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规则是为了确保气瓶在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保障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般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1. 规范和标准:气瓶产品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如GB/T 5099、ISO 11119等。
2. 产品认证:气瓶产品应通过相关的认证,如CE认证等,以确保其安全、可靠性和符合法规要求。
3. 材质和制造工艺检查:检查气瓶产品的材质是否符合要求,例如是否采用合格的高强度材料,制造工艺是否符合标准。
4. 容积和标识检查:检查气瓶产品的容积是否与标识一致,并确保标识清晰可见,包括容积、压力等信息。
5. 压力测试:气瓶产品和相关部件应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其能承受正常工作压力以及额外的安全压力。
6. 监测阀门和安全装置:检查气瓶产品的安全阀、压力表、压力释放装置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
7. 外观检查:检查气瓶产品的外观是否有明显的缺陷、损坏或腐蚀等,确保产品外观的完整性。
8. 储运检验:检查气瓶产品的运输标识、包装和储存条件,确保其在储运过程中不会发生损坏或泄漏。
9. 使用检验:定期检查和测试气瓶产品的使用情况,确保气瓶在正常使用中不会出现故障或危险。
10. 文件记录:对气瓶产品的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检验结果、日期、检验人员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管理。
以上仅为一般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具体的规则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气瓶产品而有所不同,最好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的检验。
气瓶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气瓶管理的各部门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气瓶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3职责3.1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所用气瓶安全工作和管理负全面责任。
3.2各分厂(公司)设备副厂长(主管副经理)对在本厂(公司)范围内所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负全责。
3.3机动部3.3.1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3.2对山焦气瓶充装站和山焦气瓶检验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3.3.3.负责所持有的气体充装许可证范围的各种气瓶购置计划的批准。
3.3.4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安全监督管理部3.4.1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4.2负责全公司呼吸器用氧气瓶的使用管理工作。
3.5各分厂(公司)机动科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6各厂(公司)安环科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焦化二厂安环科负责全公司空气呼吸器用空气瓶的管理工作。
3.7供应公司3.7.1按照公司气瓶充装站的计划,负责购置合格气瓶。
并保证气瓶的制造单位必须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
3.7.2为公司提供瓶装气体时,应选择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购买,并保证气瓶是在检验有效期的合格气瓶。
3.8公司气瓶充装站3.8.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充装及充装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第2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5、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对于不同性质气体的划分,应当按国家标准压缩气体分类进行。
由于有些气体的腐蚀性与是否含水等条件有关,因此,应特别注意使用条件。
检验周期是按正常条件确定的,如果使用条件或周围环境有特殊情况,则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因此,上述规定是不得超过。
有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允许检验周期规定的短些。
库存和停用的气瓶,如保管不当会对气瓶造成更大的损伤,因此,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要先进行检验。
(二)气瓶检验前准备工作的规定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
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压力为零,指的是表压为零);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4、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是因为国内液化石油气中含有重组份气体,有些类似沥青的粘性物质沾在气瓶壁上,由于这类物质的挥发很慢,往往气瓶经放置后,瓶内的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后仍可达到爆炸极限。
用冷水浸泡是无法将这些粘性物质从瓶内除掉的,只能用蒸汽吹扫才能除去。
(三)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和评定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
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即:GB 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7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当然,写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文章,必须得简洁明了,同时又不能少了点儿趣味儿。
下面我给你整一篇通俗易懂的文章,保证你看得乐呵呵的!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你的安全守护神1. 了解气瓶的重要性气瓶,简单说就是装气体的瓶子,听起来是不是很平常?但它们其实可不是小角色!就像家里的电器要定期检查一样,气瓶也得有规矩。
为什么呢?因为一旦气瓶出现问题,不仅会给我们带来麻烦,甚至可能会造成危险。
要是一个气瓶突然炸了,那可是笑不出来的事儿。
为啥我们要那么重视气瓶的安全呢?因为它们装的可是各种各样的气体,有的容易爆炸,有的则可能有毒,所以我们得小心翼翼,保证它们的安全才行。
2. 气瓶的质量检验2.1 检查气瓶的外观首先,我们得对气瓶的外观进行检查。
你知道的,外观好像是看气瓶质量的第一关。
看它有没有锈蚀、裂纹,或者任何变形的地方。
就像买衣服,我们会检查有没有线头、破洞一样。
要是气瓶表面有坑坑洼洼的,绝对不能用!因为这些小问题可能藏着大危险。
2.2 检查气瓶的阀门接下来,我们得看看气瓶的阀门。
阀门就像是气瓶的“门把手”,它要保持良好的状态才能确保气体不会漏出来。
想象一下,你家门把手坏了,肯定进不了门。
气瓶的阀门也得是紧的、靠谱的,不然气体漏出来那就麻烦了。
检查的时候要看它是否有松动、漏气的情况,确保每一次的使用都是安全的。
3. 气瓶的定期检验3.1 定期检查的重要性就像咱们每年都要体检一样,气瓶也需要定期检查。
这是为了防止那些潜在的隐患变成现实。
你觉得气瓶每次都用得好好的,应该没问题了,但不定期检查的话,谁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出现问题?定期检验不仅能发现问题,还能提前处理,避免安全隐患。
