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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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

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办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鄂办发〔2013〕3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5日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事业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坚持统筹谋划、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分类范围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设立的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等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分类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

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承担的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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