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_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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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四)机动幅度内货物数量的计价方法 为了防止卖方利用行市的变化及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进 行投机,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合同中可以 规定多交或少交的部分货物,不按照合同价格计价, 而按照卖方交货时或者装船时或者卸船时的市场价格 来计价结算。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多交或少交部 分货物的价格作出另外规定,仍应按照合同价格计价。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 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 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 数量?
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应对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等。 各种检验证书统称为商检证书。在检验条款中,还应 适当地规定检验商品的方法和检验的标准。
16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六、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主要应规定如下几项内容: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指货物的启运港口,通 常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指货物的最终卸货港 口,通常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在通常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一个,但有时也 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洽谈交易的当时,有时还不能明确确定具体的哪一个 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选 择港(optional port)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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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货物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 通常应规定交货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内容。 (二)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卖方应该按照合同数量交货。对于一些大宗产品,如 农产品、矿产品等,由于成交数量大而计量不易准确, 卖方实际交货重量很难与合同数量完全相符,为了便 于履行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数量的机动增 减幅度,允许交货数量在此范围内机动,这种条款为 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三)国际贸易中货物数量机动幅度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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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1. 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大宗货物的交易中,很多情况下,买卖合同中都 规定了允许卖方多装或少装货物,但以不超过成交 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这种条款被称为“溢短装条 款”(more or less clause)。 翻译: 500 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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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条款(package clause)
应尽量避免的包装条款:实践中,合同中的 包装条款常常都作比较笼统的规定,如“适 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 )、 “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 ) 以及“卖方习惯包装”(seller’s usual packing)等,这些包装条款很容易产生 争议,应尽量避免采用这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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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有一份合同,其内容为出售中国大米10000 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 船100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开 始交货,但交至第5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 霉变,不适合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 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 利?为什么?(参见《公约》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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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品质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1、采用正确表示商品品质的适当方法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果同时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 上方法,应该注明以何种方法为准,其余方法仅做 参考。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 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 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 货物与样品一致。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 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 我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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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2.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有“大约”等伸缩性文字 “ 大 约 ” ( about)、“ 约 ” ( circa)、“ 近 似 ” 、 “ 左 右”(approximate)等伸缩性文字 国际上对这些伸缩性词语的解释分歧很大,极易产 生纠纷。根据国际商会“UCP500”第39条的规定,这 种伸缩性文字应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没有 “大约”等伸缩性文 字 “UCP500”第39条规定,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支 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允许卖方交货数 量有5%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明确规定所列货物数量 不得增减的除外,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照包装单位 或个体计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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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品质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2、订立品质条款要从实际出发,不要订的过高或者 过低。 过高会给生产和履约带来困难,过低则影响销价 和销路。 3、注意灵活性、科学性、合理性 (1)避免采用绝对数字 (2)表明品质公差 (3)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适用于初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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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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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装运条款
如买方在订立合同的当时难以确定最终的卸货港, 就可以采用选择卸货港口的做法,即先提出几个卸 货港供选择,等以后再最终确定具体哪一个港口为 最终卸货港。
规定选择港口的做法通常有两种:一是在所规定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港中选择一个港口作为最终 的装运港或卸货港;二是笼统地规定某一个航区为 装运港或卸货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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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阿根廷某商人(卖方)曾按FOB条件向国外某商人 (买方)出售一批粮食。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限 当年9月30日前,买方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买方租船后,及时将船名等事项通知了卖方,因该船 中途发生故障,难以按时到港。卖方见粮价上涨,便 在9月29日下午4点向买方发出警告,声称若该船不能 按时到达约定的港口装货,即准备撤销合同。 买方接到通知后,立即用电话通知其在装运港的代理, 临时租了一条正准备空仓起航的货轮,并在9月29日 下午4点半通知卖方向该轮装货。卖方拒绝装货,其理 由是,该轮不是买方原先通知的那条船,双方因此引 起争议。卖方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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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3