3.2 检查周期和注意事项关于检查的周期,通常来说,气瓶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对于一些特殊的气瓶,比如装有高压气体的,可能需要更频繁地检查。
每次检验时,要注意记录检查的结果,这样如果以后有问题的话,可以找到问题的源头。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外观检验:对气瓶外观进行检查,包括表面是否有明显的凹陷、划痕、裂纹等,以及标志、标牌是否齐全、清晰可见。
2. 尺寸检验:对气瓶的尺寸进行测量,包括高度、直径、壁厚等参数,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3. 压力试验:将气瓶填充至设计工作压力,进行压力试验,检查气瓶是否能承受规定的压力,以及是否有泄漏现象。
4. 材质检验:对气瓶的材质进行检验,包括材料成分分析、金属晶粒结构观察等,以确定气瓶的材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 承载能力检验:对气瓶进行承载能力测试,包括静载试验、冲击试验等,以确定气瓶是否能承受一定的外力载荷。
6. 腐蚀和腐蚀防护检验:对气瓶的腐蚀情况进行检验,同时检查气瓶的腐蚀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以确保气瓶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7. 排气检验:将气瓶中的气体完全排空,并检查是否存在残留气体或杂质,以确保气瓶的清洁度。
以上是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检验要求还需根据不同的气瓶类型和用途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气瓶的检验工作应由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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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检验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常见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1. 气瓶结构检验:对气瓶外观、瓶口、瓶底、瓶身、担架等结构进行检查,包括外观损伤、瓶口密封性、瓶底强度等方面。
2. 气密性检验:测试气瓶的密封性能,包括静压试验和动压试验,通过检查气瓶的泄漏情况来判断其密封性。
3. 理化性能检验:对气瓶的物理和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如材料强度、爆破压力、宜用温度范围、耐腐蚀性等。
4. 液化气瓶液位检查:针对液化气瓶,需要检查其液位,并判断液位与瓶中残留气体的比例,以确保液化气瓶的使用安全。
5. 批次抽样检验: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气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生产批次的质量稳定性。
6. 校验周期检验:定期进行气瓶的检测,包括外观检查、密封性检查、爆破压力测试等,以确保气瓶持续安全可靠地使用。
7. 使用环境检验:对气瓶的使用环境进行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震动等因素对气瓶性能的影响,以保证气瓶在各种环境条件下的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需遵循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法规,确保检验过程准确、科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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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定气瓶是一种储存气体的容器,广泛用于航空、航天、化工、医疗、消防等领域。
由于气瓶中储存的气体具有肯定的压力和不安全性,所以气瓶的安全质量检验特别紧要。
本文将从气瓶的定义、分类、安全质量检验的目的、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气瓶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气瓶是一种专门用于储存气体的容器,具有压力容器的功能,重要分为液态气体储罐和气体压力容器两种。
液态气体储罐重要用于储存液态氧、氮、氩等气体,气体压力容器重要用于储存高压气体,如氧气瓶、氢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
2. 分类:气瓶依照压力等级和使用环境可以分为低压气瓶和高压气瓶两种。
低压气瓶:指储存压力小于0.1MPa的气体容器,重要用于民用燃气和工业用气。
高压气瓶:指储存压力在0.1MPa以上的气体容器,依照压力等级可分为以下几种:(1) 低压高压气瓶,储存压力在1.6MPa以下的气体容器,重要用于民用燃气、航空、水下作业等领域。
(2) 中压气瓶:储存压力在10MPa以下的气体容器,重要用于工业用气、气体输送等领域。
(3) 高压气瓶:储存压力在100MPa以下的气体容器,重要用于深海采油、军事、航天等领域。
二、气瓶安全质量检验的目的气瓶安全质量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重要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气瓶的机械强度符合国家工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防止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因机械强度不足而发生分裂等事故。
2. 确保气瓶的耐腐蚀性、耐高温性、密封性等性能符合国家要求,防止因气瓶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3. 对气瓶进行周期性检验,适时发觉气瓶的内部破损、腐蚀、疲乏等问题,防止气瓶在使用过程中显现隐患。
三、气瓶安全质量检验的内容和方法气瓶安全质量检验重要包括外观检查、物理性能检测和性能试验。
1. 外观检查:重要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有裂缝、变形、划痕、腐蚀、油脂等附着物、标志是否清楚等情况,确保气瓶外观完好,符合国家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完整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概述如同其他机械设备一样,气瓶也需要定期检验和评定,以确保它们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文档旨在介绍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的规定。
定期检验检验周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应遵循以下规定:1.空气、氮气和氧气用的钢瓶一般为每5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气体用的钢瓶则需要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3.具体的检验周期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以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检验内容气瓶的定期检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外观,包括是否有凹陷、裂纹,瓶阀是否完好等。
2.检查瓶口螺纹是否完整,有无磨损和变形等现象。
3.检查瓶底和瓶身的厚度和变形情况。
4.检查瓶内是否有水分和沉淀物等。
5.检查瓶内是否有损伤和腐蚀等。
检验方法气瓶应采用非破坏性检测方法进行定期检验。
包括以下方法:1.无损探伤:可以检查是否有缺陷、孔洞、腐蚀、裂纹、变形等。
2.压力试验:可以检验气瓶的压力强度和是否有泄露等。
3.磁粉检测:借助磁力线检查表面是否有缺陷。
检验结论定期检验结束后,应对气瓶做出合理的评价和结论,包括但不限于:1.合格:气瓶符合使用标准。
2.不合格:气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重新检验和修复。
