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申报2016年度苏州市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6]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6〕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2005年 6月,我市在全国城市中率先公布了市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力地推动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此基础上又开展了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工作,共计有18个项目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全国列入项目最多的城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精神,我市今年组织开展了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过专家咨询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了24个推荐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得到了苏州市民的认可。
现将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予以正式公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加大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明确各级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保护措施,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更多的成果。
附件: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日附件: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类别│列入理由│申报及保护、│││││传承主要责任单位│├────────┼───┼─────────────────┼──────────┤│1.香山帮传统建│民间手│苏州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以木工│吴中区文体局││筑营造技艺│工技艺│领衔,集漆工、雕工等建筑工种于一体│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的中国古典建筑营造技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7日关于繁荣舞台艺术的意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取得丰硕成果,但有影响的精品力作和知名品牌还不够多。
为加快推动我省舞台艺术繁荣发展,打造更多舞台艺术精品,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繁荣舞台艺术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战略部署,将繁荣舞台艺术作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重点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以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为龙头,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拉动相结合,显著提升创作生产能力,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精品,进一步提升江苏在全国文化艺术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十二五”时期,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繁荣舞台艺术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较为成熟的舞台艺术演出市场,培育造就一批全国知名的舞台艺术品牌和团队,力争在国家级重大艺术活动中获奖作品数量和质量均跃居全国第一方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苏州慈善奖”的决定-苏府[2012]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苏州慈善奖”的决定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苏州慈善奖”的决定(苏府〔2012〕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弘扬慈善精神,传播慈善理念,增强全社会责任意识,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市政府决定对2009~2011年间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授予“苏州慈善奖”有关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向获奖者学习,学习他们乐于助人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大爱无私的慈行善举,学习他们真情回报的社会责任,学习他们爱民为民的高尚情怀,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乐施好善、扶危济困,团结互助、服务民众的道德风尚,为建设“三区三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苏州慈善奖”名单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附件“苏州慈善奖”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苏州慈善标兵单位(33个)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澳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攀华集团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房地产业协会保利协鑫(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鼎集团有限公司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恒达中泰集团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盛虹集团有限公司永鼎集团有限公司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广运机电(苏州)有限公司相城区蠡口家具行业协会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函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分行江苏亚细亚集团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希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香港善源基金会唐仲英基金会(中国)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地区管理中心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二、苏州慈善标杆项目(18个)“共享阳光”慈善助学张家港市慈善总会(基金会)“情暖寒门学子”常熟市慈善总会(基金会)“博爱送千家”常熟市红十字会常熟市服装协会(商会)家得福慈善爱心超市太仓市慈善总会(基金会)公益创业行动昆山市慈善总会(基金会)农村特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吴江市慈善总会(基金会)和谐吴中·慈善助学吴中区慈善总会(基金会)承建政府投资工程企业爱心捐赠相城区慈善会(基金会)区招标办“一家人”慈善互助超市平江区慈善总会(基金会)亮居工程沧浪区慈善总会(基金会)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阳光福民工程金阊区慈善总会(基金会)区“手拉手”爱心援助中心星圆行动苏州工业园区慈善总会(基金会)苏州新加坡俱乐部点燃希望--慈善助学苏州市慈善总会(基金会)市民政局、姑苏晚报暖心行动--先心病患儿治疗苏州市慈善总会(基金会)市侨办、苏州九龙医院、市海外交流协会、苏州广电总台寒山寺慈善超市寒山寺慈善中心苏州福彩爱心助学“11511”工程苏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骨髓捐献”志愿者团队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志愿者团队苏州市红十字会三、苏州慈善楷模(23名)蒋金芬(女)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村慈善基金会郭秦(女)张家港市暨阳高级中学钱月宝(女)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杨生生江苏琴湖集团朱明峰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吴勇昆山市图书馆林荣德(中国台湾)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金振荣震雄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友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房金正吴江市松陵镇农贸市场孙炳皙(韩国)苏州华昌机电有限公司陶国平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肖龙兴平江区部队离休干部陆小娥(女)平江区退休居委会主任史佩杰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丁建放(女)金阊区虎丘街道退休教师曾昭孔(新加坡)超威半导体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金志峰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钱建蓉苏州高新中锐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吴克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周荣苏州路之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寿华苏州大学医学部退休教师沈慧廉女苏州大学医学