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14〕10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 …
桂建质号-广西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号-广西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作者:————————————————————————————————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桂建管[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广西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桂建质[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广西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广西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桂建质[2013]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区直有关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引导和鼓励施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创质量精品工程,带动提升我区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及有关部门推荐,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专家初审及工程质量核查,自治区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决定授予“昊然风景”等117项工程“2013年广西优质工程”称号。
现将获奖工程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名单予以公布,在全区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及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特此通知附件:2013年度广西优质工程名单优质工程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17日附件:2013年度广西优质工程名单优质工程名单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经理南宁市(30个)1昊然风景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贵才2南宁市白沙-亭江立交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XXX3南宁华润中心项目一期西写字楼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方思忠4广西新华印刷仓储中心图书分拣厂房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国兴5广西一建亭洪路职工高层住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敏6广西一建老虎岭生活区1#、2#住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欣荣7中房·碧翠园C组团C-31#、C-23#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裕丰·英伦二期工程8#、9#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志9裕丰·英伦二期工程11#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瑞荣10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振乾11广西中医药研究院职工住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鹏魁12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大沙田分院住院病房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玮13半岛·半山B6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汉林14南宁东盟商务区新加坡园区办公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适15绿城小筑商住综合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楚耿16梦之岛花园31#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世泉17振宁现代鲁班20、21.23.27#楼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树勇18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28号路工程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廖燕艳19华蓝弈园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黄弦冬20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民歌广场综合整治工程景观工程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罗鸣21荣宝华·星光大厦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章全22荣宝华大酒店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杰23广西九州通现代医药物流中心(员工倒班宿舍)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义火24广西农科院职工住宅楼(科苑小区)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成25广西区外事办公室汽车队职工住宅楼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富26南宁国际物流基地基础设施项目2号道路工程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令春27泽峰花园1#、2#、3#楼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智28西西湾商住大厦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文新29南宁市金象五区·瑞和家园组团一(1#、2#、3#、5#、6#、8#、9#、10#)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兆伟30保利·21世家一标段工程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业柳州市(20个)31富丽华都1#、3#楼及地下室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武民32东城·印象中心商住楼(2#A、2#B、3#A、3#B、4#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柱新33兴佳·清华坊B18#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利辉3434#职工住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锦锋35柳州市盛天龙湾居住小区19#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允智36柳州市盛天龙湾居住小区17#、18#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锴37柳州卷烟物流仓储用房改造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金华38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阳和专用车研发制造基地一期技改项目联合厂房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晓东39柳州市东郡6#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柳勋40柳州市第一中学体育馆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诚41兆安·现代城55#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智中42柳州市文昌西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龙43广西烟厂烟叶醇化库LT105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汉林44广西烟厂烟叶醇化库LT106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敏轩45广西烟厂烟叶醇化库LT107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云46东郡7#、9#住宅楼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蓝春录47柳州市潭中西路西环路口改造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周善学48锦江庭苑1、2#楼及地下室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颂华49华锡苑13#、14#、15#楼及地下室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熊启明桂林市(21个)50金水湾·境界及第苑3#、4#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公司唐智海51航天科研生产综合大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继华52玉柴·博望园三期22#、25#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兴53桂林水印长廊21#~35#、37#别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荣林54彰泰城47#、48#、53#、55#、56#、57#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树锡55年产200台大型压机等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科技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坚珍56年产200台大型压机等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3#联合厂房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卫57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卷烟配送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元58万福花园9#楼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文59桂康大酒店(主楼、附楼)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会斌60灵川县龙头岭市民广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波61兴安县经济发展大厦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桂华62桂林理工大学科技综合楼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李德昌63荔浦县中医院住院部综合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娟64桂林广源国际社区2、13栋及Ⅰ号地下室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家彬65桂林广源国际社区1、14、24栋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家彬66万象城·益佳苑(原龙坪新城)14#、15#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阳67万象城·益佳苑(原龙坪新城)19#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廖增仁68桂林兴进·中央尊馆(原君域湾)8栋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莫振刚69联达·山与城36#~38#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子桥70联达·山与城39#、40#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雪飞梧州市(3个)71