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南政办[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南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粮食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行业发展问题的研究,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完善落实储备制度,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化发展。
(二)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闽粮调〔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4〕196号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2014年12月17日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和市、县(区,下同)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管理,切实做到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是指我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地方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按省、市、县三级建立和管理,实行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由各级政府确定本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及承储单位。
承储单位的储备粮经营管理必须与其它经营活动分开。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直接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尽快组织补足,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省级储备规模由省粮食局、财政厅负责落实到位;市、县级储备规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省定规模分解下达,并确保落实到位。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榕粮行〔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粮行〔2018〕90号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局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即日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市粮食系统内进行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福州市粮食系统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实施属地方案为主,参照执行本方案。
各单位于4月28日、9月25日、12月10日前分别上报附件2,附件1,附件5、附件3和附件4;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福州市粮食局2018年4月23日福州市粮食系统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号)、省安委办《2018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闽安委办〔2018〕33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安办〔2018〕46号)等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涉粉企业进行再核查、再摸底,特别是粉尘涉爆企业“零报告”的地区,要认真对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进行排查摸底,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2)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切实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不断完善本地区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建立完善动态监管机制,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专项整治范围为面粉、大米、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
突出粉尘涉爆作业场所人数超过30人的企业,突出除尘系统、粉尘清扫等关键环节,狠抓已发现隐患的整改闭环监督检查,并纳入常态化监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9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新修订的《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印发的榕政办〔2011〕120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0日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是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和粮食主销区,建立与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监管能力,促进产区粮食基地建设,提升重点企业大米加工能力,建立稳定供应、有效保障的城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扶持促进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在稳定发展现有10万亩省外粮食生产基地的基础上,继续扶持推动我市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到省外粮食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拓展产销协作方式,积极引粮入榕。
(一)扶持对象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而且符合以下要求: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商务部。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4•【文号】国办发[1999]96号•【施行日期】1999.1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管理、进出口等项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将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建设、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等项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的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划入的职能。
1.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2.承担现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的全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责。
1.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食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研究制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商务部。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号),为支持我市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鼓励引粮入榕,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福州市财政局2023年9月4日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申报材料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鼓励引粮入榕,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食主产省指: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安徽13个省(自治区)。
第三条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引粮入榕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进行奖励。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在政策性粮食竞买过程中近三年无违规记录;(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建立规范统计台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三)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申报年度在各级监管部门抽检中,粮油质量、卫生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8%。
中共福州市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发展”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州市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发展”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榕粮党[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福州市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发展”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粮党〔2013〕7号)机关各处(室):现将《关于持续推进“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发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州市粮食局党组2013年3月5日关于持续推进“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发展”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我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活动(以下简称人“三服务”活动),为推进我市粮食工作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坚强保证,现就持续推进“三服务”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核心,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常态服务与集中服务相结合、注重实效与健全机制相结合,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紧密地团结和依靠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党员群众,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为建设美丽、幸福福州作贡献。
二、参加人员及时间安排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和机关党员干部参加。
2013年度活动时间从《方案》下发日起至年末。
活动要坚持经常化,注重把握七一、国庆、元旦、春节等关键节点。
三、主要任务(一)察实情。
要带着课题、带着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到困难和问题较多的基层企业中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结对挂钩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准确掌握基层的真实情况,了解基层所求、群众所需,并及时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促进我市粮食企业和谐发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7〕10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7〕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闽政办〔2016〕211 号)精神和部门“三定”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市属粮食主销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对本行政区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不断完善部门职责,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联动协作机制,由各级食安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农业、市场监管、粮食等部门,研究分析粮食质量安全热点问题和工作重点,及时补齐工作短板、解决困难问题。
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责任,强化基层协管员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识和责任。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治意识,支持企业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验能力建设。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经营活动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粮食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闽政办[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福建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粮食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我省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提出我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我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四)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局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考核的通知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局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榕粮人[2016]17号【发布部门】福州市粮食局【发布日期】2016.01.25【实施日期】201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局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考核的通知(榕粮人〔2016〕17号 2016年01月25日)局属有关单位:根据《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15年市局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考评方案>的通知》(榕粮人[2015]127号)和《福州市粮食局关于下达市属各单位2015年经济指标的通知》(榕粮财[2015]128号)的要求,决定于近期开展2015年度局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时间2016年2月下旬开始,每个单位原则上半天,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检查考核对象8家局属单位,分别是: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处,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市军粮供应站,市米业公司,市面粉重组公司,市油脂公司,市禾盈粮油食品重组公司,市粮食运输重组公司。
三、检查考核内容检查考核按照《2015年度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考评表》的内容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各单位2015年度经济工作、企业发展、班子建设、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粮油质量安全、老干工作等八个方面。
四、检查考核步骤1、述职述廉。
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由各单位负责人汇报2015年主要工作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民主测评:述职述廉大会结束后,与会人员对单位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个别谈话:考核组找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谈话。
4、查阅资料:考核组对照《2015年度市局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考评表》的评分标准,查阅各单位有关资料,进行详细检查核对。
5、实地察看:察看各单位对外窗口、办公场所、环境文明、宣传栏、活动室、职工精神面貌等情况,并随机访谈了解相关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厦府办[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粮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油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粮食行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市粮油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布局。
(二)负责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的资格许可与核查,对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进行核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及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对全市粮油流通的宏观调控,负责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品种平衡,组织余缺调剂,稳定粮食市场;负责组织实施省内外粮油调入的落实;组织协调粮食产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粮源基地。
(四)建立和完善全市粮油储备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制定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拟订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调拨轮换、仓储管理并负责督促实施,检查监督市级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和安全;负责全市粮油仓储设施和其他流通设施建设。
福州市粮食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省外基地粮食调返及应急储备
福州市粮食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省外基地粮食调返及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榕粮行[2013]61号【发布部门】福州市粮食局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3.15【实施日期】2013.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粮食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省外基地粮食调返及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粮行〔2013〕61号)各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120号)和《福州市促进省外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确保省外基地粮食及时调返供应福州市场,并保持一定数量的应急储备周转粮用于应急调控,特制定了《省外基地粮食调返及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粮食局福州市财政局2013年3月15日省外基地粮食调返及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120号)和《福州市促进省外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省外基地生产的粮食及时调返供应福州市场,并保持一定数量动态储备(即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下同)用于市政府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经认定为福州市省外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并申请市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基地粮食调返情况和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核发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周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榕粮人[2014]99号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周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周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榕粮人〔2014〕99号)
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周彤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财务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福州市粮食局财务处副主任科员职务;
林秀群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购销储运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福州市粮食局购销储运处副主任科员职务;
胡艳霞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福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白小平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人事体改处主任科员,免去其福州市粮食局人事体改处副主任科员职务;
郝亚东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范春芳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人事体改处副主任科员;
陈晓娟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副主任科员;
任琳毅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
黄彦艳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李昌辉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第二分局主任科员,免去其福州市粮食局第二分局副局长职务;
林向晨同志任福州市粮食局第二分局副主任科员。
以上同志任职时间从党组决定2014年3月起计算。
免去喻拥军同志的福州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职务。
福州市粮食局
2014年4月2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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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6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1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榕政办〔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福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粮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购销和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我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三)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完善粮食储备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拟订我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我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