3.报废:气瓶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评定规程基本要求气瓶的评定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对气瓶的评定应该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
2.评定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和技术标准。
3.评定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气瓶使用单位。
4.对评定结论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评定内容气瓶的评定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技术状态、使用年限、维护情况等。
2.对气瓶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测试,并进行相应的数据记录。
3.判定气瓶是否符合使用标准,给出相应的评价结论。
评定标准气瓶评定应该参照以下标准:1.GB / T 18435.1-2015 压力容器检验规则2.JB / T 6897-1993 钢制液化气瓶安全监督规定3.YS / T864-2000 钢瓶压力容器再制规范4.ASME BPVC Section V Nondestructive Examination总结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和可靠的重要环节,规程的规定可以保证检验和评定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1. 引言气瓶是一种用于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的容器。
为了确保气瓶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
本文档旨在制定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规则,以确保气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气瓶产品,包括压缩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等。
3. 检验要求3.1 外观检查气瓶产品应进行外观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气瓶外观是否完整,有无明显损伤;•气瓶上的标志、标识是否清晰可见;•接口、阀门、保护装置等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3.2 内部检查气瓶产品应进行内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气瓶内壁是否平整,是否有明显的腐蚀、磨损或凹陷;•气瓶内压力释放装置是否正常;•气瓶内部是否存在异物或残留物;•气体特殊钢瓶是否存在泄漏迹象。
3.3 物理性能检验气瓶产品应进行物理性能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气瓶的容积、直径、高度等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气瓶的材质、厚度等物理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气瓶的最高工作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4 密封性检验气瓶产品应进行密封性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气瓶的接口、阀门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泄漏;•气瓶充装后是否能保持一定时间内压力稳定。
3.5 安全性能检验气瓶产品应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气瓶的抗压能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气瓶在一定温度条件下的抗冲击能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气瓶是否能承受一定水平的焊接操作。
4. 检验方法4.1 外观检查方法•目视检查:通过直接观察气瓶外观,检查其完整性、标志标识清晰性等。
•使用放大镜:用放大镜对气瓶表面进行检查,以发现细微的损伤或瑕疵。
•测量工具:使用测量工具对气瓶的尺寸、直径、高度等进行测量。
4.2 内部检查方法•使用内窥镜:通过内窥镜观察气瓶内部,检查其内壁平整性、腐蚀状况等。
•声音检测:通过敲击气瓶壁,根据声音判断气瓶内是否存在异物或残留物。
•压力检测:使用压力计对气瓶内部压力进行检测,判断压力释放装置是否正常。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检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参考用)。
1 气瓶文件审查1.1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燃气管路,仪表阀门,固定装置等产品应具有制造厂出具的逐只产品合格证。
气瓶需按批台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质量证明书。
1.2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所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 核查安装的车用气瓶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1车用气瓶如果是新出厂的气瓶,核查车用气瓶的出厂日期,是否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应当进行定期检验且合格后安装。
2.2车用气瓶如果是非新出厂气瓶,应核查其检验期限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如果超过应进行定期检验且合格后安装。
3 安装资料审查3.1核查安装单位是否持安装许可证。
3.2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应当具有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核查安装许可证许可的安装资格项目是否与实际相符合。
3.3核查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证资格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4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应当是经安装单位技术部门批准,且有设计安装单位技术部门的签章及相关技术负责人签字(规程如有规定,按规程执行)。
3.5车用气瓶的安装图样上应当注明气瓶规格,安装管路的尺寸及走向布局,管路上的仪表、阀门的规格及用途。
3.6车用气瓶的安装图样上,管路系统应当横平,竖直,尽量减少弯头数量,以及标明支架,螺柱,胶垫的位置及尺寸要求。
3.7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变更(含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车用气瓶的安装设计如有变更应当经安装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签章后,通知检验部门备份存档。
4气瓶外观质量检查4.1依据相应的气瓶定期检验规则和国家标准评定规定对安装前的车用气瓶进行外观复查。
4.2车用气瓶外观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气瓶的外表面是否有:凹坑、鼓包、划伤、分层、折叠、裂纹、皱折、腐蚀、热损伤等。
影响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外观质量检验:检查气瓶外观是否完整、无明显缺陷、无裂纹、无变形等问题,并验证气瓶的标志、标识是否清晰可见。
2. 尺寸和重量检验:测量气瓶的尺寸和重量,验证其是否符合制造标准要求。
3. 材料检验:对气瓶的材料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分析、物理性能测试等,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4. 壁厚和内外表面缺陷检验:通过对气瓶的壁厚进行测量,并使用无损检测方法,检查气瓶内外表面是否存在缺陷,如裂纹、气孔等。
