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甲方,(委托方名称)。
乙方,(承包方名称)。
鉴于甲方拟进行(工程名称),现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的施工任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工程的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工程内容)。
1.4 工程规模,(工程规模)。
1.5 工程工期,(工程工期)。
二、合同价款。
2.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元整。
2.2 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分期支付合同价款。
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施工内容和要求。
3.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3.2 乙方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3 乙方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3.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和清理,保持工程现场的整洁。
四、质量保证。
4.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的要求。
4.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并承诺在质保期内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应按照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应按照损失的金额向甲方进行赔偿。
5.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及费用。
六、保密条款。
6.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资料等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与工程有关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解决。
七、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包头农村建房合同模板
包头农村建房合同模板甲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乙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鉴于甲方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持有人,且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农村建房合同(下称“本合同”)如下:一、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地址:【房屋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2. 规划用途:【房屋规划用途】;3. 占地面积:【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4. 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5. 房屋结构及设计:【房屋结构及设计说明】。
二、建房责任及义务1. 乙方自愿承担本次建房的责任,确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标准,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建房规划进行建设;2. 乙方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意见,提供建房施工的进度报告和建设质量验收报告。
三、房屋界址1. 甲乙双方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界址测绘,并将结果载入房屋产权状况证书;2. 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测绘错误,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 如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测绘错误,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产权1. 该房屋由甲方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持有人拥有;2.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有权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3. 乙方享有房屋的相应权益,但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抵押。
五、费用支付1. 甲方负责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用;2. 乙方负责支付建房所需的材料、人工等费用。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建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其他约定事项详见附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施工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内蒙古”)(工程地点)1.2 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乙方负责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1.3 工程规模:(工程规模)1.4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1.5 工程总价: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二、合同条款2.1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2.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工程款,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2.5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2.6 乙方应承担因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一切法律责任。
2.7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验收合格且乙方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项之日终止。
3.2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3.3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双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4.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节点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工程总价×0.05%×违约天数。
4.2 乙方未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修复,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内蒙古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标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发包方):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1.3 工程规模:_______1.4 工程内容:_______1.5 工程预算:_______二、合同价格2.1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上述金额为暂估价,实际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2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2.3 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进行,具体支付方式为:_______。
三、合同履行3.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完成本工程。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工程质量报告,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3.4 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场地、水源、电源等基础设施,并保证施工期间畅通无阻。
3.5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4.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5.1 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的,应按照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3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重做或者赔偿损失。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受宏观形势、国际国内市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特别是钢材、有色金属、石油产品等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生产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做好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幅度。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计算风险费用,不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内建工[2006]16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若暂定费用值与实际支出有较大出入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测算。
内蒙古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推荐2)(二)
内蒙古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推荐2)(二)文档标题:内蒙古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推荐2)一、合同主要条款1. 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名称],注册地在[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地址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
乙方:[乙方名称],注册地在[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地址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
2. 工程内容本合同包含以下工程内容:[工程内容简述]。
3. 工程进度工程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总工期为[总工期]。
4. 工程质量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应要求。
5. 工程报价与支付方式乙方提供的工程报价为[工程报价]。
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阶段时支付相应款项。
6.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天合同总额的2%。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天合同总额的2%。
7. 合同解除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经协商一致解除;- 法律法规规定解除的情况;- 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解除的情况。
8. 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合同签约及生效1. 双方同意按照上述内容签署本合同,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及其他文件传递方式:书面传递,并可以采用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
四、附件无以上为《内蒙古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推荐2)》的主要条款,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商,请及时与对方联系。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引言2. 合同主体甲方:(详细填写甲方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乙方:(详细填写乙方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相互合作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3. 工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详细描述工程内容)4. 工程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填写工程起止日期),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任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及时办理工期变更手续。
5. 施工方式与质量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具体的施工方式和质量要求如下:(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详细描述施工方式和质量要求)6. 工程款项与结算方式•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填写预付款比例)作为预付款。
•进度款:工程进展达到预定比例时,甲方应及时支付相应的进度款给乙方。
•完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2)结算方式: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和价格等,编制工程施工结算书,并提交给甲方审核。
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填写天数)内进行审核并支付结算款项。
