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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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存通兑操作流程

1通存通兑操作流程

1通存通兑操作流程(总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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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

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的操作和管理,确保通存通兑业务正常、安全、高效运行,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及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储蓄存款客户,借助计算机网络,在一定范围内办理储蓄存、取现金的业务方式。本办法规定的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包括跨市(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跨省(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发生的通存通兑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实行客户自愿的原则,如客户选择通存通兑,应在开户时选择“通存通兑”标志。

客户办理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必须预留密码,凭密码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的储蓄存款包括活期储蓄存款

和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不包括个人支票结算账户。

第四条通过计算机联网处理通存通兑业务直接涉及两个营业机构,储户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名为开户社,代理开户社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营业机构名为代理社。

第五条凡参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人员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相关的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遵循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凡具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电信通讯条件良好的营业机构均可向省联社提出申请,签订《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参加通存通兑协议书》(附件)后,即可开办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

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

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

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

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XX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与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与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与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省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操作风险及预防管理策略

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操作风险及预防管理策略

试论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操作风险及预防管理策略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1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不断推出,农村信用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我国发展三农事业的重要部分。本文旨在研究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现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思路。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风险隐患预防管理策略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立足农村,坚持服务“三农”宗旨,巩固和发展“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并努力成为支持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尽管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实际的资金清算业务中仍然存在有待提高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出现的问题,探讨资金清算业务策略,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操作风险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资金清算业务同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社会对于的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总体来讲,我国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存在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业务系统分散,

整体风险防控难度大。由于农村信用社现阶段是以县级法人组织为主体的金融机构,虽然初步实现了以省为单位的业务系统,全国仍缺乏一个统一的现代化业务平台,各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系统都自成体系,资金清算环节较多,数据需要通过多家联社的设备进行传递,如果数据传输失败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容易导致业务清算失败。第二,业务系统的防范水平有待提高。尽管计算机联网技术给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带来了便利,但是计算机联网技术自身就存在技术风险,如果没有严密的防范机制或防范措施不到位,给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也会带来风险。虽然各省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系统研发上投入很大,但现在仍然处于各自为战、重复投入、照猫画虎的阶段,资金清算业务风险防控的整体水平同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第三,服务对象和地区发展欠发达造成的资金清算业务风险。农村信用社不同于国家商业银行,它的对象主要是广大的农村以及农民,而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流畅、基础设施不健全,资金清算业务很容易受到区域、信息、对象的限制,造成账户的分散和资金支付数据不集中,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效率,增加了资金清算业务风险防控难度。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187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是指签发银行汇票,并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汇票的解付以及出票行(社)与代理付款行(社)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农信银汇票资金清算采取“逐笔申请、逐笔圈存、实时全额清算”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业务管理机构和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的基层支行、营业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总行在省联社的清算资金账户必须留有足够的清算资金统一清算辖内签发的农信银汇票业务资金。

第六条领用和对外签发的农信银汇票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农信银汇票凭证,必须由电脑打印签发,不得手工签

发。

第七条必须做到汇票专用章、农信银汇票凭证分管分用。

第八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的农信银汇票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九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形成的业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十条办理农信银汇票签发、解付和结清时,必须认真审查原始凭证,依据原始凭证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签发农信银汇票必须换人实时复核,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过会计主管授权.

第十二条总行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系统对签发的汇票业务信息将作拒绝。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及时处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通过两级平台分别处理。

省中心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跨省农信机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建立联系;

省中心与县联社通过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以下简称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建立联系。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由省中心设计、开发,供省中心及县联社处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时使用。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采用B/S模式构架并执行授权制。

第四条代理社(行)和开户社(行)应以差错处理平台作为基本手段处理业务错账。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的错账类别及处理方式。

(一)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

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代理社(行)或开户社(行)交易处理结果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下同)不一致;通存交易成功后未存款确认等。

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在日终对账后,提交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

(二)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

代理社(行)柜台经办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记账反向、重复提交交易等。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目录

第一章总体概述 (1)

一、综合业务系统的基本特点 (1)

二、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功能 (2)

三、综合业务系统的系统规则、约定 (3)

1、综合业务系统运行环境 (3)

2、登录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步骤: (4)

3、菜单码 (4)

