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篇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

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

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x x x x年x月x日

篇二: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自XX年12月计算至XX年2月止)

2、请求确认判决在被告未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仍原告。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税费损失(如果已经开出发票).

篇三: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

目录

(一)论文大纲……………………………………

(二)论文题目……………………………………

(三)论文内容摘要………………………………

(四)关键词………………………………………

(五)正文……………………………………-

(六)参考文献……………………………………

1、所有权保留及买卖合同的概念。

2、各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立法与实践的比较。

3、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①所有权的转移方面;②债的担保方面。

4、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

5、所有权保留效力的比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论文摘要

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买卖合同的概念并说明从几个方面比较的论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问题。

各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立法与实践的比较,列举各国的所有权保留,通过考察各国所权保留的立法,总结出,所有权保留在成文法上的立法方式大致有四种,并说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确认的原因及其意义。

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主要是从所有权的转移和债的担保两个方面来看的,所有权转移有两种观点:一为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二为部分所有权转移说。我国偏重于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论述债权的担保的4种学说,并从债权担保的角度说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论述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从立法实践上比较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动产的规定以及不动产是否为所有权保留,列举一些国家的立法

例。

所有权保留效力的比较,简要论述所有权的保留效力,重点论述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学者论述颇多,我倾向于从民法中论述期待权。期待权所期待的权利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或者是其他种类的权利。归根到底买受人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也就是所有权的期待权。论述买受人对物权的让与,担供担保等处分的几种学说。出卖人的取回权问题,说明取回权行使具备的条件。并列举英国、德国对现实中出卖物在买受人处发生变动时,出卖人如何行使取回权的情形规定,并对此进行总结论述。最后论述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对买卖合同的影响。

关键词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保留所有权买卖立法客体范围及效力的比较。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领域。《合同法》中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所以保留所有

权的条款在买卖合同中最为常见。下面就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问题从各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立法与实践;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立法及所有权保留效力几个

方面来比较说明。

一、各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立法与实践的比较

在早期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当时法律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即使卖方已将出卖物交付给买方,在价款付清之前,他仍保留该物品的所有权,后来,随着信用交易的发展,罗马法承认所有权自物品交付时移转于买方,但卖方可以附一项“解除约款”,约定如果买主未付清价款,买卖合同即解除,卖方便可提起“所有权返还之诉”,这为后来的欧洲普通法所承受。

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实践中的所有权保留上升为立法,该法典455条规定“动产的出卖人在支付价金前保留所有权者,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的转移以支付全部价金为停止条件,并在买受人对支付价金有迟延时,出卖人有解除契约的权利。”德国民法是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文规定所有权保留的立法。

与德国民法不同,1804年法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但是,所有权保留在该法典中可以找到其合法性根据,法典中第118条关于停止条件的规定和关于解除条件的规定,以及契约自由原则。1980年5月法律确认了所有权保留条款

在裁判上的清理中的效力,从此这一条款得到普遍采用[1]。

在英国,从19世纪开始,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商业实践中出现。1970年《货物买卖法》

第19条第(1)款确立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成文法上的根据,该款规定,卖方在特定条件成就前,保留处置货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货物已被交付给买方或者负责转交给买方的承运人、保管人,但在卖方附加条件实现之前,货物的财产权不转移于买方。

除上述国家外,美国、我国台湾地区、荷兰、瑞士、奥地利、日本等国也都在成文法或判例中确认了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我国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体现于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考察各国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可以看出,所有权保留在成文法上的立法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种在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下或有关的单行法中规定。我国立法就属此种类型;二是民法典中“物权”中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在其物权法编“动产所有权”一章规定了所有权的保留;三是担保立法中予以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四是成文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它间接地承认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如法国。