部退休教师四、苏州慈善优秀工作者(31名)瞿国民张家港市张惠良张家港市许永峰常熟市曹宏杰太仓市计华太仓市崇恩禅寺刘超英(女)昆山市红十字会钱瑛(女)昆山市叶正贤昆山市张晓亮吴江市赵水明吴中区王小男相城区华雪磊(女)平江区潘剑韻(女)沧浪区金秀华(女)金阊区徐晓明苏州工业园区黄悦苏州高新区马晓华苏州市小红帽协会郁海明市委组织部金迪市委宣传部陈浩市级机关工委徐亮市文明办姜松春市民政局吕建惠市公安局李世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何建平苏州报业集团王朝晖市广电总台何飞雨市广电总台曹影(女)市国税局陈光义市地税局黄霞(女)苏州中学吴国良苏州市立达中学——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1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打造国际文化旅游胜地的若干意见》,贯彻勇当“两个标杆”、建设“四个名城”要求,加快推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全力打造具有独特魅力的国际文化旅游胜地,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刻领会省党代会“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按照市委关于建设“古今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文化旅游胜地”的部署,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为引领,以文旅融合为重要抓手,通过“一都一城一中心”建设,加快打造“手工艺与民间艺术之都”、“世界遗产城市”、“吴文化中心”等一批具有苏州标识的文化品牌和文化名片,推动文化事业更加繁荣、文旅产业更加发达、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提升苏州文化影响力,把苏州建设成为古今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独特魅力的国际文化旅游胜地。
二、主要目标文化和旅游快速融合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文旅生产要素高效聚集。
至2020年,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10%和7%,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
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演出
【发文字号】苏文规字[2010]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0.03.21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0〕1号)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局制定了《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繁荣苏州文化事业、壮大苏州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函[2009]15号)以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47号)和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申请文艺奖励的请示范文
申请文艺奖励的请示范文
尊敬的评审委员会:
您好!
我谨代表XXX组织,向您提交我们的申请,希望获得贵委员会的文艺奖励。
我们XXX组织,一直以来致力于推动文艺事业的发展,提高公众的艺术素养。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成功地举办了XXX文艺活动,吸引了数千名参与者,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此次活动不仅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展示和交流的平台,同时也促进了本地文艺事业的发展。
我们深知,文艺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因此,我们希望能获得贵委员会的文艺奖励,以激励更多的文艺工作者投身于文艺事业,推动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如果我们的申请得到批准,我们将倍感荣幸,并承诺将把奖励用于更好的服务文艺事业,为推动社会文化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此,我们再次向您表达我们的诚挚请求,并期待您的积极回复。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组织
XXXX年XX月XX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2007]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2007〕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文化事业,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列入年度征收计划。
具体缴纳办法按地税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两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80%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20%部分按规定上解省财政。
二、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
“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高于“十五”时期。
(四)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并视财力逐年增加。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府[2014]1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府〔2014〕12号)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实事项目各责任单位的共同努力,2013年组织实施的10个方面30项实事项目基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在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责任单位扎实工作,全力推进,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市有关部门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为推进实事项目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激励先进,市政府决定对在2013年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一、对在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纪委等15个单位,授予“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二、对在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吴云等30名同志,授予“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全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附件:2013年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9日附件2013年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先进集体(15个)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残联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广电总台二、苏州市实事项目工作先进个人(30名)吴云、方国宏、徐自建、管骍、韩若玮、袁硕旻、马佳乐、彭建伟、陈绍东、程宇波、蔡万齐、张海江、陈莹、魏琦、高云、黄卫常、徐兆鹏、严锴、丁怀进、孟华、刘晓敏、张大男、石志伟、金振宇、赖仁杰、吕清、张亚君、王红缨、王捌林、马文峰。
关于申请文艺汇演补助的请示
关于申请文艺汇演补助的请示
请示:关于申请文艺汇演补助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单位的一名职工,特此向您请示,我们单位计划举办一场文艺汇演活动,为了能够成功举办这次活动,我希望能够向您申请一定的补助经费。
让我向您介绍一下我们计划举办的文艺汇演活动。
这次活动旨在展示我单位员工的才艺,丰富员工们的文化生活,提高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我们计划邀请各部门的员工参与,展示他们的歌唱、舞蹈、相声等才艺,以及展示员工自己创作的文学作品。
通过这次活动,我们希望能够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幸福感。
为了顺利举办这次文艺汇演活动,我们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
主要用于场地租赁、布置、音响设备、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根据初步的预算,我们估计需要补助经费XX元。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这笔经费,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展示员工的才艺,我们计划邀请一些著名的文艺表演团体来为我们带来精彩的演出。
同时,我们也欢迎员工自愿报名参与演出,并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演出水平。
我们相信,这次文艺汇演活动不仅可以展示员工的才艺,还能够增进员工之间的交流
和沟通,打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工作环境。
尊敬的领导,我们真诚地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为我们的文艺汇演活动提供一定的补助经费。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活动的举办,将会给员工们带来一份愉悦和快乐,也必将为我们单位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谢谢您对我们活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答复!