4、交易的提交和退出 (5)

5、机构码 (5)

6、客户号及帐号 (5)

7、柜员设置及管理 (7)

8、复核模式 (10)

9、授权模式 (10)

10、冲正流程 (10)

11、利息计算方式 (11)

12、其他约定 (11)

第二章柜员操作规定和流程 (12)

一、办理柜面业务的基本规定 (12)

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一般操作流程 (13)

1、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流程图: (13)

2、营业开始前的准备 (14)

3、内部现金调拨和柜员现金调拨的操作 (14)

3.1清算中心收付现的操作 (14)

3.2内部柜员现金调拨的操作 (15)

3.3信用社收付现的操作 (16)

3.4钱币兑换(6420) (17)

3.5长短款处理(6430) (17)

3.6假币处理(6440) (17)

3.7备钞处理(6450) (17)

4、内部凭证调配及凭证出售 (18)

5、储蓄业务的处理 (20)

5.1储蓄存款的开户(2111) (20)

5.2储蓄存款的销户(2112) (21)

5.3储蓄存款的续存(2113) (21)

5.4储蓄存款的续取(2114) (22)

5.5储蓄存款的部提(2115) (22)

5.6个人结算帐户转帐(2116) (22)

5.7个人结算帐户开户(211a) (23)

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信用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扎鲁特旗信用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清算业务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实现业务操作、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扎鲁特旗信用联社辖内办理大小额支付业务、省辖结算业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联网机构。

第三条扎鲁特旗信用联社业务系统的联网机构是指辖内所属联网营业网点。

第四条大小额支付业务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并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完成受理方联网机构与开户方联网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大小额支付业务和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必须是辖内已建立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已开办辖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

社。

第六条发起与接收大小额支付业务和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七条大小额支付业务和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八条扎鲁特旗信联社办理大小额支付业务和通存通兑业务,应在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开立清算账户,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本机构及所辖网点业务的清算。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扎鲁特旗联社办理资金清算的业务范围

(一)大小额支付业务,包括本地跨行、异地跨行、跨省市资金清算业务。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远程学习考试答案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远程学习考试答案

判断

1、我省农村信用社规定,清算备付金只能用于资金清算,不得挪作他用。【正确】

2、县级联社驻地人民银行未设立营业机构的,可以指定在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正确】

3、我省农村信用社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低于上存比例时,可以申请调回资金,但必须次日补足。【错误】

4、我省农村信用社清算备付金的上存与调回采取上级清算机构发起,下级清算机构审查确认的方式进行。【错误】

5、我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规定要求,清算账户的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收回率必须达到100%。【正确】

6、各清算机构应设置头寸预警值,按规定监控清算备付金账户,清算备付金可以连续2个工作日低于规定额度。【错误】

7、对于“农信银-工商银行”直联转账挂账业务,在查明挂账原因后,必须于收到业务的当日(至迟不超过次日上午)进行退汇。【正确】

8、农信银系统不能受理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中包括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正确】

9、农信银汇出社可以对已经发送的处在排队状态的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往账业务进行撤销处理。【正确】

10、我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营业网点柜员对于大额支付系统当日退回待查状态的业务,可使用“9900当日错账冲正”交易将该笔业务进行冲正。【正确】

11、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后,直接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直接参与者的数据为准。【错误】

12、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对收到的大小额系统查询业务,要于当日进行查复处理,至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上午12时。【正确】

13、法定节假日,营业网点无法办理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错误】

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农村信用社跨县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明确XX市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清算资金的管理,保证XX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XX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管理的资金,是指XX市辖各联社向XX市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XX市清算中心)上缴通存通兑的清算资金。清算资金包括清算保证金和清算汇差资金。各联社上存的清算资金用于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清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挤占、挪用和平调清算资金。

第四条各县联社必须按本办法及时上存清算保证金和清算汇差资金。通存通兑清算业务必须按统一规定使用会计科目。XX市清算中心使用“23230007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上存地市中心款项”、“23230009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上存地市中心款项保证金”;各联社清算中心使用“11240007存放联社款项——存放地市中心款项”、“11240010存放联社款项——存放地市中心款项保证金”、“23230001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一般存款户”;信用社使用“11240001存放联社款项——一般存款户”。

