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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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部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限制和控制大气污染。

以下是中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些主要法规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是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基本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等。

该法于1987年首次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最新版本是2018年修订的。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为应对大气污染问题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计划提出了具体的污染控制目标和措施,包括减少工业排放、控制机动车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等。

该计划自2013年发布以来,得到了全国各地的积极响应和实施。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这是针对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而制定的规划。

该规划对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和时间表。

该规划的实施对于改善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中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该标准对于控制工业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5.《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针对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控制燃煤电厂的污染排放具有重要作用。

6.《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针对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种机动车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对于控制机动车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这是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种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对于控制VOCs 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这些法规和政策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这些法规和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广清洁能源、限制机动车上路等,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气污染问题愈发严峻,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来。

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章程,包含了大气污染的防治原则、控制标准、监测评估、处罚与补偿等方面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 防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主要包括源头防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等。

源头防治是该法规的核心原则,意味着从污染源头入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综合治理则要求协调各个行业、部门和地区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

2. 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排放,超标排放将受到处罚。

通过强制性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危害。

3. 监测评估该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监测评估体系,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才能准确了解大气污染的状况,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

4. 处罚与补偿《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并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

这一条款的出现,有助于约束大气污染源的行为,同时也为受损环境进行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政策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各地方性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基于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1.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大气污染治理的总体目标、任务和措施。

这些规划有助于统筹协调区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整体效益。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导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以期能更好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净化空气。

一、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是控制大气污染的重要法规。

各行业的排放标准不同,但都致力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例如,工业企业应合规使用环保设施,严格控制废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确保达到国家标准。

汽车尾气也是必须关注的污染源,限制有害气体的排放对于改善空气质量至关重要。

二、大气污染物监测与评估为了科学评估大气污染状况,各国制定了大气污染物监测与评估的标准。

通过建立监测网络和采样点,监测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以及气象条件等因素,为制定科学的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同时,要严格执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是指对大气污染源实施许可管理,要求企业在获得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放废气。

这一制度能够有效监督企业的排放行为,推动其进行减排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排放的企业,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惩罚。

四、大气污染防治税收政策大气污染防治税收政策是通过对污染物排放量征收相应税收,以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清洁生产。

通过设立税收阶梯,鼓励企业积极采取环境友好型的技术和产品,减少大气污染。

税收政策的推行可以使企业更加自觉地履行环保责任,从而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五、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推广大气污染防治必须依靠技术手段来实施。

各国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投入,促进清洁能源的利用,开发高效的污染治理设备。

在技术研发的基础上,还要加大对清洁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效益。

六、大气污染防治督察和违法行为处罚为了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有效实施,各地区组织专业的环境监察队伍,进行督察和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一、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和控制大气污染。

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也一直是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概述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其中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1.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内容。

该法的出台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是中国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工业企业、发电厂、汽车尾气等。

该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企业在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需要获得相应的排放许可证,并对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管企业的排放行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意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大气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实施可以促进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工业和城市排放,大气污染得以有效控制。

这有助于提高环境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基础。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实施可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着严重的危害,例如空气污染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等。

环境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在中国,环境法也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法律。

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产生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控制目标,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确保大气环境的优化。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一项专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规范了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排放行为。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强调了大气污染的协调治理,提出了大气环境容量的概念,要求在各地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加强区域间的协调和合作。

第三,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问题,中国还制定了一些特定的环境法律。

例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建立环境容量评价机制、加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监管等。

除了以上法律规定外,中国还加强了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

例如,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行为的惩罚措施。

同时,也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实施了严格的环评程序和监督管理,确保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环境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推动了大气环境的改善。

然而,环境法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法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对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度,以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长远目标。

总之,环境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最重要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该法于1989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与完善,有效保障了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法的宗旨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健康。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大气污染的监测与评估、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质量改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对超标排放企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措施。