所有权保留之所以为各国法律所确认,究其原因,是由

于其特有的经济功能。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受人不用支付全部价款就可以占有,使用标的物,实际上是以接受卖方信用的形式获取融资,这样其购买力就大大提高,从而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就出卖人来讲,他不仅通过保留所有权而获得了商品价款的担保,而且可以此增加商品的销售量,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各国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确认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即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各国学者对所有权保留性质的研究,主要是从所有权的转移和债的担保来看的。首先是所有权转移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曰“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有人认为所有权保留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具体地说,承认物权行为独立的立法主张认为,债权行为本身并不附任何条件,附条件的是所有权转移的物权行为。当事人于买卖契约已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于交付标的物时,虽没有再约定所有权保留,解释上应认为转移所有权的物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2]。反之,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立法主张认为,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应理解为所有权的移转的效果因买卖契约附有停止条件而受到限制[3]。也有人认为所有权保留契约为所有权让与之物权契约,但附有其效力发生取决于受让人义务履行之条件,即所有权保留契约是以受让人义务之履行为停

止条件的所有权让与契约,买受人因全部支付代

价而完成条件,当然取得所有权[4]。二曰“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在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同时,所有权的一部分也随这移转于买受人,于是形成出卖人与买受人共有一物的状态,这部分性的所有权移转是随着各期价金的给付而逐渐移转于买受人的

[5]。

其次,从债的担保角度来看,则有以下各种说法:一是“特殊质押关系说”;二是“担保物权说”;三是“担保性财产托管说”;四为“担保权益说”。

纵观以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学说,我见解如下:第一,从所有权移转的角度看,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因《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这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立法下,应认为是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在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而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下,则可解释为买卖合同这一债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从而使所有权移转效力受到限制。

第二、从债权担保的方面分析,所有权保留是借助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可分离理论和所有权弹力性原理以及附

条件法律行为理论而发生担保功能的法律制度。在该制度中,出卖人保留出卖物的所有权,并以之作为出卖物价款的担保,而该担保效力的发挥是借助所有权的作用机制实现的就其性质上来讲,该种担保是一种不同于担保物权的权利担保,即以所有权为标的担保,但它与一般担保标的物均由债务人提供又有不同。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约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由此可见所有转移与物之交付可以分离,这就使得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可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

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是指作为买卖标的哪些财产可以为所有权保留。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条款多针对动产而规定,其范围,有的国家不作限制,如德国民法、意大利民法,只要能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就可保留所有权;而英美法则径直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界定为货物,而货物绝大多数情形下是动产。而有的国家或地区则对动产的范围予以限制。例如,瑞士民法715条第2款规定:“牲畜的买卖不得保留所有权。”以除外条款的形式限制了动产的范围。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第4条以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采用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动产的范围,即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成品、成品、车辆、农林渔牧产品、牲畜以及小船,并授

与“行政院”对各类标的物具体品名事实需要和交易性质以命令定之,据此“行政院”于1965年颁布了具体物品分类表。之所以如此,是避免在产业不发达的情况下,由于资金过于融通而使生活过分提高,致储蓄减少而影响开发基金之储蓄[6]。

不动产是否可为所有权保留,各国立法例也有不同。德国民法第925条不允许不动产移转之意思附条件,据德国学者研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不动产所有权对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中不确定因素甚多,妨害不动产交易安全[7]。瑞士债务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动产不得为所有权保留之登记。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不动产所有权保留未作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未作规定和限制。在解释上应认为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皆可为所有权保留,在实践中,应依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而定。

四、所有权保留效力的比较

所有权保留一旦有效成立,其效力便及于双方当事人及至第三人。具体而言,就买受人而言,他可以对出卖物占有,使用和受益,并享有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对出卖物不得擅自处分义务,合理保管义务,税金等费用的承担义务以及风险负担义务等。就出卖人而言,他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卖物的取回权与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

权,同时负

有不得再行处分出卖物容忍买受人对出卖物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不得随意干预,在条件成熟后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等义务。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则主要体现于登记的对抗力。以上所述所有权保留效力的各方面,最重要的是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下面就此分别进行论述。