5. 焊缝质量检验:对气瓶的焊缝进行检验,包括焊缝的外观质量、焊缝的强度和密封性能等。
6. 爆破试验:对气瓶进行爆破试验,以验证其设计强度是否符合要求,同时检测爆破后的气瓶碎片是否具有防护性。
7. 气密性检验:对气瓶的气密性进行检验,使用特定的压力和泄漏测试方法,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泄漏气体。
8. 内部清洁度检验:检查气瓶内部的清洁度,排除有害物质或杂质的存在,以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气体产生污染。
9. 防护外壳检验:对气瓶的防护外壳进行检验,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护能力,保护内部气瓶免受外部破坏。
以上仅为气瓶产品的一般安全质量检验规则,具体的检验要求和测试方法还需根据不同类型的气瓶和国家标准进行确定。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04-12 11:47:29| 分类:天然气汽车|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作者: ————————————————————————————————日期:ﻩ气瓶定期检验规定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1、盛装腐蚀性气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ﻫ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第2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5、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ﻫ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对于不同性质气体的划分,应当按国家标准压缩气体分类进行。
由于有些气体的腐蚀性与是否含水等条件有关,因此,应特别注意使用条件。
检验周期是按正常条件确定的,如果使用条件或周围环境有特殊情况,则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因此,上述规定是不得超过。
有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允许检验周期规定的短些。
库存和停用的气瓶,如保管不当会对气瓶造成更大的损伤,因此,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要先进行检验。
ﻫ(二)气瓶检验前准备工作的规定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
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压力为零,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指的是表压为零);ﻫ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4、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是因为国内液化石油气中含有重组份气体,有些类似沥青的粘性物质沾在气瓶壁上,由于这类物质的挥发很慢,往往气瓶经放置后,瓶内的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后仍可达到爆炸极限。
用冷水浸泡是无法将这些粘性物质从瓶内除掉的,只能用蒸汽吹扫才能除去。
(三)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和评定的规定ﻫ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范文(二篇)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范文一、引言气瓶产品是储存和运输气体的重要设备,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气瓶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检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详细严谨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以保障气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的目的1. 确保气瓶产品的材质、制造工艺和结构的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检查气瓶产品的密封性能,确保气体不会泄漏。
3. 定期检验和维护气瓶产品,确保其在使用期限内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 发现和处理气瓶产品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的程序1. 材质检验a. 气瓶产品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必要的检验和测试。
b. 对气瓶产品的材质进行物理性能测试,包括抗张强度、抗扭强度、硬度等指标。
c. 对气瓶产品的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确保材料的成分符合要求。
2. 制造工艺检验a. 对气瓶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检验,包括焊接、热处理、打磨等工艺环节。
b. 检查焊缝的质量,确保焊接牢固且无裂纹。
c. 检查热处理的效果,确保材料的组织结构符合要求。
d. 检查气瓶产品的表面光洁度和金属质量,确保表面无明显缺陷和氧化。
3. 结构检验a. 对气瓶产品的结构进行检验,包括容积、壁厚、重量等参数。
b. 检查气瓶产品的容积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c. 检查气瓶产品的壁厚是否足够,能够承受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压力。
d. 检查气瓶产品的重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4. 密封性能检验a. 对气瓶产品的密封性能进行检验,包括气密性和液密性。
b. 检查气瓶产品的气密性,确保气体不会泄漏。
c. 检查气瓶产品的液密性,确保液体不会渗漏。
5. 使用期限检验a. 对气瓶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检验,确保气瓶产品在使用期限内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b. 检查气瓶产品的外观状况,是否存在损坏或腐蚀等问题。
c. 检查气瓶产品的内部状况,是否存在异物或积水等问题。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范本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气体充装型钢瓶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的目的是通过对气瓶产品进行安全质量检验,保证产品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包括初次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
第五条安全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独立负责对气瓶产品进行检验。
第二章初次出厂检验第六条初次出厂检验是指对气瓶产品进行初次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初次出厂检验的内容包括:(一)外观检查:检查瓶体是否有明显缺陷、损伤或污染。
(二)容积检测:检测气瓶产品的容积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材质检测:对气瓶产品的材质进行检测,确保材质符合标准。
(四)耐压试验:对气瓶产品进行耐压试验,确保能够承受标准规定的压力。
(五)清洗和除锈处理:对气瓶产品进行清洗和除锈处理,确保表面无污染。
(六)贴标与标识:对气瓶产品进行贴标和标识,确保标识符合要求。
第八条初次出厂检验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存至少10年。
第九条初次出厂检验合格的气瓶产品方可出厂销售或使用。