此致
敬礼
XX单位员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5]7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5]7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2004年4月8日,我市被文化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城市。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凸显地域文化特色和文化个性,打响“文化苏州”品牌,具有积极意义。
为此,我市相继出台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并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布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精神,我市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组织开展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过专家咨询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了12个推荐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得到了苏州市民的认可。
现将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予以正式公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加大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明确各级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保护措施,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附件: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代表作名称│类别│保护和研究主要单位│├───────┼──────┼─────────────────┤│1.昆曲艺术│戏剧│苏州市文联(虎丘曲会)││││江苏省苏州昆剧院││││苏州市艺术学校││││中国昆曲博物馆││││苏州昆剧传习所││││昆山市文广局││││昆山市昆曲博物馆││││吴江市七都镇人民政府(洪福昆曲木偶││││班)│├───────┼──────┼─────────────────┤│2.古琴艺术│音乐│常熟市文化局││(虞山琴派)││常熟市文联││││虞山琴社││││吴门琴社│├───────┼──────┼─────────────────┤│3.评弹艺术│曲艺│苏州市评弹团││││苏州评弹学校││││中国苏州评弹博物馆││││张家港市评弹团││││常熟市评弹团││││太仓市评弹团││││吴江市评弹团││││苏州市吴中区评弹团│├───────┼──────┼─────────────────┤│4.吴歌│民间文学│苏州民俗博物馆││││吴歌学会│├───────┤├─────────────────┤│吴歌·白茆山歌││常熟市文化局││││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常熟白茆山歌发展研究会│├───────┤├─────────────────┤│吴歌·芦墟山歌││吴江市文广局││││吴江市芦墟镇人民政府│├───────┤├─────────────────┤│吴歌·河阳山歌││张家港市文广局││││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5.桃花坞木刻│工艺美术│苏州桃花坞年画博物馆(筹)││年画││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社│├───────┼──────┼─────────────────┤│6.苏州刺绣技│工艺美术│苏州刺绣研究所有限公司││艺││苏州苏绣艺术博物馆││││苏州刺绣厂││││高新区.虎丘区镇湖街道│├───────┼──────┼─────────────────┤│7.苏州缂丝技│工艺美术│苏州刺绣研究所有限公司││艺││王金山大师工作室│├───────┼──────┼─────────────────┤│8.宋锦制作技│工艺美术│苏州丝绸博物馆││艺││中国苏州丝绸文物复制中心│├───────┼──────┼─────────────────┤│9.江南丝竹│音乐│太仓市文广局││││太仓市文化馆│├───────┼──────┼─────────────────┤│10.苏滩苏剧艺│戏曲│江苏省苏州苏剧团││术││苏州戏曲博物馆││││苏州苏剧研习社││││苏州市滑稽剧团│├───────┼──────┼─────────────────┤│11.甪直水乡妇│民俗风情│吴中区文化体育局││女服饰││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12.苏州道教音│音乐│苏州市道教协会││乐││苏州玄妙观│└───────┴──────┴─────────────────┘——结束——。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苏文规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文规字〔2010〕1号)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局制定了《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繁荣苏州文化事业、壮大苏州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函[2009]15号)以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47号)和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指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经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经营性文艺表演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分为“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扶持奖励、“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表彰奖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贡献奖”表彰奖励等三种,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分别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苏府[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2016]8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30日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课程改革,深化素质教育,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及全国、省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以及省级和国家教学及教育科研成果奖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与教育科研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成果的推广使用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参评对象为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在苏高校、教研室(教科室、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及教师、教科研人员等个人。
第五条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类别: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
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等;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等;高等教育类含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
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类别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在此基础上,再分为实践与理论两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8日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优先发展和扶持填补本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专题性民办博物馆。
鼓励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村落区域内设立民办博物馆。
鼓励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
鼓励民办博物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示。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民办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发改、财政、民政、规划、国土、住建、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博物馆扶持的相关工作。
《苏州市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办法(试行)》解读