(一)买受人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

通说认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受人在未取得出卖物所有权前,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德国民法认为此种权利是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取得权。有的认为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8]。据此,所有权保留买受人的期待权是指买受人对其正在行使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的买得物所享有的于将来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研究,学者论述颇多,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可说买受人期待权问题至今仍是尚未解决问题。在众多评论中,我倾向于此种观点,认为对买受人期待权问题也就是其性质问题的探讨,不能离开期待权所赖以存在的特定权利分类标准,而应以此为立足点,从民法中关于期待权理论中去

找寻答案。因为依民法一般理论,权利人在取得某种权利的过程中,该种权利要件尚未齐备,仅具备部分要件,法律根据实际需要对权利人此种法律地位予以保护,权利人因而即享有期待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期待权是取得权利的权利。期待权所“期待”的权利可以是物权,也可是债权,或者是其他种类的权利。根据权利人的“期待”的权利的不同,期待权可分为物权的期待权,债权的期待权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自己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此种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也就是所有权的期待权。

买受人期待权既作为一种物权期待权,买受人可对之为让与,提供担保等处分。通说认为,期待权处分,如同动产所有权之处分,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买受人固可通过观念交付方式使出卖物保存于其处,出卖人对期待权的此种处分形式一般无异议,但当买受人现实交付而使标的物现实地发生占有变动时,期待权让与是否要经过出卖人同意。有的学者认为,买受人将标的物的占有与期待权一并让与第三人,除当事人间有禁止特约外,为法律所许。若买受人违反了禁止处分标的物约款,则伴着标的物现实占有而移转之期待权的让与也会变为无效[9]。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期待权让与

伴随标的物之占有的现实移转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无禁止移转占有之约定,也须经出卖人同意,否则他可行使取回权,但这对期待让与之效力不生影响[10]。我认为,期待权的处分原则上无须经出卖人同意。但若买受人现实地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则必须经出卖人同意,除非合同中有允许买受人为此种处分之条款,否则,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取回权的行使不影响期待权转让之效力,只要买受人即时向出卖人付清价金,期待权受让人即取得出卖物所有权。

(二)关于出卖人的取回权问题。

取回权是指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了法定情形时,从买受人处取回出卖物的权利。

取回权的行使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要件通常是买受人未完成合同所附的条件,如届期未偿付价款,未按约定履行特定行为等。除此之外,法律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往往规定在出卖人利益可能遭到损害的特定条件下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如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8条规定,当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为其它处分的,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另外,当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也可行使取回权。鉴于取回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原则上当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权移转条件或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行使取回权的情形时,只要这些约定依合同法有效,出卖人即可行使取回权。至于在买受人对

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时,或标的物发生毁损时,出卖人是否可行使取回权,在此种情况下,立法应允许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但应严格规定取回权行使的条件,以防出卖人动辄行使取回权而致买受人的利益受损。具体的说,只有在买受人的行为妨害或可能妨害出卖人担保利益的实现时,如买受人在没有付清价款之前未经卖人同意擅自转让标的物,现实地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标的物上设定负担(如抵押等)或恶意损毁标的物等,出卖人才能行使取回权;而对于其他情形,出卖人不必行使取回权便可得到救济,他可通过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示权来保全出卖物,如要求恢复原状,停止妨碍或消除对出卖物的侵害等,若出卖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出卖人还可依所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不过此种损害赔偿请求须在行使取回权之时提出,因为买受人很可能如期清偿价款而自行承担损失。

现实中,出卖物在买受人处常常发生变动,如被转售,发生添附,此时,出卖人应如何行使取回权,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立法实践。在英国,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取决于法院对所有权保留个案当事人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在实践中,法院针对个案具体情形对所有权保留当事人间关系的认定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是当事人间被认为存在受信任者关系,受信任者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必须为对方的利益而不是为自己的利益或双方共同的利益行事,它以代理和保管为主