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水体的污染和保护制定而成。

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其中包括了水体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的防治和生态保护、污水排放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监测网络,制定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还强调了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和环境教育的重要性。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为了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而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其中包括了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循环利用。

环保部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规定

环保部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规定

环保部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规定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介绍环保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大气污染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环保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和防止大气污染。

2.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环保部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包括:
- 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 减少重污染天气频发情况
- 改善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3.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环保部采取了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工厂和企业的排放量
- 加强监测和评估大气污染状况,及时发布空气质量指数
- 推动采取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绿色发展,鼓励使用电动车辆和公共交通工具
- 强化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4. 验证和执行
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环保部将进行以下工作:- 加强对工厂和企业的排放检查和监测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 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提高环保意识
5. 结论
环保部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旨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

通过加强监管和执行,我们有望取得
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成果。

大家应当积极支持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
创建美丽的环境。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概述,详细的内容请参考环保部相关文件
和规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旨在规范大气环境管理行为,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一章: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以及法律监督等内容。

其中,法律适用范围界定了针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主要原则包括源头治理、综合防治、依法管理和公众参与,旨在确保大气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第二章:大气污染源治理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大气污染源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不同的大气污染源,设立了相应的管控标准和限值,并规定了监测、考核、奖惩等措施。

此外,大气污染源的减排还需要采取工艺改进、推广绿色低碳技术等措施,以降低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三章:区域协同防治第三章主要描述了大气污染跨界、区域防治的重要性和要求。

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大气污染传输规律等,制定了相关的区域协同防治措施,包括建立监测体系、信息共享平台、跨区域合作机制等,以推动区域间的大气污染协同防治。

第四章: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

第四章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的公开、监测机构等。

此外,还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的运用和发布,以提供科学依据,监测大气质量的变化和污染情况。

第五章: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是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重要举措。

第五章规定了相关应急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应急演练等。

此外,还强调了应急信息的发布和公众参与,以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予以了惩罚性措施和法律责任。

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公益诉讼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众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附则最后一章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附则部分,主要涉及法律施行的时间、法规的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的基本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许可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大气环境监测和评估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定,包括燃煤锅炉、工业企业和机动车的排放标准、地方政府的责任和监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用于指导和监督排放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次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和加强,提高了对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和社会监督机制。

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是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设定了一系列目标和措施,包括重点区域和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燃煤减排、机动车污染控制等。

6.《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包括客车和货车)的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旨在减少柴油车的大气污染排放。

7.《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要求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通过改造设备和采用先进技术,减少燃煤电厂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

8.《大气污染防治法》罚则调整方案:该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违法排放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和加大对个人违法行为的惩罚。

环境保护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环境保护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环境保护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引言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纷纷颁布环境保护法规,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在这方面的重要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这部法规进行解读,探讨其内容和应用。

什么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的一部法规,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该法规于2015年颁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责任。

其中包括:•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实施大气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追究大气污染责任。

第二章: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与控制该章节详细说明了大气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确定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方法;•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第三章: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推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促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和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四章: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该章节详细说明了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措施。

其中包括:•制定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加强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综合治理;•鼓励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意义与挑战意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对于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的实施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挑战然而,大气污染防治法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治理大气污染需要跨部门合作和整体规划,需要各相关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引言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主要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够加深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要性。

国内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环境管理的原则、污染物排放的限制等内容,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预防环境污染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基本原则、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标准和排放许可制度等措施,力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污染制定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价、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等内容,以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的健康和利用权益。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固体废物污染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固体废物排放与处置的限制和征费制度等,以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国际法律法规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协定的目标是控制全球气温上升,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瑞典环境法典瑞典环境法典是全球环境法制中的典范之一。

法典规定了环境权益的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国家环境治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

欧盟环境法规欧盟环境法规是欧洲联盟为促进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包括废弃物处理、水质管理、大气污染控制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和改善欧洲的环境质量。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加拿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控制、水污染的防治、废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护加拿大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本文将就全球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进行讨论,并分析其对环境保护和健康改善所起到的作用。