7. 施工期间风险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措施)8. 变更和解除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有一方违约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具体的变更和解除事项及流程如下:(根据实际情况描述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具体事项和流程)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法律。
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11. 合同生效与变更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合同一经签订,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否则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署,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通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通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一、合同基本信息本合同由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通辽市某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通辽市XX区XX路XX号,工程名称为“XX项目”,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结构类型为XX,层数为XX层,地下室XX层,地上XX层,主要功能包括XX、XX等。
三、工程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通辽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1. 工程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定额计算,总额为XX万元。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3. 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协商确定。
五、工程进度安排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程进度,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六、安全生产与环保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同时,应遵守环保法规,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数额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八、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附件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语:。
最新建筑施工合同范本(精选11篇)
最新建筑施工合同范本(精选11篇)最新建筑施工合同范本(精选11篇)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
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建筑施工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最新建筑施工合同篇1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把_________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致共同遵守:(一)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3、工程范围:4、承包造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二)工程期限根据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总工期_________天。
(雨天及人力不可抗拒特殊情况需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开工日期为20___年__月__日至20___年__月__日,总工期_________天。
(三)本工程竣工质量为一次性合格工程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施工和标准进行施工。
(四)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本工程按进度付款,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为准。
(五)其它约定1、甲方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1)甲方负责制订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3)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4)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2、乙方的责任、权利(1)乙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2)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3)乙方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4)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甲方:工程业主乙方:施工单位一、合同背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合作意向,并达成本合同。
二、合同内容1. 工程项目乙方承担以下具体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完工:(列举具体工程项目)2. 工程规模和施工周期本工程为(详细规模),预计施工周期为(天/月/年)。
3. 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本工程总造价为(具体金额),甲方按照以下支付方式结算工程款项:(列举具体支付方式)4. 工程质量要求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当地环境保护和安全规定,保证施工过程中没有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
6. 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三、合同变更1. 合同变更的程序与方式乙方若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应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2. 变更后的权益和责任合同变更后,双方应重新确认各自权益和责任,并在书面上进行相应的记录。
四、合同解除1.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列举具体解除条件)双方可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本合同,解除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解除后的权益和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应重新确认各自权益和责任,并在书面上进行相应的记录。
五、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本具备同等效力。
以上为《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内容,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认并签署本合同,并在各自正本上盖章。
内蒙古自治区代建合同4篇
内蒙古自治区代建合同4篇篇1内蒙古自治区代建合同一、总则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代建工程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代建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保障代建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管理秩序,根据《建筑法》、《代建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代建活动的单位、个人、组织。
三、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1.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并且符合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2.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和技术能力,能够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3.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财务状况,能够保证代建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四、代建合同的签订1. 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确立代建关系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并明确以下内容:(1)代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执照等证明文件;(2)建设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委托合同的内容;(3)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等;(4)工程的工期、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5)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的结算、发票开具等;(6)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违约责任、索赔处理等;(7)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事项。
2.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保证工程建设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五、代建工程的管理和监督1.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工程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实施。
2. 建设单位应当对代建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工程的监督和检查,落实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代建工程质量安全。
4.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代建合同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工程合同模板
内蒙古工程合同模板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名称)地址:(委托方地址)联系人:(委托方联系人)电话:(委托方联系电话)乙方:(承包方名称)地址:(承包方地址)联系人:(承包方联系人)电话:(承包方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合同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名称本合同的项目名称为【工程项目名称】。
二、合同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项目名称】的工程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任务,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完成项目的建设目标。
2. 工程总造价为【金额】,具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人工费等。
具体费用支付方式双方在后续协商确定。
3.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项。
三、工程周期1. 工程周期为【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具体施工进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工程延期,延期期间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1.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工程竣工后,乙方对工程质量提供一定时间的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进行及时修复。
五、合同变更1. 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变更事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 合同变更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延迟费用。
2. 若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施工等。
