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36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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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一级标准

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一级标准
II
DB37/ 3416.4—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海河流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海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 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海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 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 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ICS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3.060.30 Z 7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3416.4—2018
代替 DB37/ 675—2007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海 河流域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basin Part 4: Haihe basin
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2 其他规定.................................................................................................................................................9 6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1 采样点.....................................................................................................................................................9 6.2 分析方法...............................................................................................................................................10 7 达标判定....................................................................................................................................................... 12 8 标准实施与监督...........................................................................................................................................12

山东农村污水 实施方案

山东农村污水 实施方案

山东农村污水实施方案山东省是中国的农业大省,农村地区污水治理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山东农村污水治理的现状和问题,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农村污水治理体系。

1.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规划,明确治理目标和重点区域,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2. 完善农村污水治理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监督,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落实。

二、加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1. 加大投入,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完善设施配套设备,提高处理效率。

2. 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与农村建设、农田灌溉等项目相结合,充分利用资源,降低治理成本。

三、加强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1. 加强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研究,提高处理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推动技术创新。

2. 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农民对污水治理的认识和参与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1.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2. 开展农村污水治理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对污水治理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健全农村污水治理长效机制。

1. 建立健全农村污水治理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治理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六、加强农村污水治理效果评估。

1. 建立健全农村污水治理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

2. 加强对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展示治理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山东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规划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加强宣传教育,才能实现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长期良性发展,保障农村环境卫生和农民健康。

希望相关部门和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为山东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浙江省于2015年7月1日实施的地方标准,主要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包括监测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制定此标准旨在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并维护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和排放状况实测,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此外,该标准的出台为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大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提供了统一的评判标尺。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且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扫物。同时含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产生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的垃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加入时间:2005-3-23 11:16:5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chate from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Site
4.2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4.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 383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 Ⅲ 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
4.2.2 排入GB 3838 Ⅲ 类水域(水源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GB 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废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废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废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是我国经济大省,工业发达,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废水排放。

为了保
护环境、改善水质,山东省对废水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对于工业废水排放,山东省明确规定了各类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

不同
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有所不同,根据生产工艺、废水成分等因素进行分类和限制。

比如对于重金属、有机物、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都有明确的限制要求,以保证废水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对于生活污水排放,山东省也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针对不同地区的
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处理要求。

要求城镇建立污水处理厂,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以保证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农村地区,也要求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以减少对周围水体的污染。

另外,山东省还对特定行业的废水排放进行了重点监管和治理。

比如对于石化、造纸、印染等易产生大量废水的行业,加强了对其废水排放的监测和治理力度,确保其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总体来说,山东省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水质、保护环境起到
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要注意,标准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标准的执行和监管,确保废水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希望在未来,山东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废水排放标准,加强对废水排放的监管和治理,为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东政办字〔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3日东营市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为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度,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污水治理行动方案》(鲁环发〔2019〕13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部门协调、梯次推进,建管并重、科学运维”的思路,2020年全市完成585个行政村的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其中东营区25个、河口区48个、垦利区76个、广饶县227个、利津县183个、东营开发区6个、黄三角农高区20个,累计完成868个行政村,占全市行政村(城中村除外)的51.5%。

2020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基本建立管护运维机制,落实管护经费,明晰建设、管理、运维、考核、评估各方权责,明确治理设施、污水管网等产权归属和管养经费来源,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服务队制度。

二、治理模式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简便适用”的原则,选用成熟可靠、适合农村实际的工艺技术,实现有害物质和污染成分有效清除降解。