一、国际大气污染防治法规1.《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气候变化协定之一。

其旨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幅度,减轻气候变化对人类和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

该协定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减排目标,并定期向国际社会报告进展情况。

2.《国际大气空气纲要公约》该公约旨在加强各国之间关于大气污染和空气质量监测及控制的合作。

根据公约,各国应制定和实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减排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二、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1.《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16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分工和控制措施。

根据该法规,各地区和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并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与排放调查。

2.《大气污染源普查统计方法》该法规要求各地根据《大气污染源普查统计方法》实施大气污染源普查。

通过普查,可以及时了解各类大气污染源的数量、排放量、运行情况等信息,为科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效果与挑战1.环境保护方面的效果由于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各国和地区的大气污染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通过限制排放、引导清洁能源的使用等措施,大气中的有害污染物浓度降低,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减少。

2.挑战与解决方案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出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管和执法不严格,导致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规排放行为。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国民素质的提高、环境意识的培育都是长期的过程。

中国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中国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中国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空气污染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关注焦点。

作为世界上人口众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解决空气污染问题,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并不断加强环保力度,促进了空气质量的改善。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打击空气污染的基本法律,于2016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监测、排放控制、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环保责任,强调了污染源的减排和治理,推动了中国空气质量的改善。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控制工业和交通等活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相应的监测和治理要求,如颗粒物、硫 dioxide、氮氧化物等。

通过对排放标准的限制和实施,有效地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了空气环境。

三、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国还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重点工程和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是否可行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依据。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就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四、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中国加大了清洁能源的发展力度,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减少了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从而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能源利用的监管,推动高能效和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五、加强督查和执法力度为了确保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有效执行,中国加强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和执法力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大力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威慑,促使各方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空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空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空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在进行空气污染防治工作时,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空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制度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

一、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

而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针对空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主体、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空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并建立监测和监管体系。

同时,法律法规还要求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排放标准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指依法为污染源发布排污许可证明的制度。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排污活动。

排污许可证明了单位的环境影响和排污能力,有效地提高了单位对环境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

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申请、核准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通过这种制度的引入,有效提高了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放的管控能力,促进了空气污染的防治。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指面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严重空气污染情况,政府采取的一系列应急措施。

为了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四个级别,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当重污染指数达到相应级别时,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将会启动,包括限产、限行、停工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结语空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空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排污许可制度提高了单位的排污管控能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则保护了人民的身体健康。

大气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

大气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

大气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大气污染问题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为此,政府出台了大量的大气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便有效的减少污染,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良好。

一、治理政策1. 加强对污染源头的治理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治理空气污染的根源,其中之一是关闭或者转移高污染企业,推广清洁生产和绿色能源,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对于那些没有环保手续或者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政府也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此来促进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

2. 加大对移动源的治理力度污染源并不只来自于工业企业,很多时候来自于交通、家庭和建筑等领域。

因此,政府也通过加大汽车排放标准的要求、限制车辆的通行、推广清洁能源汽车等措施来治理移动源所产生的污染。

3. 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治理大气污染需要不断推进技术研发,研发出更加高效、环保的治理技术。

政府在这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于那些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上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团队,开展表彰和支持活动,以此来鼓励企业和科研人员投身于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中。

二、法律法规1.《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治理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是治理大气污染的基本依据和重要保障。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大气污染的管辖范围、目标要求、责任主体、治理措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基础。

2.《空气污染防治条例》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似,《空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空气污染的排放标准、污染源的管理、空气污染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以此来规范和治理空气污染问题。

3.《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而制定的。

该标准对于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和要求非常严格,要求工业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和要求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排放过高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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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三十九条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划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围。

在划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在划定的范围以外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窑炉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地区的住户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

在城镇地区的住宅内炊事、采暖使用燃煤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九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镇地区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准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有燃煤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对有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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