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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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再审程序概述•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再审程序的流程目录•再审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再审程序的实例解析•总结与展望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再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区别生效判决、裁定;2. 提起主体不同:再审程序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上诉审程序由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提起;序。

再审程序与异议程序的区别讼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再审程序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或改判,异议程序一般只解决程序性问题。

3. 法律效果不同2. 提起时间不同再审程序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审判监督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限再审原则再审程序是在审判监督体制下进行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再审案件具有监督权;再审程序应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基于法定事由,且再审次数有限制,防止滥用再审程序,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

再审程序的法律原则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权限内,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申请主体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范围时限理由申请再审的时限和理由申请书内容再审申请书应当详细说明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错误,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受理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再审申请书的提交和受理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当事人权利030201再审审查的程序裁判送达裁判执行裁判作出再审裁判的作出和执行证据保全证据补充证据排除再审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律师代理原则律师权利保障律师责任诉讼费用缴纳诉讼费用分担诉讼费用减免受理条件再审理由再审程序驳回理由03裁判结果01新证据02证据审查1 2 3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司法制度再审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启动标准针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启动再审程序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新民诉司法解释之解读(1) (2)

新民诉司法解释之解读(1) (2)

新民诉司法解释之解读舒扬作者微博:新浪微博:@法学人舒扬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出台,针对民事诉讼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值得注意。

由于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已经出版,现针对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作一个电子版的增补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是一个增补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篇幅长,条文多,这里只作相对概括的说明与解释。

更多细致的解读,尚要留待本书今后新版图书的详细说明。

本次司法解释共分23章,总共552条。

该《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的司法解释,对于今后民事审判工作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说明,本次修改追求“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方向,能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的不再单独制定零散规则。

因此导致条文多、篇幅长。

一、司法解释所作的主要制度修改在具体的制度规则上,该司法解释主要从下述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关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永远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第一,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建立立案登记制。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应该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与最近刚刚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了一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诉权,以有效缓解“告状难”的问题。

第二,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果问题。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参考word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参考word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再审案件开庭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再审案件开庭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 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 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 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二)因抗诉再审的, 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 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有申诉人的, 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没有申诉人的, 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 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 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一并审理。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再审的裁判种类和依据
裁判种类
再审裁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判等裁判。其中,撤销原判是指撤销原审裁判,发 回重审是指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是指对原审裁判进行变更。
裁判依据
再审裁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时,再审应当尊重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和 法律适用,只有在原审裁判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纠正。此外,再审应当考虑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避免因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04
再审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再审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 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和调解书,不得滥用诉权。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程序中提供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如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陈述义务
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程序中如实陈述 ,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陈述 。如果当事人违反陈述义务,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5
再审案例分析
再审案例一:某公司与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总结词
一起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
详细描述
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某银行贷款,后因故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引发了借款合同纠纷。经过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某公司败诉。某公司不服,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最终通过再审 程序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了该案。
03
再审的审理与裁判
再审的审理范围和方式
审理范围
再审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审范围。如果原审裁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原审当事人恶意申请再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再审范围不受前款限制。

民诉法解释课件民诉解释演示文稿

民诉法解释课件民诉解释演示文稿

第十五页,共40页。
•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 T462—521 共60个条文
3 • 执行内容的明确性、以仲裁规避执行的处理、执行 措施的期限、执行裁定变动物权的效力、到期债权 的执行、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等;
证据专题
➢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 第63条至第81条,共19条
➢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 七个重点内容
NO.09 第十四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新增章节 ✓ T292—303 共11个条文
第十二页,共40页。
重点内容:
✓ 一是起诉条件
T292
✓ 二是立案程序
T293
• • •

✓输三入是文审字判输组入织文和字审输理入程序文字输入文字T294 ✓输四入是文当字事输人入文字输入文字输入文输字入1T文29字5 ✓输五入是文原字生输效入裁文判字的输执入行文字输入文输字入T12文99字 ✓输六入是文第字三输人入撤文销字之输诉入的文裁字判输入文字输入T13文00字
B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B想通过主张对方要求的金钱是被赠与的来驳回原告的借贷之诉,那么
✓ 十是增加诉讼文书查阅的规定
T255
✓ 十一是增加了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T243
NO.8
第十一页,共40页。
•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1
• T256—270 共15个条文
• 三个重点内容
• 第十二章 小额诉讼
2 • T271—283 、T426共14个条文
• 五个重点内容
• 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
3 • T284—291 共8个条文
✓ 七是与原案再审程序的关系
T301、302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理解与适用-讲课课件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理解与适用-讲课课件

