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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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7章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7章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7.1基本规定1.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通过农信银支付系统办理的全国农信系统内个人账户现金通存通兑、转账及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2.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柜台办理,暂不支持自助设备。

3.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行社和开户行社。

4.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5.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服务。

6.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支持的业务包括:(1)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2)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3)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

(4)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7.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不支持的业务包括:个人账户跨省换折(卡)、补登折、挂失、解挂,有权机关冻结、解冻、查询、扣划,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重写磁条信息及打印对账单等。

8.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不限制同一账户同一日内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

9.当接收农信银通存来账时,以下几种情况交易将被拒绝:(1)在我行开立的收款账户为非个人结算账户时,不支持柜台本转异来账。

(2)在我行开立的个人存折户为挂失、不收不付冻结、不收不付止付、不动户、不动户转收益、挂失结清、销户等状态时,拒绝所有形式的农信银通存来账。

(3)在我行开立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为停用、没收、密码锁定、挂失、不收不付冻结、不收不付止付、不动户、不动户转收益、挂失结清、销户等状态时,拒绝所有形式的农信银通存来账。

10.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错账的处理:(1)由于柜员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可通过柜台冲销、柜台补正处理,冲销补正后仍有错账的,柜员可对产生错账的账户发起错账控制。

(2)由于系统异常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柜员通过手工监控、通存通兑往来登记簿查询等确定此笔交易的状态,如不能通过贷记往账冲销、未记借记往账处理的,柜员应及时联系省清算中心,待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对账后由省清算中心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处理。

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

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

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XX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与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与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与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省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二)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三)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与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中心报告。

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并接收、发送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农村商业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储蓄管理条例》、《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以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为基础,在辖内各营业网点之间用计算机网络互相代理储蓄存取款等业务,实行资金自动清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通存通兑业务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作为原则,以真实、合法、有效票据为依据,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办理。

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凭证、传票不进行交换,由代理网点留存保管,被代理网点以系统打印的汇总凭证作为记账凭证清单作凭证附件。

第四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

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同时预留支取密码的客户,均可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范围:一、活期储蓄存折(一本通活期)的续存、续取、换折、补登折;二、零存整取(含教育储蓄)的续存;三、活期存单、定期存单、定活两便、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的销户、定期存单(含大额定期存单)的提前支取;四、储蓄业务的口头挂失业务;五、银行卡的续存、续取业务。

第六条不得异地办理的业务一、存折类账户的销户;二、客户办理正式挂失(含密码挂失)、解挂、解除挂失的销户、挂失补发、冻结账户及解冻结。

三、定期存单(含大额定期存单)的部分提前支取业务;四、客户存款账户通存通兑级别或支取方式不符合通存通兑条件的;五、因各种原因止付的存折或存单的支取或销户;六、存折或存单信息要素与业务系统信息不符;七、存折或存单的账号、户名、金额、公章、经办员等要素辨认不清或被涂改;八、修改存折或存单的密码;九、通兑时不能提供存折或存单的;十、长期不动户的支取;十一、有奖储蓄存单、国库券代存单的支取;十二、其他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不得异地办理的业务;十三、凭印鉴支取的储蓄存款的支取;第七条当日开户的存单或存折,当日可以通存通兑。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清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资金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转账、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资金清算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流转的顺畅和合规。

第二章资金清算的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资金清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资金清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监控资金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对接和协调。

4、对资金清算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资金清算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传递。

第三章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清算。

第八条资金清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资金清算账户应进行严格的账户余额监控,确保账户资金充足,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十条定期对资金清算账户进行对账,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资金清算流程第十一条资金清算流程包括发起、传输、处理和完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业务发起环节,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录入资金清算业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传输环节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保障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输。

第十四条处理环节,资金清算部门应根据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对资金清算业务进行处理,包括资金的收付、记账等。

第十五条完成环节,应及时反馈资金清算结果,确保业务发起方能够及时获取处理结果。

第五章资金清算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对资金清算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附件9:XX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农信银柜面通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所辖的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级行社营业网点。