要表现形式——尽管不是所有的代理和保管都属于受信任者关系。二是认为买受人在出卖物上为出卖人设定了担保利益(按揭或债务负担)。在设定担保权益的事情下,法官认为出卖人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他就无从享有取回权,其所得的任何利益只能通过担保利益的实现程序取得。在理论上,出卖人通过行使取回权可得到原货物及其收益,用原货物造成的新产品及其收益,如果卖方以所有权保留条款获取货物被转售之收益,或标的物发生混合,附合或被加工而产生新产品,则法院一般认为卖方不再享有货物所有权,只是在这些货物转售之收益或产品上享有担保权益,从而出卖人不享有取回权。但以下情形可例外:A、所有权保留条款中规定,出卖物加入买受人的材料而形成的新产品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就此行使取回权;B、出卖物与物品发生混合而未丧失物理特性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共有标的物,出卖人可依共有的规则行使取回权。这是依法律自动产生的权利;C、在所有权保留条款仅约定价款付清之前,卖方保留所有权,而未提及货物被转售或发生添附问题的情形下,若货物被转售,出卖人丧失取回权,如货物发生添附,只要买受人依添附规则不丧失所有权,就可以对之行使取回权。

在德国,法律未设定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承认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因此,当买受人擅自处分标的物给第三人时,若第三人为善意,出卖人丧失取回权,仅得请求买受人损害

赔偿。在标的物发生添附的情况下,出卖人得以民法典关于添附的规则行使取回权。

由上可见,当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由于买受人的处分而被第三人所得或发生添附时,为平衡卖方与买方和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相同,即既不能让出卖人通过取回权获取超过其出卖物的利益或双方约定的利益,又不能让出卖人的利益因买受人的处分行为而受损,而担保权益理论,善意取得制度,对这一思想的贯彻起了重要作用。当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由于买受人擅自处分行为为第三人所得时,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应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因我国现行法对所有权保留的登记问题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应依实际情况而定,在此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及指导思想,我认为若所有权保留已经登记,出卖人可追及取回标的物,若其为未经登记且第三人为善意则出卖人因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而不得取回标的物,但依据物的担保的代位性理论他可取得买受人处分所得之收益或买受人对第三人的价金债权,如收益为金钱且已被消费或与其他金钱混合,则出卖人因标的物灭失或不特定而丧失取回权,其担保利益也同时消灭。出卖人仅得依卖买合同请求买受人偿付出卖物价金,此规则仅就动产而言,就不动产,车辆等所有权移转采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来说,由于财产的所有权仍登记在出卖人名下,买受人自无转让所有权之可能。

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是否因此解除,学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

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2099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 某企业对“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不准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3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 被代理人甲曾对乙表示已将采购业务代理权授予丙,而实际上甲并未授权给丙。后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则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A、对 B、错 题号:Qhx012098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信息。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2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4.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向善意第三人提供担保,该代表行为有效。 A、对 B、错 题号:Qhx012095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5. 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是规定各企业应公示的企业信息。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4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6. 当事人签订预订书购买商品房,其中约定将于两个月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方不愿购买,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因买卖合同还未正式订立,卖方无

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7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7. 出卖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即使不认可的,也可以认定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A、对 B、错 题号:Qhx012096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6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9.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即使买受人拖欠余下货款,出卖人也不得收回标的物。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8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0. 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0%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5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1.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持普通发票证明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0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 近年来,不时会有合同违约的案件发生,也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供大家参考。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1 原告::____设计院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支付设计费___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元; 2、支付违约金____元或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__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_‰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____元,尚欠设计费____元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

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设计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件__份。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2 原告:卢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系字号为“佛山市区布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佛山市区,注册号:。 被告:欧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联系方式:2566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XX市**区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万元。 讼争双方于年月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年月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 日 感谢您的阅读!