七、争议解决1.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及附件构成了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任何口头约定或函电均无约束力。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施、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适合全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消耗量定额;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定额计价法工料单价法;是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不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方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法进行计价;但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交叉使用;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都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依据;第八条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编制,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概预算员、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清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补充;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各项条款执行;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三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时,标底应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3、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5、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第十四条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能低于本企业的成本;第十五条对其他项目费的规定:1、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而预留的金额,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估算;2、材料购置费为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计划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构成中,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4、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投标人按招标人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计取;5、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计取;6、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均为估算金额;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是指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列项、计算;第十七条在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项目,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该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第十八条规费是经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费用;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国家规定计取;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条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结算;增减幅度在15%以外的,其超过原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一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且实际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第三章定额计价第二十二条定额计价的定额组成、消耗量定额、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第二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中的定额基价是指体现现行社会平均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定额基价是定额计价方法的基础;编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结算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或参考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并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和基础价格取定的相应价格取定价差计算;第二十五条按定额计价招标的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2、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3、自治区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4、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低于本企业成本;第二十七条措施项目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第二十八条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取费程序进行计算;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工程变更、竣工结算、解决纠纷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问题,仍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计价过程中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必须是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鉴定并取得准入证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第三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照本办法的定额计价办法计价;合同有约定的计价办法,从其约定;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等信息资料由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供热管道施工合同
供热管道施工合同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供热管道工程施工合同供热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内蒙古紫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照图纸规定选购供热管、阀、保温材料等,管道施工安装、调试,保修期的维护,管道基础土建施工。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四、质量标准与验收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资格GB2级。
1、工程质量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检查和返工2.1承包人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规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赤峰施工合同封面
赤峰施工合同封面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赤峰市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施工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1.1 本项目位于赤峰市XX区XX街道,工程名称:XXX工程。
1.2 工程规模:XXXX平方米。
1.3 工程性质:住宅小区。
1.4 工程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1.5 工程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工程承包内容2.1 乙方承担本工程的施工任务,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2.2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承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返工费用。
2.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如有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 乙方应承担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责任,并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施工。
三、合同价格3.1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按照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工程总价签订本合同。
3.2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XXXXXXXX元整(小写):XXXXXXXX.00元。
3.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影响合同价格的情况,双方应按照确认的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和总价进行调整。
四、付款方式及进度4.1 甲方按照乙方完成的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价款。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达到20%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0%;(3)工程进度达到50%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4)工程进度达到80%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40%;(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50%;(6)质保期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5%。
4.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发票。
2023内蒙古《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试行)
内蒙古《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试行) 第一章总则本合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为规范并约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特定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章合同的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简称“本合同”)是指甲方聘请乙方为其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的合同。
第二条合同的范围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前期咨询、设计咨询、施工咨询、监理咨询、竣工验收咨询等环节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乙方权利乙方具有权利: 1. 获得甲方提供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规划文件、招标文件等。
2. 根据项目需要,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并获得甲方的合理回应和支持。
3. 获得合理的咨询报酬。
第四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与受咨询项目相关的信息。
2. 对甲方提供的项目信息进行准确分析和评估,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 提供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支持,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和进度。
4. 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的商誉。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甲方权利甲方具有权利: 1. 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
2. 要求乙方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分析和解决方案。
3. 收到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及时、准确、全面。
第六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向乙方提供项目的背景资料、相关文件、经费支持等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2. 确保乙方可以顺利完成咨询服务所需的条件和环境。
3. 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报酬。
4. 给予乙方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必要协助和配合。
第五章服务期限和报酬第七条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具体服务期限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报酬支付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咨询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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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 1 编号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本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签订日期: 年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内蒙 古 自治 区 建 设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刷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凳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鉴证意见(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l.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峻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l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7.l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