第五条资金清算按“数据集中处理,逐级清算,分级管理检查”

的方式进行管理。XX市清算中心每日以辖内各联社之间通存通兑资金进行清算,联社清算中心每日对辖内各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进行清算。

第六条资金清算的具体内容包括XX市农村信用社之间柜台活期储蓄存折存取款、转帐、冲帐、冲正及通存通兑机构间收取手续费等引起的资金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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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2)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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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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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中相关控制权限管理维护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中相关控制权限管理维护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中

相关控制权限管理维护办法

一、各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只能在县清算中心开立资金帐户,不允许在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现有他行资金帐户必须在上线前全部清理销户。

二、各类储蓄存款的通存通兑功能作以下限定:各类存折户的销户,必须在开户社办理;个人支票户只能通收不可通付;个人通知存款不得通存通兑;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和一本通中的整存整取存款不得跨机构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三、对公活期存款可在系统内跨机构现金通收,转帐业务在同一同城清算范围内由存款人开户社发起的系统内跨机构办理。对公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只能在本机构办理,不得跨机构通兑。

四、系统采取由上至下逐级对信贷控制权限进行维护,省联社维护自身和县联社权限,县联社维护信用社和信贷员权限。省联社各项控制权限为:最大对公单笔信用、抵押、质押、按揭、保证、贴现贷款为10亿元,最大对私单户信用、抵押、质押、按揭、保证、贴现贷款为1亿元。县联社各项控制权限为:最大对公单笔贴现贷款为1000万元,抵押、质押贷款为499万元,保证贷款为299万元,最大对私单笔抵押、质押贷

―2―

款为100万元,保证贷款为50万元,信用贷款由省联社业务发展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提请核准后设定权限,按揭、贴现贷款为0元。以上控制权限设置由省联社在系统中统一维护。

五、按省联社业务发展部提交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联社名单及不同担保方式下保证金控制比例在系统中进行维护。

六、省联社对各县联社依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关规定提出的控制额度审核后,统一维护到县联社,县联社以下不再维护。

农村信用社营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营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农村信用社营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营运资金管理,保障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运资金管理是指对资金头寸、清算资金、约期存款以及调剂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营运资金管理以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为目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省联社开立清算账户的县(市)级行社及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基层行社)。

第二章资金监测

第五条基层行社资金头寸管理人员负责本行社内部资金的监测、管理、调剂和营运工作;负责本单位资金头寸申报工作。

第六条基层行社资金头寸管理人员负责日间联系与协调本行社内部资金运营的相关业务部门,并掌握辖内大户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负责资金调度与超额准备金的监控与管理;负责约期存款的管理。

第七条基层行社资金头寸管理人员每天按规定上报

《清算资金账户头寸日报表》,《清算资金账户头寸日报表》需经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单位签批人员需事先报省联社备案,如有变动,及时更改。

第八条省联社对全辖资金实行“ T+1”监测,及时掌握全辖资金情况。

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

第九条基层行社资金头寸管理人员应在每个营业日上午9:00 前,通过省联社OA 系统电子邮箱及时报送《清算资金账户头寸日报表》。

第十条日间因大额资金往来变化影响头寸计划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必须随时上报。

第十一条开办票据业务行社的资金头寸管理人员,须在每个营业日下午16:00 前电话上报计划落实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头寸缺口,防止日终人行清算窗口开启。

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方案范文

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方案范文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分为客观原因导致的错账及因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两种,行内差错处理平台主要处理客观原因导致的错账,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也可通过其进行处理。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设置省级系统管理员、县级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及操作员4级用户。

(一)操作员。负责本联社辖内机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的录入,负责接收与及时处理省中心提交的业务差错调整申请。

(二)业务主管。负责审核操作员录入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负责审核操作员接收并处理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等。

(三)县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联社业务主管、操作员的新增、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用户查询等管理工作。

(四)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县级系统管理员及省级操作员、业务主管的新增、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用户查询等管理工作。