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状(模板)

民事起诉状(模板)*** 详情见下文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某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0000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原 材料,合同总价款为150000.00元。 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有货款100000.00元尚未支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以电话、短信、上门催要、发律师函等形式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 不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产品销售合同》的约定,严重侵犯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其合法 利益。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注:立案需要准备材料: 1、起诉状: ①份数:n+1,n为被告数量,例如,只有一个被告需要准备两份起诉状,两个 被告需要准备三份起诉状,以此类推; ②原告为自然人的,需要本人签字,原告为法人的,需加盖法人公章,有些法 院还要求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的需要打印被告企业工商信息。 3、如委托律师代理,则需要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 4、简单证据材料: ①份数:n+1,n为被告数量,例如,只有一个被告需要准备两套证据,两个被 告需要准备三套证据,以此类推; ②内容:立案时只需向法院提交初步证据即可,比如合同等。

合同法案例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 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 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 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 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 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 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 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 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 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 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

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 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 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 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 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 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 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为由抗辩。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 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 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性别),____族,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 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事实与理由被告在__________区开发了___________楼盘公开销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元。现被告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被告: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贷手续(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放贷或贷款不足部分,原告会以现金方式补齐)、并在20个工作日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会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含)之前,将剩余首付款支付给被告。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如被告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在判决生效5日以内,支付原告所付定金的二倍共计10万元给原告、同时退换首付款5万元,承担中介费1万元;并针对赔偿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部分,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房租受益共计2300元、以及因房价上涨对原告造成的机会损失共计3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中介XXXX年X月X日签订一 式三份的《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XX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总价100万元整,但是,因市房价暴涨,被告便产生违约意向,通过电话、以及委托中介转达等方式,表示拒绝出售此套房屋,企图恶意违约,但又不承认其违约行为。原告认为,由于目前房价同X月份签订合同时相比,房价暴涨,相同区域内的新房售价、二手房挂牌价均涨幅超过30%;现在原告如购买相同房产,需比签订合同时多付出的钱已超过XX万;从而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已经从事实上无法再以签合同时的价格购买相似的房屋。如被告违背诚信、恶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会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蒙受重大的机会损失,导致原告用永远丧失在昆山购房的机会。综上所述,请法官维护我守约方的利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d4fea7001 everage D、stain 7、The words below equals to one another except().

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12099 所属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 某企业对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不准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3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 被代理人甲曾对乙表示已将采购业务代理权授予丙,而实际上甲并未授权给丙。后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则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A、对 'B、错 题号:Qhx012098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信息。 ''A、对 M B、错 题号:Qhx012102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4.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向善意第三人提供担保,该代表行为有效。 'A、对 错 B、 题号:Qhx012095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5. 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是规定各企业应公示的企业信息。 'A、对 B、错 题号:Qhx012104 所届课程: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6.当事人签订预订书购买商品房,其中约定将丁两个月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方不愿购买,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因买卖合同还未正式订立,卖方无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docx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可以确认合同无效,那么,下面是xx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 考。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1 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李某某,女,汉族,xx 年 X 月 29 日出生, xx 省 xx 县人。住 xx 县 xx 镇畜牧局家属房。联系电话: xx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xx 县某某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xx 省 xx 县 xx 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电话:xx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 判决书中“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 的损失共计25xx 元 ( 其中:游乐设备购置费225000 元、店铺 购货费 26995 元、宣传广告费25355 元 ) 。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米奇尔儿童游乐园购置的相 关设备部份,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上诉人不同意利 用,由上诉人拆除”的事实错误。根据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第8组证据《购销合同》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如下:这效 果图是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的CAD图纸来规划设计的。所 有设备都是根据甲方提供现场图量身定做,甲方确认之后,乙 方根据效果图来生产,不得更改。”可知,上诉人购买的该批 儿童游乐设备 (22.5 万元 ) ,该批儿童游乐设备的设计、造型 和制作标准完全依赖于租赁房屋的框架构造情况而定,该批设 备组装完成后即成为租赁房屋的一部份,如强行分离即失去本 身价值,且该批设备只能一次性安装,不能重复组装利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游乐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而判 决由原告拆除,属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宣传广告费25355 元错误。根据附合原理,室内外广告装潢在房屋墙体后,即成为该租赁房屋 一部份,属不能返还物件范畴, 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未对不予认可的费用一一 进行说明并阐述理由,而是笼统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对上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篇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一被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2011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17184.2元,预付货款1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48984.2元。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24022.2,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6.6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

