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贵州省的零基预算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黔府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共治第三章数据共享方式第四章组织保障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税费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税费收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所采取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组织保障及监督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税费共治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依职能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税费共治新格局。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黔府[1990]5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1990.09.04【实施日期】1990.09.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1990年9月4日黔府〔1990〕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
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1•【字号】黔府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5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2000年5月15日)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财政性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前一阶段全省范围内进行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的意见》(省发〔1996〕2号)的精神,高度重视财政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金的审批、复核、拨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以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财务管理,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并按月做好与各用款单位和国库、银行的对帐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帐户的管理。
财政预算内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只能在金库或按财政部文件的规定开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必须依照国发〔1996〕29号文和《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办理《开户许可证》后,只能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办理开设帐户。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第三章资本金注入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申请和计划下达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设立基金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中央对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脱贫攻坚项目;(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农业、农村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五)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八)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黔财教〔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65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6月4日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的公用经费。
具体包括:(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二)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财局管”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黔府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制订的《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不仅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政监督等各个环节,同时也涉及众多的政府收支管理部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省财政厅2006年4月7日)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为确保我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财政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要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二)要有利于预算的公正、公开、细化、透明;(三)要有利于加强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四)要有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组成。
(一)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分为类、款、项、目四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黔府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3〕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与全省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规范统一。
坚持党对财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理顺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调整完善转移支付体系等,加快形成规范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坚持因地制宜、激发内生动力。
坚持省负总责、分级负责,注重守正创新、探索实践,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举措,充分调动省、市、县三级发展产业、涵养税源的积极性,以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质量变革,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坚持稳中求进、保持动态完善。
把握好改革节奏与力度,保持财政体制连贯性和政策连续性,坚持以增量改革为主、适度调整存量结构,不断优化权责配置和财力格局。
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和跟踪分析,建立动态完善机制。
(三)主要目标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断提升省级调控、市级统筹和县级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8.02•【字号】黔财预〔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2015年8月2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策依据充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
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
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黔府办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在国家的支持下,我省各级政府逐年加大投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基本得到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是,由于我省基础差、起步晚、底子薄,随着“两基”攻坚的不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还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总体保障水平偏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问题,必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起保障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逐步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省、市(州、地)、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我省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和各县(市、区)200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有人数测算,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黔财工〔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9〕78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为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6月27日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项目组织、申报和审核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公正公开。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程序进行,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二)注重绩效。
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整word版)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
为了加强对我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一)省财政定额拨款;(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相应的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一些全省性的重大问题研究以及规划编制工作等。
第四条不涉及全省性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市(州、地)属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市(州、地)自筹解决。
第五条申请安排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其他相关发展规划。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审查后下达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计划。
第七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分借款和拨款,其中借款项目安排的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开工建设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银行,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安排滚动使用。
