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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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四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并通过农信银中心完成受理方入网机构与开户方入网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必须是已开办辖内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具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权限的营业网点均可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六条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七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遵守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其联社均应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该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条入网机构均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农信银系统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

(一)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

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自助设备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ATM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ATM 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ATM 查询卡余额。

第十二条农信银系统不能异地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更换存折或银行卡。

(二)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包括密码的修改)。

(三)重写磁条信息。

(四)有权执法机关的冻结、解冻、查询、扣划。

(五)存折或银行卡的挂失及解挂。

(六)补登折。

(七)打印对账单。

第十三条业务受理依据

(一)客户凭存折、银行卡(或存折账号、银行卡卡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在柜台办理通存业务。

(二)客户凭存折、银行卡、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通兑业务,办理大额取现、转账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供开户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ATM

机上办理通兑业务。

(三)客户凭存折、银行卡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余额查询业务,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余额查询业务。

第十四条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客户存折,应记载(打印或加盖条形印章)开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指定的行号,黑龙江省成员机构行号为1230000006。

第十五条农信银系统支持7×24小时处理通存通兑业务。在网点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柜台和自助设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在营业网点停止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相应业务。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通存通兑业务由受理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发送至开户社(行),由开户社(行)返回交易成功应答为止。

第十七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受理社(行)应从客户输入密码之后,对客户个人密码(PIN)进行加密处理,在业务信息传送和处理中,客户个人密码(PIN)是以加密后的密文形式存储和传送。

第十八条受理社(行)实时、逐笔将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发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在收到业务信息后,检查应借记方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头寸足以支付的,扣减通存业务受

理社(行)或通兑业务开户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将业务信息实时传送至开户社(行),并根据开户社(行)的处理结果增加通存业务开户社(行)或通兑业务受理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对于应借记方成员机构可用余额不足的,农信银中心自动将业务退回原受理社(行)。

第十九条对于受理社(行)发起的账号、户名、交易密码不符的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开户社(行)应返回交易失败应答。

第二十条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存业务时,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后,不得将现金退还客户。

受理社(行)受理通存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存业务交易。

第二十一条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兑业务时,如在应答时间内未接收到应答信息,不得向客户支付现金。

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应答,受理社(行)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兑业务交易。受理社(行)收到交易成功应答后,方可向客户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受理社(行)受理单笔交易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异地现金通存或通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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