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电话: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 1 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份 3、收货单复印件份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专业版

编号:YB-HT-006593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 Title reserved sales contrac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专业版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_____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

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

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doc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如何写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1 原告: 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被告: 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xx年5月24日、20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 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20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万元的《销

售合同》(合同编号: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 20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20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20xx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

完整word版,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v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试分析: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一分析 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v v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案例二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v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 案例二分析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v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v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v 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v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v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v

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民事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道容,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宇星苑城府小区27号楼4单元601室。电话 18999 原告:孙如,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址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宇星苑城府小区27号楼4单元601室。电话 187999 被告:李当当,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柳桂湾三村市组037号。电话:12555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以银川市金凤区宇星苑城府小区27号楼4单元601室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请求依判决被告承担在办理银川市金凤区宇星苑城府小区27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交易中产生的过户费、税费20000元(具体金额以被告支付的金额为准);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期12个月,月息2%,原告以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宇星苑城府小区27号楼4单元601室抵押担保,并在被告要求下向被告家的亲属马牙牙又出具了委托马牙牙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其用意在于借款的担保。 2019年9月9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将抵押的房屋与被告自己签订《银川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单独拟定交易价格为70万元。事后,经原告在房屋登记部门调取的买卖合同可以证实,被告伪造原告签名,且房屋买卖后被告也没有支付购房款给原告,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和虚假交易,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理。

原告认为,被告恶意串通和虚假交易将原告房屋私自办理过户,虽然被告指定人员马牙牙经过公证委托从原告处获得授权,但该委托书实质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但原告并没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其公证书的目的是用于借款的担保,被告无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4月20日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专业版(精篇)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专业 版(精篇)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范本专业版(精篇)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_____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

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

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性别),____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_____元; 第 2 页共 5 页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__________区开发了___________楼盘公开销售,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元。 现被告又将__________的小区名称更改为__________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 3 页共 5 页

[法律资料]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

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 摘要:在工程机械等采取信用销售方式的买卖合同中,绝大多数物权原主体都特别约定有所有权保留的条款,目的在于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出现资信不良状况或未完全履行价金债务前擅自处分标的物时物权原主体能够及时依法保全标的物,从而保障价金债权的实现。本文主要论述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为在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拟定该条款及处理与该条款有关的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买卖合同;工程机械;所有权保留;准不动产 信用销售主要是指出卖人通过分期付款、按揭贷款、融资租赁(变相按揭)、延期付款等方式向买受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信用交易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主要集中在一些标的物单价较大,而买受人购买能力有限的行业,诸如工程、矿山机械买卖,汽车买卖等。虽然是一种风险性交易方式,又缺少信用销售的制度安排和信用风险的分担机制,没有一套成熟的商业或社会制度安排来有效减少、防范、分担信用销售的风险。但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同样可以有效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出现资信不良状况时物权原主体能够及时依法保全标的物,从而保障价金债权的实现。或当债务人未完全履行价金债务前擅自处分标的物时避免出现物权的“骑墙”状态。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 据学者考证,所有权保留制度(Retention of Title)可以溯及至古罗马法时代。《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8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的,其所有权并不转移。”㈠但是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广泛承认与运用,则始自19世纪后。德国学者赖纳·斯罗德指出,“这种担保方式(所有权保留)对于当事人双方均有好处。在买受人不践行债务时,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则能在不必立即支付买卖价金的情况下获得对标的物的使用,尤其是通过对标的物的再转卖或再加工,买受人往往才有能力来偿还价金债务。由于具有其他担保方式所无可比拟的这些优点,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在交易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㈡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规定(关于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我国学者认为,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指公民对某“物”(物权法中的“物”)依法享有绝对的独占支配权。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只要别人不加干预,便能实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可以从财产直接得到利益,他人无权分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