城镇近郊村庄,有条件纳入城镇污水管网且相应的污水处理厂能够容纳处理的,优先采用纳入城镇管网方式;基础设施条件较好、污水产生量大的新型农村社区、村庄,建设低成本、易维护、高效率的一体化集中污水处理站;污水产生量小的村庄和生态敏感区村庄,分片建设污水收集池,将污水外运至污水厂处理;有少量污水径流的村庄,利用周边闲置的沟渠、库塘实施生态化改造,建设人工湿地或氧化塘;污水产生量5-50吨/日的村庄或多户聚居区,整村或分组联户铺设少量污水管网和设置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较少、居住分散、无法产生污水径流的村庄,鼓励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就地回用。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加入时间:2005-3-23 11:16:5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chate from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Site2005-02-26发布 2005-05-01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防止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强苗群邓莉蕊孙琳毕学军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959 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93 水质磷酸盐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3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DB37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多省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多省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30
处理T .艺末端排放口
3 五 H 生 化 需 氧 最 (B O D ,)
6
1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4
化 学 霱 铒 鼉 (C O D & )
30
50
60
100
处理工艺末端拃放U
5
氧氮•
1.5 (2.5)
5 (8)
8 (15)
25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6
总氮
15
20
处理T 艺末端排放a
7
总 磷 (以 P 计 )
执行三级标准。
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
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二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2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1 ) 规 模 大 于 5 m3/d (含)、
1.2014年 1 月 1 日 (含)后 出 水 排 人 北 京 市 I I 类 、丨I I 类功
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 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0.3
0.5
0.5
1.0
处理丁.艺末埔排放口
8
动植物油
0.5
1.0
3.0
处理工艺末端棑放U
1 2 月 丨 H -3月 3 1 日执行括兮内的样放限值.
表 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 染 物 或 项 0 名称
-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 H 值/无黴纲
6-9
6-9
2
悬 浮 物 (s s >
几 个 月 以 来 ,全国各省区响应国家要求,针 对 各 地 区 自 身 情 况 陆 续 出 台 《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 文 对 目 前 各 省 区 已 发 布 的 《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行梳理,并将其中与污染指标、排放限值的内容加 以提炼,希望给您带来思考与帮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制定探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制定探讨

2020年5月鎳色科坟Jo u rn al of G reen Science and T echnology第10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B37/3693 —2019)制定探讨刘博心,李玉梅,周雨蝶,蔡文君,徐飞(山东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学院,山东济南250358)摘要:指出了山东省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K D B37/3693 —2019)于2020 年3月27日起实行,该标准相对于山东省农村之前所实行的标准而言,部分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要求有所变化。

主要探讨了农村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标准中的具体指标、标准制定产生的效益影响以及与其他省市相关标准的比较等。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制定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1引言随着山东省经济的发展和环保观念的推广,污水治 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 标准政策。

山东省城市污水治理体系及排放标准已日趋完善,相比之下,由于农村的技术、设备、资金、政策等 方面还存在问题,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仍需进一步 加强,其污水排放标准大多遵循《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8 918 —200 2)(以下简称《城镇标准》)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_2005)[1],这些标准并非针对 农村而定,所以有些指标要求不符合山东省农村的现状,制约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进程。

为此,山东省特 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693 —2019)(以下简称《农村标准》)[2],更加 科学合理地规定农村污水排放要求,使农村污水净化更 加高效完善,农村发展更加迅速。

2标准制定的必要性2.1当前农村生活污水的危害大当前由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来源较广、成分复杂,而且水质变化极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难度在不断加大[3]。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盐分指标限值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修改单规定了排入内陆水体的工业废水中溶解性总固体的排放限值。

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要求,不适用于本修改单。

二、排放要求(一)修改单发布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新、改、扩建项目执行3000mg/L的要求。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工程均执行3000mg/L的要求。

(三)2018年1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工程均执行2000mg/L的要求。

三、排入内陆咸水(溶解性总固体>3000mg/L)水体的工业废水,溶解性总固体排放浓度应不高于受纳水体的背景浓度值。

受纳水体溶解性总固体背景浓度值由当地市环保局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2013年6月6日《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盐分指标限值修改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标准修订的背景1.水体含盐量污染问题显现山东省是水资源极度缺乏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334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5,位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倒数第三位。