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综合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公司潘正如72梧州市博物馆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伟量73灏景尚都1#楼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斌成北海市(4个)74嘉福·文华苑1#楼、10#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辛红75北海冠岭项目一期Ⅱ标段(A2、B5、B6、B7、B8接待楼、后勤及管理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忠贤76森海豪庭二期高层1#~6#楼工程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金富77银滩·万泉城三期13#、15#、16#住宅楼,21#综合楼建安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志章防城港市(3个)78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二期工程一阶段项目5标段(展示交易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如忠79滨江名庭一期8#、9#楼工程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中相80华隆·绿色花园1#楼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瑞亮钦州市(10个)81钦州子才大桥铁十八局轨道交通公司陈野82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琦83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鸿修84钦州市蓬莱大道南段道路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明85钦州市子材东大街(蓬莱大道至环城东路)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广玉86钦州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110处警中心大楼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时君87金茂江滨豪园1#、2#、3#、4#、6#、12#楼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向杏88“奥林名城”1#、2#、3#、5#、6#、7#、8#、9#住宅楼及地下室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盛坤89钦州市大华·富贵世家一期1#、5#、6#、8#楼工程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福90钦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梁永恒贵港市(1个)91广西贵港监狱扩建工程Ⅰ标段广西贵港市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君才河池市(2个)92宜州市第一中学体育馆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逢春93宜州市领秀华城商住楼12#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本焕玉林市(6个)94玉林市万昌·东方巴黎商住小区7#~10#,12#楼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陈家喜95玉林市华商国际C区三期5#、6#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敏举96半岛·御景花园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志远97玉林实验中学教学综合楼建设工程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宇98北流地王国际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德润99玉柴大学生公寓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元和来宾市(4个)100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指挥中心综合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伍康生101来宾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用房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宜平102裕达中央城·巴黎春天商场及地下室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廖云均103来宾华侨投资区中心区新侨路西段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长俊区外(2个)104锦浩·金岛天下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清福105中山市合生帝景苑二期工程(A3、B1-3~4、B2-1、B2-2、C2-1栋)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小钢电力、水利、铁路、安装、公路工程(12个)106广西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平乐至钟山段№7、№8、№C合同段(K0+000~K19+232.755)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周小喜黄海权劳家荣107广西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平乐至钟山段№2、№A合同段(K119+100~K127+177)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王泽能李美林108220kV念荷变电站工程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韦仕海109220kV融安~三江Ⅰ、Ⅱ线路工程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韦东柳1104000t/d大豆蛋白饲料加工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和钢结构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梁勤111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4500tds/d碱回收锅炉安装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杜千荣112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2×4500t/d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二期工程9MW纯低温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陈新革113南宁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钢结构连廊、中央空调、室内机电安装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彭敏114逢宜~国贸Ⅰ、Ⅱ回220kV线路工程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李貌115220kV三江变电站工程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宋光文116220kV瑶乡变电站工程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苏永旺117柳州市融安县污水处理厂土建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姚洁业——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桂建管[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通知(桂建管[2012]10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我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巩固我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和《广西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参考《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原《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的通知》(桂建质〔2007〕29号)即日起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1 总则1.1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我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巩固我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和《广西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参考《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新版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新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07]16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为加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诉,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题,请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黎浩,联系电话:0771-5855409)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格(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格(点击下载)。
doc)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抄报: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抄送: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质安监总站,本厅各领导,建管处、房产处、法规处、办存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第三条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2014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桂建管[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避免和遏制群死群伤及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范围本通知所称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三)临时活动板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但不得缩小范围或放宽标准。
二、总体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用于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并加强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动态监管。
凡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协调管理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负全面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负直接管理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科学辨识、登记上报、及时公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动态监测、严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桂质安监档表1监督登记号:□□□□□□□□□□□□□□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督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部分地区在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工程应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
