、管道运输和外贸进出口货物的装卸站,是经济和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地制宜推进港口污染治理,既是一项重大发展工程,也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更是环境保护“三大战役”的重要内容。
建设环境健康、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低能耗、低污染的新型港口是必然趋势。
(二)坚持生态用海,实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从港口建设到港口的运营,会带来大量的陆源污染和船舶污染,港口污染已经损害到港口区域的土壤、水体、空气等,并已经影响到港口相邻区域。
实现港口经济与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必须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从而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三)完善港口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需要上位法关于关于港口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较少,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港口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特别是针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制定明晰而操作性强的规则。
因此,必须加快港口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提高港口污染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起草依据《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等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借鉴了其他地区的立法规定。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在体例结构上共分五章,包括政府及部门职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了属地政府港口污染防治的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完善船舶、港口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推动海铁联运发展。
(二)明晰了主要管理部门的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营运资质的备案;负责管理权限内港口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岸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负责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港口生活垃圾接收单位资质;负责港口及船舶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
城市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港口及船舶生活垃圾存储、排放、接收、运输和处置的监管。
(三)详细规定了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
针对船舶垃圾转运,《条例(草案)》规定:船舶垃圾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垃圾后,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协议,转移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除危险废物以外的船舶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转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垃圾处置场所。
针对港口垃圾转运,《条例(草案)》规定:港口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危险废物转移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生活垃圾、海洋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加以利用;不能利用的,应当清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垃圾处置场所。
针对船舶含油污水转运,《条例(草案)》规定:船舶应当将含油污水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或者由接收单位转运至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与含油污水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协议。
针对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条例(草案)》规定:港口靠泊的船舶,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排放船舶生活污水。
对于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确保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将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应当在船舶航行中进行,不得在停靠码头时排放,不得集中排放。
对于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应当将生活污水储存在船上,靠泊港口后排放至接收设施。
港口企业配套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接收船舶污水作业完成后,港口企业应当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记录污水产生船舶、接收时间、接收量等相关信息。
针对船舶和港口污水处置,《条例(草案)》规定:港口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可以经过港口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并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也可以通过港口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依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者通过污水槽车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闭环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闭环监管,《条例(草案)》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的备案部门应将备案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将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许可的发放情况通报相关单位;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拟上岸处置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的备案,备案结果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港口主管部门。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接收船舶油污水、船舶垃圾等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情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
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并定期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港口主管部门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油污水处置后废水的达标排放实施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在陆域行驶进行备案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对陆域垃圾的处置实施监管。
针对港口污染物转运、处置的闭环监管,《条例(草案)》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监管及污水排放口的在线监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港口以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的监管。
港口主管部门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港区内生活垃圾的转运、临时存储设施的监管;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港区内危险废物的监管;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港口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发现违法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强调了绿色港口建设。
《条例(草案)》规定: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推进绿色港口建设。
港口企业应当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六)依法设定法律责任。
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草案)》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下,依法对违反义务规定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亮点和创新《条例(草案)》的主要亮点和创新如下:(一)全过程管理《条例(草案)》针对港口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问题进行了全过程管理。
在建设期对规划符合、选址、施工期污染防治要求进行了重点规制,在运营期对绿色港口的制度建设、排污禁限规定、船舶和港口以及相关作业的防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过程规制,对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各污染要素进行全方位管理。
(二)严格落实港口企业主体责任参照国务院同意的四部委文件《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中关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港口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港口企业应当设置与其装卸货品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使之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在用港口、码头尚未设置接收、处理设施的,应当逐步建成。
尚未建成接收、处理设施的,港口企业委托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应当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协议。
港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同步建设压载水接收设施;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压载水接收设施改造。
(三)全链条管理《条例(草案)》把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作为主要问题进行规范,对船舶的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对港口的垃圾、污水的转运、处置分别设置专款进行了重点规范,并强调对来自疫情发生港口的船舶,其污染物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接收单位接收。
(四)闭环监管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涉及的主管部门较多,特别是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中部门的衔接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关键。
《条例(草案》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中的详细职责,特别是对各部门监管的衔接做了明确规定,建立闭环监管机制。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