第四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己实现通存通兑的个人账户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全国农信系统内现金通存通兑、转账及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柜台办理,暂不支持自助设备。

第六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行社和开户行社。

第八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服务。

第十条个人账户通存、本省折(卡)转入外省账户(本转异)业务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取客户手续费;通兑或外省折(卡)转入本省账户(异转本)业务,交易界面联动收取手续费,也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费。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支持的业务包括:(一)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证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办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以协议方式加入全省综合业务系统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三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准确及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开通的跨机构支付结算(含储蓄存款的通存通兑)业务而形成的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包括大额支付业务、小额支付业务、通存通兑业务、银行卡业务、系统内汇兑业务、财税库银业务、集中代收付业务、农信银业务以及省联社批准开办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全省资金清算工作实行逐级清算的模式,省联社负责以法人为单位实施清算,即对各联社、农商银行及省联社批准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发生的跨法人单位支付结算业务(含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下同)的资金清算;各法人单位负责对本法人单位与省联社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同时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信用社、支行、分社、储蓄所、分理处等)发生的跨分支机构,但未超出本法人单位范围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

第六条全省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按照“实时清算为主、批量清算为辅”的资金清算方式。

实时清算是指在每笔支付业务发生的同时,即在各级相关机构的清算账户实现资金的划转。

批量清算是指在某一确定时点对一段时间内发生业务进行轧差的资金清算方式,主要包括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银联业务手续费等资金清算。

省联社可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变更清算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省联社、法人单位应设置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本辖的资金清算业务。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帐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帐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行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具体业务由省清算中心办理,信用社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间接参与者。

第四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信用社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跨省间)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第五条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省清算中心与农信银清算中心实时全额清算资金,综合业务系统实时清算个人账户资金,日终清算各信用社的汇差资金。

第七条信用社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应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八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个人活期账户(存折或卡)的相关业务。

不得办理跨省定期存款的结清、部分提前支取,不得办理活期账户的销户,不得办理存折、借记卡的挂失。

第九条办理柜台异地折、卡现金取款、转账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必须持异地农村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办理,办理银行卡柜台取款时应使用磁条读写器读取卡号;办理柜台现金续存、转账存款业务等,可在无折、无卡的情况下办理。

第十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必须坚持“一笔一清”的原则,在确定交易结果的情况下,方可决定具体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监督,严格防范风险,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一)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自助设备取现;(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ATM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ATM 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ATM 查询卡余额。

业务学习—附件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学习—附件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业务处理手续和操作规程,根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参与者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个人活期账户(存折或卡)的相关业务。

不得跨省(市、自治区)办理定期存款的结清、部分提前支取,不得办理活期账户的销户,不得办理存折、借记卡的挂失以及其他冻结、控制等。

第三条办理柜台异地折(卡)现金取款、转账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必须持异地农村信用社系统存折(卡)办理,办理柜台现金续存、本地账户转异地账户的存款业务等,可在无折、无卡的情况下办理。

办理卡取款及转账业务时,原则上应使用磁条读写器读取卡磁道信息,但如果受理社(行)不具备使用磁条读写器的条件,可以采用手工录入卡号的方式,但是否可以交易成功则取决于开户社(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使用的个人业务存、取款凭条、客户回单、收费凭证,由省联社按相关规定确定统一格式,凭证上应记录异地客户交易日期、金额、卡(折)账号、客户名称、有效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支持7*24小时制,每日个清算工作日日切时间为17:30,日切顺序为日间开始、业务截止准备、业务截止和下一工作日开始。

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由受理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发送至开户社(行),由开户社(行)返回交易成功应答为止。

第七条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存业务时,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后,不得将现金退还客户。

受理社(行)受理通存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存业务交易。

第八条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兑业务时,如在应答时间内未接收到应答信息,不得向客户支付现金。

1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

1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入网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受在异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下同)开立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转账、余额查询等业务的行为。