四、本表一式5份。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留存1份;建设单位领取4份:自存2份,代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1份。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地理定位信息建筑面积(m2)(或工程规模)工程类型结构类型层数地下层地上层工程造价(万元)设备安装工作量市政工程工作量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等级注:1、地理定位信息填写工程建设用地外围四角的经度和纬度;工程类型分住宅、商住、公共、厂房、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管道、其它;对市政道路和桥梁,不用填写建筑面积,而是填写市政道路或桥梁的长度。
2、建设单位“资质等级”仅房产开发企业须填写。
二、应提交的附件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1.施工、监理合同;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3.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4.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7.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桂建质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作者: 日期: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桂建质〔2014〕3号【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4-03-03【生效时间】2014-03-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2005年发布),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4〕3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桂建质[2005]21号)和《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放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桂建质[2007]24号)同时废止。
现将《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桂建质〔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5〕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日常的监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桂建标[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4]3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配套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使用,是编审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15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5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
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科[2012]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科〔2012〕6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2012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2012年9月17-28日,我厅组织4个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图纸及资料、现场察看等方式,对全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重点了解全区各地年度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检查14个设区城市市本级项目,同时每个设区城市抽查1个县(市)。
共检查了56个项目,其中公建和居建各28个,发出执法告知书9份。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监管,推进示范试点,建筑节能工作有了明显进步。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力度加强。
各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日益重视,大部分市成立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部分市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财政专项支持,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梧州市不但安排了建筑节能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还将预算分解到各市。
同时,各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发展绿色建筑工作的意识日益增强,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二)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各地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建项目基本上能够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 验收依据:
(一)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的,取样人 员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取样,并对样品的真实 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其检 测结论应对应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
(二)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制 度采样、封样、送样的,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 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章 检测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并按 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如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合同变更后的 20 天内向原合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以上检测 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挂靠工程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建设工程 实体检测,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代表 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要求编 制检测计划。 第二十四条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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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博雅苑住宅小区3#楼
39
马山县名厦地王国际
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3:
不到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员
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
1
象州县寺村中心校西校区教学楼工程
来宾市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明
蒙俊
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陈振芳
2
马山县白山镇家畜定点屠宰场迁建(一期)
广西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刘健光
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张馨梅
15
玉林市玉州区新民小学教学(综合)楼
玉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梁勤
梁光聪
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罗伟斌
16
桂平市南木镇中心小学教学楼
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裕奇
梁碧松
17
贵港市富丽花园
贵港市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宋剑英
吴立新
李斌宏
陈满旺
广西平南县金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9
贵港市观天下B标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
桂林市北辰路3号公共租赁住房
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民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
防城港市港口区物流分拨、配送、服务中心、贵重货物仓库用房工程项目
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东兰县高级中学学生宿舍楼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3
河池市志丰.财富公馆
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
河池市直属机关幼儿园幼教教学楼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
东兰县国清中学教师公租房
东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26
天峨县向阳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
广西大兴建设有限公司
27
东兰县城东中学图书馆工程
都安瑶族自治县宏华建设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少祥
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莫柏崇
7
天峨县高级中学教师公共租赁房工程
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务琳
郑运恒
8
天峨县向阳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
广西大兴建设有限公司
李克宇
詹秋丽
南宁天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韦春雁
9
东兰县城东中学图书馆工程
都安瑶族自治县宏华建设公司
李绍音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
隆林广播电影电视局危旧房改造安置住宅楼工程
15
大新县下雷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综合楼
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
田林县人民医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2#楼
广西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办公大楼
名洲建设有限公司
18
宁明县寨安中心小学教学楼
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天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5
天峨县向阳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
6
苍梧县龙湖世纪城阳光庭院9#楼
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