同时山东又是经济大省,GDP位居全国前三位,高速发展的经济、偏重的产业结构消耗了大量的水资源,使生态用水难以保证。

较少的生态水量导致地表水体污染物稀释和降解能力低,环境容量小。

以山东省内某大型淡水湖泊为例,该湖泊容纳了流域内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多年对该湖泊水质的跟踪研究结果表明,2006至2012年期间,湖水电导率指标逐年增高(见下图),说明该湖泊离子浓度升高,水体含盐量呈上升趋势。

经过多年来尤其是2002年以来的不懈努力,我省水环境的有机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但以高盐废水为代表的无机污染越来越突出,企业外排废水的含盐量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加以解决的时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treatment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标准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鲁政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7日山东省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3-2015年)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完成国家确定的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山东省所有城市(包括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和部分农村新型社区。

一、城乡污水排放处理现状及问题(一)城乡污水排放现状。

2012年,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供水量42.19亿立方米,污水排放量35.78亿立方米;到2012年年底,污水管网长度2.04万公里,建成区污水管网密度3.8公里/平方公里。

2012年,全省1062个建制镇供水量12.4亿立方米,污水排放量10亿立方米;到2012年年底,污水管网长度1万公里,建成区污水管网密度1.1公里/平方公里。

(二)城乡污水处理现状。

到2012年年底,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污水处理厂225座(其中正常运行的212座、正在调试的13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103万立方米/日,污水集中处理率由2005年的48.39%提高到92.48%。

全省1062个建制镇中,292个建成332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157.13万立方米/日;27个将污水并入邻近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集中处理率27.28%。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2020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2020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2020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聊政办字〔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2020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2020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4日聊城市2020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照《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采用分散处理就地利用、纳管处理、建设污水处理站、生态处理、单户或联户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分散收集集中拉运至处理处置设施等治理模式,对全市行政村(包括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行政村,不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提升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31号)要求,2020年全市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率达到30%以上,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倒情况基本消除,运维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三、具体任务(一)明确治理范围。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所辖行政村庄总数30%的比例确定2020年完成治理工作的数量。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26•【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0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山东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的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山东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的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山东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10.14
•【字号】鲁环函〔2019〕344号
•【施行日期】2019.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山东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的函
鲁环函〔2019〕344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我省组织编制完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要求,现申请备案。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7/ 369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0月14日。

山东发文: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山东发文: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山东发文: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水工业市场》
【年(卷),期】2021()1
【摘要】近日,山东省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总页数】1页(P6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
2.《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21]12号)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5.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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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99Z77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3693—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2019-09-27发布2020-03-27实施发布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5污染物监测要求 (3)6达标判定 (4)7标准实施与监督 (4)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金锣水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张青、李昕婧、苏志慧、李玄、刘夫生。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批准。

II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GB18918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347.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1HJ75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1001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 sewage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含专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稳定塘等)。

4技术内容4.1标准分级4.1.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和出水去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4.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4.1.3规模大于5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4.1.4规模小于5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pH值、粪大肠菌群数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1pH值6~92化学需氧量(CODCr)60100 3悬浮物(SS)20302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单位:mg/L(pH值、粪大肠菌群数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4氨氮(NH3-N)8(15)15(20)5总氮(以N计)20-6总磷(以P计) 1.5-7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00-8动植物油510注:(1)氨氮指标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总氮指标适用于出水直接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氮水体的情形。

(3)总磷指标适用于出水直接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磷水体的情形。

(4)粪大肠菌群数指标适用于设施规模大于100m3/d(含),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情形。

(5)动植物油指标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

4.2.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稳定运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2.3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31962的要求。

4.2.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水质标准。

5污染物监测要求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HJ/T91、HJ493、HJ494、HJ495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本标准各项目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

本标准发布后,国家新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作为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

表2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pH值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69202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8283悬浮物(SS)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14氨氮(NH3-N)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63表2监测分析方法(续)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5总氮(以N计)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86总磷(以P计)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0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17粪大肠菌群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HJ347.2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HJ755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HJ10018动植物油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6达标判定6.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

6.2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标准实施与监督7.1在任何情况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7.3执行本标准仍不能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仍发生水体黑臭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提出严于本标准排放限值的排放控制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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