《苏州市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办法(试行)》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办法(试行)》解读一、出台《苏州市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办法(试行)》,有什么重要意义?答:群众文艺作品的生产和供给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5年6月1日,苏州市文广新局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机构、文艺类社会组织、文艺专业院团、人民群众作为文化创造、建设的主体作用,鼓励、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文艺活动和文艺创作,推动我市群众文艺创作的繁荣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哪些优秀群众文艺作品的创作项目给予扶持?答:为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文艺创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我市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市群众文艺创作繁荣发展,《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优秀群众文艺作品”的范围,是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门类的作品。
我市设立“苏州市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引导资金”,按年度扶持优秀群众文艺作品的创作项目。
三、扶持优秀群众文艺作品的创作,坚持怎样的原则?答:《办法》第四条规定,扶持优秀群众文艺作品的创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加强群众文艺创作,推动群众文艺繁荣,是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机构服务能力,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
文化建设要坚持为人民服务、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扶持创作要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学艺术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学艺术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学艺术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发〔2013〕10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文学艺术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文学艺术奖第六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苏州市文学艺术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文学艺术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文学艺术奖为苏州市文学艺术最高奖,表彰和奖励我市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工作者。
获奖作品和获奖个人均应代表我市一定时期内文学艺术某一方面的最高成就。
评奖时不降低标准,如达不到标准,可空缺。
第三条建立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在市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初评小组,由有关专家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共同组成。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根据成员工作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凡在规定时间内,由我市个人(集体)独立或联合创作生产的,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的,在全国、全省重要奖项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化作品,以及在全国、全省重要奖项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化工作者均可申报市文学艺术奖。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1〕79号)和《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意见。
一、使用范围和奖励对象(一)会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专业贸易展览会(经确认的重点展览会和规模型展会)的举办企业。
举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1.重点展览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我市会展自主品牌的展会项目;(2)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已连续3年定期(每届正式展期在3天及以上)举办的成长性专业贸易展览会项目;(3)由我市重点申办和引进的,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经贸展或全国性专业贸易展览会。
2.规模型展会应具备的条件:由会展企业或机构在我举办的,展位超过1000个国际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在我市已连续成功举办3届以上(含)的大规模、高质量、有突出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苏州市滑稽剧团和江苏省苏州昆剧院记集体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苏州市滑稽剧团和江苏省苏州昆剧院记集体二等功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苏府[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苏州市滑稽剧团和江苏省苏州昆剧院记集体二等功奖励的决定(苏府〔2013〕12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文艺院团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坚持传承与创新,坚持一线演出,创作生产了一大批深受百姓喜爱的优秀剧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苏州市滑稽剧团创作演出的儿童剧《青春跑道》入选文化部第二届全国优秀保留剧目大奖,江苏省苏州昆剧院创排演出的昆剧《牡丹亭》(青春版)入选2010~2011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重点资助剧目。
这些剧目的创演,对于进一步提升苏州文化软实力、扩大“文化苏州”影响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决定给予苏州市滑稽剧团和江苏省苏州昆剧院分别记集体二等功1次。
希望受表彰的苏州市滑稽剧团和江苏省苏州昆剧院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新,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
全市文艺院团和各级艺术单位要向他们学习,积极顺应文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融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观赏性为一体的艺术精品,为进一步繁荣我市的文化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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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申报2016年度苏州市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
出奖励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苏文行字[2016]13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政府关于申报2016年度苏州市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的通知
(苏文行字〔2016〕138号)
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区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为充分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繁荣苏州市文化事业、壮大苏州文化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文规字[2012]2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决定对2016年度苏州市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演出项目实施奖励,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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