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跨省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业务。

第二条办理柜台异地折(卡)现金取款、转账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必须持异地农村信用社存折(卡)办理,办理柜台现金续存、转账存款业务等,可在无折、无卡的情况下办理。

办理卡取款及转账业务时,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读取卡磁道信息。

第三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要求客户正确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即储蓄凭条,下同),记载户名、账号(卡号)、交易金额及联系方式,保留交易原始凭证,在交易出现问题时能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第四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监督,防范支付风险。

第五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使用的存、取款凭条、收费凭证等,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凭证。

第六条客户在柜台办理现金通存通兑业务时,营业网点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第二章通存通兑业务第七条通存业务。

当柜台发生异地存折(卡)续存业务时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通存往账的会计分录:1、现金存入时借:101101网点现金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2、转账存入时(本转异交易)借:21110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如果手续费以现金方式收取借:101101网点现金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3、省中心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通存来账的会计分录:1、开户机构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贷:21110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2、省中心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第八条通兑业务。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及时处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通过两级平台分别处理。

省中心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跨省农信机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建立了解;省中心与县联社通过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以下简称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建立了解。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由省中心设计、开发,供省中心及县联社处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时使用。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采用B/S模式构架并执行授权制。

第四条代理社(行)和开户社(行)应以差错处理平台作为基本手段处理业务错账。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的错账类别及处理方式。

(一)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代理社(行)或开户社(行)交易处理结果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下同)不一致;通存交易成功后未存款确认等。

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在日终对账后,提交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

(二)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代理社(行)柜台经办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记账反向、重复提交交易等。

代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由代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代理社(行)处理。

对于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代理社(行)可通过“柜台冲销”与“柜台补正”交易进行调整;对于非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不能使用“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交易调整错账,代理社(行)应及时与客户取得了解追索或退回款项。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

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及核算,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凭证及报表一、会计科目(一)在“1123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开设“存放农信银款项”账户(省中心专用账户),顺序号为“1800”,专门用于核算省中心与农信银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款项。

(二)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设“暂收农信银通存业务款项”账户,顺序号为810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暂收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现金通存业务未确定交易的通存金额、手续费以及对账后发现的长款。

(三)在“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下开设“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分户,账号统一设置为19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

二、凭证(一)储蓄(卡)业务凭证。

作个人账户及清算资金账户借、贷方记账凭证,其回单联作业务成功交易信息回执。

(二)记账凭证。

作手续费收入贷方记账凭证及交易业务未答复信息回执。

三、报表(一)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记录他代本通存通兑业务交易明细,按科目、种类、账(卡)号分类。

分别作“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2621其它应付款”、“46416清算资金”、“5111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凭证附件。

(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明确交易已失败的业务信息,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三)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柜台冲销(补正)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业务明细,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第二章通存业务一、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转账收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要件:1.收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办理无折(卡)转账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或卡号、户名、转入金额、开户社所在省份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2.付款人在本社(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3.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分为客观原因导致的错账及因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两种,行内差错处理平台主要处理客观原因导致的错账,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也可通过其进行处理。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设置省级系统管理员、县级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及操作员4级用户。

(一)操作员。

负责本联社辖内机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的录入,负责接收与及时处理省中心提交的业务差错调整申请。

(二)业务主管。

负责审核操作员录入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负责审核操作员接收并处理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等。

(三)县级系统管理员。

负责本联社业务主管、操作员的新增、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用户查询等管理工作。

(四)省级系统管理员。

负责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县级系统管理员及省级操作员、业务主管的新增、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用户查询等管理工作。

各级用户分人设岗,不得一人多岗。

业务差错的调账申请、应答,由操作员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录入差错处理平台,并经业务主管审核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每日日切后,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将农信银下发的对账文件与行内系统流水逐一比对,对账不符的生成批量差错文件。

省中心应及时进行人工确认,剔除内部差错后,批量上传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生成相应的调账请求、补确认、交易状态查询等信息。