第三章定期检验第十条定期检验是指对气瓶产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定期检验的频次由气瓶产品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一次。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一)外观检查:检查瓶体是否有变形、破损或腐蚀。
(二)内部检查:对气瓶产品的内部进行检查,确保无异物或损伤。
(三)内压测试:对气瓶产品进行内压测试,确保能够承受标准规定的压力。
(四)阀门检查:检查气瓶产品的阀门是否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存至少5年。
第十四条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产品方可继续使用,如不合格应进行相应修理或报废处理。
第四章特殊检验第十五条特殊检验是指对气瓶产品进行特殊检验,如遇到事故、异常情况时进行的检验。
第十六条特殊检验的内容包括:(一)损伤检查:对气瓶产品损伤进行检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修理或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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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容积
12<V<100L15只
小容积
0.4L≤V≤12L10只
V:气瓶公称容积
2.每批气瓶必须写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
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具体监检项目用语要求见附件1《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及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招待监检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方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气瓶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四章 受 检 单 位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对气瓶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标记,不得出厂。
第十九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1.气瓶产品质量管理手册;
2.从事气瓶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第十条 监检的数量:
1.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人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
表1 实际抽查的气瓶数量
大容积
V≤1000L5只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检。接爱监检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
监检工作应在气瓶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1990年8月2日劳动部劳锅字〔1990〕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监检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 监检的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的气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就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向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表2
品 种年产量(只)监检人员数(人)
无缝气瓶≤300001-2
焊接气瓶≤40001-2
溶解乙炔气瓶≤250001-3
液化石油气瓶≤500001-2
第十三条 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含Q项目或R2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对气瓶的监检项目分为三次:
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未到现场监检,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3.从事气瓶检验的检验员名单;
4.从事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气瓶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目录;
6.气瓶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条 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应相应增加监检人员数量,按表2的规定配备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察组。产量超过表中规定时,应相应增加监检人员数量。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监检人员在监检中发现零部件有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十五条
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的要求进行监检工作,并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年。
第二十四条 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
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气瓶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
《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气瓶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按照受检产品品种特点,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气瓶,若附件1中的项目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产品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1内容不适用,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气瓶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未按本规则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标记;
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4.每批气瓶的射线照相底片审查数量:逐只照相的气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底片的10%;以每50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或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十六条 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经监检合格的气瓶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按批出具《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规定部位(瓶肩、瓶阀座或护罩)打上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