第八条为了切实搞好省级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和使用好前期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同时必须做到:(一)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下达后,建设项目主管的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填报“前期费用使用明细计划”一式三份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盖章后,一份存省发展改革部门,一份由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主管部门留存,另一份送省财政部门作为按进度支付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9〕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9【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扶贫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扶贫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包括:国家每年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渴望工程资金、扶贫贷款(含新增扶贫贷款和收回再贷扶贫贷款)、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以及地方配套扶贫资金和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国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发〔1994〕30号)和《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黔府发〔1994〕33号)所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贫到户。
扶贫资金重点投放到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和贫困户,85%的扶贫资金用于解决群众温饱,85%的扶贫贷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积极推广小额信贷扶贫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
经济实体承办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它工业项目必须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和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黔财教〔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黔党发〔2021〕25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编制和实施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学校建设专项规划(2022—2024年)的通知》(黔教函〔2021〕137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3月7日附件贵州省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章资金申报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七章资金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黔党发〔2021〕25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编制和实施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学校建设专项规划(2022—2024年)的通知》(黔教函〔2021〕13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学学校建设,消除中小学大班额的资金。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黔财预[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11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2015 年2月17日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按形成时间,省级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
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发展。
现就建立我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和高中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是建立完善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评估机制第三章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四章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五章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六章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
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零基预算改革确保“钱随事走”——贵州改变省级部门财政预算“基
I28I深度观察零基预算改革确保〃钱随事走〃——贵州改变省级部门财政预算"基数+增长”模式获国务院表扬文_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袁航全面实施省级部门零基预算改革,改变以往"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就是要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出发,逐项审议预算年度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其开支标准。
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报表扬了贵州深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的做法,引发广泛关注。
所谓零基预算,是贵州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思路,坚持以零为基点,对部门年度申报支出的内容、标准、预期绩效等进行全面审核后编制年度预算,彻底改变以往按年度"基数+增长”安排部门资金的预算模式,引导部门立足全局系统谋划年度目标任务、科学申报预算,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2018年8月6日,贵州召开2019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部署会,对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零基预算改革安排,突出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细化预算编制,加强考核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升部门预算编制质量,进一步提高财政统筹保障能力。
"全面实施省级部门零基预算改革,改变以往'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就是要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出发,逐项审议预算年度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其开支标准。
”贵州省财政厅副厅长石化清说,深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以来,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结合财力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工作任务及项目准备情况等编制年度预算,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在推进零基预算改革过程中,贵州坚持所有预算资金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安排,重点投入脱贫攻坚和重大民生领域,统筹支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切实保障打好脱贫攻坚"四场硬仗”。
“零基预算改革不是一个新话题,其他省也有做得好的,但每个省的情况不一样。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2.15
•【字号】黔教办财〔2019〕10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
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教办财〔2019〕10号
各省直高校、省属高中、厅属职院和厅属单位: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进一步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立和使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预〔2019〕5号)。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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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点启示
• 开始实行零基预算并不能带来可以大幅度削减
经费的即时效应。
• 零基预算是一种预算编制方法,它不是与整个
预算管理相平行的制度。
• 零基预算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政治
过程,它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 首脑的支持。
• 零基预算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的支持,在信息
贵州省的零基预算办法
一、“零基预算”的具体做法
(一)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预算单位的基础数字
• 在执行中坚持“先保吃饭,其次保机构运转和事
业发展”的原则。 (二)合理确定定额标准
• 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基本工资、补贴工资等 • 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
(三)核定专款
• 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管理。
出管理相对弱化,在压缩支出方面只能蜻蜓点水,没 从根本上在挖潜增收和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两方面做文 章。
• 4、现行行政事业体制类型较多,情况较复杂,“零
基预算”在短时期内还难以全面推开。
四、需要改进的地方
• 推行“零基预算”工作,需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 1、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尽早建立起名副其实的
(二)净化了支出范围,清理了家底,强化了编制管理, 减轻了财政压力。
(三)优化了支出结构,保证了重点支出,提高了资金 的使用效益。
(四)规范预算编制,硬化了预算约束,增强了节约意 识,促进了单位预算收支平衡。
(五)改变了“粗放型”的预算编制方法,使预算编制 细化,增加了预算支出的透明度,有利于监督管理 和培养干部队伍。
系统落后的情况下难以实行零基预算。
• 零基预算是方法,而不是目的,如果它存在着
过于繁琐的弊端,可以采取与其他预算编制法 并用的办法 。
(四)实行综合财务管理
• 对有一定收入的文教事业单位,统一核算,统一
管理,实行“抵支”政策。
二、实行“零基预算”,成效明
显
• 贵州省财政从1989年起在省直单位和一部分地
(市、州)、县财政部门开始试行“零基预算”, 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规范了支出行为,调整了利益格局,解决了单位 之间苦乐不均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 1、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刚性支出涨幅过快,收支矛
盾日益加剧,财政当年难保吃饭的困难非常突出和普 遍,经费定额标准难以到位,普遍偏低。
•Hale Waihona Puke 2、现行的预算定额,其出发点是保吃饭、保平安、
预算定额结构不尽合理,人员经费占比重过高,公用 经费相对萎缩,预算执行的结果也大致如此。
• 3、基层财政的重心仍在抓收入、保“吃饭”上,支
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 2、实行“零基预算”必须净化支出内容,加快
分配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从根本上解 决财政大包大揽问题。
• 3、实行“零基预算”必须核定支出标准。 • 4、建议中央根据文教行政单位的不同类型和不
同特性,制定出几个规范性的操作方案,供各地 参照,以保证步调一致。
• 5、实行“零基预算”必须完善相关的政策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