五、有独第三人一审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327条)
• 18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 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 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 人。
•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三、二审开庭审理的准备(第324条)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325条)
• 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担 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2015年4月17日)
第二审程序
• • • • • • • • • • • • • • • 一、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立(第317条、第318条、第322条) 二、二审的审理范围(第323条) 三、二审开庭审理的准备(第324条)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325条) 五、有独第三人一审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327条) 六、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处理(第328条) 七、一审违反专属管辖的处理(第331条) 八、第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第333条) 九、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的适用(第334条) 十、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基本事实”的界定(第335条) 十一、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第338条) 十二、裁定审限的延长(第341条) 十三、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推翻一审中诉讼行为的处理(第342条) 十四、二审程序中保全的处理(第162条) 十五、其他问题

一图看懂民事诉讼法学习解读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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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Flash动画的魅力是从所周知的。在 Power Point 中可以 插入Fl ash, 步骤是 :从[视 图][工 具栏] 中打开[ 控件工 具箱]→ 点击[ 其它控 件] →找到[Shockwave Flash Object]项点击→在页面上[画一个 框 ]→右击 此框 →选[属性] →点击自定义 后的[…] →在出现的对话框中填入[影片URL] → 确定→调整Flash的大小和位置→O K。 九 设置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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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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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设置动画
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Flash动画的魅力是从所周知的。在PowerPoint中可以插入Flash,步骤是:从[视图][工具栏]中打开[控件工具箱]→点击[其它控件] →找到[Shockwave Flash Object]项点击→在页面上[画一个框 ]→右击 此框 →选[属性] →点击自定义 后的[…] →在出现的对话框中填入[影片URL] →确定→调整Flash的大小和位置→OK。 九 设置动画

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之解读ppt课件

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之解读ppt课件

2021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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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参加人
1、企业法人解散之当事人确定——依法清算并注销前, 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 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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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害之当事人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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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度限制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 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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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界定重复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 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 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 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 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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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庭前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
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 的准备。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 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 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5)(五)归纳争议焦点;(6)进 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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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度调整举证时限——放弃失权模式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 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 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新民事诉讼法讲解ppt课件

新民事诉讼法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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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注意把握几个方面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 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司法资源的
有限性 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院法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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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一、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第13条) 第1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该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法院、当
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 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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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适用表现:1.禁反言及 矛盾行为;2.禁止以不正当方法骗 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3.禁止 滥用诉讼权利;4.禁止在诉讼中作 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 判断。
染案件,其请求包括停止排污行为、 恢复原状、消除污染危险等。如果相 关法律明确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损害应 当承担公益性赔偿责任的,还可以提 出公益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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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益性赔偿,是指因对公共环境 或公共资源造成损害而向国家或地方 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 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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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诉对象的扩展
增加了对调解书的抗诉,第208 条第1款、第2款
对调解书抗诉的适用情形:发 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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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检察调查权
第210条: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 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调查对象的范围:案外人? 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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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执行监督范围
全面监督?有限监督? 1.监督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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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主体对于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汇报人:2023-12-19•再审程序概述•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与方式•再审程序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目录•再审程序中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再审程序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再审程序实践经验总结与展望01再审程序概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定义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具有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再审程序特点再审程序定义与特点再审程序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当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该错误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审。

法院自行启动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启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启动条件02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与方式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误,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材料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

030201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启动条件没有时间限制,随时可以启动。

启动时间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启动程序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其他主体申请再审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03再审程序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010204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法司法解释解读-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

最高法司法解释解读-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

最高法司法解释解读: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上访、申诉,不停地写诉状,不停地递材料,一遍遍无助地诉说着在他们看来不公的故事。

有的人从黑发申诉到白发,不知耗费了多少时日……为解决中央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今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七个条文,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

然而,“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作详细、系统的修改,为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有必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适用中的分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今天(11月30日)表示。

这位负责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解读。

法院应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材料民事诉讼法对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很明确,为此,司法解释用七个条文将如何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进一步明确。

首先,对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归纳。

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间、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在不同法条中规定的原因,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明确,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和声明了法定再审事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对于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了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是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再审申请书应当附随提供哪些材料,并不明确。

各地在操作上比较混乱,造成“申请再审难”和“申请再审乱”两种似乎矛盾的状况。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状况,司法解释明确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法定再审事由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具体再审请求等内容,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原审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民事再审程序:从立法意图到司法实践》读书笔记模板

《民事再审程序:从立法意图到司法实践》读书笔记模板

一近似概念辨析:信访、申诉、再审申请 二关于申请再审人变更为再审申请人 三再审申请的诉权化改造
一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再审时的必备材料 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受理
一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发送 二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意见 三实践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二节审查的主要 方面
第一节审查程序的 主要环节
第三节再审审查程 序中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节民事再审事由 的设定
第二节再审事由的法 定化、明细化以及 2012年主要修订内 容
第三节对第一项再审 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对第二项再审 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第五节对第 六项再审事 由的理解与
适用
第六节对其 他再审事由 的理解与适 用
一法的安定性与实体正义 二再审事由设置的比较法研究 三把握再审事由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严格依法适用指令 再审和发回重审若
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 于对民事审 判活动与行 政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的
第二节对行政诉讼 法再审程序的塑造
第一节当事人的权 益得到实质性改善
第三节民事再审程 序进一步改革的要