第二章客观原因导致错账的处理第五条本代他通存业务差错处理。

(一)省中心日切后对账发现本代他通存业务出现代理社(行)已成功,农信银无流水的业务差错,由省中心业务人员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请1次补存款确认,待返回补确认成功信息后,打印补存款确认成功凭证,凭其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将业务差错状态修改为“处理完毕”,该笔差错处理完成。

1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

1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入网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受在异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下同)开立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转账、余额查询等业务的行为。

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跨省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业务。

第二条办理柜台异地折(卡)现金取款、转账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必须持异地农村信用社存折(卡)办理,办理柜台现金续存、转账存款业务等,可在无折、无卡的情况下办理.办理卡取款及转账业务时,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读取卡磁道信息.第三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要求客户正确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即储蓄凭条,下同),记载户名、账号(卡号)、交易金额及联系方式,保留交易原始凭证,在交易出现问题时能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第四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监督,防范支付风险。

第五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使用的存、取款凭条、收费凭证等,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凭证。

第六条客户在柜台办理现金通存通兑业务时,营业网点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第二章通存通兑业务第七条通存业务。

当柜台发生异地存折(卡)续存业务时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通存往账的会计分录:1、现金存入时借:101101网点现金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2、转账存入时(本转异交易)借:21110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如果手续费以现金方式收取借:101101网点现金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3、省中心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通存来账的会计分录:1、开户机构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贷:21110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2、省中心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第八条通兑业务。

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

Ⅱ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一、操作规程—现金通存1、办理异地账户现金续存业务的客户需向经办柜员提交异地存折、银行卡(有折、卡续存)或异地存折账号、卡号(无折、卡续存),以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2、如果客户办理5万元以上大额存现,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柜员应采取现金方式收取柜台存现业务手续费。

4、A 柜台折存现交易必输项:①委托日期②收款人帐号③收款人名称④开户行成员行行号(开户行行号)⑤交易金额B 非必输项:①存折余额②存折号码5、A柜台卡存现交易必输项①委托日期②收款人卡号③收款人名称④交易金额6、超时末收到任何应答的情况下,系统将自动发出冲正交易,待柜台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柜员可将现金退客户或重新发起存款业务交易。

7、当系统返回“帐号户名不符”等提示信息时,柜员应提示客户核对异地帐户信息后,再次办理业务。

二、操作规程—现金通兑1、办理异地账户现金取款业务的客户需向经办柜员提交异地存折、银行卡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2、如果客户办理五万元以上大额提现,需提供开户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取现业务必须凭存折或银行卡办理。

4、柜员可采用现金或从取款账户转帐扣收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5、办理持卡人提交取款及转帐业务时,受理社(行)应使用磁条读写器读取卡磁道信息。

6、开户社(行)核心业务系统须对卡磁道信息进行检验。

7、A柜台折取现交易必输项:①委托日期②付款人名称③付款人账号④开户行成员行行号(开户行行号)⑤交易金额⑥存折号码⑦存折余额⑧客户密码B非必输项:①手续费金额②证件种类③证件号码8、A柜台卡取现交易必输项:①委托日期②付款人卡号③付款人名称④交易金额⑤客户密码B非必输项①手续费金额②证件种类③证件号码9、当系统返回“账号号户名不符”、“账户余额不足”“密码错”等提示信息时,柜员应提示客户确认异地帐户信息后,再次办理业务。

三、操作规程—转账1、转账业务的转出账户必须凭存折(或银行卡)办理。

柜员可采用现金或从付款账户扣收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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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四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并通过农信银中心完成受理方入网机构与开户方入网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必须是已开办辖内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

具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权限的营业网点均可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六条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七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遵守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其联社均应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该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条入网机构均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十一条农信银系统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一)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自助设备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ATM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ATM 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ATM 查询卡余额。