中国某外贸公司按CFR条件曾向日本某公司出售红小 豆200公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在中方发 运前,正好有一货轮将开往日本大阪和神户卸货,中 方拟用该轮将200公吨红小豆顺便装运出去。在装运 前,中方业务科长指示经办人员电告日商,征求在日 本哪个口岸卸货合适。 当时,正值红小豆价格下降,于是日商故意指示将货卸 在日本东北部一个很偏僻的小港,中方表示有困难, 要求改在大阪或神户港卸货,日商坚持不同意改变其 指定的卸货港,并以此为由撤销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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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条款(package clause)
包装条款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包装种类 (二)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 指 示 标 志 ( indicative mark ) , 警 告 性 标 志 (Warning mark) (三)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按照国际惯例,包装费用通常都先由卖方承担,然后 计入货物价格中,包装条款对包装费用不再另行做出 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买方提出了对包装的 特殊要求,致使包装费用增加时,合同应规定增加的 包装费用由何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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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格条款
问题:合同中是否一定要定出明确具体的价格? 我国目前的作价方法主要采取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 折中价格三种。 固定价格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成交价格,在 合同有效期内,规定的价格固定不变。 折中价格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货物的价格,而 对另一部分货物的价格未予规定,需要根据市场行情 变化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暂定价格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初步价格,作为买方申请 信用证等依据,等最后价格确定时再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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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运通知
作好船货的衔接,需要买卖双方紧密配合,互通有关船 货信息。 1、卖方应在装运期前的一段时间内,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 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指派船舶接货。 2、买方指派船舶后,应将船舶的名称、预计到达装运港的 时间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装船。 3、货物装上船舶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将 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舶 名称以及装船日期等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海运保 险、进口报关和接收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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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同一笔成交 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是否 允许,根据“UCP500”第40条规定,应视为允许分 批装运。 所谓转船(transshipment),是指在装运港至目 的港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舶卸下再装上 另一艘船舶的运输。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是否允 许转船运输,按照“UCP500”的规定应视为允许转 船运输。
1、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 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 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 ( ) 2、某外商来电要我方提供大豆,按含油量 18%、含水量14%,不完善粒7%,杂 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条件 下,我方可以接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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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中国某公司曾向科威特出售一批冻北京鸭200箱, 合同要求屠宰鸭需要按照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其 中具体规定:“需由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证实鸭 是按照伊斯兰方法用刀屠宰”。 合同订立后,卖方所交的北京冻鸭,在颈部没有任 何刀口痕迹,违反了买方的特定要求和说明,对方 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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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格条款
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单价和总价两部分: 单价(Unit price)通常包括计价的数量单位、 单价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部分内容,如 “US$ 1000 M/T CIF New York”。 总价(Total Amount),是指单价和数量的乘 积,总价所使用的货币应与单价的货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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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验条款
买方必须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 证书,凭此证书向卖方索赔。《公约》第39条规定, “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后的 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货物不符合同的性质; 如果买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就丧失 了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也就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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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港口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选择外国港口作为装运港或卸货港时, 应考虑是否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 第二,不要轻易接受国外对方提出的诸如“地中海 主要港口”这种很笼统的装卸港口。 第三,不能选择内陆城市作为装卸港口。 第四,应注意该港口的具体条件。 第五,注意国外有些港口有重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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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运时间
第八讲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检验、 装运、保险、支付、不可抗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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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质规格条款
合同的品质条款,应明确地规定货物的品质标准; 合同中关于货物品质的规定,是卖方交货时货物品 质的依据,也是商检部门、法院及仲裁机构进行检 验或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如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 品质与合同品质条款的规定不符,则买方可以拒收 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以实物来表示货物的品质; 用文字说明来规定货物的品质。
装运时间也称装运期,通常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等运 输工具的时间。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如在合同中规定“1999年 5月装运”。 2、将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挂钩。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 天 装 运 , 比 如 “ Shipment within 45days after receipt of L/C”。为防止买方拖延或拒绝开出信用证, 致使卖方无法安排运输,双方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买方 申请开证的义务、时间及不及时申请开证的后果等。 3、笼统地规定装运时间,如“近期装运”、“尽快装运” 或“立即装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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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验条款
为了检验卖方所交货物在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包 装方面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通常都订有检验条款,如果通过检验发现卖方交付货 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违约补救措施, 向卖方提出索赔请求。 由于检验与索赔紧密相关,买卖合同中常常把检验和索 赔规定在一个条款中,称为检验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检验条款主要应规定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方法、标准和 索赔的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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