一申请再审成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主渠道 二当事人权利救济路线图的中国特色 三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再审制度
一准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 201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再审程序内容
一建立多元化终审制度 二二审终审制还是三审终审制 三上诉审与再审的优劣 四我国法律审基本框架的初步设想 五其他可能路径的设计 六案外人权利救济路径的整合 七再审程序具体制度的设置

新民诉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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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告知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 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提起诉讼。
(五)可以和解、调解:
1.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 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 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 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 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并依法作出裁判。
(三)证人保证书: 1.签署保证书。 2.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 行承担 相关费用。 3.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四)电子数据的范围: 1.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 客、手机短信、 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 介质中的信息。 2.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 据的规定。
(二)审判公开: 1.原则公开:二审尽量开庭。 2.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法: (1)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 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2)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 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3)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 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5)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六)限制原告申请撤诉: 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 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一审普通程序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之欧阳美创编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之欧阳美创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解读

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解读
1、关于审理形式的规定 2、再审审理的范围 3、终结再审程序的规定 4、新证据改判增加的费用分担
第四部分 检察监督制度
1、明确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条件。 2、明确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予以受理的条件。 3、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 者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裁定再审或者受理条件、 审理或者审查组织形式。
第二部分 再审审查审查
1、人数问题 2、申请再审审查期间 3、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 4、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的事项 5、不予受理的裁定的范围 6、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的范围。 7、申请再审的审查内容 8、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条件 9、再次申请再审的情形。 10、裁定终结审查的情形
第三部分 再审审理部分
第五部分
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司法解释
一、背景及指导原则 1、明确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 2、从严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 3、在依法纠错的基础上,尽量一次性解决
二、条文理解与适用
• (一)严格启动再审的标准
• (二)指令再审的情形 • (三)指令再审的除外
• (四)基本事实认定的限定
• (五)严重程序错误限定 • (六)审理范围
• (七)发回重审的审理
第六部分
再审申请书的写作规范
• 一、再审申请书准备工作 • 二、首部的具体写作要求 • 1、主体 • 2、原审法院的名称和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 3、再审请求 • 4、列举司法实践中申请书的问题
• 三、申请再审事由解读
• 1、事由的意义 • 2、新证据认定
• 3、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 4、适用法律错误 • 5、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பைடு நூலகம்
• 6、超诉讼请求
• 四、再审申请事实和理由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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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2015年2月4日,被称为史上最长篇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正式颁布实施。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1992年7月14日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第一部针对《民事诉讼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提交证据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且在各个诉讼程序中均有权提交证据;而法院出于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的考虑,亦不会对此进行严格限制。

这就造成部分当事人利用这样的制度缺陷搞证据突袭,客观上干扰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效率的提高。

为解决这一制度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并在第44条将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明确为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作出解释。

2008年11月,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审判监督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四种证据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然而,前述两个司法解释更多的是从证据的形式要件,即相关证据的出现和提出时间,对再审新证据作出界定,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新的证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仍争议不断。

此次颁布的《民诉解释》涉及再审新证据的条文共两条,分别是第387条、第388条。

这两个条款并没有沿用此前司法解释的处理方法,从证据的形成、发现和提交时间的形式要件来定义再审新证据,而是回归到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本身,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在原审中已经提交、质证并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都属于新的证据。

对于是否应当采信作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中的“新的证据”,《民诉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
首先,从实质要件看,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

这主要是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和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考量。

再审
《民诉意见》第389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对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要注意区分这一再审事由与依据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区别。

《民诉解释》第3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不属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裁判根据的,则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
针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一再审事由,最高法院在《审判监督司法解释》中已经作出了解释。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六项,分别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技术性错误,也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项的规定,如果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样的法律文书可以纳入这一再审事由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在广义上都应当属于法律文书的范围,如果这些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当然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在《民诉解释》中,最高法院对该项再审事由中法律文书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393条的规定,只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才属于这一再审事由中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我们认为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原判决、裁定将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具有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如果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这是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内容的平移。

《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可见,《民诉解释》此次基本沿袭了2008年《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的思路,只是将“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修改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进一步厘清刑事法律文书及纪律处分的范围。

在实务中,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的范围较好界定,但何为纪律处分决定仍有待明确。

从原因来看,纪律处分决定是否限于针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三项作出的处分决定,还是包括了《法官法》第32条中罗列的所有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内容,如“拖延办案,延误工作”等从处分形式看,是否包括《法官法》第34条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所有形式从举证责任看,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是否需要提供这些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有途径获得相关法律文书我们认为,尽管《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
释》在立法技巧上并未使用“等”做开放式的列举,但是再审程序的制度目标在于纠错,如果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能够证明法官存在不当行为,且该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则应尽量赋予当事人救济渠道。

因此,对于是否构成《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的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不应将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本身,而是应当根据《法官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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