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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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0]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8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47号)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2000年6月28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