各级用户分人设岗,不得一人多岗。

业务差错的调账申请、应答,由操作员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录入差错处理平台,并经业务主管审核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每日日切后,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将农信银下发的对账文件与行内系统流水逐一比对,对账不符的生成批量差错文件。省中心应及时进行人工确认,剔除内部差错后,批量上传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生成相应的调账请求、补确认、交易状态查询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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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证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办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以协议方式加入全省综合业务系统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准确及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开通的跨机构支付结算(含储蓄存款的通存通兑)业务而形成的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包括大额支付业务、小额支付业务、通存通兑业务、银行卡业务、系统内汇兑业务、财税库银业务、集中代收付业务、农信银业务以及省联社批准开办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全省资金清算工作实行逐级清算的模式,省联社负责以法人为单位实施清算,即对各联社、农商银行及省

联社批准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发生的跨法人单位支付结算业务(含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下同)的资金清算;各法人单位负责对本法人单位与省联社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同时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信用社、支行、分社、储蓄所、分理处等)发生的跨分支机构,但未超出本法人单位范围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

第六条全省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按照“实时清算为主、批量清算为辅”的资金清算方式。

实时清算是指在每笔支付业务发生的同时,即在各级相关机构的清算账户实现资金的划转。

批量清算是指在某一确定时点对一段时间内发生业务进行轧差的资金清算方式,主要包括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银联业务手续费等资金清算。

省联社可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变更清算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省联社、法人单位应设置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本辖的资金清算业务。

经省联社授权,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

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各法人单位发生的跨法人单位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资金清算的管理部门。

各法人单位资金清算的管理机构为法人单位的运营业务管理部门。各法人单位应在运营管理部门内部设置结算(清算)中心,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机构代号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格式编制。各法人单位结算(清算)中心要依法合规地对辖内各机构网点间以及与辖外机构发生的支付结算业务及资金清算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管理及检查监督等。

第八条省联社、法人单位的清算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资金往来款项的清算、清算账户对账、计结息等工作;

2.加强本辖资金清算往来统一清算的管理,较好地控制风险;

3.负责管理本辖清算系统有关的清算账户的信息以及处理有关的清算账务;

4.负责与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清算、对账等工作;

5.负责本辖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6.负责向本级领导提供本辖资金清算报表以及清算业务数据,及时报告全辖资金清算的动态。

7.其他资金清算管理工作。

各级资金清算机构应按省联社有关岗位设置和内控管理以及上述职责界定制定符合本辖实际的机构职责、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要做到机制顺畅、岗位科学、职责清晰、制约有效和操作规范,其中记账员、复核员、授权员不得相互兼岗,必须实行单线交接。

第三章资金清算

第九条各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必须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相关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授权、强化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各法人单位以协议的方式参加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参加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法人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同省联社签订“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协议”(以下简称清算协议、见附式1),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各法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开立资金清算账户,并预留印鉴,用于完成各法人单位之间以及法人单位与辖外其他金融机构间各项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账户名

称应当与法人单位公章所标明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各法人单位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开户申请表(见附式2)。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与省联社签订的《清算协议书》。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符合规定的预留印鉴。

(七)税收登记证及代码证复印件。

(八)省联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各法人单位必须根据全省支付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保证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存放的结算备付金能够满足本辖清算资金的需要。

第十四条各法人单位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参照人民银行同期的同业存款利率水平按季结息,结息日以综合业务系统规定为准。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自动计算利息后,由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统一划入各法人单位的资金清算账户。

第十五条各法人单位必须加强清算资金的管理,日常管理必须做到审批严格、制约有效、手续严密和操作规范。

各法人单位第一次向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转款,或该账户的资金额度较低,不足以保证日常支付清算需要转款,须经大额支付系统将存放于当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自行划转至本机构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收款账号在《清算协议书》附件2中约定。

各法人单位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额度较大需要划回时,应当通过在辖内机构开立的账户,经大额支付系统或行内汇兑自行划转至当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各法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本着“依法合规、效益第一、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管理本辖清算资金,其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资金清算账户原则上不准透支(包括日间和日终)。但由于全省清算业务涉及客户,一旦法人单位因清算资金不足,造成客户不能及时实现资金收付,社会影响巨大。因此,系统内允许各清算账户透支。一旦发生透支,省联社通过临时借款账户将透支的资金调剂给发生透支的法人单位,并对透支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同业拆借利息。透支的法人单位应在透支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归还临时借款并补足清算资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归还临时借款的,自透支行为发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起,对透支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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