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自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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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自查情况表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表号:京发节临调 3 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京发改 [2008]389 号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 [2008] 40 号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自查情况表(续表)

注:本表填写不下可复印使用

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规模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本表仅限填报《国家明令淘汰电力变压器和电动机目录》中的电力变压器和额定容量(功率)在7.5kW以上的电动机。详见市发展改革委信息网()。

三、单位名称: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四、行业名称、行业代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填写。

五、设备名称:设备按“变压器、电动机”次序填写。每台设备按设备编号逐台填报。

六、规格型号、设备编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额定容量(功率):均按设备铭牌上的内容填写,其中出厂日期按[XXXX年X月X日]格式填写(例:2008年12月15日)。

七、计量单位:电力变压器按“kVA”、电动机按“kW”填写。

八、淘汰年份:填写2008或2009或2010年。制定淘汰年份时,除大型企业外,鼓励其它单位尽量安排在一年或两年内淘汰完成。

九、字体字号:用仿宋体、10号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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