第十二条农信银系统不能异地代理的业务范围:(一)更换存折或银行卡。

(二)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包括密码的修改)。

(三)重写磁条信息。

(四)有权执法机关的冻结、解冻、查询、扣划。

(五)存折或银行卡的挂失及解挂。

(六)补登折。

(七)打印对账单。

第十三条业务受理依据(一)客户凭存折、银行卡(或存折账号、银行卡卡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在柜台办理通存业务。

(二)客户凭存折、银行卡、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通兑业务,办理大额取现、转账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供开户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通兑业务。

(三)客户凭存折、银行卡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余额查询业务,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余额查询业务。

第十四条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客户存折,应记载(打印或加盖条形印章)开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指定的行号,黑龙江省成员机构行号为1230000006。

第十五条农信银系统支持7×24小时处理通存通兑业务。

在网点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柜台和自助设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在营业网点停止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相应业务。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通存通兑业务由受理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发送至开户社(行),由开户社(行)返回交易成功应答为止。

第十七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受理社(行)应从客户输入密码之后,对客户个人密码(PIN)进行加密处理,在业务信息传送和处理中,客户个人密码(PIN)是以加密后的密文形式存储和传送。

第十八条受理社(行)实时、逐笔将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发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在收到业务信息后,检查应借记方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头寸足以支付的,扣减通存业务受理社(行)或通兑业务开户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将业务信息实时传送至开户社(行),并根据开户社(行)的处理结果增加通存业务开户社(行)或通兑业务受理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

对于应借记方成员机构可用余额不足的,农信银中心自动将业务退回原受理社(行)。

第十九条对于受理社(行)发起的账号、户名、交易密码不符的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开户社(行)应返回交易失败应答。

第二十条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存业务时,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后,不得将现金退还客户。

受理社(行)受理通存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存业务交易。

第二十一条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兑业务时,如在应答时间内未接收到应答信息,不得向客户支付现金。

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应答,受理社(行)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兑业务交易。

受理社(行)收到交易成功应答后,方可向客户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受理社(行)受理单笔交易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异地现金通存或通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受理社(行)受理异地大额(五万元以上)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应要求客户出具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将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提交开户社(行)进行核验,如身份证件种类或号码核验不符,受理社(行)不得为其办理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

第二十四条营业网点对异地现金取款业务的限额管理按照现行现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手续费的收取。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受理社(行)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社(行)不得收取手续费。

(一)受理社(行)办理异地现金通存业务时,必须采取现金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

(二)受理社(行)办理异地现金通兑业务时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

(三)受理社(行)办理异地转账业务时(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或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向付款方客户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省中心清算账户对账单由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下发,省中心接收到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各营业网点应积极配合省中心查找差错原因,如原因不明省中心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确认,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应以农信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二十七条错账处理(一)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受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对于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账,由受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受理社(行)处理。

受理社(行)发现因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必须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按业务操作规程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并登记“差错登记簿”。

受理社(行)收到通存通兑业务成功应答后,不得应客户要求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

错账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1、只能办理本网点的错账冲正,只能对当日发生的错账进行冲正。

2、受理社(行)能够为错账冲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3、如款项已错记客户账,且错账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联系开户社(行)协助处理。

(二)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在日终对账后由省中心提交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即省中心以受理社(行)的处理结果为准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调账请求,农信银中心核对后根据系统生成的调账策略向省中心返回调账意见。

若调账请求被系统拒绝,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或开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差错处理平台操作员联系,查明原因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八条差错处理平台的调账类型(一)贷记调整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长款,以及柜台转账交易(本地存折转入异地账户)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长款可经省中心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贷记调整请求。

(二)借记调整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短款,以及柜台转账交易(柜台异地存折或卡转入本地账户)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短款可经省中心向农信银中心提出借记调整请求。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九条各级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三十条营业网点故意拖延通存通兑业务的支付或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理社(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为客户办理无卡/无折取款或查询。

(二)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存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将现金退还客户。

(三)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兑交易是否成功的情况下向客户支付现金。

(四)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营业网点之间遇到争议,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称“异地”为跨省异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农信银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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